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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font>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2013]民一他字第16號)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兩個答復的前提條件完全一樣,都是“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但給出的結論卻完全相反:(2006)行他字第17號是“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2013)民一他字第16號卻是“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到底該如何適用這兩個相互矛盾的答復呢?
筆者認為,兩個矛盾答復的出現(xiàn),一方面反映了最高法在不同時期對待特定社會現(xiàn)象法律態(tài)度的變化,另一方面也充分說明了不同法律人士對特定現(xiàn)象的理解之不同,考慮的側重點不同,得出來的結論就會完全相反。因此,在(2013)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沒有作出之前,應當按照(2006)行他字第17號答復執(zhí)行;但在(2013)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作出后,就應該按照新的答復執(zhí)行。
據(jù)此,車輛掛靠在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車主聘用的司機在工作中受傷時,筆者認為應當按如下方式處理:
1、司機要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由于前后兩個答復在認定勞動關系的結論上完全相反,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應當適用(2013)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2、司機要求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的,由于(2013)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未對此問題進行論述,因此,如果其他條件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則應當適用(2006)行他字第17號答復,認定司機構成工傷。
【案情】 李某與安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簽訂了一份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將以被告名義分期付款購置的某半掛貨車掛靠于被告公司,被告負責辦理車輛的營運手續(xù),李某每月交納服務費200元,李某可以完全自主使用、占有、保管該車并以該車開展經(jīng)營,自負盈虧,未經(jīng)特別授權,不得以被告名義簽訂運輸合同。 原告韓某的丈夫常某系車主李某雇傭的貨車司機,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5月9日,常某駕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827公里+500米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內(nèi)因發(fā)生交通事故無法移動的某半掛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致常某當場死亡,車主李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19萬余元。之后,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關部門要求原告提交勞動關系證明。原告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常某與車輛掛靠單位即被告安陽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車輛掛靠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以便下一步認定工傷。 【審理】 本案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的仲裁申請并未超過時效。判決常某與被告安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評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法律關系主要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二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三是兼有當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其中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是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根本標準,隸屬性包括人格上、經(jīng)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 結合本案,實際車主李某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性質應屬于車輛掛靠性質,被告并不享有掛靠車輛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李某才是實際支配機動車的所有人;被告不參與車輛實際運營,李某系獨立經(jīng)營、自負盈虧。雖然被告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但這是被掛靠人對掛靠車輛進行管理所得的服務費用,而非營運所產(chǎn)生的收益。常某系李某自行聘用的司機,被告與常某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招用關系,也沒有直接的控制關系。在車輛運營過程中,常某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都不是由被告安排,雙方不存在人身隸屬性;常某的工資薪酬由李某直接發(fā)放,并非由被告發(fā)放,雙方缺乏經(jīng)濟隸屬性;另外,被告也不負責常某的培訓與考核,常某不用向被告匯報工作成果、業(yè)績,并且被告的規(guī)章制度也對常某缺乏約束力,故雙方也不存在組織上的隸屬性。綜上種種,不能判定常某與被告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逼淝疤崾莻€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而本案實際車主李某與被告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中約定,李某未經(jīng)被告特別授權,不得以被告名義對外經(jīng)營,因此,本案不適用該答復。(作者:張小楨 單位: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qū)人民法院)(文章來源:2014-01-24 中國法院網(wǎng))
【案情】
李某與安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簽訂了一份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將以被告名義分期付款購置的某半掛貨車掛靠于被告公司,被告負責辦理車輛的營運手續(xù),李某每月交納服務費200元,李某可以完全自主使用、占有、保管該車并以該車開展經(jīng)營,自負盈虧,未經(jīng)特別授權,不得以被告名義簽訂運輸合同。
原告韓某的丈夫常某系車主李某雇傭的貨車司機,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5月9日,常某駕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827公里+500米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內(nèi)因發(fā)生交通事故無法移動的某半掛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致常某當場死亡,車主李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19萬余元。之后,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關部門要求原告提交勞動關系證明。原告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常某與車輛掛靠單位即被告安陽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車輛掛靠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以便下一步認定工傷。
【審理】
