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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合同解除必須掌握的144條法規(guī):第二部分

 lgzlawyer 2017-06-23

總第224期

  

閱讀提示:司法裁判合同解除通常涉及解除的情形、解除權的行使及解除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其中較難把握的是解除的情形。對此,《合同法》分別在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兩大方面的合同解除情形。本文以上述兩條的原則性規(guī)定基礎上,系統(tǒng)整理了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共涉及144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其他司法政策性規(guī)定。本公號將分兩期推送,本期推送第二部分。

作者:徐忠興〔私信:faxue45du〕

來源:法學45度〔ID:xzx-lawyer〕首發(fā)

聲明:轉載須經授權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來源

正文如下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法釋〔2003〕7號公布,自2003年6月l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第一款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span>

第十五條第一款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法釋〔2005〕6號公布,自2005年9月l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十六條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xié)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xù)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fā)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7月30日法釋〔2009〕11號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的。

第十六條第一款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法釋〔2004〕14號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 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的。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法釋〔2005〕5號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三條第二款  當事人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予支持;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責任。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手續(xù)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六條 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fā)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又未合法占有投資開發(fā)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5日法釋〔2009〕8號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八條第一款  業(yè)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決定后,業(yè)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yè)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4年2月24日法釋〔2014〕3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八條  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雙方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9月21日法釋〔2009〕12號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3年5月31日法釋〔2013〕14號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六條第二款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第七條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5年11月25日法釋〔2015〕21號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二條  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保險合同解除。

第五條第二款  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8日法釋〔2000〕44號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

 

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釋〔2013〕22號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條第一、二款  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并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0年10月26日法釋〔2010〕13號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十條第一款 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yè)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或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16日法釋〔2004〕20號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履行期限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事實發(fā)生在依照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發(fā)生在轉讓登記之后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2010年8月5日法釋〔2010〕9號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第二款  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yè)拒不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包括股權的差價損失、股權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方支付轉讓款后轉讓方才辦理報批手續(xù),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經轉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轉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因遲延履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名義股東不履行與實際投資者之間的合同,致使實際投資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實際投資者請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資企業(yè)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6年11月23日法釋〔2006〕第10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四條  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重要情況,仍收取保險費或者支付保險賠償,保險人又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重要情況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被保險人未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保險人支付約定的保險費的,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已經簽發(fā)保險單證的除外;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支付保險費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未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為由,要求從違反保證條款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書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險賠償,又以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的書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等事項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的,保險合同于違反保證條款之日解除。

第九條  在航次之中發(fā)生船舶轉讓的,未經保險人同意轉讓的船舶保險合同至航次終了時解除。船舶轉讓時起至航次終了時止的船舶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船舶出讓人享有、承擔,也可以由船舶受讓人繼受。

船舶受讓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當提交有效的保險單證及船舶轉讓合同的證明。

 

3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3年1月3日法釋〔2003〕1號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二十條 企業(yè)出售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3年6月18日法釋〔2003〕10號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四十四條 在交割日,賣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賬戶交付足額貨款,構成交割違約。

構成交割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對方有權要求終止交割或者要求違約方繼續(xù)交割。

征購或者競賣失敗的,應當由違約方按照交易所有關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3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經〕發(fā)〔1990〕2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節(jié)錄)

五、關于在聯營期間退出聯營的處理問題

(一)……如果聯營體因聯營一方或者數方中途退出聯營而無法繼續(xù)存在的,可以解除聯營合同,并對聯營的財產和債務作出處理。

 

3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7月7日法發(fā)〔2009〕4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節(jié)錄)

1.當前市場主體之間的產品交易、資金流轉因原料價格劇烈波動、市場需求關系的變化、流動資金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大量糾紛,對于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嚴格審查。

2.人民法院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應當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機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并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在演變過程中,市場主體應當對于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把握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嚴格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無法預見'的主張,對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標的物以及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標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3.人民法院要合理區(qū)分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商業(yè)風險屬于從事商業(yè)活動的固有風險,諸如尚未達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系變化、價格漲跌等。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tǒng)固有的風險。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于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于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于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范圍等因素,并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yè)風險。

4.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原則。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并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重新協(xié)商,改訂合同;重新協(xié)商不成的,爭取調解解決。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判決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號)的要求,嚴格履行適用情勢變更的相關審核程序。

17.在當前情勢下,為敦促誠信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及時保全證據、有效保護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對于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全部交付義務,雖然約定的價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訴請付款方支付未到期價款的,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付款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或者付款方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注銷、被有關部門撤銷、處于歇業(yè)狀態(tài),或者付款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付款方喪失商業(yè)信譽,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經提供適當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等規(guī)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3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法〔2009〕16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節(jié)錄)

二、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為了因應經濟形勢的發(fā)展變化,使審判工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精神,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對于上述解釋條文,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3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2001年6月19日法〔2001〕8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節(jié)錄)

26.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長于30日的,自該期限屆滿時,方可解除合同。

27.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

(1)因一方違約致使履行合同必備的物質條件滅失或者嚴重破壞,無法替代或者修復的;

(2)技術合同標的的項目或者技術因違背科學規(guī)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無法達到約定的技術、經濟效益指標的。

28.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約定按照提成支付技術使用費,受讓人無正當理由不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并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讓與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

29.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非受讓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標的技術公開且已進入公有領域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60.專利申請權依照專利法的規(guī)定讓與受讓人前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讓與受讓人后專利申請被駁回的,合同效力不受影響。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6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讓與人的原因導致專利權被終止的,受讓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讓與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合同終止履行,并依據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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