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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入匯,共創(chuàng)智識 目 錄 01.駕駛員被自己車輛側翻砸死,交強險及三責險免賠 02.涉水駕駛而非暴雨系發(fā)動機受損近因時,保險免賠 03.受害方與交警隊聯(lián)系處理賠償事宜,構成時效中斷 04.非營運車輛替代性交通費損失,屬交強險理賠范圍 天同碼原文 01.駕駛員被自己車輛側翻砸死,交強險及三責險免賠 機動車被保險人因該車輛維修中側翻被砸死,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交強險或商業(yè)三責險賠償。 標簽:機動車保險|第三者|道路交通事故 案情簡介:2010年,馬某車輛在道路上維修時,因千斤頂移位導致車輛側翻,車旁司機馬某被砸中致死。交警認定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予立案。馬某近親屬訴請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 法院認為: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將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如僅因發(fā)生事故車輛位于“道路”上即認定屬道路交通事故,則相當于對“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定義進行了極大限度上擴大解釋,不具有科學性和客觀性。交警部門作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職能部門,其所作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專業(yè)性和權威性,法院在無其他客觀事實依據(jù)情況下,一般不得隨意否定公安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書內容和效力,故本案馬某死亡事故不能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瘪R某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被保險人,故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③依馬某與保險公司所簽三責險保險合同約定,馬某作為被保險人,亦不屬“第三者”范疇,亦非“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并造成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且該意外事故易發(fā)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故馬某依法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亦不能獲得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實務要點:機動車被保險人因該車輛維修中側翻被砸中致死,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無需對死者家屬承擔交強險或商業(yè)三責險賠償。 案例索引:云南高院(2012)云高民再終字第56號“唐某與某保險公司等保險合同糾紛案”,見《唐春香等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江縣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駕駛員被自己的車輛側翻砸中致死可否適用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萬芃圻、陳薇),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4/86:238)。 法悟解碼 此案涉及交通事故的認定問題。2011年4月22日修改,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币罁?jù)上述規(guī)定,車輛在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單位管轄范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以及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適用“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所引案例是當事人在道路上進行車輛維修時引發(fā)的事故,盡管不是“通行”,但是在道路上發(fā)生的事故,對是否應認定為交通事故,筆者認為可以再行考量。 此案(《唐春香等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江縣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駕駛員被自己的車輛側翻砸中致死可否適用第三者責任險賠付》)來自《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四輯中商事部分的內容,碰巧的是,在《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四輯中民事部分中也有另外一起類似案件(《張俊利訴趙鵬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鴻運汽車旅游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被保險人可否成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該案也是保險車輛在停車場維修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也非在通行過程中,與本案不同的是交警部門做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案件最終被認定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否能夠認定,涉及到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如何認定,應當慎重。 天同碼原文 02.涉水駕駛而非暴雨系發(fā)動機受損近因時,保險免賠 被保險人駕車涉水行駛行為而非暴雨構成涉保車輛被淹、發(fā)動機進水受損近因時,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標簽:機動車保險|免責條款|保險近因|涉水駕駛|暴雨|發(fā)動機受損 案情簡介:2011年,電鍍公司投保車輛由法定代表人耿某駕駛穿越隧道時,因兩天前暴雨引起隧道積水,導致車輛被淹,發(fā)動機進水受損。就維修受損車輛產生的維修費130萬元,保險公司拒賠致訴。 法院認為:①所謂近因,系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因素,系導致保險標的受損直接原因。我國《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指損失發(fā)生須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當導致?lián)p失的近因屬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范圍,保險人方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事故隧道積水雖系事故前日該地區(qū)降雨所致,但該降雨導致隧道積水事實與事故當日耿某駕駛涉保車輛在積水隧道中涉水行駛事實間并無必然、直接因果關系,而耿某駕車涉水行駛行為與涉保車輛被淹、發(fā)動機進水受損之間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本案導致涉保車輛發(fā)動機進水受損近因系耿某涉水行駛行為而非暴雨。②保險責任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間邏輯關系系保險人與投保人對本屬保險責任范圍內部分責任所作特別約定,使其被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故保險合同關于暴雨、發(fā)動機進水不同條款保險責任表述之間并不存在矛盾。具體來說,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屬保險責任范圍,但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中,因發(fā)動機進水造成的發(fā)動機損失被排除在外。保險公司已就該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對被保險人產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即使涉保車輛發(fā)動機進水受損系暴雨造成,保險公司亦可依責任免除條款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判決駁回電鍍公司訴請。 實務要點:被保險人駕車涉水行駛行為與涉保車輛被淹、發(fā)動機進水受損之間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涉水駕駛而非暴雨構成《保險法》上近因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江蘇無錫錫山區(qū)法院(2012)錫法商初字第0595號“某電鍍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見《無錫永發(fā)電鍍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法的近因原則及適用》(呂純陽),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4/86:242)。 法悟解碼 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因素,系導致保險標的受損直接原因。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 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一般來講,對于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xù)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爭議的產生多發(fā)生在多因一果的情況,多因一果要看哪個原因與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著更為直接和決定性的作用。