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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渝01民初291號 原告:重慶旅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放,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永兵,泰和泰(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露,泰和泰(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太桃。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廣泉,重慶碩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印全,重慶碩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世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明忠,重慶石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旅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商公司)訴被告謝太桃、邱世軍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旅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永兵、甘露,被告謝太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廣泉、印全,被告邱世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明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旅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被告邱世軍與謝太桃之間關于重慶魯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41%的股權轉讓行為;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21日,重慶金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高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2014年1月9日,重慶博創(chuàn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創(chuàng)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萬。被告邱世軍對上述兩筆借款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述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金高公司和博創(chuàng)公司一直未能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邱世軍作為保證人也未能按約履行保證義務。因此,被告邱世軍是原告的債務人,并且原告已經在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和重慶仲裁委員會向被告邱世軍主張債權。 重慶魯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科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0188萬元,被告邱世軍持有魯科公司41%的股權,占注冊資本金8277.08萬元,并且魯科公司擁有一塊價值超過3億元的土地開發(fā)項目。 鑒于被告邱世軍沒有償還債務,原告于2015年8月在另案中訴前保全查封了邱世軍持有魯科公司41%的股權;股權查封后,被告邱世軍承諾將該41%的股權折價抵償給原告,因此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在另案中解除了對邱世軍持有魯科公司41%股權的查封。 但是,在原告與借款人金高公司和博創(chuàng)公司及被告邱世軍磋商還款計劃及方案時,被告邱世軍于2015年12月31日將其持有的魯科公司41%的股權無償轉讓給沒有支付能力的被告謝太桃,以逃避對原告的債務,造成原告的債權無法清償,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睘榇耍鏋榫S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對被告邱世軍和謝太桃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被告邱世軍和謝太桃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 被告謝太桃辯稱,1.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不具有債權人撤銷權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對被告邱世軍的債權尚未得到生效裁判文書的確認;2.謝太桃系合法受讓邱世軍的股權,通過債權沖抵股權轉讓款和以債務承擔的方式承接邱世軍的對外債務等方式,支付了約1.1億元的對價,并非原告所稱的無償轉讓,原告的訴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債權撤銷權的條件,不應得到支持;3.邱世軍并非原告的債務人,而系擔保人,擔保人轉讓資產,并不屬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約束范圍,因為,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是合同法上三個完全獨立的概念;4.原告已在另案中通過查封等方式,查封了主債務人和擔保人邱世軍明顯大于其債權金額的房地產、股權等資產,原告的債權即使成立,也是可以實際受償的,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純屬濫用訴權。 被告邱世軍辯稱,1.邱世軍沒有放棄任何到期債權,也沒有無償轉移任何財產;2.