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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基本概念介紹】自由意志(維基)

 timtxu 2018-04-24
自由意志的本意是指,在作出選擇時不受束縛,作為其動力的能力。歷史上,首先關(guān)心的一直是決定論在形而上學(xué)帶來的束縛。在其中位于對立面的,是形而上學(xué)的自由主義,其宣稱決定論是錯誤的,因此自由意志是存在的;另外還有強決定論認為決定論是正確的,因此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
  這兩種思想都定義為非相容論,它們都認為,在自由意志這個問題上,存在因果關(guān)系的決定,是其相關(guān)因素。否認決定的相關(guān)性的就是相容論,相容論認為諸如物理因素(各種鏈條和拘束),社會因素(懲罰或譴責(zé)帶來的威脅)或者心理因素(強迫癥和恐懼癥)等等,能解釋自由意志受到的束縛。
  自由意志的法則,對宗教,倫理和科學(xué)都會有影響。比方說,在宗教領(lǐng)域,自由意志表示著全能的神靈不會強加力量于人的意志和選擇上。在倫理范圍里,自由意志能夠影響個人是否能夠在道德上為自己的行為負責(zé)。從哲學(xué)一開始思索問題起,自由意志這個問題便一直是一個核心話題。



1西方哲學(xué)部分
  在自由意志這個問題上,基本的哲學(xué)觀點可以根據(jù)對以下兩個問題的解答而分類。
  決定論正確嗎?
  自由意志存在嗎?
  決定論大致上是這樣定義的:所有現(xiàn)在和將來的事件,都是過去的事件結(jié)合自然法則,用因果關(guān)系而成為必然的。不管是決定論還是相反的非決定論,都不在自由意志這個辯題之中。
  相容論(也叫軟決定論)的觀點是:獲得自由意志,和存在決定論這個概念,兩者是互為相容的,而相反的非相容論認為,超出可感知的存在的話,在決定論范圍里的信條(belief)和自由意志概念里的信條,是沒有辦法相容的。而強決定論是屬于非相容論的觀點,認可決定論的同時否定人類擁有自由意志。
  自由主義只認可強決定論否定相容論這一部分,自由主義認為,自由意志這個概念在某種程度上,會隨著非決定論的假定而存在。有些支持者不以物理因素的決定作用為然,主張某種物理上的非決定論和自由是可以兼容的。另外的形而上自由主義者則更主張身心二元論(mind-body dualism)以解釋有感知能力的存在這種特殊情況。
  決定論的理論從一開始就受到哲人的質(zhì)疑,尤其是伊壁鳩魯(Epicurus)和盧克萊修(Lucretius)他們。之后一直到最近出現(xiàn)的量子力學(xué)理論,以不可約的物理不確定性(irreducible physical indeterminacy)為基礎(chǔ)也對決定論構(gòu)成沖擊。
  對自由意志存在與否的爭論標準其實很簡單。不是決定論正確,就是非決定論正確。這樣就窮盡了邏輯上的可能,并且引出了兩種更深一層的觀點。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我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非決定論是正確的,我們的行動就是隨機的,我們的意志也就缺乏控制,在道德上就不需要負責(zé)。不過這些觀點更容易產(chǎn)生問題,也已經(jīng)成為目前爭論關(guān)注的核心問題之一。
幾個概念的關(guān)系簡圖


1.1決定論
  決定論是個很廣的詞語,包含許多意思。對應(yīng)不同的意思,就有自由意志方面的不同問題。
  因果決定論(causal determinism),或法理宿命論(nomological determinism)是這樣的一個命題,未來的事件由于過去和現(xiàn)在的事件結(jié)合自然法則而成為必然。這樣一種決定論,有時候就由拉普拉斯妖(Laplace's demon)這個思維實驗來說明。假設(shè)有一個實體,了解過去和現(xiàn)在一切的事實,也了解所有駕馭宇宙的自然法則。這樣一個實體就會有能力運用這些知識來預(yù)見未來,一直窮盡至秋毫般細節(jié)。
  邏輯決定論認為,所有觀點,不論是關(guān)于過去現(xiàn)在還是未來的觀點,不是對的就是錯的。在這里自由意志的問題就呈現(xiàn)為,既然一個人在將來的行為,現(xiàn)在已經(jīng)被決定了是正確或者錯誤,他的選擇何以是自由的呢?
