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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房東王某將自己某處房屋租給趙某居住,約定租金半年一交,租住期間的水、電、煤氣、供暖、物業(yè)等費用由趙某支付。后因趙某拖欠王某租金及水電供暖費用不還,王某將其訴至歷下法院,要求被告繳納拖欠租金并終止租賃合同。趙某則辯稱,欠繳租金系因王某停電造成其電腦燒毀,損失重大。經(jīng)審理,法院依法判令趙某支付拖欠租金5871.66元,并終止租賃合同。趙某不服上訴至濟南中院,中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然判決生效后,趙某依舊我行我素,不但拒絕繳納所欠租金、水電等費用,更“霸占”著王某的房屋,拒不搬走。無奈之下,王某只得再次起訴,歷下法院經(jīng)審理判令趙某支付拖欠費用46594.8元,并立即騰出涉案房屋。判決生效半月后,王某至法院申請立案執(zhí)行。 歷下法院依法向趙某郵寄了執(zhí)行通知,并兩次將其傳喚到庭,釋明被執(zhí)行人必須按照生效判決履行騰房義務,趙某均辯稱這些由其律師辦理,他已上訴,要求等待上訴結果。之后便關閉手機,無法聯(lián)系。 2016年11月4日,歷下法院向趙某發(fā)出強制搬遷公告,要求其十五天內遷出涉案房屋。趙某置若罔聞,拒不履行,執(zhí)行人員兩次上門動員,趙某都宣稱,除非王某賠償500萬,否則不搬。之后法院再發(fā)執(zhí)行公告,趙某依然態(tài)度強硬,拒絕搬遷。2017年5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罰款拘留決定書,對趙某罰款10萬元,拘留15日。 趙某被拘留次日,歷下法院通知涉案房屋所在地居委會及派出所,在全程錄像中,由三名法官監(jiān)督將涉案房屋內物品搬出,全部登記后存放于另一屋內,整個騰房過程經(jīng)錄像后制成光盤。趙某自拘留所放出后,法院將騰房一事告知,并將其物品存放地鑰匙及光盤交予趙某,讓其自行去取。 不料,趙某之后竟再次來到王某房屋,強行將房屋門鎖打開進入屋內。王某親屬大驚之下隨即報警。民警向法院來電詢問案情,法院將趙某因拒不履行判決被拘留15日的情況向民警講明,執(zhí)勤民警將趙某帶回派出所,當晚,以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為由,再對趙某施以15日拘留。這次趙某終于偃旗息鼓,此后至今,未再前去王某處騷擾。 文:高飛 審核: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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