邱世軍與謝太桃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并不會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害,邱世軍僅僅是擔保人,如果主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借款,邱世軍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邱世軍的擔保已超過了擔保期限;3.原告沒有貸款的資格,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貸款行為屬于無效行為;4.原告在另外一案中已經保全了近5億的資產,足以保證其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旅商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旅商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并當庭舉示了以下證據: 1.《投資合作協(xié)議書》; 2.《仲裁申請書》; 3.《借款合同》、《保證合同》; 4.《民事起訴狀》; 5.《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6.(2015)中區(qū)法民保字第00501號《民事裁定書》; 7.《解除查封申請》; 8.《重慶魯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 9.魯科公司《股東會決議》; 10.魯科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 11.永國土房管2016預字第026、027號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租)許可證2份、通告2份、學府銘城樓盤銷售海報1張(共5頁); 12.永川區(qū)不動產登記檔案查詢結果2份: 13.《債務解決備忘錄》。 被告謝太桃為證明其反駁意見成立,在法定舉證期限內舉示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 謝太桃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組證據: 1.《重慶魯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 2.《股東會決議》; 3.《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第三組證據: 1.《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2016年1月28日簽訂); 2.《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之補充協(xié)議一》(2016年3月1日簽訂); 3.《股權轉讓款對賬協(xié)議》(2016年3月12日簽訂); 4.重慶市北碚區(qū)潤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際小貸)與曾容、邱世軍等簽訂的編號渝潤(2015)年借字第047號《借款合同》; 5.電子銀行交易回單3份; 6.借款憑證1份; 7.潤際小貸與邱世軍、曾容簽訂的編號渝潤(2015)年借字第051號《借款合同》; 8.電子銀行交易回單2份; 9.借款憑證1份; 10.葉昌霞與邱世軍簽訂的《借款合同》; 11.收條; 12.銀行轉賬憑證6份; 13.江龍與邱世軍簽訂的《借款及擔保合同》; 14.銀行轉賬憑證; 15.江龍向謝和理、謝太桃出具的《確認書》; 16.邱世軍、李斌向謝和理出具的《確認書》; 17.轉賬憑證; 18.(2015)足法民初字第06133號和(2015)足法民初字第06134號《民事調解書》兩份; 19.重慶市雙橋經開區(qū)啟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帆小貸)向謝和理、謝太桃出具的《確認書》; 20.邱世軍、李斌向謝和理出具的《確認書》; 21.(2015)璧法民初字第06744號《民事調解書》; 22.收條3張; 23.農業(yè)銀行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3份; 24.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1份; 25.邱世軍與羅靚雯簽訂的《借款合同》; 26.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1份; 27.《確認書》; 28.邱世軍與魯科公司《邱世軍借款清算表》及《借條》、轉賬憑證; 29.《房屋租賃合同》; 30.《恒虹大飯店內部承包合同書》; 31.《魯科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桂山公園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土地出讓金及投資款結算表》; 32.《桂山公園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一期土地摘牌出讓金及稅費結算表》; 33.繳付土地款憑證; 34.收條; 35.重慶潤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承包經營協(xié)議書》; 36.《資產負債表》; 37.《文理學院項目部投資及債權債務明細》; 38.《坤飛公司文理學院項目邱世軍投資款差額及利息》; 39.2015年8月14日《借條》; 40.農業(yè)銀行流水1張; 41.邱世軍向重慶坤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飛公司)出具借款100萬元的《借條》一張; 42.建設銀行轉賬憑證; 43.邱世軍向坤飛公司出具借款120萬元的《借條》一張; 44.建設銀行轉帳憑證; 45.浦發(fā)銀行重慶北碚支行轉帳憑證; 46.農業(yè)銀行重慶歇馬支行轉帳憑證; 47.農業(yè)銀行電子回單; 48.2015年9月30日的《借條》; 49.重慶商業(yè)銀行客戶付款回單; 50.《債務清償協(xié)議》; 51.《收條》; 52.農業(yè)銀行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 53.《情況說明》; 54.《債務清償協(xié)議》; 55.龍杰交納保證金的農行轉賬憑證2份; 56.《情況說明》; 57.《債務清償協(xié)議》; 58.《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 59.《解除內部承包協(xié)議書》; 60.吳榮波、包永東的交納保證金的憑證; 61.2016年3月5日《收條》; 62.轉賬憑證2張; 63.外債《明細表》。 第四組證據: 1.