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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移】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是什么關系?

 馮仙森 2018-02-25

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到《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到《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再到《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文件的名稱及其內容也漸次發(fā)生了變化,演變的主線是從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轉移。以下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一、技術、科技、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有何不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7年版的《供發(fā)展中國家使用的許可證貿易手冊》認為:“技術是制造一種產品的系統知識,所采用的一種工藝或提供的一項服務,不論這種知識是否反映在一項發(fā)明、一項外形設計、一項實用新型或者一種植物新品種,或者反映在技術情報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專家為設計、安裝、開辦或維修一個工廠或為管理一個工商業(yè)企業(yè)或其活動而提供的服務或協助等方面。”這一定義表明:技術是制造產品、采用工藝或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且有多種表現形式,如知識產權、技術情報、技能、智慧等。

《聯合國技術轉移行動守則(草案)》(1985年)雖然沒有給技術下定義,但將技術轉讓定義為:轉讓關于制造一項產品、應用一項工藝或提供一項服務的系統知識,但不包括只涉及貨物出售或只涉及貨物出租的交易。從中可知,技術是指關于制造一項產品、應用一項工藝或提供一項服務的系統知識??萍疾俊蛾P于印發(fā)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fā)火字〔2007〕565號,簡稱《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和《深圳經濟特區(qū)技術轉移條例》采用了這一定義。而且,《深圳經濟特區(qū)技術轉移條例》還將技術細化為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并統稱為技術成果。也就是說,深圳直接將技術等同于技術成果,或者科技成果。

科技是科學與技術的合稱,然而通常是指技術,我們通常所稱的新科技(New Technology)、新興科技(Emerging Technology)、高科技(High Technology)和中等科技(Medium Technology)等,雖然翻譯為科技,實則是技術。我國臺灣的學者往往將Technology翻譯為“科技”。

從上述分析可知,技術與科技、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是相通的,彼此是通用的,只是在不同的語境下分別使用而已。

當然嚴格來講,科技成果與技術也不能完全等同,也有細微的差別。一般來講,技術一般包括專利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未申請知識產權的商業(yè)秘密,如生產技術、工藝流程、品質管理等,以及技能和智慧等。而科技成果一般不包含技能和智慧,但包含孕育著新技術突破的、有潛在市場價值的基礎研究成果和應用研究成果。與技術等同的科技成果主要指應用技術成果,不包括軟科學研究成果和純理論的基礎研究成果等。也就是說,技術與科技成果或技術成果存在較大范圍的交叉。


二、什么是技術轉移?

技術轉移源于英文Technology Transfer?!秶壹夹g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對技術轉移給出了確切的定義。該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技術轉移是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這一定義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技術被界定為“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也可理解為應用技術成果。二是轉移被限定為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包括技術歸屬權或技術使用權的轉移,以及技術知識的應用與推廣等,不包含同一主體內所進行的價值轉移,即價值實現、成果轉化。這表明,技術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不同。

《深圳經濟特區(qū)技術轉移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技術轉移,是指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者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統稱技術成果)的轉讓、移植、引進、運用、交流和推廣。這一定義是在《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了兩個方面的細化:將一是技術細化為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并統稱為技術成果,也就是直接將技術等同于技術成果,或者科技成果。二是拓展了技術轉移的具體形式,包括技術轉讓、技術移植、技術引進、技術運用、技術交流和技術推廣。但這一拓展應該理解為需求方對所獲得的技術進行移植、運用和推廣,不包括技術擁有人自身對技術進行移植、運用和推廣(即技術成果轉化)。 

《技術轉移服務規(guī)范》(國家標準號為GB/T34670-2017)采用《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對技術轉移的定義,并規(guī)定,技術轉移的內容包括科學知識、技術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在這里,可理解為“系統知識”包含科學知識,但不能理解為技術等同于科學知識,技術轉移當然包括科學知識的傳播。將科學知識納入技術轉移的內容,即科學知識的傳播歸入技術轉移,進一步豐富了技術轉移的內涵。