  神學(xué)決定論認為,存在著一個神(god),通過全知云云的能力預(yù)先知道人類的行為,或者通過裁定其行為,來決定人類在將來的行為。在這里自由意志的問題就呈現(xiàn)為,如果有一個存在能在時間上超越我們而決定了我們,我們的行動何以自由?
  生物決定論認為,所有的行為,信仰和欲求,都是由天賦遺傳所安排好的了。決定論還有文化決定論,心理決定論等各種形式。各種結(jié)合和綜合就更加普遍了,比如生物環(huán)境決定論。

1.2相容論
  相容論堅持認為,決定論和自由意志是相容的。許多古典相容論者,比如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只有一個人想做一件事,才會自己去做,不然的話,除非他已經(jīng)決定了去做,否則他即使本應(yīng)去做也是不會去做的?;舨妓褂袝r候會把這種相容性的自由和每一個個體,而不是一些意志,斷言這樣抽象的概念聯(lián)系起來。比如他說過,“自由不可以從意志,欲求和意愿推斷出來,不過人類的自由,這沒有終止的自由,則存在于他有意志,有欲求,有意愿去做的事情之中?!贝笮l(wèi)·休謨在明確這個關(guān)鍵的條件時寫道,“這種假定出來的自由,只要不是溺受縲紲之人,就屬于每個人”為了表明他們的立場,相容論者會注意到那些人的自由意志通過強奸、謀殺、盜竊或其它行徑遭到否定的情況。這時候自由意志之所以缺失,不是因為過去決定了將來,而是因為侵犯者選擇了受害者來達成自己的行動。他們爭辯道,決定論沒有起作用,起作用的是個人的選擇,個人的選擇是他們自身欲求的結(jié)果,而不受什么外部或者內(nèi)部力量的支配。要成為一個相容論者,你不需要贊同自由意志的什么概念,只需要肯定決定論和自由意志一致就行了。
  威廉·詹姆斯的觀點比較矛盾。他既認可道德層面上的自由意志(free will on 'ethical grounds'),又認為沒有證據(jù)能說明科學(xué)層面上存在自由意志,他自己的內(nèi)省也不支持這一點。另外,下文所規(guī)定的非相容論,他也不接受。他認為人類行為的非相容性不能作為道德責(zé)任的前提。在其著作《實用主義》中,盡管有相關(guān)的形而上理論,他還是寫道,“直覺和效用之間,足以安全承擔(dān)社會的賞罰工作”。他相信非決定論用作“救濟原則”的話會非常重要,雖然世界在許多方面不盡人意,不過通過個體的行動,世界還是會變好的。他反駁道,決定論會削弱社會改良的功效,而社會改良是指,進步是一個能促使世界提升的真實觀念。
  現(xiàn)代相容論者,諸如哈里·法蘭克福和丹尼爾·丹尼特,認為存在一種情況,動因受脅迫而依然自由選擇,因為這樣的脅迫剛好和動因本身的目的和欲求同時發(fā)生。尤其是法蘭克福,他論述到一種相容論,稱為“分層網(wǎng)”(hierarchical mesh),內(nèi)容是,個體在一階層次能夠擁有互相沖突的欲求,對一階層次的各種欲求也會有欲求(二階欲求),會帶來其中一種欲求壓制其余欲求的影響。而一個人的意志,是由他有效的一階欲求來界定的,比方說,他的行為所仰仗的欲求。舉個例子,這樣就會有諸如“惡意癮頭”“不情愿癮頭”“情愿癮頭”的出現(xiàn)。這時人會有互相沖突的一階欲求,既迷上了毒癮,又不想吸毒。
  第一組“惡意癮頭”,沒有不吸毒的二階欲求對應(yīng)。第二組“不情愿癮頭”有不吸毒的二階欲求對應(yīng)。而第三組“情愿癮頭”有想吸毒的二階欲求對應(yīng)。根據(jù)法蘭克福的說法,第一組的人會看作完全泯失了意志,因而不再是人。第二組有自由的不吸毒欲求,不過他們的意志被癮頭壓制住了。最后,第三組的人很情愿去吸已經(jīng)上癮了的毒。法蘭克福的理論可以不斷分支至任何一個層次。而對此的批判則指出,即使在更高階的欲望和偏愛那里,也不一定會發(fā)生矛盾沖突的情況。也有人認為法蘭克福對不同的階是如何結(jié)成網(wǎng)這一點解釋不夠。