本案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的仲裁申請并未超過時效。判決常某與被告安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評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法律關系主要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二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三是兼有當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其中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是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根本標準,隸屬性包括人格上、經(jīng)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
結合本案,實際車主李某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性質應屬于車輛掛靠性質,被告并不享有掛靠車輛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李某才是實際支配機動車的所有人;被告不參與車輛實際運營,李某系獨立經(jīng)營、自負盈虧。雖然被告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但這是被掛靠人對掛靠車輛進行管理所得的服務費用,而非營運所產(chǎn)生的收益。常某系李某自行聘用的司機,被告與常某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招用關系,也沒有直接的控制關系。在車輛運營過程中,常某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都不是由被告安排,雙方不存在人身隸屬性;常某的工資薪酬由李某直接發(fā)放,并非由被告發(fā)放,雙方缺乏經(jīng)濟隸屬性;另外,被告也不負責常某的培訓與考核,常某不用向被告匯報工作成果、業(yè)績,并且被告的規(guī)章制度也對常某缺乏約束力,故雙方也不存在組織上的隸屬性。綜上種種,不能判定常某與被告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逼淝疤崾莻€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而本案實際車主李某與被告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中約定,李某未經(jīng)被告特別授權,不得以被告名義對外經(jīng)營,因此,本案不適用該答復。(作者:張小楨 單位: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qū)人民法院)(文章來源:2014-01-24 中國法院網(wǎng))
【案情簡介】 2011年8月27日3時45分許,唐某駕駛的遼xx/xxxxx號變型拖拉機從湖州方向駛往安吉馬家渡方向,在浙江省306省道40KM+40M徐村灣地段,與前方停放在右側車道由劉某駕駛的皖Nxxxxx重型牽引車拖帶皖Nxxxx掛平板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當時在道路上行走的劉某及遼xx/xxxxx號車乘坐人唐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督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肇事車輛皖Nxxxxx拖帶皖Nxxxx的實際車主系王某,并掛靠登記在某公司名下。死者劉某從事駕駛員工作,被安排到浙江省托運貨物。2011年11月24日死者近親屬劉某某等人向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社局受理后,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決定,認定劉某死亡為工傷,并于2012年1月6日郵寄送達當事人,后因工傷保險市級統(tǒng)籌,決定書里復議機關有誤,更正后于2012年5月7日重新進行了送達。 工傷認定做出后,某公司不服,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某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一審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符合勞動規(guī)范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xiàn)的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北景钢?,雖然王某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劉某為王某所聘用,但王某將車輛掛靠某公司后,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攬運營業(yè)務,劉某從事的運輸工作當屬某公司業(yè)務組成部分,劉某在工作中,當受用人單位某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制約,間接從事用人單位安排有報酬的勞動,雙方具有一定的從屬性。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6)行他字第17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北景副桓婺呈腥松缇终J定劉某與某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且劉某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亡,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認定屬工傷,并無不當。某公司認為劉某與原告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缺乏充分證據(jù)證明,故不予支持。 據(jù)此,經(jīng)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判決書,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二審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受害人劉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結合本案的證據(jù)材料,各方當事人對涉案車輛掛靠在某公司名下及車輛在外出浙江托運貨物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均無異議,應予確認。某公司與王某簽訂的汽車掛戶合同明確“乙方在掛戶期間,如需更聘駕駛員,應對其資格進行審查,并將其相關證件及復印件交甲方審查、備案”,某公司對車輛以及駕駛員具有一定的管理權;且涉案車輛行駛證載明車輛所有人為某公司,說明劉某是以某公司名義并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從事托運工作。王某與某公司簽訂的掛靠合同系雙方內(nèi)部協(xié)議,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僅對王某與某公司有效,該車輛對外是以某公司公司名義運營,故因運營所產(chǎn)生的各項風險均應由某公司承擔。某市人社局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6)行他字第17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的精神,認定劉某與某公司之間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符合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屬工傷,亦并無不當。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2013年1月28日,二審法院法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2011年8月27日3時45分許,唐某駕駛的遼xx/xxxxx號變型拖拉機從湖州方向駛往安吉馬家渡方向,在浙江省306省道40KM+40M徐村灣地段,與前方停放在右側車道由劉某駕駛的皖Nxxxxx重型牽引車拖帶皖Nxxxx掛平板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當時在道路上行走的劉某及遼xx/xxxxx號車乘坐人唐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督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肇事車輛皖Nxxxxx拖帶皖Nxxxx的實際車主系王某,并掛靠登記在某公司名下。死者劉某從事駕駛員工作,被安排到浙江省托運貨物。2011年11月24日死者近親屬劉某某等人向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社局受理后,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決定,認定劉某死亡為工傷,并于2012年1月6日郵寄送達當事人,后因工傷保險市級統(tǒng)籌,決定書里復議機關有誤,更正后于2012年5月7日重新進行了送達。
