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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5月19日《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在給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辦公廳的答復中,明確對于“知假買假”者“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xiàn)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我們將根據(jù)實際情況,積極考慮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span>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的答復雖然不屬于司法解釋,但很容易成為各級人民法院遵循的潛在依據(jù),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對“職業(yè)打假人”從理解與支持轉向限制與反對。不過,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卻不愿意承認,“職業(yè)打假人”的“打假”是以存在假冒偽劣商品為邏輯前提,這種“打假”客觀上起到了督促商家誠信經營的效果。 其實,無論是“職業(yè)打假人”還是“業(yè)余打假人”,他們“打假”都是以存在“售假”為前提。對于工商行政部門而言屬于“打假義勇軍”,而且是“自帶干糧”的“打假義勇軍”。他們在“打假”過程中有利可圖,才能激勵更多的“打假義勇軍”加入進來,與工商執(zhí)法部門的“大家政府軍”相配合。如果工商執(zhí)法部門有足夠的能力督促商家誠信經營、有效遏制“假貨”泛濫,當然不需要“打假義勇軍”。但問題是目前中國市場假貨泛濫,工商執(zhí)法部門窮于應對。此時工商執(zhí)法部門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陽國秀的建議,借助司法資源對其進行限制與犯罪,究竟有利于誰?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職業(yè)打假人”,有利的是“售假”者還是“消費者”亦或者工商執(zhí)法者?知假售假的危害性大還是知假買假的危害性大? “趙人患鼠,乞貓于中山”,趙人尚且知道自己所患不是雞被貓偷吃而是家有老鼠?!奥殬I(yè)打假人”不僅“抓老鼠”而且“不吃雞”,只是要求些許“老鼠肉”作為酬勞,也要被限制與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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