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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 評價結果運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充分發(fā)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監(jiān)督作用,激發(fā)廣大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市、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和市直部門、事業(yè)單位的縣處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其他縣處級干部的年度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運用,堅持表彰先進與懲戒后進相結合,貫穿于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培養(yǎng)教育、激勵約束、監(jiān)督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
第二章 結果反饋
第四條 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分類考核評價綜合情況,以市委文件或召開考核結果講評大會的形式通報。 第五條 市管領導班子年度分類考核評價結果,由市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向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領導班子集體反饋;市管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由市考核辦通過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向本人反饋,也可直接向本人反饋。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分類考核評價結果,由被考核單位在參加民主測評大會的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三章 考核獎懲
第六條 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評價結果與表彰獎勵掛鉤。依據市管領導班子考核等次兌現的獎勵,按照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因考核等次影響單位全體干部職工獎勵的,應準確界定責任,綜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普通職工區(qū)別對待。依據縣(市、區(qū))科學發(fā)展政績、市直部門(單位)科學發(fā)展業(yè)績及其它單項指標考核結果兌現的獎勵,按照省、市有關規(guī)定可分別享受單項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 市管領導班子年度分類考核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可申請參評“三型五好”班子,領導干部評定優(yōu)秀等次人數比例可上調至20%;評定為良好等次,但分類排名靠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對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談話;評定為一般等次的,對班子集體進行誡勉談話;評定為較差等次的,對班子集體進行誡勉談話,并對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組織處理,其他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 第八條 市管領導干部年度分類考核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且符合公務員考核獎勵有關規(guī)定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xù)三年考核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評定為稱職(合格)等次,但分類排名靠后,履行職責、作風建設等方面有反映的,對其進行提醒談話;評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對其進行誡勉談話;評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連續(xù)兩年評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對其進行組織處理。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建立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定期分析制度,根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狀況,科學分析干部隊伍素質構成和干部個人成長需求,有針對性地安排教育培訓、掛職鍛煉、輪崗交流,促進干部全面發(fā)展。 第十條 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分類考核評價結果記入考核檔案、個人檔案。領導干部年度分類考核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在提拔、調整重要崗位時優(yōu)先考慮;對擬提拔干部要考量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況,將考核等次和民主測評情況寫入考察材料。 第十一條 受到誡勉談話和提醒談話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根據考核結果反饋的情況,認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報考核主管機關備案。考核主管機關負責跟蹤督查、督促整改。 第十二條 對考核中群眾有反映的領導干部,由市委組織部分管領導約談,督促整改;能力素質有待提高的,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培養(yǎng);需要作出紀律處分的,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有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三條 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違反科學發(fā)展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損害群眾利益的,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考核通報下發(fā)或考核結果反饋之日起15日內向市考核辦提出書面申訴,市考核辦在收到申訴后30日內組織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提出答復意見,經市綜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答復申請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考核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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