除前述官方定義外,由我國臺灣科技管理學者袁建中教授主編的《科技管理》一書提出,技術轉移是一種知識流動的行為過程,如將學術機構所研究的成果轉移給企業(yè),開發(fā)成商業(yè)化的產品;或將某一產業(yè)的技術轉移至另一個產業(yè);或跨越國際,將一國的生產技術及管理科技轉移給另一國使用。其目的都是為了快速減少自行研發(fā)所需的時間與金錢,將有限資源更有效地利用,以更新的科技,發(fā)展更好的產品,以維持企業(yè)或國家的優(yōu)勢與競爭力。這一段話表達了以下兩個核心觀點:

第一個核心觀點認為,技術轉移是一種知識流動,而知識流動主要有三個大的方面:

一是從學術機構向企業(yè)轉移,這是產學研協同創(chuàng)新的理論基礎,也取決于企業(yè)對技術的需求有多強烈,越強烈則轉移的驅動力越大。有的機構以“技術需求值”來評估企業(yè)對技術的需求程度。

二是跨產業(yè)或行業(yè)轉移,即將一個產業(yè)或行業(yè)的技術轉移到另一個產業(yè)或行業(yè)。因不同產業(yè)或行業(yè)的技術發(fā)展水平不均衡,技術往往從先進產業(yè)或行業(yè)向落后產業(yè)或行業(yè)轉移。

三是跨國轉移,因國與國之間技術發(fā)展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技術就從先進國家向落后國家轉移??鐕夹g轉移的理論較多,如技術差距論、技術選擇論、技術生命周期論、中間技術論和需求資源關系論等。

這三個“轉移”都是從供給方向需求方轉移。當然,知識流動不限于上述三個方面,包括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學術機構向產業(yè)機構轉移及企業(yè)之間轉移等。

第二個核心觀點認為,技術轉移的目的是有效利用現有技術成果。技術的生產是一次性的,即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技術生產的結果就是技術成果,也稱為科技成果。技術轉移的直接目的是避免重復研究而節(jié)省自行研發(fā)所需要的時間和金錢,最終目的是維持優(yōu)勢,提高競爭力。

由于技術等同于科技,則技術轉移就是科技成果轉移,科技成果轉移也就是技術轉移。從前述文件來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移只是在不同的語境下使用而已。在科技成果語境下,一般使用科技成果轉移。在技術語境下,一般使用技術轉移。


三、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是什么關系?

既然技術與科技、科技成果是通用的,那么可以認為,技術轉移、科技轉移和科技成果轉移,也是同一個意思,也是在不同的語境下分別使用。

有人認為,技術轉移是國外的術語,國外的技術轉移相當于國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即將技術轉移等同于科技成果轉化,只是翻譯時使用的詞語不同而已。也有人認為,技術轉移包含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是指技術價值形態(tài)的轉移,或者同一機構內部由研發(fā)部門向應用部門轉移,也屬于技術轉移的范疇。不過,從《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規(guī)定來看,技術轉移不包括價值形態(tài)的轉移,即不包含科技成果轉化。筆者不贊同將技術轉移泛化,技術轉移屬于知識流動,科技成果轉化屬于知識價值的實現,是分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

科技成果轉移是指科技成果從供給方向需求方轉移的行為過程,即突出科技成果在主體之間的轉移,而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科技成果從知識形態(tài)轉化為實體形態(tài)的產品或商品,或者非實體形態(tài)的服務并實現經濟價值的過程,突出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即通常所說的由“紙”變成“錢”的過程。很顯然,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是兩個不同層面的概念,科技成果的轉移是其轉化的前提和基礎。即科技成果轉化往往是先進行科技成果轉移,再對該成果進行轉化。很顯然,科技成果轉移是手段,科技成果轉化才是目的。

