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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的區(qū)別,關(guān)系到案件判決的定罪輕重,應遵循以下兩點: 圖自網(wǎng)絡 一、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合同簽訂之前,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行為人的一個“想法”,并未付諸行動,因此很難找到事實依據(jù)。就算找到了證據(jù),因此時當事雙方并未簽訂合同,沒有實際的經(jīng)濟交往,因此不能認定其為合同詐騙罪。 2、合同簽訂之時: (1)看行為人是否虛構(gòu)主體資格。若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并不真實或者存在瑕疵,便可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有完全的履約能力、有部分履約能力和完全沒有履約能力三種,應視不同情形而定。 3、合同簽訂之后: (1)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的履約行為; (2)看行為人對標的物的處置情況。若行為人取得標的物后即潛逃,或?qū)说奈镉糜趶氖路欠ń?jīng)營活動等,就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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