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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名稱不同 前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立法層次上,同為法律,在企業(yè)和勞動者中容易把勞動法稱為勞動法,把勞動合同法稱為新勞動法。 2、兩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勞動法》是在我們國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勞動關系初步緊張狀態(tài)下產生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4年7月5日通過,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實施;《勞動合同法》則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fā)育逐漸成熟時期、勞動關系非常緊張狀態(tài)下產生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是20世紀勞動立法的標桿,《勞動合同法》則是20世紀中國勞動關系發(fā)展的必然結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上層建筑的必然要求。 3、兩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勞動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明確把勞動者權益放在第一位,而《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審稿套用了《勞動法》,即“《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公布時則改為“為了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最終變?yōu)椤盀榱送晟苿趧雍贤贫龋鞔_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辭、次序之變,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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