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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法院網(wǎng) ┃作者:北京市高級法院研究室 被告人僅因“肇事后逃逸”情節(jié)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并由此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該“肇事后逃逸”行為不應再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 相關法條
基本案情
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駛車輛逃逸,樊某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李某某為主要責任,樊某某為次要責任。當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連人帶車被公安機關一并查獲。 審理結(jié)果
裁判理由
解說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屬于定罪情節(jié)也屬于量刑情節(jié)
二、定罪情節(jié)與量刑情節(jié)重合時禁止重復評價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全部責任,但在交通事故發(fā)生過程中,被害人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故依據(jù)《條例》關于“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主要責任。簡而言之,“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全部原因。根據(jù)《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行為人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導致一人死亡的,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因肇事后逃逸而負事故主要責任,并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對于已作為定罪情節(jié)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情節(jié),在對被告人量刑時應基于刑法原理和公平正義的精神,適用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故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盡管具有逃逸行為,但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形,對李某某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 需要說明的是,在排除“肇事后逃逸”情節(jié)后,行為人仍然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的(即行為人還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逃逸”應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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