無論技術還是科技成果,并非是指經市場檢驗或者在生產實踐中獲得應用,表明它是切實可行、成熟可靠的系統知識,也可能是不成熟的階段性成果,如早期技術或科技成果和預期可獲得的技術或成果??萍汲晒娜〉镁拖衽榔履菢?,從創(chuàng)意到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再到產品化、商品化等,每完成一項科研課題就沿陡坡向上邁進一步,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就上一個或幾個等級,逐步向“錢”邁進。從這個意義上講,科技成果的成熟過程可以理解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技術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累積性特點,國外采用技術成熟度等級或者科技成果成熟度等級來衡量,這一理念在國內也得到認可。通過持續(xù)不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以提高技術或科技成果成熟度的過程屬于科技成果轉化,不是技術轉移或科技成果轉移。處于任何成熟度等級上的技術或科技成果均有轉移的價值,只是越早期的技術或成果,其價值越低。


四、技術轉移有哪些形式?

技術的轉移往往不是孤立地進行,往往隨著資金、資本、資源、人才、知識、信息、管理、市場等要素的轉移而轉移,或者在技術轉移的過程中,也往往伴隨著資金、資本、資源、人才、知識、信息、知識產權、管理、市場等要素的轉移而轉移。

 1  技術 資本或資金,包括直接投資、合資、并購等。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向被投資企業(yè)注入資金、資源等以取得該企業(yè)的有效控制權,包括該企業(yè)的技術及相關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品牌、商業(yè)秘密權,以及在組織、管理、營銷等方面所積累的經驗與技巧等。雖然這些技術及相關知識產權仍屬于被投資的企業(yè),但投資者獲得了被投資企業(yè)的有效控制權,進而獲得了對該部分技術及相關知識產權的控制權。

合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共同投入資本,并按照各自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或者約定分攤風險及收益,共同對合資企業(yè)進行控制與決策。典型模式是投資者以科技成果或技術作價投資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投入到現有企業(yè)。

 2  技術 知識產權,即將技術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授予他人。技術的權利轉讓,即技術權利的所有者將技術的所有權利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取得技術權利或實施該技術權利,并取得收益。技術授權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特定的期限和特定的形式下使用該技術。

 3  技術 市場,即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迅速拓展市場,實現技術的市場價值。特許是指特許者允許被特許者使用商標或品牌的權利,并提供技術上的協助、訓練及管理等方面的服務,以獲取特許的報酬。特許經營往往伴隨著技術轉移,即特許者向被特許者輸出技術。

 4  技術 人才,即通過人才流動實現技術轉移。人才是技術的重要載體,人才流動必定帶動技術的轉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通過聘用、掛職、兼職、離崗創(chuàng)業(yè)等多種形式向企業(yè)流動,這些人才所掌握的技術知識必然會轉移到企業(yè)。人才流動是技術轉移的重要途徑。

 5  技術 管理,即通過管理咨詢、管理輸出等方式實現管理技術的轉移。例如,華為公司接受IBM公司IP D技術的咨詢,大大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研發(fā)能力。
 6  技術 知識或信息,即通過專業(yè)展覽、專業(yè)培訓、專家咨詢、專業(yè)會議等多種形式交流知識,實現技術轉移。專業(yè)書籍的出版、專業(yè)雜志,以及各種媒體等,都是傳播新知識,進而實現技術轉移。

 7  技術 儀器設備,即通過購買機器設備、科研儀器等硬件實現技術轉移。一般來說,機器設備等生產工具、科研儀器等,都是物化了的技術,購置先進的生產設備、科研儀器等能夠大大提高技術水平。

 8  技術 服務,即委托方接受受托方提供的技術服務,包括受托方提供特定的技術服務,如維護或修理機器設備、建議作業(yè)程序、解決特定的問題,以及品質管制、服務提供的時間程序等,在服務的過程中進行了技術轉移。

