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為何某的貪婪,她想借歸還小狗向吳女士索要錢財。何某行為非常惡劣,應(yīng)該受到嚴懲,但是,鑒于當前刑法在這方面的定罪缺失,除了追究民事責任,估計很難對何某進行更嚴厲的懲處。為了私利,為了錢,人心可以變得何其毒也。
作者:楓葉君 來源:精致小號(lovejzxh)本文已獲作者授權(quán)
新聞事件很簡單:一個女人把一只狗當作“狗質(zhì)”,然后通過微信和狗的女主人討價還價,索要報酬,在沒有達到目的后,將狗從樓上扔下,活活摔死。
典型的圖財害命,雖然是一條狗的命。
事件發(fā)生在成都某小區(qū),1月11日上午,丟失小狗的吳女士與華西都市報記者到何某家(狗是幾經(jīng)轉(zhuǎn)手到了何某手中),索要丟失半個月的小狗。吳女士在門外聽到狗叫聲,確定是自己丟失的柯基犬“萊恩”。
因何某拒絕開門,吳某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后,何某打開門,說,你們隨便找!
吳女士和警察沒有在屋里找到狗,只好乘電梯下樓。讓吳女士沒有想到的是,她在樓旁空地上看到了令她傷心欲絕的一幕:萊恩躺在地上,身體抽搐,奄奄一息。
而上方正是位于6樓的何某家的窗戶。
吳女士趕緊將狗送到醫(yī)院。雖經(jīng)搶救,萊恩還是傷重不治。醫(yī)生診斷為高空墜落死亡。
過去只聽說過人質(zhì),這個何某真讓人開了眼,她創(chuàng)造了一個新詞:狗質(zhì),并最終撕票。
小狗的死亡只是一瞬間的事,但是,在此之前,吳某和何某曾經(jīng)在微信上互動多次,吳某想盡早要回狗,但是,何某多次提出要求,并在互動過程中對吳某進行挑逗、奚落和恐嚇。
細讀何某和吳女士從去年12月24日到1月11日的微信聊天記錄,我對何某所能想到的關(guān)鍵詞有三個:狡詐,貪婪,殘忍。
從對話可以看出,何某心機狡詐,絕非善良之輩。狡詐是個狠詞,輕易不應(yīng)用在人身上,但是,對于何某來說,這個詞再合適不過。
何某雖然不是兇惡歹徒,但是,她所使用的手段,包括對吳女士心理的把握和施壓,都和綁架人質(zhì)的歹徒不相上下。
在對話中,何某始終以各種方式向吳女士暗示,她要弄死這條狗。
紅燒。何某知道,這個詞一定會讓吳女士想到一盤香噴噴的狗肉,而那正是她心愛的萊恩。這種具像產(chǎn)生的心理壓力是不言而喻的,愛狗的主人怎敢想象自己的愛犬成了美味的盤中餐?
殺了。何某搬出自己女兒,孩子的情緒飄忽不定,可以喜歡一個東西,也可以很快就不再有興趣。何某在暗示,萊恩隨時會被殺死。
以其它動物進行暗示。何某告訴吳女士,她養(yǎng)過兔子,女兒不喜歡,就殺了吃了。意思就是,萊恩也會遭遇同樣命運。
搬出他人對吳女士施壓。何某假借和他人對話,以一句“要活的還是要死的”暗示,狗可能被送人或是被弄死。
先不談法律,僅從普通人的角度說,一個人撿到或者得到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有兩種可能,有的會還給失主,也有的會索要一定報酬作為歸還條件。
但是,何某從一開始就反復以殺死小狗作威脅,這就超越了一般撿拾人的做法,完全是在以威脅狗的生命作為向吳女士提高價碼的條件。由此可見,何某是個狠角色。
后來,何某提出讓吳女士買一只一樣的狗送給她,吳女士答應(yīng)了,條件是只要萊恩安然無恙。
從這里可以看出,何某不僅狡詐,而且貪婪。從她與吳女士之前的對話可知,她并不喜歡狗,如果不高興,還會對萊恩“踢兩腳”。所以,她所謂的買狗,不外是為繼續(xù)加價做鋪墊。
兩人溝通幾次未果,吳女士有些生氣,說要把這件事放到網(wǎng)上,讓網(wǎng)友評理。何某聽到后很不爽,威脅吳女士說,要給她發(fā)一段“火烤狗肉的視頻”。
接下來,吳女士帶記者上門要狗,于是發(fā)生了小狗慘死的一幕。
可以說,小狗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為何某的貪婪,她想借歸還小狗向吳女士索要錢財。
從何某與吳女士的對話中,可以看到,與主人失聯(lián)的小狗依然對人充滿依戀,可是,它并不知道,何某只想用它來敲詐錢財,并最終奪去它的生命。
自古以來,中國人講究拾金不昧,撿到遺失的財物應(yīng)當歸還原主。對三十年前的中國人來說,這完全是不成問題的問題。那時,歸還算什么?撿到東西的人還會積極尋找失主,因為怕失主著急。
很多人都聽過那首兒歌:“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給警察叔叔手里邊……”現(xiàn)在,很多人聽了會覺得很好笑:一分錢值當嗎?再說,警察叔叔就靠得住嗎?
