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各位律師同仁,大家晚上好??! 非常感謝中華毒品犯罪聯盟微信群楊儉群主及孫潔健管理員提供平臺,才有機會與大家交流分享!我今天與大家交流的內容是我辦理毒品案件過程中的一些心得體會,不足之處還望指正! 開篇序曲 首先談一個概念: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嚴格審批,采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電子偵聽、電話監(jiān)聽、電子監(jiān)控、GPS定位、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為了防止其被濫用,法律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范圍、程序與期限等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 我今天要講的內容是非常規(guī)辯點之一,內容是毒品案件中,偵查人員違法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破獲案件,從而導致其收集的證據不合法,整個案件的證據全部是建立在違法行為的基礎之上。由不合法的技術偵查獲得的信息具有非法性,由此產生的偵查行為及取證結果(證據)屬于“毒樹之果”,包括立案決定的作出、搜查證的獲得、搜查筆錄、現場勘查、物證提取扣押等均源于最初對非法技偵信息的獲得、使用。 雖然,這種不合法的技偵行為可能不會影響到案件的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但嚴重侵犯了相關人員的通訊自由權和隱私權,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 因此,在重大毒品案件辯護中,特別是為死刑犯辯護的時候,我們辯護律師一定要重視這一個辯點??赡苡新蓭熣f了,姚律師你是站著說知不腰痛,技術偵查措施是很隱秘的事(國家秘密),我怎么能知道呀?是,很難,用與沒用都很難,還要說是違法使用那就更難,那如何找到蛛絲馬跡? 如何發(fā)現技術偵查措施可能違法? 我們首先看兩個法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13]第二百五十九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使用的技術設備、偵查方法等保護措施。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中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2]第20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guī)定:“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辈扇〖夹g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那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就會存在兩種違法的情況,一是案件材料中沒有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沒有附卷);二是案卷中有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有附卷)。 一、案件材料中沒有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的違法情況 好,我們先說第一種情況,案件材料中沒有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看清楚了,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一定是在立案后,立案后,立案后,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如果是在立案前使用,肯定違法。如何知道偵查機關是在立案前可能違法使用了技偵措施?我下面用一個我辦理的案件來向大家說明: 1、《受理案件登記表》稱2011年9月13日,接市公安局禁毒處線索稱有人在A縣水鎮(zhèn)南柳村1組制毒,A縣公安立即進行摸排調查。 可以看出:一是案件來源線索是空降的,在這張通用的格式化的受案登記表格上,大部份內容都沒有填寫,線索很神秘,就類似于朝陽區(qū)大媽(房祖明吸毒了);二制毒地點不精準,在水鎮(zhèn)南柳村1組,我們知道農村1個組面積還是挺大的,一般住著幾十戶上百戶的村民,只知道路在1組,究竟在哪一戶不知道。三是公安機關去摸排,意思就是每家每戶地去查找。四是辦案單位是縣公安局。五是局領導意見,初查,同時立為制造毒品案進行偵查。 2、《到案經過》稱,2011年9月13日13時許,A縣公安局接市公安局禁毒處線索,水鎮(zhèn)1組75號有人制毒,與市局禁毒處工作人員一起前往,將其擋獲。 可以看出:一是案件來源線索是空降的,與上面一致;二是制毒地點很精準75號;三是沒有模排,直接去目的地;四是辦案單位是縣公安局與市禁毒處。 3、《案件線索來源情況說明》:2011年9月初,我大隊從831專案被部署人員陳某某處了解到水鎮(zhèn)1組75號有人制毒,我隊上報市禁毒處,9月13日下午,我隊民警與市禁毒處前往擋獲。 可以看出:一是案件來源時間是9月初(10號以前);二是案件來源線索是我大隊831專案情報人員得來;三是地點精準75號;四是我隊上報禁毒處,五是辦案單位是縣公安局與市局禁毒處。 綜上三種說法矛盾:1、《受理案件登記表》稱xx流警方9月13日接線索后單獨行動去摸排,制毒地點不精準。《到案經過》卻非常精準地說1組75號有人制毒,與市局禁毒處一并行動。2、《案件線索來源情況說明》又說9月初獲得線索,A縣警方獲得制毒線索,將線索上報市禁毒處,然后在市局禁毒處的指揮下擋獲四人。 為什么有三種說法,而且不一致?很明顯想隱藏什么,如果是一個正常流程的刑事案件,說法基本是一致的。 即然A縣警方已有線索,為何要報市局?因為只有市局才有技偵設備和人員,而且《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五條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jiān)控、行蹤監(jiān)控、通信監(jiān)控、場所監(jiān)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第二百五十六條 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因此,通過以上分析表明,本案在立案前有可能使用了技偵手段。這還不夠,我通過閱卷,發(fā)現制毒的時間是9月11日至13日。前面說9月初就有線索知道1組75號有人制毒,而當事人是9月11日深夜才開始的,不知9月初(10日以前)是如何知道的?這就更加加深了我的懷疑,因此,在庭審中,我就大膽地提出了我的合理懷疑。這個案子二審改成了死緩,與我提出的問題有沒有關聯,不好說。我們要注意哈,這個辯點,不要指望法院給你一個明確的表態(tài)喲,不過法官的心理會明白。
綜上,審查證據的時候,我們要留意《受理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案件線索來源情況說明》、當事人筆錄內容、會見當事了了解其背景,綜合分析看辦案機關是否違法(立案前)使用了技術技查措施。
二、案卷材料中有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違法的情況 如果案卷材料中有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我們對其合法性仍然要進行審查。主要審查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范圍、程序與期限等。如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fā)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zhí)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技偵證據的法庭質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依照本節(jié)規(guī)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我的理解是,既然作為證據使用,那當然就應該經過庭審進行質證。只有非常非常特殊的情況,就是有法條后一句話的內容的情況,可以在庭外進行證據核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技偵證據就沒有在法庭上質過證,庭外有沒有核實,律師也不知道。庭外核實要不要律師參加?爭議也比較大。 我做過一個案子,在一審的庭審筆錄里面發(fā)現了案件材料中有技術偵查措施,但是沒有批準的手續(xù)。公訴人出示了該證據,沒有說明證明的目的,辯護人也沒有發(fā)表質證意見,也沒有說庭后核實之類的話。在二審的過程中,我們知道了有技楨證據,就不斷地給法官申請要看這份證據,法官說要給看,但直到開庭也沒有給我們看。我們在庭上就向公訴人要這份證據,既然你有就要出示(可能對我當事人有利),對不對?最后公訴人說,不作為證據提交,那我們也只好作罷。 |
|
|
來自: 昵稱40209780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