  丹尼特在《休息室(Elbow Room)》一書中,提出了一個自由意志的相容論觀點,而他之后也在《自由演化(Freedom Evolves)》一書中詳細進行了闡述。其基本推想是,如果一個無限強大的惡魔把上帝和其他可能排除在外,那么由于世界目前狀態(tài)下我們知識精確度的限制及其造成的混亂,未來是不能定義一切限定的存在的。唯一能定義的就是預(yù)期的東西。做其他事情的能力只在解決預(yù)期的東西時才有意義,而且解決不可知和不能知的未來都不算數(shù)。
  根據(jù)丹尼特的說法,因為個體擁有能力作出與別人預(yù)期不同的行動,所以自由將能夠存在。而非相容論者則宣稱問題在于,我們或許僅僅能夠“用可預(yù)知的方式不動腦筋地作出回應(yīng),以此在這個環(huán)境中生存”。因此,我們所有的行動都是由我們自身以外的力量,或者說隨機的幾率所操控。其他對相容論自由主義的復(fù)雜分析及其批判,屆時將會呈現(xiàn)。

1.3非相容論
  強決定論者,諸如馬丁·路德和霍爾巴哈,他們是屬于認可決定論和否定自由意志的非相容論者。而形而上自由主義者,諸如托馬斯·里德,彼得·范·因瓦根和羅伯特·凱恩,是屬于認可自由意志和否定決定論的非相容論者,他們認為非決定論的某些東西是正確的。另一種觀點是強非相容論,Derk Pereboom是其捍衛(wèi)者,認為自由意志與決定論和非決定論都不相容。
  非相容論其中一個傳統(tǒng)論題,是以一個名為直覺泵(intuition pump)為基礎(chǔ)的。如果一個人決定了其行動的選擇方案,那么這個人就要如同規(guī)定好動作的機器那樣行動,比如上鏈玩具,撞球,木偶,機器人。如果決定論正確,那么得出,因為這些東西沒有自由意志,所以人們也就必須沒有自由意志。而丹尼爾·丹尼特等相容論者,已經(jīng)反駁了這個觀點,理由是即使人類和這些東西有部分共通之處,也不能取代兩者之間重要的差異。
  另一個非相容論的論題稱作因果鏈(causal chain)。非相容論是自由意志這種理想主義理論的關(guān)鍵所在。大多非相容論者都認為,行動自由并不單純存在于義務(wù)性的行為之中。他們相當堅持以下觀點,即自由意志使得人們必須成為其行動的根本或首要原因。傳統(tǒng)點來說,他必須成為自身因(causa sui)。對自己的選擇負責(zé)就是要成為自己的選擇之首要原因,這時首要原因是指這個原因再也沒有前因。這樣這個論點就成了,如果人擁有自由意志,人就是其行動的根本原因。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那么所有人的選擇就是由各種事件和事實引起的,人無法控制。這樣,如果人做的每件事都是由無法控制的事件和事實引起的,那么他就不能成為其行動的根本原因。因此,他就沒有自由意志。這個論點同樣為不同的相容論者所質(zhì)疑。
  非相容論的第三個論題,是卡爾·吉尼特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的,在現(xiàn)代文學(xué)中受到諸多關(guān)注。論題經(jīng)過簡化后如下: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那么對決定我們現(xiàn)在狀態(tài)的那些過去的事件,我們沒法控制,而我們也無力凌駕于自然法則之上。既然我們不能控制這些東西,我們也就無法控制其產(chǎn)生的后果。既然在決定論的環(huán)境下,我們現(xiàn)在的選擇和行動,是過去和自然法則的必然后果,我們也就不能控制這些選擇和行動,因此,我們就沒有自由意志。這就是所謂的后果論題(the consequence argument)。彼得·范·因瓦根表示,查利·鄧巴·布洛德早在二十世紀30年代就提出這個論題。
