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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保險法》和《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保險金受益人變更不僅需要實質(zhì)上通知保險人的要件,還有程序上的要求,否則無法達到變更的效果。從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來看,保險人是非常重視變更保險金受益人的程序性問題,但是如果沒有完成程序性的內(nèi)容,對保險人及變更前后受益人的影響如何,是否會影響變更行為的效力,筆者通過本文做出探討,并試圖對程序的意義進行分析。
一、從保險條款看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的合同約定
(一)保險條款約定內(nèi)容
本文的探討主要是為了解決實務中的問題,因此也需要結(jié)合現(xiàn)實中的保險合同條款,因此,在這里引用某保險公司一份《團體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該合同關于變更受益人的約定如下:“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上述變更必須書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變更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變更生效時間以批注或者批單中載明的時間為準?!狈治錾鲜龊贤s定條款:
1、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主體
從合同條款看,“您”指的是合同相對人即投保人,也就是在該保險合同中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主體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這也是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變更受益人,這里合同條款的變更內(nèi)容包括受益人的指定和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
2、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實體要求
從合同條款看,變更必須經(jīng)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書面通知的行為,當然沒有這樣書面通知的行為來說對保險人、投保人都沒有保障,有了書面的通知行為可以成為雙方的證據(jù)材料,用以證明變更的行為。而書面變更的行為既不會為投被保人增加負擔,也不會給保險公司增加負擔,因而這樣實體的約定是合理可行的,同時,也是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
3、變更身故保險人受益人的程序要求
這一合同條款最重要的一句話在于:“變更生效時間以批注或者批單中載明的時間為準。”結(jié)合《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在這一合同中,變更身故保險人受益人的實體要求上文已經(jīng)分析,但程序要求就是必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保險公司批注或者附貼批單的行為表示其同意該變更,否則導致的結(jié)果是變更不生效,可以說這里的程序要求是非常嚴格的,例如:被保險人發(fā)出通知后,保險公司尚未批注或者附貼批單,被保險已經(jīng)過世(以下簡稱時間差情況),那么變更并不生效,變更前的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變更后的受益人無法享有保險金,這樣是否真的符合投被保人的本意值得商榷。同時,這樣的約定是為投被保人增加了壓力和負擔,畢竟“我公司收到變更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這里的“后”字表明一定是存在時間差的,也就是說存在可能不按照投被保人真實意思確定受益人,那么不論變與不變該合同條款的效力確實存在問題。
(二)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的影響
通過上文的分析,尤其是在比較特殊的情況下,變更后的受益人無法享受保險金,也許并不符合投被保人的本意。我們有必要從合同的構(gòu)成分析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的影響,這里保險合同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因此,只針合同相對方即投保人和保險人作出分析。
1、對保險人的影響
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受益人的指定與保險人沒有任何關系,保險人是沒有權(quán)利指定受益人的,也不會指定受益人,換句話說,變更受益人跟保險人之間更加沒有關系,合同穩(wěn)定性不會受到任何影響。那么為何《保險法》和《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以及任何保險合同中都將變更受益人通知保險人作為重要的規(guī)定或者約定?這里最主要的不是保險人的實體權(quán)利義務,而是保險公司防止雙重給付保險金的原因。
如果出現(xiàn)筆者上文所述時間差情況,保險合同中又沒有約定“變更生效時間以批注或者批單中載明的時間為準”,那么對前后受益人而言,他們都有要求給付保險金的權(quán)利,前受益人是依據(jù)原合同,而新受益人是依據(jù)投被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難么保險公司就會處于非常窘迫的局面,保險金究竟是給前受益人還是后受益人?雖然不論給誰都是需要給付,數(shù)額沒有變化,保險公司關心的并不是保險金給誰,而是對爭議的解決問題,涉及到雙重給付保險金、今后訴訟的可能,一旦涉訴就會產(chǎn)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為了避免這種對自己不利的情況,防止雙重給付保險金的風險,保險公司就用合同條款明確約定受益人變更以其批注或者附貼批單為生效要件,這樣操作減少自身的風險。
2、對投保人的影響
筆者認為對投保人最大的影響就在于沒有按照投保人的意思表示進行,既然投保人要求變更受益人,那么其真實意思表示受益人應當為變更后的受益人,或者是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按照變更后的意思進行,在通知行為進行之后,保險人對此也是表示知曉,僅僅是因為保險公司“批注或者附貼批單”行為制作的時間差,導致最后不能按照投保人的意思進行,其實有違《民法總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
根據(jù)《民事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币馑急硎静徽鎸崟е旅袷路尚袨闊o效,那么按照變更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為合同相對人投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那么對投保人的影響是否是該合同條款無效?從而,受益人究竟是誰?還是視為沒有約定受益人?這里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二、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的法律規(guī)定
(一)《保險法》的規(guī)定及分析
