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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案例一)   投訴人胡某于2009年9月購買了一部二手車,9月29日在車管所辦完車輛過戶手續(xù),因臨近國慶節(jié),未及時辦理保險過戶手續(xù)。車輛在10月2日出險,胡某于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認為:他的車輛保險還沒過戶,無法給予理賠。胡某對此不服,認為原車主買了保險,現車輛過戶給自己了,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而要求保險監(jiān)管機構處。     事實上,胡某的遭遇很有代表性。很多人在買賣二手車時,以為只要在車管所辦理車籍過戶即可,卻忘記了同時還應通知保險公司,給車輛保險辦理變更手續(xù)。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新戶主沒有去保險公司辦理相應的手續(xù),那么保險利益會隨著汽車的轉讓而中止,只有經保險公司批改后合同才重新生效。因此,在進行二手車交易時,作為新車主,一定要在二手車買賣合同中約定好如何處理車輛保險過戶,目前常見的車輛保險過戶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申請退保,即把原來的車輛保險退掉,然后辦理一份新的車輛保險。這種方要求原車主把原先的保單退掉,在車價中扣掉這一部分價值 ;但重新投保需要新的行駛證或車輛過戶證明。第二種方式是對原有保單要素做一些批改,關鍵是批改被保險人與車主。這就要求在車輛買賣合同中注明由原車主帶上保單和車輛過戶證明,到原保險公司營銷網點辦理,否則,造成的后果由原車主承擔。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即會予以辦理批改手續(xù),若保險公司未予以認可,則會通知原車主辦理退保退費手續(xù),新車主則可以在車價中扣掉這一部分價值后另行選擇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評析: 車輛轉讓后的保險權益糾紛是近年來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按照舊規(guī),機動車在轉讓后,車主需要立即到保險公司進行車險保單的變更過戶,如果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隨著二手車交易量的提升,保單未過戶產生的理賠糾紛成為近年來的焦點問題。2009年生效的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可見車輛轉讓,保險權益也隨之而動,二手車車主即使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出險后保險公司照樣理賠,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賠。但是,雖然車輛轉讓后,車險保單也自動變更,但如果車輛的承保風險發(fā)生變化了,保險公司也有權利拒賠或部分拒賠。《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也規(guī)定,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過戶變更手續(xù),保險公司可依據危險程度增加情況增收保費或解除合同,否則,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所謂危險程度增加是指,保險標的發(fā)生危險的可能性較保險合同訂立時有所增加,如車輛被改裝、使用頻率較低的自用車輛改為經營性使用、運輸普通物資的車輛改為運輸危險物品等,所以及時辦理保單變更對于保險消費者自身來說是一種更為保險的做法。 就上述李先生的情況,應明確自己的告知義務,在辦理保單變更手續(xù)時,提供相關證件并說明原車主出國的事實,和保險公司協商車險變更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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