  對相容論者來說,這個論題難就難在牽涉到這種不可能,即已作出的選擇,人本來是可以不選擇的。比方說,如果Jane是個相容論者,她剛坐在沙發(fā)上,那么她盡管可以理直氣壯說,如果她當初有這種欲求,她本來可以站著不坐的。不過接下來如果Jane已經(jīng)站著不做,她要不就引起了矛盾,違法了自然法則,要不就改變了過去。因此,根據(jù)吉尼特和彼得·范·因瓦根所說,相容論者都沉醉于不可信能力(incredible abilities)的存在之中去了。對此觀點有回應(yīng)道,這是在搪塞能力和必要性的概念所在,還有回應(yīng)說,用于喚醒來做出某個選擇的自由意志,其實只是虛像而已,而選擇則在決定者還沒察覺之時,就已經(jīng)決定好了。大衛(wèi)·劉易斯(David Lewis)表示,如果不同的環(huán)境在過去早已存在,那相容論者只是在傾心于做事的能力罷了。


1.4自由主義的非相容論
  形而上自由主義是非相容論之下的一種哲學(xué)觀點。自由主義堅持這樣的自由意志概念,認為這更需要個體的能力,而不是某種既定環(huán)境下的可能行動方針。
  對自由主義的描述,分為非物理性理論(non-physical theories)和物理性理論(physical theories),或稱自然主義理論(naturalistic theories)。非物理性理論認為,非物理性的心靈超越了物理性的因果律,這樣的話,如果大腦中的物理性事件能導(dǎo)致行為表現(xiàn)出來,那么這些物理性事件在物理上是沒有完全的解釋的。這和哲學(xué)上的身心二元論是共生共存,相互聯(lián)系的(allied,我真不知道怎么翻譯這個詞好,太傳神了)。按照這種觀點來看,世界不是我們所認為的限定于物理學(xué)之下。有一種超物理(extra-physical)的意志,在制定步驟的決定中起了一定作用。再按照有些許聯(lián)系的一種神學(xué)闡釋來說,靈魂按道理是要作出決定,凌駕物理性的因果律之上的。
  自由主義的各種闡釋,并沒有摒棄物理主義(physicalism),而且還需要物理非決定論(physical indeterminism)的援助。這是因為物理主義這個假定之下的物理決定論認為,未來只有一種可能,而且和自由主義的自由意志是不相容的。有些解釋引用了泛心靈論(panpsychism)的觀點,泛心靈論認為心靈的質(zhì)量高低和所有粒子相關(guān),心靈遍及整個宇宙,存在于可感知和不可感知的實體之中。另外其他類似的觀點認為,自由意志不需要成為宇宙的基本構(gòu)成,ordinary randomness is appealed to as supplying the 'elbow room' believed to be necessary by libertarians(這句求翻譯).自由的意志力(volition)是看做一特定類型的復(fù)雜,高層次的進程,同時是非決定論的元素之一。羅伯特·凱恩已經(jīng)提出過類似的觀點。盡管這時候C.S.劉易斯著有《神跡》(Miracles)一作,量子力學(xué)(和物理非決定論)也只是受到初步接納而已,不過他說明了這種邏輯的可能,即如果能證明現(xiàn)實世界(the physical world,怎么那么多physical!)不是由什么東西決定的(也就是非決定性indeterministic的),這就能作為一個突破點(或者說交互)來探求之前一直認為是封閉的系統(tǒng),而這個系統(tǒng)是用科學(xué)來描述在物理學(xué)是可能或者不可能的事件,這些事件也可以用哲學(xué)來闡述成為:在物理現(xiàn)實層面非物理實體的行動(要注意,根據(jù)簡化了的物理主義者觀點,非物理實體必須獨立于自我認同,或者是可感知存在的心理過程)

1.5偶定和必定(chance and determination)結(jié)合的自由意志