但是,必須說,當年編寫這首兒歌的作者是認真的,教唱這首兒歌的老師是認真的,學唱這首兒歌的孩子們也是認真的。
很多好的東西,善的東西,只有在人心不古的年代,才會顯得迂腐,落伍,格格不入。
在微信對話中,吳女士希望趕緊把狗領(lǐng)回家,但是,何某的重點始終圍繞著報酬,而且為此做了很多鋪墊,特別是威脅要將狗殺死,這其實已經(jīng)有了勒索的成分,最起碼,這種要求違反了現(xiàn)行物權(quán)法的規(guī)定。
物權(quán)法第109條明確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yīng)當返還權(quán)利人。拾得人應(yīng)當及時通知權(quán)利人領(lǐng)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guān)部門。”
這就是說,何某拒不返還小狗的做法,違反了物權(quán)法規(guī)定,構(gòu)成侵權(quán)。不僅如此,在吳女士登門要狗,特別是民警到場后,何某依然不肯交還,更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
最為惡劣的是,何某將狗從樓上拋下摔死。從吳女士在屋外曾聽到狗叫聲可以推斷,何某是在吳女士和民警進入房間前將狗拋下的。
何某說,是帶子沒套牢,狗墜落下去。這是在狡辯。從現(xiàn)場看,帶子最多只有幾米長,而何某家位于6樓。無論當時何某是否有把狗吊下去的想法,考慮到樓層高度,可以說,她當時已經(jīng)置狗的生死于不顧,說她故意把狗摔死,不冤枉她。
根據(jù)物權(quán)法規(guī)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yīng)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何某對于狗的死,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據(jù)最新報道,何某12日凌晨在派出所向吳女士道歉,“嚎啕大哭”,表示用賠錢的方式私了。吳女士表示不接受道歉,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從動物保護主義者的角度看,何某行為非常惡劣,應(yīng)該受到嚴懲,但是,鑒于當前刑法在這方面的定罪缺失,除了追究民事責任,估計很難對何某進行更嚴厲的懲處。
在現(xiàn)實中,這些人基本都被放過了,這是法律的遺憾,也是社會的悲哀。
這些年,隨著養(yǎng)狗人士增多,因為狗的問題,網(wǎng)上經(jīng)常陷入激辯,各說各的理。但是,不管怎樣,在狗沒有威脅到人的時候,人為剝奪狗的生命,都是應(yīng)當受到譴責和懲罰的行為。
在這次事件中,何某的貪欲直接導致狗的死亡,她在和吳女士的交流中所表現(xiàn)出的狡詐,更讓人覺得背后發(fā)涼:為了私利,為了錢,人心可以變得何其毒也。
為了錢,什么都可以干。這句話說得太多了,聽得也太多了,反而顯得毫無力量,就像面對一大幫往車上拼命擠的人大喊“排隊”一樣,或者像舉著棉花糖去打人一樣,徒顯無奈。
類似缺德的事情太多,相信用不了多久,何某又可以混入人群中,和那些后來的缺德者相比,她恐怕也不顯得那么缺了,淡出缺德圈是必然的。
這個時刻,我們很多人,或許就像寫《紀念劉和珍君》時的民國第一憤青魯迅一樣,忽然有種詞窮的感覺。
如果魯迅活到現(xiàn)在,看著如此的道德滑坡,看著五花八門的圖財害命,會不會用紹興味的普通話狠狠罵上一句:MGLBD,這TMD都是些什么鳥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