工傷認定做出后,某公司不服,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某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一審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符合勞動規(guī)范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xiàn)的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北景钢?,雖然王某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劉某為王某所聘用,但王某將車輛掛靠某公司后,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攬運營業(yè)務,劉某從事的運輸工作當屬某公司業(yè)務組成部分,劉某在工作中,當受用人單位某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制約,間接從事用人單位安排有報酬的勞動,雙方具有一定的從屬性。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6)行他字第17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北景副桓婺呈腥松缇终J定劉某與某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且劉某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亡,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認定屬工傷,并無不當。某公司認為劉某與原告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缺乏充分證據(jù)證明,故不予支持。
據(jù)此,經(jīng)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判決書,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二審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受害人劉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結合本案的證據(jù)材料,各方當事人對涉案車輛掛靠在某公司名下及車輛在外出浙江托運貨物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均無異議,應予確認。某公司與王某簽訂的汽車掛戶合同明確“乙方在掛戶期間,如需更聘駕駛員,應對其資格進行審查,并將其相關證件及復印件交甲方審查、備案”,某公司對車輛以及駕駛員具有一定的管理權;且涉案車輛行駛證載明車輛所有人為某公司,說明劉某是以某公司名義并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從事托運工作。王某與某公司簽訂的掛靠合同系雙方內(nèi)部協(xié)議,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僅對王某與某公司有效,該車輛對外是以某公司公司名義運營,故因運營所產(chǎn)生的各項風險均應由某公司承擔。某市人社局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6)行他字第17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的精神,認定劉某與某公司之間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符合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屬工傷,亦并無不當。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2013年1月28日,二審法院法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2012年9月初,耿某經(jīng)人介紹駕駛皖D×××××號“玖信”牌重型廂式貨車從事貨物運輸,耿某與車輛實際所有人江某約定了工資,該車登記所有權人為某汽車服務公司,該車系掛靠在某汽車服務公司。2012年9月14日,耿某與韓某駕駛皖D×××××號貨車在運輸貨物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耿某受傷。 隨后,耿某向安徽省某市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系,但該委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耿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中案外人江某將其所有的皖Dxxxxx號貨車掛靠于某汽車服務公司從事運輸經(jīng)營,另聘用司機耿某運貨,支付其工資及對其日常管理。由此可見,某汽車服務公司僅為車輛的名義車主和掛靠單位,并非耿某的直接用人單位。雖然機動車行車證上的登記所有權人為某汽車服務公司,但系因行政機關對車輛管理的需要,因此并不能認定某汽車服務公司系耿某的用人單位。因耿某認可某汽車服務公司系掛靠單位,且又未能提供其系某汽車服務公司聘用或某汽車服務公司向其發(fā)放勞動報酬并進行日常管理的相關證據(jù),故其要求確認其與某汽車服務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某汽車服務公司提出的其單位無法對該車輛行使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且不參與車輛的實際運營,也未對該車駕駛員發(fā)放勞動報酬、進行日常管理,不存在直接控制關系,與駕駛員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辯解意見,因實踐中機動車掛靠運營方式普遍存在,某汽車服務公司與耿某之間缺乏實質隸屬關系,故此辯解意見理由充分,予以采納。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耿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耿某不服,向二審院提起上訴。 【二審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耿某系由案外人江某聘用為皖Dxxxxx號貨車的司機從事營運活動,江某皖Dxxxxx號貨車掛靠于某汽車服務公司,某汽車服務公司為登記車主,江某為實際車主,對此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耿某作為江某聘用的司機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法院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分析: 一、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考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半`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其包括人身上、經(jīng)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本案耿某受聘于江某,工資報酬由江某支付,其從事皖Dxxxxx號貨車的營運活動亦是由江某安排管理。某汽車服務公司僅是作為皖Dxxxxx號貨車的登記車主,與江某之間形成車輛掛靠關系。耿某的具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不是由某汽車服務公司安排,雙方之間缺乏人身隸屬性;耿某作為江某聘用的駕駛人員,其勞動報酬的支付主體不是某汽車服務公司,雙方缺乏經(jīng)濟隸屬性;耿某實際工作中,無需向某服務汽車服務公司匯報工作成果、工作業(yè)績,某服務汽車服務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對其也不具有約束力,雙方之間缺乏組織隸屬性。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故耿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從相關法律規(guī)定上看。機動車掛靠經(jīng)營已經(jīng)成為交通運輸業(yè)中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其主要特征是,掛靠人為滿足車輛運輸經(jīng)營管理上的需要,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機動車掛靠于某個具有運輸經(jīng)營權的企業(yè),由該企業(yè)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手續(xù),并以該企業(yè)的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jīng)營。