1、法律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nèi)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
2、法律規(guī)定分析
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nèi)容,這一規(guī)定與《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是一致的:“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蓖侗H撕捅kU人作為保險合同中的合同相對人,有權(quán)利變更合同毫無疑問。除此之外,這里對合同雙方變更合同內(nèi)容也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不論是批注、附貼批單或是書面協(xié)議的形式,都是排除口頭變更保險合同的可能性,也就為所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要求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提供了法律支持,與上文對某保險公司的《團體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分析一致。
根據(jù)《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主要針對的就是變更受益人,要求投被保人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規(guī)定了保險人收到通知后應當完成的事宜,即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雖然規(guī)定了該行為,但是沒有規(guī)定該行為的時間限制,例如:“立即/三內(nèi)內(nèi)/五日內(nèi)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也就是說,在這種規(guī)定的情形下,很可能會出現(xiàn)筆者上文提到的時間差情況,而實務中很多保險合同中都將要式行為規(guī)定為變更生效要件,雖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是涉及到對投被保人變更權(quán)利的限制。
至于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的合理性,不在本文探討,詳見筆者2017年11月27日在【無訟閱讀】上發(fā)布的《被保險人單方變更保險合同條款權(quán)利的探討》一文。
(二)《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及分析
1、法律規(guī)定
第十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2、法律規(guī)定分析
根據(jù)該規(guī)定第一款看,變更的行為生效的時間應當是“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結(jié)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這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應當是“書面通知保險人”的時候,也就是說,只要書面通知發(fā)出,那么對于投被保人而言,已經(jīng)完成了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此時,對于其而言,該變更行為已經(jīng)生效。
從該規(guī)定第二款看,涉及到合同相對人即保險人,這里的表述是“未通知保險人”,實務中發(fā)生的情況應當是投被保人認為變更了受益人,只是這種變更行為未通過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也就是保險人對此不知情的情況。根據(jù)《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睕]有通知投保人也相當于合同相對方?jīng)]有協(xié)商一致,對保險人不發(fā)生效力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是,實務中的情況是復雜的,也存在特殊的情況下,投被保人已經(jīng)書面通知保險人,例如:在保險人的變更手續(xù)上簽字,但是保險事故隨后發(fā)生,對投被保人通知的行為如何證明?因此,《保險法》才會要求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或者新受益人持該變更后的保險單可以主張權(quán)利,這樣對雙方的利益才能有保護作用。
可以這么認為《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將變更受益人的生效和對抗要件分開處理,但是究竟效力如何,如何對抗還是要通過進一步分析,下文詳述。
該規(guī)定第三款不在本文探討的范圍內(nèi),不再贅述,詳見筆者2017年11月27日在【無訟閱讀】上發(fā)布的《被保險人單方變更保險合同條款權(quán)利的探討》一文。由于《保險法》就屬于政策性法,有針對性地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或多或少會有一些立法技術(shù)的問題,留下探討的空間。
三、合同約定效力問題分析
(一)變更受益人的合同效力
從《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一款看,變更受益人的合同效力由“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確定,結(jié)合《保險法》、《合同法》、《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變更受益人生效要件是投被保人的通知行為。也就是說,變更受益人的構(gòu)成要件如下:
1、變更主體要件
可以變更受益人的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必須要經(jīng)過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的,法院應會認定變更行為無效。而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無需經(jīng)過投保人同意,直接可以進行變更行為,除此之外,包括保險人在內(nèi)的其他人沒有權(quán)利變更受益人。
2、變更行為要件
變更受益人最主要的構(gòu)成要件就是變更的行為,投被保人變更必須通知保險人,這里的通知行為必須是書面的。而通知行為的書面要求給該法律規(guī)定的解釋留下空間,一般來說,投被保人需要變更受益人都會先電話或者信息通知保險業(yè)務員,任何合同條款變更的行為都是通過業(yè)務員的行為完成的,口頭通知之后,由保險業(yè)務員安排時間辦理書面變更手續(xù),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這樣變更整個程序算是完成。但是如果存在筆者所述時間差情況,投保人或者新受益人如何證明變更通知?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提醒所有投被保人,既然法律將書面通知保險人的行為規(guī)定為生效要件,那么,為了變更受益人的通知能夠按照投被保人的意愿生效,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有必要所有變更行為均通過書面進行,也就是說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候,投被保人有必要清楚了解保險人的通訊地址,這里的通訊地址必須是可以收到文件的地址,同時,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如果有地址變更的情形保險人也有義務及時通知投被保人,以防止投被保人無法證明書面通知的情況。投被保人需要變更受益人,應當以書面信函的形式,通過EMS快遞方式告知保險人,為了加快處理進度,同時也可以電話告知保險業(yè)務員,從而變更行為的實質(zhì)要件做到萬無一失,使得變更受益人的行為可以按照《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發(fā)生效力。如此一來,就可以解決變更受益人的合同條款的生效的問題,接下來就是對抗效力的問題。