  威廉·詹姆斯在1884年描述了自由意志的二階模型(two-stage models)。第一階心靈會產(chǎn)生隨機的行動可能以供選擇,第二階一個足夠決斷的意志就會進行選擇。自那時起,就有許多的思想家不斷推進改善這種觀念,其中有亨利·龐加萊(Henri Poincaré),阿瑟·霍利·康普頓(Arthur Holly Compton),卡爾·波普爾(Karl Popper),亨利·馬吉諾(Henry Margenau),丹尼爾·丹尼特,羅伯特·凱恩,阿爾弗雷德·梅萊(Alfred Mele)和馬丁·海森堡(Martin Heisenberg)。
  這些模型無一不在努力,令自由主義的自由意志和不可再分的幾率之存在(目前則是量子的不確定性形式)能夠調(diào)和相容。這會導(dǎo)致動因的決定隨機化,因此要否定這種責(zé)任所需的控制。
  如果單一事件是偶然發(fā)生的,那么邏輯非決定論就是正確的。哲人們已經(jīng)嘮叨了很多個世紀,說這樣會否定確定知識的可能。有些人還走上極端,說真正的偶定會使整個世界處于與之前完全獨立的狀態(tài)之中。
  斯多葛派的克呂西波(Chrysippus)認為,一個沒發(fā)生的原因足以毀滅寰宇?!八谐霈F(xiàn)了的事物之后,會跟著其他的事物,通過因果必然性而倚靠之。類似的情況下,所有出現(xiàn)了的事物之前,會有一些有因果聯(lián)系的事物。因為沒有了原因,宇宙間就沒有存在的事物,也沒有正要存在的事物。如果有任何無原因的行動帶入,宇宙就會受擾動,會土崩瓦解,不再是一個單一的統(tǒng)一運作系統(tǒng)了?!?br>  詹姆斯認為,大多哲人都有“偶定厭惡癥”。同時代的約翰·費斯科(John Fiske)說道,如果偶定是真實的話,就會作出荒謬的決定。
  “如果意志力沒有原因就產(chǎn)生了,那么之后我們的情感在先前的狀態(tài)所擁有的性質(zhì),我們是必然不能從意志力推斷出來的……母親可能會掐死自己的長子女,守財奴可能會把珍藏已久的黃金投入大海,雕塑家可能會把新作摔成碎片,他們就是沒有了之前使他們珍惜,秘藏和創(chuàng)造的感覺?!?br>  在現(xiàn)代,斯馬特(J. J. C. Smart)業(yè)已說明承認非決定論的問題。
  “非決定論并沒有授予我們自由。我覺得,我認定量子力學(xué)在我頭腦中引起觸動,會令我跳進公園去吃鼻涕蟲的話,我的自由就被損害了?!?br>  對二階模型的質(zhì)疑則為,承認一部分非決定論內(nèi)容,但是不承認產(chǎn)生隨機性行為。這一點也是決定論者恐慌所在。當然了,一些自由主義者覺得這樣子也很必要,就是一個模型不能承認決定論又去消解決定論。
  二階模型承認隨機幾率對行動可選擇可能性的作用。不過要注意,近年步哈里·法蘭克福后塵的相容論分析人士,已經(jīng)否認可選擇可能性的存在。他們發(fā)展出一種思維實驗,法蘭克福型例(Frankfurt-type examples),其中他們爭辯道,一個動因,即使不存在可選擇的可能性,或者在最后一刻被神經(jīng)(neuroscientific demons,神啊搭救我,怎么能用這樣的詞)阻止行動,動因也是自由的。


形象說明

1.6其他觀點
  有一些哲人的觀點,很難歸類為是相容論還是非相容論,是強決定論還是自由主義。比如說,約翰·洛克就認為自由意志并非無有意義(與神學(xué)的不可知論對比,這是一種關(guān)于上帝存在的類似觀點)。他還認為,決定論的實質(zhì)(truth)與這問題無關(guān)。義務(wù)性行為之定義的特點,是個體有能力推遲一個決定到足夠長時間,來反映或者衡量選擇的后果。“其實意志只是表現(xiàn)了一種力量,或者是偏愛或選擇的能力?!蓖瑯?,大衛(wèi)·休謨也討論過這樣的可能性,即對自由意志的全部爭論,只不過是一個語言問題而已。他還表示,錯誤的感知或者表面的經(jīng)驗(意欲,velleity),也許可以解釋這點。這些感知和經(jīng)驗,在我們作出行動時,就和我們的許多行動息息相關(guān)。經(jīng)過考慮之后,我們就能知道,這些都是必要而且一直被決定好的了。