實踐中,雖然掛靠車輛登記在被掛靠人名下,但被掛靠人對該機動車的運營沒有參與權,機動車運營所得利益也歸掛靠人所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將該條規(guī)定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边M行分析,可以確認,在車輛掛靠關系中,掛靠單位不是作為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耿某以某汽車服務公司系掛靠單位為由,要求確認其與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6)行他字第17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看,該答復意見系對能否構成工傷的答復。耿某要求依此作為認定其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jù),系對該答復的誤讀。2013年7月3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痹摯饛兔鞔_了類似情形不宜認定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并且本案一、二審訴訟期間,耿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現(xiàn)僅以最高人民法院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號答復作為依據(jù),要求確認其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訴訟請求及理由于法無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允當。 2014年2月11日,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9月初,耿某經(jīng)人介紹駕駛皖D×××××號“玖信”牌重型廂式貨車從事貨物運輸,耿某與車輛實際所有人江某約定了工資,該車登記所有權人為某汽車服務公司,該車系掛靠在某汽車服務公司。2012年9月14日,耿某與韓某駕駛皖D×××××號貨車在運輸貨物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耿某受傷。
隨后,耿某向安徽省某市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系,但該委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耿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中案外人江某將其所有的皖Dxxxxx號貨車掛靠于某汽車服務公司從事運輸經(jīng)營,另聘用司機耿某運貨,支付其工資及對其日常管理。由此可見,某汽車服務公司僅為車輛的名義車主和掛靠單位,并非耿某的直接用人單位。雖然機動車行車證上的登記所有權人為某汽車服務公司,但系因行政機關對車輛管理的需要,因此并不能認定某汽車服務公司系耿某的用人單位。因耿某認可某汽車服務公司系掛靠單位,且又未能提供其系某汽車服務公司聘用或某汽車服務公司向其發(fā)放勞動報酬并進行日常管理的相關證據(jù),故其要求確認其與某汽車服務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某汽車服務公司提出的其單位無法對該車輛行使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且不參與車輛的實際運營,也未對該車駕駛員發(fā)放勞動報酬、進行日常管理,不存在直接控制關系,與駕駛員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辯解意見,因實踐中機動車掛靠運營方式普遍存在,某汽車服務公司與耿某之間缺乏實質隸屬關系,故此辯解意見理由充分,予以采納。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耿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耿某不服,向二審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耿某系由案外人江某聘用為皖Dxxxxx號貨車的司機從事營運活動,江某皖Dxxxxx號貨車掛靠于某汽車服務公司,某汽車服務公司為登記車主,江某為實際車主,對此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耿某作為江某聘用的司機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法院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分析:
一、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考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半`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其包括人身上、經(jīng)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本案耿某受聘于江某,工資報酬由江某支付,其從事皖Dxxxxx號貨車的營運活動亦是由江某安排管理。某汽車服務公司僅是作為皖Dxxxxx號貨車的登記車主,與江某之間形成車輛掛靠關系。耿某的具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不是由某汽車服務公司安排,雙方之間缺乏人身隸屬性;耿某作為江某聘用的駕駛人員,其勞動報酬的支付主體不是某汽車服務公司,雙方缺乏經(jīng)濟隸屬性;耿某實際工作中,無需向某服務汽車服務公司匯報工作成果、工作業(yè)績,某服務汽車服務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對其也不具有約束力,雙方之間缺乏組織隸屬性。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故耿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從相關法律規(guī)定上看。機動車掛靠經(jīng)營已經(jīng)成為交通運輸業(yè)中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其主要特征是,掛靠人為滿足車輛運輸經(jīng)營管理上的需要,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機動車掛靠于某個具有運輸經(jīng)營權的企業(yè),由該企業(yè)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手續(xù),并以該企業(yè)的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jīng)營。實踐中,雖然掛靠車輛登記在被掛靠人名下,但被掛靠人對該機動車的運營沒有參與權,機動車運營所得利益也歸掛靠人所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將該條規(guī)定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边M行分析,可以確認,在車輛掛靠關系中,掛靠單位不是作為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耿某以某汽車服務公司系掛靠單位為由,要求確認其與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6)行他字第17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看,該答復意見系對能否構成工傷的答復。耿某要求依此作為認定其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jù),系對該答復的誤讀。2013年7月3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jīng)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痹摯饛兔鞔_了類似情形不宜認定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并且本案一、二審訴訟期間,耿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現(xiàn)僅以最高人民法院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號答復作為依據(jù),要求確認其與某汽車服務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訴訟請求及理由于法無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允當。
2014年2月11日,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段永恒律師
來自: 土特產(chǎn)007 > 《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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