(2016)渝0103財保28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2.2016渝0118執(zhí)保82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3.2016渝0118執(zhí)保82號之一《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4.2016渝0118執(zhí)保82號之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5.已查封資產表。 第五組證據: 邱世軍與原告簽訂的《債務解決協(xié)議書》。、 被告邱世軍未舉示證據。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旅商公司與被告謝太桃舉示的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內容真實,來源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合法有效的證據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 2013年10月21日,旅商公司(甲方)與金高公司(乙方)、重慶永川豆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豆豉公司,丙方)、邱世軍(丁方)簽訂《投資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各方就甲方注資投入乙方“學府廣場”項目事宜,達成合作協(xié)議,甲方投入乙方該項目總金額為5000萬元,投資期限: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約定投資收益:甲乙雙方測算本次甲方投資收益預計年化收益為24%,每月預分紅金額為100萬元,乙方每月初支付甲方該投資收益預分紅。本次投資風險由乙方全權負責管控,期滿清算時投資收益超過24%部分甲方不得參與分紅,由乙方享有;違約責任:如乙方逾期未退還甲方投資本金及按時支付甲方投資收益,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投資款項及收益總額的0.15%/天作為違約金;擔保責任:1、丙方自愿以本公司及其本公司持有的甲方公司全部股權為乙方本次項目投資合作投資本金歸還及按期收益支付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丁方自愿以其所持有的重慶潤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及其名下資產為乙方本次項目投資合作投資本金歸還及按期收益支付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發(fā)生分歧,交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016年2月23日,旅商公司以金高公司、豆豉公司、邱世軍未歸還5000萬元借款為由,申請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此后,因旅商公司提出仲裁財產保全申請,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渝0118執(zhí)保82號、82號之一、82之二《執(zhí)行裁定書》,對金高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查封和凍結。 2014年1月9日,旅商公司與博創(chuàng)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旅商公司借給博創(chuàng)公司20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1月9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借款執(zhí)行月利率2%,半月內計半月利息,超出半月至1月計全月利息等。同日,旅商公司與豆豉公司、重慶潤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邱世軍、博創(chuàng)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由豆豉公司、重慶潤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邱世軍為博創(chuàng)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以及實現主合同項下的各項債權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權益而發(fā)生的費用和其他應付款項等。 2016年2月26日,旅商公司以博創(chuàng)公司、豆豉公司、重慶潤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邱世軍未償還借款本息為由,向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前,旅商公司向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中區(qū)民保字第00501號民事裁定,凍結邱世軍在豆豉公司和魯科公司價值人民幣2880萬元的股權。2015年9月6日,旅商公司向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請,以其與博創(chuàng)公司、豆豉公司、重慶潤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邱世軍取得協(xié)商,暫不采取起訴措施為由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2016年1月18日、1月25日、3月2日,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三份(2016)渝0103財保28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凍結了邱世軍在豆豉公司95%的股權和在金高公司17%的股權、凍結了豆豉公司多處房屋、凍結邱世軍、肖慶軍的多處房屋。 2015年12月31日,邱世軍(甲方)與謝太桃(乙方)簽訂《重慶魯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其持有魯科公司41%的股權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8277.08萬元,轉讓款于簽訂協(xié)議后30日內以貨幣方式一次性付清等。