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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許多職工來說,休息日在公司加班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然而,加班后公司的一紙調休單往往容易牽涉出一系列的麻煩:調休期間的工資如何發(fā)?離職后發(fā)現(xiàn)調休未休該怎么辦?積累多年的調休單是否還有效?對此,本期結合相關案例聊聊調休中的那些事。 ▌因調休未上班,獎金如何發(fā)放? 案例 李女士在一家醫(yī)院放射科工作。作為醫(yī)生,她早出晚歸,工作十分辛苦。去年十月,她突感身體不適,遂拿出多年積攢的十多張調休單,向上級部門申請調休。整個十月份,她只工作了10天。但她拿到工資和獎金時,感覺不對勁?!拔覀冞@一行,除了工資以外,收入主要靠獎金部分。只要做得多,獎金就能拿得多?!崩钆勘硎荆ツ晔路葜簧狭?0天的班,到了11月,她所拿到的工資即為上個月的基本工資,與之前的薪資水平相去甚遠。對此,她不明白,為何自己以前加班時獎金也未見有增長,但是到了因加班而調休的時候,獎金卻一分錢都沒有。 無獨有偶,在上海某公司工作的潘興國也來電反映了如此情況。他表示,自己手上也有許多調休單。原本,公司的老領導告訴他,這些調休單將來都可以“賣”給公司當作加班費補貼給他,他倒也不著急。誰知道,前兩年公司換了新領導,新來的經(jīng)理告訴他,這些調休單只能休而不能“賣”,聽了新領導的話,潘興國決定先休息一個月。 然而,一個月的時間過去了,潘興國卻拿到了一筆一分錢獎金都沒有的工資?!拔乙踩栠^新領導怎么回事。領導告訴我說,因為我上個月沒有上過一天班,所以只能發(fā)基本工資給我?!彼悴幻靼?,公司一邊說不能“賣”調休單,另一邊卻說他“不去上班”,甚至連獎金也不發(fā)給他。為什么當初自己加班的時候不能拿到相應的加班費,多分獎金,到了調休的時候公司卻開始“扣”獎金了? 分析 關于調休時的獎金發(fā)放問題,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曹心蓓律師認為,調休只是經(jīng)由公司安排,讓員工把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進行調換,不影響勞動者工資的正常發(fā)放,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方法發(fā)放工資。薪資的標準應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平均月計薪日)。勞動者平均月計薪日是由年計薪日除以12個月得來。 而對于案例中李女士以及潘興國的疑問,曹律師認為,可以從他們的工資組成部分進行分析。首先,對于他們兩位來說,他們的工資都是由基本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的。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換而言之,獎金是對勞動者工作實績的獎勵,沒有工作自然沒有獎金。具體到他們,本月的工資是基于上個月未從事超額勞動而發(fā)放的基本工資,而如果前期加班沒有足額發(fā)放加班時間的獎金,那么他們可以依照單位獎金考核制度,追償之前加班部分的獎金,而非本月的獎金。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董兆華咨詢師認為,就本案來看,如果李女士單位發(fā)放的是全勤獎,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出發(fā),即便全月調休,醫(yī)院也應該支付她的獎金,因為醫(yī)院沒有多發(fā)加班當月的全勤獎;如果獎金與勞動成果掛鉤,在加班當月李女士應該已經(jīng)得到了相應的獎金,所以在調休之月就不能再次主張相應的獎金。 ▌累積多年的調休單該如何使用? 案例 職工老楊是一名工廠內的一線工人。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需要,每周六老楊都需要到工廠繼續(xù)工作?!澳莻€時候雖然廠里沒有說什么,但是每次加班的調休單都會按時給我,我想有調休單在手,不怕公司賴賬,當時也沒有和領導提出什么要求?!崩蠗畋硎?,由于調休單上沒有寫明有效期,所以當時他認為長期有效。 工作期間,老楊也曾向領導提出過要調休的事,領導雖然安排過他休息,但是工廠實在太忙,加班的情況多過可以安排職工休息的時間,因此老楊的調休單只能一天天地積累著。“每次申請調休、要休息,領導總和我說:‘再過陣子,等廠里這陣忙好吧!’可是我現(xiàn)在手上還有二十多張調休單,我該怎么辦?” 前不久,老楊快退休了,為此,老楊拿著二十多張調休單,找到了領導。廠里領導告訴他,目前沒有什么其他辦法,根據(jù)他手中調休單的張數(shù),提前安排他休息直到退休為止。這下輪到老楊鬧不懂了,“難道,除了休假之外就沒有別的辦法能夠補償我這么多年來周末的加班嗎?” 分析 面對老楊提出的問題,上海中廣律師事務所李宏律師認為,首先應該明白何為調休。調休,從文義解釋看,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從我國現(xiàn)行規(guī)定看,企業(yè)內部有權調整企業(yè)內部的休息時間,即企業(yè)有權對勞動者的工作以及休息時間進行安排。 因為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在實踐中,如果要討論調休的話題,就應該先考慮用人單位的工時制度問題。因為對于標準工時制和特殊工時制兩類不同的用人單位,其適用的規(guī)定也是不同的。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國務院還授權了其自行調整員工休息時間的權利。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1995修訂)》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實行統(tǒng)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yè)和不能實行前款規(guī)定的統(tǒng)一工作時間的事業(yè)單位,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上述規(guī)定中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指的是企業(yè)可以規(guī)定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某二天或某一天作為周休息日。 而對于特殊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根據(jù)《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第六條規(guī)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yè)應根據(jù)《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chǎn)、工作任務的完成。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知道,對于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用人單位也可以采用輪休調休的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實行特殊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必須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認定,并且應當在規(guī)定的周期(或一個月,或一個季度,或一年)內輪休完畢,否則應當按照工資的150%支付加班費(國定節(jié)日除外)。