 9  技術 工程,包括工程項目的設計與施工,即工程發(fā)包方向工程設計方、工程施工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與工程項目建設要求,分別由工程設計方進行工程設計,提供完整的設計圖紙,由施工方按照工程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交付發(fā)包方使用。無論是設計還是施工,通常包含了已獲得專利授 權或尚未獲得專利授權的相關技術,向業(yè)主交付完整的工廠與設備、土木建筑工程、工廠和設備的建筑物、操作程序的初始訓練,以及某些運轉后的問題解決等,確保工廠、設施設備、土木工程、建筑物等可以啟動運轉。比較典型的是交鑰匙工程,這其中包含了大量技術的轉移和知識的傳授。

 10  產學研協同。產學研協同的過程,就是技術知識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向企業(yè)轉移的過程,即技術轉移過程。這是技術轉移最常見也是最主要的形式。

 11  軍民互轉,即軍用技術向民用轉移,民用技術也可向軍用轉移。

上述各種方式都是技術從供給方向需求方轉移的渠道或形式,既有單純的技術買賣,也有技術隨著其他要素的轉移而轉移,即技術從一個主體向另一個主體轉移,而轉移的過程就是實現技術價值的過程。


五、什么是技術轉移機構?

所謂技術轉移機構,就是以技術轉移為主要職能的機構?!秶壹夹g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這一規(guī)定比較寬泛,將各種從事技術轉移、提供有關技術轉移服務的機構都納入支持范圍,在技術轉移服務還不發(fā)達的起步階段這是必要的。第三款規(guī)定, 技術轉移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法人的內設機構。從上述定義來看,該辦法界定的技術轉移機構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專門從事技術轉移的機構,包括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設立的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部門,即履行技術轉移職能的機構,筆者將它稱為技術轉移機構。二是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等法人機構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機構,即專門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公司和社會組織,是專業(yè)服務機構,筆者稱之為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三是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即第三方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機構,筆者稱之為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機構。

該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功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業(yè)務范圍是:(一)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二)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三)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fā);(四)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五)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六)提供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網絡等;(七)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這些業(yè)務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技術信息服務,如上述(一)的業(yè)務,這是技術轉移的基礎,也是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職能;二是委托代理服務,即接受技術供給方或需求方的委托,以委托方的意思或代表委托方開展活動,如技術代理、技術招標代理,是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機構的主要內容;三是專業(yè)服務,即技術轉移機構以自己的專業(yè)知識、能力等為創(chuàng)新主體提供專業(yè)知識服務,如上述(五)所列除技術招標代理的各項服務,業(yè)務(六)是為開展專業(yè)服務的條件與平臺,是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能;四是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如上述(三)和(四)所列的服務。這也說明,將技術的二次開發(fā)、中試、工程化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納入了技術轉移的范疇,似乎超出了該辦法對技術轉移界定的范圍。在上述列出的業(yè)務中,雖然沒有具體列出技術經紀活動,但應當包含了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比較接近技術經紀服務,而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網絡是為第三方機構服務的。

從《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第(七)條規(guī)定來看,技術轉移機構主要有兩種類型:

 1  社會化技術轉移機構,為技術轉移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技術評價等專業(yè)服務。社會化技術轉移機構既可以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術供方提供技術信息加工整理、知識產權管理、技術推介、技術評估等專業(yè)服務,也可以為企業(yè)等技術需求方獲得或輸出技術提供專業(yè)服務;既可以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等創(chuàng)新主體提供專業(yè)的技術轉移服務,也可以為技術供需雙方提供經紀服務。一般來講,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和技術轉移中介機構均屬于社會化技術轉移機構。

 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提供科技成果的市場開拓、營銷推廣、售后服務等,包括受理本單位的發(fā)明披露、分析科技成果應用價值、管理知識產權、指導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制訂科技成果轉化方案等。

當然還有一種類型,就是企業(yè)辦的技術轉移機構,作為企業(yè)的職能部門,為負責獲取外部技術、向企業(yè)外部輸出不適宜由企業(yè)轉化的技術成果。一些大企業(yè)實行開放式創(chuàng)新,設立專門的機構或平臺,從社會獲取所需的技術,向企業(yè)外部輸出技術等。

一個機構是專門從事技術轉移服務還是兼營技術轉移服務?或者說,技術轉移服務所取得的營業(yè)收入占該機構總營業(yè)收入的比例有否要求呢?上述兩個文件對此均沒有作出規(guī)定。從目前來講,以技術轉移為主業(yè)的機構還不多,還難以通過技術轉移服務求得生存與發(fā)展,但這一局面很快會改變,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會涌現出一批專業(yè)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六、技術轉移的瓶頸障礙在哪里?