同日,工商登記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2016年1月28日,邱世軍(甲方)、謝太桃(乙方)、潤際小貸、坤飛公司、謝和理、葉昌霞(丙方、債權人)三方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約定:一、甲、乙雙方于2015年12月31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甲方將其持有的魯科公司41%的股權轉讓給乙方,其實際為甲方轉讓魯科公司11%的股權給乙方,甲方仍持有魯科公司30%的股權;二、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41%的股權轉讓總價為8277.08元,實為其中實際轉讓給乙方的11%的股權轉讓價金為3300萬元;三、甲、乙雙方于2016年1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價金支付協(xié)議》中,乙方以受讓的債權款抵付甲方的股權轉讓價款5600.44萬元,實為乙方以受讓的債權款人民幣3300萬元抵付甲方轉讓11%的股權價款人民幣3300萬元,抵付后,乙方不再支付甲方該11%的股權轉讓金。四、截止2016年1月28日,經甲方和曾容兩債務人結算和確認尚欠丙方四位債權人總額5383.83萬元,扣減乙方以受讓的債權款抵付甲方股權轉讓金人民幣3300萬元和坤飛公司應退湯啟成繳納的“桂山公園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保證金(由甲方負責湯啟成出具收到退還同等金額保證金的收據給坤飛公司)余額456萬元后,余款1627.83萬元由甲方和曾容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等。 2016年3月1日,邱世軍(甲方)、謝太桃(乙方)、潤際小貸、坤飛公司、謝和理、葉昌霞(丙方、債權人)三方再次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之補充協(xié)議一》,約定:甲方對外應付債務共計5227.83萬元。一、甲方將2016年1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中,甲方所持有的魯科公司剩余30%的股權中的20%轉讓給乙方,轉讓后,乙方持有魯科公司90%的股權,甲方持有魯科公司10%的股權。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的41%的股權轉讓總價為8277.08萬元,實為:其中2016年1月28日,甲方實際轉讓給乙方的11%的股權轉讓價金為人民幣3300萬元(已付清);本次轉讓給乙方的20%的股權轉讓價金為人民幣5200萬元(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總股本作價26000萬元計算)。三、股權轉讓價金的支付方式1.乙方分別代甲方償還應付江龍債務人民幣1000萬元、啟帆小貸債務人民幣1700萬元、鐘鳴債務500萬元、羅靚雯債務人民幣400萬元,以上四項共計人民幣3600萬元。本協(xié)議簽訂生效后,甲方無需再償還以上四項債務,以上四項債務全部轉由乙方分別代甲方償還,以沖抵乙方應付甲方的股權轉讓價款人民幣3600萬元,但還款時間仍按魯科公司與各債權人簽訂的擔保還款時間執(zhí)行。如有必要,甲、乙雙方共同配合向債權人完清相關支付手續(xù)。2.乙方以受讓的債權款共計人民幣1627.83萬元抵付應付甲方的股權轉讓價款人民幣1627.83萬元(即2016年1月28日確定的《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中甲方尚欠丙方未清償債務人民幣1627.83萬元);3.上述1-2項合計金額人民幣5227.83萬元沖抵乙方應付甲方的股權轉讓價款人民幣5200萬元后,甲方尚欠乙方人民幣27.83萬元。由于乙方代甲方清償的上述債務中,謝和理為鐘鳴擔保的600萬元的利息及相關費用未結清,甲方實際欠乙方的款項有可能大于27.83萬元,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待結清后,雙方再行辦理利息及費用結算等。 2016年3月2日,邱世軍(甲方)、潤際小貸、坤飛公司、謝和理、葉昌霞(乙方)、謝太桃(丙方)簽訂《股權轉讓款對賬協(xié)議》,約定:鑒于:1、乙方為甲方債權人,甲方系乙方的債務人;2、甲方原為魯科公司股東,持股比例為41%;后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甲方同意以其在魯科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謝和理,并以股權轉讓款抵償對乙方的債務;3、丙方為乙方的指定股權代為持有人,乙方謝和理為實際股權受讓人和丙方所持股權的所有權人。甲、乙雙方以股權抵償債務已基本實施完畢,現各方對債權債務情況、股權轉讓的支付情況及支付方式等相關事實,進行梳理對賬,并達成本協(xié)議,以供各方確認和遵守。一、乙方對甲方的債權構成及股權轉讓款沖抵。1.甲方(曾容系借款人,曾容系甲方妻子,下同)與潤際小貸于2015年6月19日,簽訂《借款合同》(渝潤(2015)年借字第047號),甲方向潤際小貸借款1150萬元,該款項潤際小貸已經于2015年6月19日進行支付,截止2016年1月28日,甲方尚欠借款本息合計14338585.33元未償還,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謝太桃理應付給甲方的股權轉讓款。2.甲方與潤際小貸于2015年7月22日,簽訂《借款合同》(渝潤(2015)年借字第051號),甲方向潤際小貸借款600萬元,該款項潤際小貸已于2015年7月22日進行支付,截止2016年1月28日,甲方尚欠本息合計877.40萬元未償還,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謝和理應付給甲方的股權轉讓款。3.甲方與葉昌霞于2015年7月27日,簽訂《借款合同》,甲方向葉昌霞借款2500萬元,該款項葉昌霞已經于2015年7月28、29日進行支付,該款項尚欠157.05萬元利息等未償還,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謝和理應付給甲方的股權轉讓款。4.甲方向江龍借款1000萬元,魯科公司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江龍?zhí)峁┝藫!:?,甲方無力償還,經甲方與謝和理協(xié)商,謝和理同意以債務承擔方式承擔該1000萬元本金的債務,并以謝和理受讓股權后實際控制的魯科公司向債權人繼續(xù)還款,魯科公司向江龍還款后,謝和理負責償還1000萬元給魯科公司,等額沖抵謝和理應付給甲方的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本金的債務。5.甲方欠啟帆小貸債務1700萬元,魯科公司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1700萬元本金的義務。