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都喜歡采取先讓員工在工作日內“欠班”,到周末再“還班”的方式,以調休的方式補償員工。在此,李宏也提醒勞動者在享受因加班而產(chǎn)生的調休前應該事先經(jīng)過部門領導的批準,保留經(jīng)領導同意批準的調休單據(jù),以免造成公司認為曠工的情況出現(xiàn)。具體到老楊一案來看,雖然調休單多年不休,但企業(yè)沒有規(guī)定使用的最后時間,因此,在他退休前使用,是完全可以的。而調休對于他來說,本身就是對他雙休日加班的補償。 ▌調休單是否會“過期”? 案例 張華是一名明年就要退休的老紡織工人。前幾年工作的時候,他積攢了幾張調休單,眼看著馬上就要退休了,他想著這些單子好歹也是自己曾經(jīng)加班的證據(jù),為此他找到了自己的領導,想要么休息要么要回當時的加班工資?!暗抢习逡恢本?/span>絕,說這些單子都是‘陳年老賬’,早就已經(jīng)過期了。” 張華拿著他的調休單,左看右看也沒看出有截止日期,不知老板的“過期”二字從何而來。他擔心是否法律上有具體規(guī)定,因此特地致電本報信訪室咨詢。 分析 曹心蓓律師認為,調休單是勞動者因加班而產(chǎn)生的勞動者休息或者取得報酬的權利,就現(xiàn)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來說,只要單位沒有具體的使用規(guī)定,不存在調休單“過期”的說法。一旦發(fā)生糾紛,勞動者可以訴之相關法律部門。 至于調休單是否可以累積,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主要看企業(yè)對此是否有明文規(guī)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調休天數(shù)不得大于加班天數(shù);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調休時,應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責任到人,不影響企業(yè)的生產(chǎn)和安全。 ▌離職后發(fā)現(xiàn)調休未用完該怎么辦? 案例 小林在一家外資企業(yè)工作,每次加班都按照規(guī)定在行政部門填寫加班單,經(jīng)領導批準后換取一張調休單,一年下來小林累積了25天的調休單,想在需要時休假。 不久前,小林由于個人原因辭職,隨后,公司為小林辦理了離職手續(xù)。等到辦好工作移交手續(xù)后,他想起自己還有25天的調休單沒有用完。這些調休單都證明了他在休息日加過班的事實,于是,他要求公司根據(jù)《勞動法》按雙休日加班200%的標準支付25天的加班工資。然而,公司認為調休單是給員工用來調休的,且應該在公司任職期間使用完畢。現(xiàn)在,小林已經(jīng)離職且手續(xù)均已辦妥,所以調休單理應作廢,不同意再支付加班工資。 于是,小林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按調休單的天數(shù)折算后支付其加班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考慮到上述調休單確實證明了小林在正常的勞動時間外付出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做了一定的調解工作。最后,在綜合考慮事實和雙方的責任后,公司同意協(xié)商解決,并支付了小林部分調休單的費用。 分析 李宏認為,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這條規(guī)定有個前置條件為“不能安排補休”,可見,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后,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考慮的是安排勞動者進行“補休”。同時,每個公司對于“補休”也是有不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在拿到調休單時應當留意調休單的使用說明、有效期等,有些企業(yè)會在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調休單的使用方法,勞動者也應當注意。 但同時,勞動者因加班而拿到調休單不可以就此“吃了定心丸”。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調休單應當在多少期限內休完,但是勞動者不妨及時關注調休單的使用情況,以免長期未使用而引起爭議、對簿公堂。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要注意對員工的調休制度進行完善,根據(jù)小林的這個案例來看,勞動者可證明確有加班事實的,單位在調休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仍有可能承擔加班費支付責任。 另外,雖然調休單是一件小事,但其本質仍然是職工因加班而產(chǎn)生的勞動報酬問題,勞動者可以就加班事實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曹律師則認為,對于一些勞動合同屆滿而調休單依然未休完的勞動者來說,調休單能夠成為他們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權利憑證。如果調休單上有明確日期,那么可以按照具體日期時的薪資標準進行計算;如果調休單上沒有寫明具體日期的,那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屆滿之前一年的勞動報酬標準發(fā)放;如果調休單還牽涉國定節(jié)假日的,應該注意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計算。 ▌調休能否折算薪水? 案例 高知遠在一家大樓內做保安,原本與公司說好,調休單如果折算薪水的話,按一張單子算一天的工作薪水進行折算,當作加班費發(fā)放??墒亲尭咧h出乎意料的是,到了年末結算的時候,他所在的公司內的人事告訴他,他的調休單以每張單子5-10元/天折算?!霸倦p方約定的折算方式,現(xiàn)在卻成了5-10元?這難道不是公司在規(guī)避我的加班事實嗎?”高知遠為此憤憤不平。 分析 李宏律師認為,高知遠所在公司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因為調休是用人單位安排員工進行加班后的一種休息補償,發(fā)放了調休單,就要安排員工進行休息;如果企業(yè)無法安排,那么,就要按照標準為其發(fā)放應得的加班費。 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也會以折算的方式,“買”下員工手中的調休單。如果按折算的方式購買員工手中的調休單,則要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調休一般是雙休日加班產(chǎn)生的,按國家規(guī)定,雙休日加班支付200%的工資,如果是計件制,則要換算成計件方式計算。(黃嘉慧) 2017最值得關注的法律公號 ↓↓↓等待您的品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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