  阿圖爾·叔本華(Arthur Schopenhauer)是從這些方面描述自由意志和道德責(zé)任的:
  “每個人都相信自己從因到果來看(a priori)是完全自由的,就連自己的私人行動也是如此。他們還認為,自己可以開始一種新的生活方式……不過從經(jīng)驗中由果及因來看,人們會驚訝地發(fā)現(xiàn)他們并不自由,他們要服從于必然,從他出生伊始到撒手西去,他必須肩負他自己都表示譴責(zé)的性質(zhì)(character)……”
  在他的《論意志自由》(On the Freedom of the Will)中,他表示,“你可以做愿意做的事,不過在你生命中的任何時候,你只能想一件限定的事,絕對不能超出這件事”
  曾經(jīng)與人合作編輯叔本華著作全集的魯?shù)婪颉に固辜{(Rudolf Steiner,1861-1925),著有《自由哲學(xué)》(The Philosophy of Freedom)一書,書中著力于自由意志的問題。斯坦納一開始把自由意志分成自由的兩個方面:思想自由和行動自由。他認為,內(nèi)在的自由,是我們在打通人與人之間的感官印象時達到的,這反映了世界和我們思想的外在面貌,而我們的思想就為我們提供了了解世界內(nèi)在性質(zhì)的渠道;外在的自由,是我們用道德想象力(moral imagination)擴展我們的行為而得到的。斯坦納旨在表現(xiàn),內(nèi)在和外在自由這兩方面是每個人都必需的,真正的自由只有等人們團結(jié)一致才能實現(xiàn)。
  同時代的哲學(xué)家Galen Strawson同意洛克的觀點,即決定論的對錯與否與問題無關(guān)。他認為,對自由意志的理解會導(dǎo)致無限的倒退,因而這是沒有意義的。根據(jù)他的說法,如果人對自己在既定情況之中所做的事情負責(zé),那他就必須對自己在心理方面的狀態(tài)負責(zé)。不過人不可能對每個方面的狀態(tài)負責(zé),因為為了對S情況的狀態(tài)負責(zé),人必須已經(jīng)對之前的“S-1”情況的狀態(tài)負責(zé)。而為了對之前的“S-1”情況的狀態(tài)負責(zé),人就要對再之前的“S-2”情況的狀態(tài)負責(zé),如此類推。這條鏈上某些地方一定會形成新的邏輯鏈的起點,但這是不可能的。人不能無中生有創(chuàng)造自己的心理狀態(tài)。這個論題牽涉到自由意志本身是荒謬的這一點,但并沒牽涉到自由意志和決定論不相容這一點。Strawson稱自己的觀點是悲觀主義,不過其觀點可以分類為強非相容論。
  泰德·洪德里奇(Ted Honderich)認為,“決定論是正確的,相容論和非相容論都是錯誤的”,而真正的問題不在這里。洪德里奇堅持認為,決定論之所以正確,因為量子現(xiàn)象不屬于可以用時空定位的事件或事物,而屬于抽象的實體。進一步來說,即使這是微觀層面的事件,也和這個宏觀世界的狀態(tài)無關(guān)。他認為,非相容論錯誤,是因為即使決定論正確,非相容論沒有,也沒能力提供足夠的起源的份額。他否認相容論,因為和非相容論一樣,相容論假定了自由的單一基本觀點。自由其實有兩個方面,義務(wù)性行動和開端。解釋意志自由和責(zé)任的時候都需要這兩個方面。決定論和非決定論都對這種自由構(gòu)成威脅。摒棄這些自由就是摒棄了道德責(zé)任。一方面,我們是有直覺的,另一方面,我們還有科學(xué)事實。而新的問題就成了如何解決這種沖突。

2 道德責(zé)任
  社會上普遍認為,人們要對自己的行動負責(zé),人們還認為,對人的行為,應(yīng)該賞罰分明。然而,許多人認為道德責(zé)任需要自由意志。因此,在這場爭論中另一個關(guān)于自由意志的重要話題,就是個體是否能在道德上對自己的行為負責(zé)——如果可以,要用什么方式(sense)。