后,甲方無力償還,經甲方與謝和理協(xié)商,謝和理同意以債務承擔方式承擔的該1700萬元本金的債務,并以謝和理受讓股權后實際控制的魯科公司向債權人繼續(xù)還款,魯科公司向債權人還款后,謝和理負責償還1700萬元給魯科公司,等額沖抵謝和理應付給甲方的股權轉讓款1700萬元本金的債務。6.甲方向鐘鳴借款600萬元,魯科公司、謝和理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后甲方未還清借款,在璧山區(qū)人民法院組織調解下,謝和理同意在2016年5月31日前代甲方向債權人鐘鳴償還本金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等(下同)約120萬元。甲方同意謝和理以債務承擔方式承擔的該500萬元及120萬元利息的債務,并以實際代甲方償還給鐘鳴的款項,等額沖抵謝和理應付給甲方的股權轉讓款。7.甲方向羅靚雯借款400萬元,重慶魯科公司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后甲方未還清借款,謝和理同意代償該債務,甲方同意謝和理以債務承擔方式承擔的該400萬元本金的還款債務,等額沖抵謝和理應付給甲方的股權轉讓款。8.甲方欠魯科公司500萬元,雙方商定,該債務由謝和理代甲方歸還給魯科公司,謝和理以債務承擔方式承擔的該500萬元等額抵償應付股權轉讓款;9.甲方欠謝和理位于文理學院新恒虹酒樓租金3906408.59元,該債務雙方同意予以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10.甲方欠謝和理墊付的土地費12601220.70元,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11.甲方欠謝和理、葉昌霞、重慶潤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金224.8萬元,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12.甲方欠謝和理、葉昌霞重慶潤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承包利潤869538.89元,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13.甲方欠坤飛文理學院紅河校區(qū)A區(qū)北線建設工程投資款1107252.25元,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14.2015年8月14日,甲方向葉昌霞借款300萬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欠本息408.3萬元未還,葉昌霞同意等額沖抵謝和理對甲方的股權轉讓款408.3萬元;15.甲方欠坤飛公司借款本息3789833.33元(分別為2015.8.28借50萬元本金;2015.11.30借100萬元本金)該債務由謝和理以債務承擔的方式,代甲方負責歸還給坤飛公司,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16.甲方欠葉昌霞代付的因甲方占用坤飛公司項目經理資金應支付的利息5萬元;17.2015年9月30日,甲方向謝和理借款50萬元,謝和理的受托付款人為余正,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18.邱世軍收取的喻文策的勞務保證金220萬元,由謝和理負責退還,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19.邱世軍收取的龍杰的勞務保證金100萬元,由謝和理負責退還,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20.邱世軍對吳榮波的債務100萬元,由謝和理負責退還,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21.謝和理同意以代繳房屋首付款的方式,代甲方償還外債250萬元(以實際金額為準),雙方同意等額沖抵股權轉讓款。上述債權共計人民幣10273.83萬元,乙方同意上述總債權減免383.83萬元,剩余9890萬元債權,用于沖抵謝和理應付甲方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9890萬元。二、甲、乙雙方同意以股權轉讓款抵償債權的方式解決雙方債權、債務問題,并由甲方與謝和理的代持股東謝太桃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已辦理股權轉讓登記。雙方股權轉讓實際分三次進行,具體如下:1.甲、乙雙方于2016年1月28日,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確定,乙方以及其對甲方上述債權中的3300萬債權,沖抵謝和理應付甲方的股權轉讓款,謝和理實際受讓甲方在魯科公司11%的股份。2.甲、乙雙方于2016年3月1日,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補充協(xié)議一》確定,乙方以其對甲方上述債權中的5200萬元債權,沖抵謝和理應付甲方的股權轉讓款,謝和理實際再受讓甲方在魯科公司20%的股份。3.雙方確認在本協(xié)議簽訂時,謝和理再次受讓甲方在魯科公司10%的股份,該10%的股份的轉讓價格為2600萬元,用本協(xié)議第一條載明的債權中的剩余債權沖抵該股權轉讓款,至此,謝和理合計受讓41%的股權,合計實際受讓價格人民幣11100萬元(含股權轉讓尾款人民幣1210萬元)。三、乙方中的坤飛公司、潤際小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謝和理,并且,葉昌霞出借2500萬元給甲方的實際出借人也為謝和理,坤飛公司、潤際小貸、葉昌霞對此均予以認可,坤飛公司、潤際小貸、葉昌霞同意以其對甲方的債權沖抵謝和理應付甲方的股權轉讓款,謝和理與坤飛公司、潤際小貸、葉昌霞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協(xié)商解決,與甲方無關。四、上述股權轉讓的名義受讓人均為丙方,實際受讓人為謝和理,丙方確認其股權轉系代謝和理持有,丙方與謝和理為父子關系。五、甲方承諾:其在魯科公司持有的41%的股份系其合法持有的股份,甲方有權將該股權對外轉讓,無相關法律瑕疵和障礙,否則,如導致股權轉讓侵犯第三方權利等情形被撤銷,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xù)承擔上述債權的還款責任,已通過債務承擔方式代償或承接的,有權向甲方追償,由此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由甲方承擔。