如果這種原因系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事由,則應當由保險人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反之,則不應由保險人賠償。如本案中,車輛所涉水為前兩天下雨之水,不可否認,車輛涉水致?lián)p與暴雨有關;但是,暴雨發(fā)生在兩天之前,車輛受損直接原因系車輛涉水,而非暴雨。如果在暴雨中行駛時,暴雨造成正常的道路積水,而致使車輛受損的,則應當認定系暴雨造成的損害,保險人應當予以賠償。 天同碼原文 03.受害方與交警隊聯(lián)系處理賠償事宜,構成時效中斷 受害人主張交強險賠償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受害方與交警部門聯(lián)系處理賠償事宜,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標簽: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時效中斷|聯(lián)系交警部門 案情簡介:2010年9月,王某駕駛機動車與葉某駕駛摩托車相撞致葉某死亡。2012年8月,葉某父母訴請王某及交強險保險公司賠償。期間,原告一直與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聯(lián)系事故賠償事宜。有關侵權賠償及交強險賠付的訴訟時效成為被告方主要抗辯理由。 法院認為:①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及《民法通則》均未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交強險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作出明確規(guī)定,故對受害人行使該項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即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本案原告2012年5月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依法給付交強險賠償金,未超過上述2年訴訟時效期間。②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一直與交警部門聯(lián)系此次交通事故處理事宜,該情形已由法院向交警部門核查屬實。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據(jù)此,交警部門是依法有權解決處理此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國家機關,原告與交警部門聯(lián)系處理此次交通事故賠償事宜,屬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故本案存在訴訟時效多次中斷情形,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起訴請求侵權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亦未屆滿。 實務要點: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交強險賠償應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受害方與交警部門聯(lián)系處理交通事故賠償事宜,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案例索引:江蘇南京中院(2013)寧民終字第607號“某保險公司與孫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與葉孫治、黃淑珠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崔民),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3/85:7)。 法悟解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十五條規(guī)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p>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就相關賠償事宜在交警部門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社會組織進行協(xié)商處理的,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交強險的訴訟時效是適用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還是普通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應當根據(jù)當事人受損的事實來考量。交強險保障的是車主對第三方人身和財產的法律賠償責任,交強險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以被保險人的責任對應的訴訟時效作出判斷。 天同碼原文 04.非營運車輛替代性交通費損失,屬交強險理賠范圍 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經營性車輛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可納入交強險理賠范圍。 標簽: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非營運車輛|替代性交通費 案情簡介:2013年,王某駕駛機動車與鄭某所駕機動車相撞,交警認定鄭某全責。王某修車費用2000元已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責任范圍內賠償。關于王某車輛修理期間使用中斷造成的替代性交通費損失,王某訴請保險公司、鄭某賠償900元。 法院認為: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薄肚謾嘭熑畏ā返谑艞l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②關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性費用”,應系已經發(fā)生且確有必要發(fā)生的替代性交通費用,法院在審核該筆費用產生必要性時,應綜合考慮被侵權人年齡、職業(yè)及日常出行實際情況等因素來綜合認定,同時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根據(jù)事故車輛本身價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及日常生活經驗來確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在非經營性車輛無法繼續(xù)使用期間認定上,應根據(jù)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理事故的扣車天數(shù)證明、車輛維修機構出具的進出場日期證明、修理工時證明、提車單或重新購置車輛票據(jù)等證據(jù)綜合認定合理的“中斷期間”。對非營運車輛的替代性交通費用計算應以事故發(fā)生時、事故發(fā)生地價格為標準。③本案中,根據(jù)王某車輛損壞及維修事實,結合維修天數(shù)(5天)、日常需要出行實際情況(以出租車作為“中斷期間”替代性交通工具)、王某住址至工作單位距離(約15公里)及實際需要(按每天兩次搭乘計算),并參照侵權行為地出租車費用市場價格,經核算,酌情認定30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因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王某2000元修理費,交通費損失已超交強險財產責任限額,故判決鄭某賠償王某交通費300元。 實務要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經營性車輛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可作為財產損失納入交強險理賠范圍。 案例索引:浙江寧波北侖區(qū)法院(2013)甬侖民初字第468號“王某與鄭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王光榮訴鄭孟群、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北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非營運車輛替代性交通費損失的認定與賠付》(徐冰澤),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3/85:16)。 法悟解碼 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停運損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在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以及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列舉方式將“停運損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在法律沒有相反規(guī)定的情況下,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停運損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 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中,更側重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一般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一般都限定于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對于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一般作為免責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合同內。對于該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參照《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說明、提示,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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