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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師,專于刑辯,執(zhí)業(yè)于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聯(lián)系方式13910977037,法務之家 2017年4月19日河南法制報報道一例奇葩判決。 案情如下: 河南農(nóng)民秦某發(fā)現(xiàn)其農(nóng)田附近的山坡上長著類似蘭草的“野草”,便在干完農(nóng)活回家時順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獲,處以行政拘留7日。2016年8月29日,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查看兩法銜接信息平臺上的這一行政處罰信息時,認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要求盧氏縣森林公安局立案偵查,后由盧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盧氏縣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 據(jù)我觀察,自2007年南京“彭宇案”后,奇葩判決競相涌現(xiàn)。網(wǎng)上賣仿真槍判刑、擺攤氣槍打氣球判刑、收購玉米判刑,如今,無意間采挖三株“野草”就構成犯罪,我國的司法真是一次又一次的挑戰(zhàn)全世界人民的智商。 ▌什么是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呢?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就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法條依據(jù)。本罪要求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而采伐;客觀方面是采伐了一定數(shù)量的重點保護植物。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凡載入林業(yè)部1992年頒布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以及1999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的植物皆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我查閱了一下《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連刺五加都名列其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本案中,農(nóng)民秦某不是植物學家,主觀上不可能明知其采挖的植物為重點保護植物而挖掘,由森林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足以起到教育作用。 在我的家鄉(xiāng),山里隨處可見刺五加。仔細想想,我早年可能也曾游走在“犯罪”的邊緣了。在內(nèi)蒙巴彥淖爾王力軍收購玉米案中我曾評論,行為人只是觸碰了僵化的行政管理制度而入罪。如此定罪,農(nóng)村小賣店每天購買一頭生豬屠宰賣肉,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也可以入罪;林區(qū)那些下崗工人采挖刺五加也可能犯罪;林業(yè)工人家屬采挖蕨菜、黃花菜都會膽戰(zhàn)心驚。依法治國,不能成為“總有一款罪名適合你”! 一不小心就入罪,這絕不能把責任推給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刑罰手段是最嚴厲的,涉及到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是調(diào)整社會關系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殺手锏。民法、行政法能處理的問題,為什么我們司法機關總是習慣于動用殺手锏呢?要知道,殺手锏頻繁使用,就不再具有殺傷力了?!秶抑攸c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列舉1936種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591種,昆蟲120屬的所有種和另外110種,我們總不能苛求每一位公民都成為植物學家、動物學家。對于明知是珍貴野生動、植物依然捕獵、采挖的,當然要予以嚴厲打擊,但一位農(nóng)民伯伯無意間采了幾株“野草”就判刑,實在令人費解。 201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山東省濟南市主持召開刑事審判工作調(diào)研座談會上強調(diào):“將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我國有著數(shù)千年文化傳統(tǒng),天理、國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們心中的正義觀念,蘊含法治與德治的千古話題。所謂天理,反映的是社會普遍正義,其實質(zhì)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關系到執(zhí)政根基。”沈院長說的多好啊,如果不考慮社會背景、前因后果、傳統(tǒng)文化、民情風俗等邊際事實,三株“野草”就判刑,這顯然違背人民心存的普遍正義觀。對于一般涉及動、植物違法行為,主要應當以教育引導為主,完全沒有必要刑罰手段。如果20只麻雀就入罪,那么在中國廣大農(nóng)村,不知道要抓起來多少人。我認為,《國家重點保護的××名錄》、《公安部槍支鑒定標準》等非刑事法律規(guī)范就不應當作為入刑的依據(jù),否則,法院就被行政機關牽著鼻子走,談何審判獨立。 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在具體案件定罪量刑中得到貫徹落實;刑法的目的是為了懲罰和預防犯罪,同時也應兼顧考慮到民眾的生活習慣,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防止產(chǎn)生負面效應,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個別法官總是強調(diào),我是依法判決,案件的判決結果都是有依據(jù)的,我有什么錯?你的錯在于,忘記了法的基本價值是自由、正義、和秩序,忘記了刑法的基本原則。如果所有的司法人員都這樣機械執(zhí)法,談何法律的立、改、廢?無論如何,一個判決結果與人民心中的普遍正義出現(xiàn)了較大的偏差,那判決就是不正義的。 希望秦某采野草案,二審能有個圓滿的結果。 丁海洋 2017年4月20日凌晨 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的該案刑事判決書全文如下: 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豫1224刑初208號 公訴機關盧氏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運換,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盧氏縣,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住盧氏縣。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三盧檢公訴刑訴(2016)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運換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盧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運換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庭審查明: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秦運換在未辦理野生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盧氏縣徐家灣鄉(xiāng)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采挖蘭草一叢三株,返回途中,在盧氏縣徐家灣鄉(xiāng)松木村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河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秦運換非法采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運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秦某、耿某的證言,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平面示意圖,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河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鑒字第004號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秦換運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運換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運換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秦運換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運換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軍川 人民陪審員 趙麗萍 人民陪審員 李 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徐平平 2017最值得關注的法律公號 ↓↓↓等待您的品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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