  非相容論者傾向認為,決定論在道德責(zé)任上不一致。一個人可以要求某人為可以(從理論上)從時間的開端預(yù)測出的行動負責(zé),這似乎不可能。強決定論者說“自由意志太不行了”,然后摒棄了這個概念??巳R倫斯·丹羅,著名的辯論律師,通過引用強決定論的觀點為其用戶Leopold和Loeb辯護(譯注:此兩人是芝加哥大學(xué)的學(xué)生,家境富裕,在1924年謀殺了一名14歲男孩Bobby Franks,被判終生監(jiān)禁)。在總結(jié)陳詞時,他稱道:
  這個男孩和這有什么關(guān)聯(lián)?他不是自己的父親,不是自己的母親,不是自己的祖父母。所有這些都是他被交予的,他并沒有使自己處于女家教和財富之中。他并沒創(chuàng)造他自己。而他還是要被迫付出代價。
  相反的是,自由主義者認為“決定論太不行了!”。丹尼爾·丹尼特問道,為什么人人都關(guān)心人是否擁有責(zé)任的所有權(quán)呢,他還推測,道德責(zé)任這種觀念可能是“純粹形而上的渴望”。而薩特則認為,人們有時候會通過躲在決定論身后以不受牽連和逃避責(zé)任?!啊绻枰杩冢覀兛偸菚膶Q定論的信仰中得到慰藉”不過,定義這些人為卑鄙或者不老實,并不改變他們的行動受決定這個觀點是否站得住腳。
  道德責(zé)任這個話題,是強決定論者和相容論者之間爭論的中心。強決定論者被迫接受,在相容論者的角度,個體通常擁有自由意志,不過他們認為,自由意志在這種角度也不能阻礙道德責(zé)任。強決定論者宣稱,個體的選擇不是出于被迫,這個事實并沒有改變決定論對個體責(zé)任進行剝奪。
  相反,相容論者爭論道,決定論是道德責(zé)任的前提條件,而除非某人的行動為某物所決定,不然社會就不能要他負上責(zé)任。這觀點可以追溯到大衛(wèi)·休謨。如果物理非決定論是正確的,那么不被決定的事件在科學(xué)上就描述為是或然的(可以是可能的或者不可能的,比如說隨機),因此,能不能因為一個人通過其神經(jīng)系統(tǒng)(不存在任何對所觀察的可能結(jié)果負責(zé)的非物理個體)的隨機操控而作出的行為而贊賞或者斥責(zé)他,就很值得懷疑了。必須先讓人表明行動如何從人的欲望和愛好,亦即性格衍申(stem)出來,才能使人負道德上的責(zé)任。自由主義者可能會回應(yīng)道,不被決定的行動,即使在科學(xué)上有可能,在哲學(xué)上也根本不會是隨機的,這些行動會導(dǎo)致一種根本性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決定是不被決定的。這種觀點可能不為相容論者所滿意,這樣子似乎把問題從科學(xué)方面轉(zhuǎn)移到哲學(xué)方面,形而上的什么個體才要負責(zé)這個問題則維持不變。自由主義者已經(jīng)通過嘗試弄清不被決定的意志怎么能夠和堅定的個體相聯(lián)系來作出回應(yīng)。
  圣保羅在《致羅馬人書》中是這樣描述道德責(zé)任這個問題的:“窯匠難道沒有權(quán)柄從一團泥里拿一塊做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嗎?”在這種觀點中,即使個體的行為最終由上帝所決定,他還是會因為自己的行為而變得文中所說的卑賤。
  有種類似的觀點認為,個體道德上有罪(moral culpability),在于個體的性質(zhì)。也就是說,一個有謀殺犯性質(zhì)的人只能選擇謀殺,不過還是會受到懲罰,因為懲罰這些不良的性質(zhì)是正確的。至于人的性質(zhì)如何決定下來,這和本觀點沒有關(guān)聯(lián)。因此,羅伯特·康明斯(Robert Cummins)和一些人認為,人們不應(yīng)憑個人行為,而應(yīng)該憑這些行為如何反映在其性質(zhì)上受裁決。如果其性質(zhì)(不管怎么定義也好)是決定某人選擇的首要原因,然后一個人的選擇在道德上是錯的,那么不管是基因還是其他因素,他就是要為其選擇負責(zé)。
