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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周燕菲 淘寶買家購買160盒假阿膠,并將店主起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店主辯稱買家不是以家庭消費為目的,且知假買假,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不適用“退一賠十”的規(guī)定。買家是不是適格的消費者,店主該不該支付10倍賠償金,法院又怎么判? 2016年12月下旬,施某在李某經(jīng)營的淘寶店鋪 “佳來購中藥材批發(fā)店”,先后花費1.6萬元購買“阿宗”牌阿膠160盒,每盒100元。去年11月6日,施某將李某起訴至浙江溫州文成縣人民法院,以購買的阿膠無生產(chǎn)許可證且屬于有毒有害食品,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6萬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經(jīng)庭審查明,涉案阿膠外包裝上沒有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所標注的商標、生產(chǎn)廠家、生產(chǎn)地址系虛構。同時,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溫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測院檢測報告顯示,涉案阿膠重金屬鉛含量達16.2mg/kg,遠超過國家安全標準0.5 mg/kg。本案涉案阿膠確實是假冒偽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被告以遠低于市場價購進涉案阿膠,卻沒有履行審查義務,向上游供貨商索要、查驗生產(chǎn)廠家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根據(jù)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告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主張支付十倍賠償金。 但被告經(jīng)營者李某辯稱,施某所購買的阿膠多達160盒,已嚴重超出家庭正常需求。最近一年內,被告已收到施某兒子代理的、在溫州其他法院提起的多起同類案件訴狀。施某系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是惡意訴訟,不符合法律上消費者身份,被告不應該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對于“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目前在理論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chǎn)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ǎn)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在食品、藥品消費領域,購買者是否以家庭消費為目的、是否明知是假冒偽劣,不影響其維護自身權益,可以認定其消費者主體資格。食品、藥品領域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訴求,法律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遏制和打假食藥領域制假售假行為。 文成法院最后判決,被告退還貨款1.6萬元,并按價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1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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