大量的研究表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高,仍主要是早期成果,對作為需求方的企業(yè)和其他組織來說,基本上派不上用場。也就是說,可以被企業(yè)轉化的科技成果極少。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不知道企業(yè)需要什么樣的科技成果,其研究開發(fā)還很難做到以需求為導向、以應用為導向或以市場為導向。

難道企業(yè)不需要科技創(chuàng)新、不需要科技成果嗎?顯然不是。凡是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緊密且穩(wěn)定合作關系的企業(yè),一般來說,其市場競爭力比較強。而不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關系的企業(yè)中,有很多是競爭力不強,甚至處在生存線上,在苦苦掙扎中。企業(yè)對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有較強的意愿,但對不能在近期內見成效的早期成果興趣不大?,F在有的地方政府在探索以企業(yè)需求為導向的科研支持機制,即企業(yè)有技術需求并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開發(fā)的,或者企業(yè)提出難題向全社會招標公開征集解決方案的,政府財政科技經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天職是研究開發(fā),因而其天然地擁有研究開發(fā)能力,能夠不斷地產生科技成果。企業(yè)對科技成果天然地有需求。問題不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否研究開發(fā)能力,能否產出優(yōu)質的科技成果,也不在于企業(yè)對科技成果有否需求,而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yè)之間的合作渠道不暢通,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知道企業(yè)有何需求或者企業(yè)需要什么樣的科技成果,而企業(yè)也不知道誰能幫助它開發(fā)出有市場價值的成果,解決企業(yè)產品、工藝、管理和市場等方面的問題。根本原因就在于技術轉移體系不健全、不完善,主要表現在:

一是許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沒有成立技術轉移機構,即使設立了技術轉移機構,也是實行行政化管理,工作人員少,機制不活,專業(yè)能力不強,缺乏活動經費,難以勝任復雜且艱巨的技術轉移工作。其主要原因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重視技術轉移,其根本原因是過去的考核評價導向出現偏差。國內外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成功實踐表明,科技成果轉化可以有效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yǎng),提高科研水平。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就必須加強技術轉移。

二是企業(yè)基本上沒有設立技術轉移機構或技術轉移崗位,沒有專門的機構或者專門的人員負責技術轉移工作,獲取外部技術或者向外部輸出技術的渠道不暢通。其主要原因是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能力不強,企業(yè)沒有成為技術創(chuàng)新的主體,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企業(yè)技術轉移或開放式創(chuàng)新的實踐表明,技術轉移可以使研發(fā)效率提高60%,節(jié)約研發(fā)經費40%。然而,目前有效實施技術轉移或開放式創(chuàng)新的企業(yè)還不太多。

三是社會化技術轉移機構不發(fā)達,以技術轉移為業(yè)的機構和人才更是鳳毛麟角。社會化技術轉移應具備較強的市場意識、商業(yè)化經營理念、復合型人才隊伍,集經濟、科技、法務、商務、行業(yè)等知識于一體,幫助技術供方提高研發(fā)效率,實施技術轉移,實現科研成果的創(chuàng)新價值,或者幫助技術需求方找到所需要的技術,以提高技術成果的創(chuàng)新轉化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但目前具備這樣能力的機構還太少。其間原因比較多,直接表現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yè)對技術轉移的需求還不旺盛,其背后的原因是技術轉移體系不健全,制度環(huán)境不完善等,還不足以吸引優(yōu)秀的人才從事這一職業(yè),也不足以吸引從業(yè)人員提高其從業(yè)能力。

