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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學蔡華教授在《世界宗教文化》2016年第4期發(fā)表文章《原生性宗教與國家治理問題探究》,文章在治理視角下,提出民族的原生性宗教首先是由于理解與定位的問題帶來了治理實踐中的難題與困境,從而帶來了民族的原生性宗教是否應該治理?該如何治理?怎樣的活動才在法律與政策的范圍之內等種種問題。通過問題反思與分析提出對原生性宗教的價值做出多維的分析,給原生性宗教更廣闊的空間,使其進入社會公共領域,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為社會服務。文章主要內容如下: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原生性宗教,學者們進行過諸多的關注和研究。比如金澤將原生性宗教與原始宗教、創(chuàng)生性宗教、民間信仰進行對比,以概括它的基本內涵。王建新則將原生性宗教定位為我國民族宗教中的一種重要類型,強調它是在特殊的自然人文環(huán)境中形成的、與本土性社會文化渾然一體的宗教系統,它與形成于異文化環(huán)境、而在文化傳播和涵化過程中融入本土文化的次生性宗教系統相互融合,而塑造一個族群的宗教文化類型。綜合學者們的成果,結合本文的主題,我們可這樣理解中國的原生性宗教:原生性宗教指產生于民族群體特殊的自然人文環(huán)境中,與該民族群體伴生共長的、植根于民族群體傳統社會、文化和習俗中的宗教形態(tài),它通常以“祖先崇拜、自然崇拜、鬼神信仰、巫儺祭儀”為主要內容,具有原初性、彌漫性等種種特性。西南少數民族傳統宗教如彝族的畢摩宗教、納西族的東巴教、羌族的釋比、苗族的“巴岱雄”、花腰傣的“亨—批”信仰體系、景頗族的“董薩”等等,都屬于原生性宗教范疇。 國家治理作為由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相互耦合而形成的一種整體性的制度結構模式。由不同的制度安排、組織形態(tài)和治理機制構成的制度系統,共同維系著一個國家整體的秩序治理,并在此基礎上協調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的整體發(fā)展。它是國家公共權力控制和引導政治、社會活動的運作行為,強調的是“國家”在其中發(fā)揮的重要的自主性作用,也考慮到了治理理念所強調的社會訴求,而強調與(社會)其他要素之間的互惠與共生狀態(tài)。在宗教越來越深刻地參與到民族群體的社會生活,越來越頻繁地進入民族地區(qū)公共事務當中,發(fā)揮它特定的影響力和話語權的時候,我們要深刻認識到它在參與國家與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wěn)定方面可以發(fā)揮的積極作用。
二、對原生性宗教治理的思考
國家治理是一個制度系統,囊括了政治、經濟、社會、宗教、文化等各個領域,它包括治理主體、治理機制和治理技術三大要素。以民族傳統、文化習俗乃至生活方式的形態(tài)存在于民族群體中的原生性宗教,與世界性宗教所不同的是它帶有深厚的民族特性,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自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深刻的根源,它的信仰群體,即是民族群體本身。長期以來,原生性宗教都依附于產生它的社會組織結構,自然形成了一整套生存、延續(xù)和發(fā)展、傳承的既定模式。因此,原生性宗教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是屬于“自理”的范疇。與世界性宗教不同的是國家的在場與參與、主導的因素并不多。但是,在現代社會發(fā)展過程中,無論是我們前面所談到的“迷信”之污名化和政策上的限制,還是各種“文化展演、招商引資”的舉措,都實實在在地對原生性宗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所以,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從國家政府治理到社會治理再到社區(qū)的、宗教本身的自理,在這樣一個層級系統中,政府如何把握治理中的“度”?我們的國家和政府在原生性宗教治理體系中應該處于何種位置?對原生性宗教的那些方面進行治理?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三、結語
如何治理、如何更好地治理宗教問題是我們思考與探索的主旨和中心。原生性宗教與國家治理議題,涉及到作為中國宗教多樣性的重要組成——原生性宗教的定位、特點以及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應該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總之,宗教的治理,需要以國家為主導的頂層設計,科學決策,以實現多元主體的價值追求,需要有針對性地兼顧宗教的特性,為宗教的正常發(fā)展提供必要的空間。宗教治理的主旨體現在原生性宗教的治理中,就是要將民族的身份、認同、情感、社會等“民族特性”納入到宗教治理的考察與研究中,就是要努力使原生性宗教持續(xù)地發(fā)揮其正面的能量,以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成為構建社會穩(wěn)定的積極力量,在治理領域發(fā)揮重要的功能與作用。 (全文參見《世界宗教文化》2016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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