如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上述股權轉讓成功,并且沒有被第三人提出異議并被撤銷的,乙方同意甲方與乙方的上述債權債務了結,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xié)議第一條載明的債權,同時,乙方另行通過債務承擔的方式再代甲方償還1210萬元,作為股權轉讓款的尾款,尾款支付時間為2017年3月12日前支付。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付款指令或者委托,支付給甲方的相關債權人,款項支付給該債權人即視為已支付甲方的股權轉讓款。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旅商公司是否具有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資格;2.邱世軍與謝太桃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的行為。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根據原告與金高公司、邱世軍簽訂的《投資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向金高公司“學府廣場”項目投資,投資期限為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30日,投資預測年化收益為24%,邱世軍為金高公司向原告償還“投資”本金及收益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故該“投資”款的返還時間為2014年4月30日。因該協(xié)議未對擔保人邱世軍的擔保期限作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應自主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其在投資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邱世軍承擔保證責任,該協(xié)議所涉對邱世軍的擔保債權也未經司法確認,故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邱世軍享有5000萬元投資款及相應收益的擔保債權,原告就該筆款項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資格。 原告與邱世軍等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邱世軍為博創(chuàng)公司向原告償還2000萬元借款本息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與博創(chuàng)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為2015年3月31日,主債務履行期已屆滿,邱世軍作為連帶保證擔保人,未舉示證據證明已償還完畢借款,且原告在擔保期內已對博創(chuàng)公司、邱世軍提起了訴訟,故原告屬于債權人,邱世軍屬于擔保之債的債務人。因此,原告在案涉《借款合同》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資格。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邱世軍與謝太桃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 本案中,邱世軍與謝太桃簽訂的《重慶魯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邱世軍將其持有的魯科公司41%的股權轉讓給謝太桃,轉讓價格為8277.08萬元,轉讓款于簽訂協(xié)議后30日內以貨幣方式一次性付清等。故從協(xié)議內容看,該股權轉讓不屬于無償轉讓財產。原告舉示的魯科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魯科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注冊資本為20188萬元,從轉讓的股權比例與注冊資本比較,該轉讓價格也不屬于明顯低價。原告舉示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通告、銷售海報以及不動產登記查詢情況,均不能證明魯科公司的股權價值,也不能證明魯科公司的股權價值遠遠大于注冊資本。故原告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邱世軍與謝太桃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屬于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被告謝太桃舉示的《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股權轉讓補充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之補充協(xié)議一》、《股權轉讓款對賬協(xié)議》等證據,能夠證明謝太桃與邱世軍之間就股權轉讓金額及支付方式作出了變更,轉讓金額大于原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金額,并以債權債務抵償以及承接邱世軍的對外債務等方式支付股權轉讓款,原告對此并未提供反駁證據,故根據優(yōu)勢證據規(guī)則,本院對原告提出的邱世軍將其持有的魯科公司的股權無償轉讓給謝太桃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旅商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邱世軍與謝太桃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屬于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據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重慶旅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455654元,由原告重慶旅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劉曉瑛 審 判 員 鄭 鵬 代理審判員 趙 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秦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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