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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a, 英文Great Charter),1215年6月15日(一說1213)英王約翰被迫簽署的憲法性的文件,其宗旨為保障封建貴族的政治獨立與經濟權益,又稱《自由大憲章》或《1215大憲章》,這張書寫在羊皮紙卷上的文件在歷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日后成為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
《大憲章》是英國憲法的基礎,創(chuàng)造了“法治”這一理念,時至今日,《大憲章》中的3個條款目前仍然有效,包括保證英國教會的自由,確認倫敦金融城及其他城鎮(zhèn)的特權,以及所有人都必須有合法的審判才能被監(jiān)禁。 一、《大憲章》的基本內容 《大憲章》由一個序言和63個條款構成,主要內容是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如規(guī)定全體自由民享有自由權;倫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權;國王征稅必須同貴族會議商量并聽取民眾的意見;非經同級貴族依法審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監(jiān)禁、沒收財產、剝奪公權、放逐、傷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強迫騎士和其他擁有土地者服額外的兵役;由25名貴族組成一個委員會,監(jiān)督大憲章的執(zhí)行;國王如有違反,可對其采取剝奪土地沒收財產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還有一條申明,如果國王違反規(guī)定,封建主有以武力進行反抗的權利,后來雖經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則卻被保留下來。 1、《大憲章》全文共63條,有許多內容是保障封建貴族的權益 第1條規(guī)定教會享有自由選舉教職的權利。 第2條規(guī)定國王的直接封臣繼承封土時應納繼承金的數額。 第12、14條規(guī)定這些人在何種情況下應納協助金和盾牌錢,并說明如無他們同意,不得再額外征收。 第39條規(guī)定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 第34條還規(guī)定今后不再發(fā)出強制轉移土地爭執(zhí)案件至國王法庭審視的令狀,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項司法權利遭受損害。 第61條規(guī)定,組織25個大封建主監(jiān)督大憲章的執(zhí)行,他們在發(fā)現國王有違反情況時,可使用各種手段包括武力在內脅迫他改正,這就使封建內戰(zhàn)取得合法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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