四是技術交易市場不發(fā)達。盡管我國2016年的技術合同成交額超過1萬億元了,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金額只能從一個側面反映技術市場的情況,其中以關聯交易金額為主,以政策驅動為主,真正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或者技術中介機構促成的交易額占比很小。其主要原因是技術交易很復雜,回報率不高等。

另外,技術轉移機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和技術轉移中介機構之間存在差異,而且一些機構既從事技術轉移服務,也從事技術轉移中介服務,但缺乏專門的扶持政策,政策扶持的針對性不強,扶持力度不大。主要原因在于對技術轉移的重要性認識還不到位。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先后出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三步曲和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想必在不遠的將來,上述問題將會有較大的改觀。


七、如何理解國家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而不對技術轉移進行立法?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提到了技術轉移機構,第十七條第二款還提到了技術轉移,即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ㄟ^本單位負責技術轉移工作的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但對“技術轉移”和“技術轉移機構”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在這兩個條款中,采用“技術轉移”與“技術轉移機構”,而不用“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筆者認為:

一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主要是技術轉移,即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將科技成果轉移到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由企業(yè)或其他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二是與國際接軌,因國際上只有技術轉移(Technology Transfer)的提法。

三是與科技部《關于印發(fā)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fā)火字〔2007〕565號,簡稱《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相呼應。

據了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頒布施行以后,對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新的形勢下,有人認為,當前科技創(chuàng)新的主要矛盾不是科技成果轉化,而是技術轉移。而且,科技成果轉化提法不與國際接軌,與國際接軌的是技術轉移。南京、深圳在國內率先進行了技術轉移立法,并起到了較好的示范效應。在上海,有上海市人大代表向上海市人大及上海市科委建議進行技術轉移立法,并起草了《上海市技術轉移條例》建議稿。這一建議引起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

然而,國家進行技術轉移立法的話,必須重新進行立項,并進行立法調研與起草工作,工程浩大,而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更符合實際,更具操作性。也許是出于這方面的原因,國家沒有進行技術轉移立法,而是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不過,受修法體例的限制,法條中不能對技術轉移及技術轉移機構作出較多的規(guī)范。


八、為何《實施規(guī)定》強化科技成果轉移?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發(fā)〔2016〕16號,簡稱《實施規(guī)定》)出現了“……等創(chuàng)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向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與“優(yōu)先向中小微企業(yè)轉移科技成果”“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提法,但對“科技成果轉移”也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這些規(guī)定更符合實際,突破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限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束縛,強調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要加強科技成果轉移。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六種轉化方式中,其中三種就屬于科技成果轉移,即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這表明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同等重要,且密切相關。

《實施規(guī)定》引出了“科技成果轉移”的提法,并對其作出一些規(guī)定,也許是想彌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沒有對技術轉移作出較多規(guī)范的缺憾。同時,為接下來《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和《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出臺埋下伏筆。

技術轉移或科技成果轉移非常重要,而且是科技成果轉化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為加強科技成果轉移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5年11月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fā)〔2015〕46號)就將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起草條例草案時,也是采用《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條例》的標題。但是,在一個條例里出現了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兩個主題詞,兩者的關系難以處理,加之是貫徹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后來就把“轉移”二字刪除了。從中也可看出條例起草者的良苦用心了。

另外,《實施規(guī)定》除了對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作出細化規(guī)定、貫徹落實的部署和扶持政策等“干貨”以外,還有以下亮點:

首先,出臺快,即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表決通過以后的半年內就頒布實施。而1999年3月出臺的《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guī)定》(國辦發(fā)[1999]26號),與1996年5月15日審議通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相隔近3年的時間。

其次,發(fā)文層級高。《實施規(guī)定》是由國務院發(fā)文,因此其貫徹落實的力度大,而《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guī)定》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科技部等七個部門的文件。