  道德上有罪要么在于個體性質(zhì),要么在于出于自由意志的行動,這種假定有一種例外情況:處于精神錯亂的防御狀態(tài)—或者是其必然結(jié)果,削弱了的責(zé)任。這種防御可用作論證,有罪行徑不是有罪心靈的產(chǎn)物。這種情況下,大多數(shù)西方社會的司法制度會假定這個人某種程度上并沒錯,因為他的行為是不正常的大腦機能之結(jié)果。
  約瑟華·格林納(Joshua Greene)和喬納森·科恩(Jonathan Cohen)是神經(jīng)倫理學(xué)新興領(lǐng)域的研究人員。他們從基本層面出發(fā),認為我們目前道德責(zé)任的觀念是建立在自由主義(和二元論)的直覺(intuition)之上的。他們認為,通過表明大腦不僅在那些花俏的精神病情況中,還在更隱含的情況下對我們的行為負責(zé),認知神經(jīng)科學(xué)研究正在削弱這些直覺。比方說,額葉受傷則減弱了衡量不確定風(fēng)險和慎重作出決定的能力,因而導(dǎo)致犯下暴力罪行可能性的增加。這不僅符合那些因為事故或者中風(fēng)而引起額葉受損的患者,還符合青少年,他們和成年人相比表現(xiàn)出削弱的額葉行為。就連長期被忽視或者虐待的兒童也符合。他們認為,在每種情況中,有罪的一方可以認為不必為其行為負上全責(zé)。格林納和科恩預(yù)測說,隨著這些例子越來越普遍,為大家所了解,陪審團成員對自由意志和道德責(zé)任的理解,會從現(xiàn)在幫他們撐腰的,從直覺得出的自由意志觀點中脫離。
  格林納和科恩也認為,司法制度不需要這種自由主義式的理解。他們暗示說,只有正義中的報復(fù)觀點——這種觀點中司法制度的目標是懲罰有不當行為的人——才需要自由主義式直覺。結(jié)果論者解決旨在提高未來的福祉而不只是給予報復(fù)的正義,這即使是對強決定論者對自由意志的闡述來說,也是能熬過考驗的。因此,司法制度和正義的觀點,即使是面對不決定自由意志之自由主義式直覺的神經(jīng)倫理學(xué)上的證據(jù),也是可以堅持的。
  托馬斯·內(nèi)格爾(Thomas Nagel)在他的一篇關(guān)于道德運氣(moral luck)的文章里,介紹了自由意志和道德責(zé)任的扭曲。內(nèi)格爾認為,道德責(zé)任通常通過觀察后果而決定,而運氣通常作用于事件的結(jié)果。他暗示道,四種不同的運氣,包括出生伊始就有的特性和外部因素,會影響用道德評價人的行動的方式。比方說,一個醉酒駕駛的人可能安然無恙地回家,那他的行為就不會看作不道德,而另一個醉酒駕駛的人,撞倒了一個剛好在路上走的人,這樣就會認為這個人做出了不道德的行為。

2.1 實驗研究
  近年來對實驗哲學(xué)的研究,人對決定論和道德責(zé)任的直覺未受指引的時候,既是相容論者也是非相容論者。一些實驗工作也囊括了對跨文化的研究。然而對人們是否天生就有相容論或者非相容論的直覺這個爭論,還沒得出一個能讓對方完全信服的觀點,因為雙方都有論據(jù)。比方說,當人們得知一種抽象的情況,這種情況要求回答,人在本可以不做出不道德行為的時候做了,他能負上道德責(zé)任嗎?人們會說不能,或者作出非相容論式的回答。而當人們得知一種特定的不道德行為,而且有個特定的人做了,人們就會說即使這是決定的了,這個人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道德責(zé)任也就是說,人們作出了相容論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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