(二)變更受益人的對抗效力
從《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主張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也就是說,這種變更對保險人而言是一種對抗效力,沒有通知保險人,相當于變更后的條款對保險人沒有效力,保險人仍將保險金給付變更前的受益人。
筆者所提出的時間差情況畢竟是特例,不可能所有受益人變更的情況都存在如此特殊的時間差,而從一個較長的時間來看,如果投被保人變更了受益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nèi),都未盡到書面通知保險人的義務,那么保險人主張該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文初提到的保險合同約定“變更生效時間以批注或者批單中載明的時間為準?!彼坪跤行┰劫薮遥吘狗梢呀?jīng)將變更受益人的情形分成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變更生效的時間應當是“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時”,而非“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批注或者附貼批單的行為是對保險人的要求,對保險人而言,存在另一個對抗要件的問題,不能以此認為不生效,那么對新受益人而言就無任何救濟措施可行。
(三)解決思路及意見
筆者認為,既然已經(jīng)明確區(qū)分了變更受益人行為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其實基本上已經(jīng)解決了合同效力角度問題的探討,最后,還有必要從三個角度來總結(jié)這一問題,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保險活動中各方利益:
1、對前后受益人的保護
前后受益人之間存在非此即彼的關系,只有一個人最后能享受到保險金利益,二者權(quán)益是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組合的不同結(jié)果:既然存在變更受益人的行為,從生效要件的角度來說,如果該變更不生效,那么新受益人應當沒有任何保險金請求權(quán)的利益,保險人應該將保險金給付原受益人,也不存在爭議。
如果該變更生效,那么對新受益人來說,就應當獲得保險金請求權(quán),但如果因為對抗要件的問題,存在兩種結(jié)果:如果投被保人變更后書面通知了保險人,保險人做了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新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完全保護,保險人應該將保險金給付新受益人;如果投被保人變更后未通知保險人,那么保險人只能將保險金給付原受益人,雖然真正意義上的受益人應當是變更后的,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主張這種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保險人將保險金給付原受益人是唯一正確的做法。但是對于新受益人及投被保人來說,受益人變更已經(jīng)生效,其內(nèi)部之間可以存在損害賠償或者其他的救濟措施,新受益人的權(quán)益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護的。
2、最大限度地尊重投保人的意愿
筆者認為,之所以區(qū)分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最主要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尊重投保人的意愿,這也是符合《合同法》和《民法總則》的精神,以意思表示真實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這里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意愿,符合意思表示真實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但是,即便尊重投保人的意愿,也會存在特殊情況,例如:筆者提到的時間差情況如何解決,那么有必要對“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币?guī)定下具體操作時間,這里的時間是最寬的時間,也是提示保險人盡快作出批注或者附貼批單,可以通過對不同保險公司進行市場調(diào)查,確定下一般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所需要的平均時間,取一個相對合理的時間作為批注或者附貼批單的時間限制,這樣才能夠更進一步地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本意,在合理的時間內(nèi),最大限度地尊重投保人的意愿。
3、防止保險人雙重給付保險金
在上文筆者已經(jīng)提到了保險人雙重給付保險金的可能,因此,通過制度設計,區(qū)分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賦予保險人抗辯權(quán),如果合同相對人沒有完成對抗要件的要求,可以將保險金給予原受益人,并且以變更未通知為事由,對抗新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quán)。畢竟變更受益人與保險人的實體權(quán)利并無關聯(lián),因此,保險人也不關心究竟誰是變更后的受益人,只是關注于應當將保險金給誰和給誰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會產(chǎn)生爭議,因此,只有區(qū)分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才能防止保險人雙重給付保險金,從而也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保險人的利益。
四、結(jié)語
此前,筆者曾通過《不做一名“想當然”的律師》一文表明,不要讓樸素的法律感覺影響我們的事實與法律判斷,本文也是從這個角度出發(fā),雖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了變更的條款,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里的保險合同條款也是同樣。但是,筆者通過對《保險法》、《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以及相應保險合同條款文本的分析,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相應合同條款約定其實是變更的對抗要件,并非變更的生效要件,這樣的結(jié)論對投被保人、保險人、前后受益人都有保護效果。從而筆者認為對任何法律問題的處理,應當克服樸素的法律感覺的限制,從法律規(guī)定出發(fā),同時用邏輯思維去分析問題,得出相對可靠的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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