九、如何理解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將科技成果轉移與轉化并列?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28號,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上升為文件的標題了,將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并列,而且文件開宗明義地提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要任務,是加強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如何理解將科技成果轉移與轉化并列呢?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開發(fā)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一般不會自行實施轉化,而是主要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yè)或其他組織轉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實施規(guī)定》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業(yè)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

企業(yè)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其研究開發(fā)活動主要是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即利用成熟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開發(fā)新產品、新工藝,而其所轉化的科技成果(包括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原理、技術知識等)主要來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真正自主研究開發(fā)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占比很小。企業(yè)科技成果的來源途徑是多樣的,主要有:一是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取得的;二是通過產學研合作研究開發(fā)取得的;三是通過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形式取得的;四是從他人申請的知識產權中獲得啟發(fā)而研發(fā)取得的;五是從公開的文獻中獲得,包括不再受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進入公共領域的科技成果,如技術秘密被解密、專利技術過了保護期或被無效或不繳納年費而不再受保護等。對通過上述途徑獲得的科技成果都是科技成果轉移,而對所獲得的科技成果進行后續(xù)試驗、開發(fā)、應用和推廣,就是科技成果轉化。另外,企業(yè)通過上述途徑獲得的科技成果,或者對上述成果進行后續(xù)試驗、開發(fā)等取得的成果,自己轉化不一定經濟,也可以再次轉移到其他企業(yè),由其他企業(yè)實施轉化。企業(yè)也可以通過并購、直接投資等多種形式獲取其他企業(yè)的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這些統稱為開放式創(chuàng)新。

總之,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往往緊密聯系在一起,很難嚴格區(qū)分開來。將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合并起來,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夠較好地反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等創(chuàng)新主體的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不再受“科技成果轉化”的束縛,提出的重點任務包括八個方面26項具體任務,都與科技成果轉移與轉化有關,采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表述更貼切。


十、如何理解《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

在《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7〕44號,簡稱《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議方案》)中,開篇就提出,國家技術轉移體系是促進科技成果持續(xù)產生,推動科技成果擴散、流動、共享、應用并實現經濟與社會價值的生態(tài)系統。這一表述隱含著,技術轉移包括科技成果產生,科技成果擴散、流動、共享、應用并實現經濟與社會價值。如何理解技術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的關系呢?

前面已經提到,當前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問題不在于科技成果轉化本身,而在于技術轉移。而技術轉移的瓶頸障礙是科技成果轉化三步曲試圖解決的,但還不夠。盡管《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試圖要解決科技成果轉移問題,但該方案的著重點仍然放在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上,還不能系統地解決技術轉移體系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這些問題才是《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所要著力解決的。


 小結 

本文通過分析認為:一是技術與科技、科技成果三個概念是通用的;二是技術轉移與科技成果轉移也是通用的;三是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同樣重要,密切相關,經常是并列使用的,但不能等同;四是對技術轉移的途徑歸納了11種方式;五是對技術轉移機構的概念、業(yè)務范圍和類型進行了分析;六是技術轉移的瓶頸障礙,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沒有設立專業(yè)的技術轉移機構,沒有專門的機構和專門人才管理技術轉移,或者所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能力不強、運行機制不完善,嚴重影響了技術轉移,進而影響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只有加強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才能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七是對科技成果轉化三步曲及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等文件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本文通過分析認為:一是技術與科技、科技成果三個概念是通用的;二是技術轉移與科技成果轉移也是通用的;三是科技成果轉移與科技成果轉化同樣重要,密切相關,經常是并列使用的,但不能等同;四是對技術轉移的途徑歸納了11種方式;五是對技術轉移機構的概念、業(yè)務范圍和類型進行了分析;六是技術轉移的瓶頸障礙,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沒有設立專業(yè)的技術轉移機構,沒有專門的機構和專門人才管理技術轉移,或者所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能力不強、運行機制不完善,嚴重影響了技術轉移,進而影響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只有加強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才能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七是對科技成果轉化三步曲及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等文件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作者:吳壽仁,上海市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曾任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體制改革與法規(guī)處處長。文章原刊于2018年第2期《科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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