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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本草綱目》“火部藥”說起 《本草綱目》第六卷為“火部”,收載了燧火、桑柴火、炭火、蘆火、竹火、艾火、神針火、火針、燈火、燈花、燭燼11種在李時珍看來可以稱之為“藥物”的物類。綜觀這11種“火部藥”,大致可以分為三類:①熬煮藥物之火,如桑柴火、炭火、蘆火、竹火;②灸焫之火,如艾火、神針火、火針;③日常民生之火,如燧火、燈火、燈花、燭燼。嚴格意義上,可以稱之為藥物者只有燈火、燈花、燭燼3種[3]。 將“火”作為藥物分類的獨立部類,是李時珍的一個發(fā)明和創(chuàng)造,是《本草綱目》之前的本草書籍所未有的。正如李時珍所說:“水火所以養(yǎng)民,而民賴以生者也。本草醫(yī)方,皆知辨水而不知辨火,誠缺文哉?!辫b于“古先圣王之于火政,天人之間,用心亦切矣,而后世慢之”的狀況,于是“撰火之切于日用艾焫者,凡一十一種,為火部”。不僅如此,11種“火部藥”中,只有燈花取自《本草拾遺》,其他10種都是第一次收入本草書籍。 仔細閱讀《本草綱目·火部》還會發(fā)現(xiàn),其結(jié)構(gòu)與全書“諸品首以釋名,正名也;次以集解,解其出產(chǎn)、形狀、采取也;次以辨疑正誤,辨其可疑,正其謬誤也;次以修治,謹炮炙也;次以氣味,明性也;次以主治,錄功也;次以發(fā)明,疏義也;次以附方,著用也”的體例有著顯著的不同。首先,為了進一步解釋何以將“火”單獨列為一類,李時珍特意撰寫了《陽火陰火》一節(jié),這是《本草綱目》其他各部體例所沒有的;其次,11種“火部藥”全然沒有氣味記載,有的所謂的藥(如燧火)甚至沒有主治內(nèi)容;最后,《火部》論述最多的是“集解”和“發(fā)明”,李時珍廣泛收集了經(jīng)史子集百家的有關(guān)資料,這些內(nèi)容與其牽強地說是本草之學(xué),倒不如說它是儒家格物考證之學(xué)更為確切、更為合理、更為妥當(dāng)。 《本草綱目·火部》上述這些與全書相比顯得十分突兀和另類的地方,不得不引發(fā)我們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李時珍將“火”獨立列為一類的真實用意到底是什么呢? 2.《本草綱目》藥物分類法是五行與自然屬性分類的混合體 一般認為,歷代本草書籍關(guān)于藥物的分類體系有三種:①將藥物分為上、中、下的三品分類法;②按藥物的自然來源如草、木、蟲、獸、魚等的自然屬性分類法;③混合使用上述兩種方法的二重分類法。而對于《本草綱目》的藥物分類法,學(xué)術(shù)界大都認為是“從無生命到有生命、從簡單到復(fù)雜、從低等到高等的分類方法,大體與自然界發(fā)展的客觀實際相符合……與現(xiàn)代植物學(xué)相符合。把動物分成蟲、鱗、介、禽、獸五部,最后和人部銜接起來,這基本上是按照動物由低等到高等的進化順序加以排列的,大體上符合現(xiàn)代關(guān)于動物由單細胞至多細胞,由無脊椎動物至脊椎動物的進化觀點”[4];“在‘從賤至貴’‘從微至巨’的總體原則下,以‘振綱分目’‘析類區(qū)族’的方法對本草進行了新的分類,明確地將藥物分成無機物、植物、動物三大層次,并將人和動物區(qū)分。這一新的分類法,揭示了自然界從無機物到有機物、從無生命到有生命的自然進化過程。其所體現(xiàn)的生物進化思想比進化論的創(chuàng)立者達爾文要早近300年”[5]。其實,這些說法不僅未能窮盡李時珍之本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其本義。 李時珍在《本草綱目·凡例》中說:“舊本玉、石、水、土混同,諸蟲、鱗、介不別,或蟲入木部,或木入草部。今各列為部,首以水、火,次之以土,水、火為萬物之先,土為萬物之母也。次之以金、石,從土也。次之以草、谷、菜、果、木,從微至巨也。次之以服、器,從草、木也。次之以蟲、鱗、介、禽、獸,終之以人,從賤至貴也?!边@就是諸多學(xué)者力倡在李時珍的分類方法中有著“從微至巨”、“從賤至貴”的所謂生物進化論思想的主要依據(jù)之所在,但通觀全書,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李時珍是按照水、火、土、金、木這樣一條高于其他11部的五行分類法為主線來分部的。 如位列16部之首的“水部”,“舊本水類共三十二種,散見玉石部”,李時珍認為“水為萬化之源,土為萬物之母”,“然則水之性味,尤慎疾衛(wèi)生者之所當(dāng)潛心也”,故特將“水之關(guān)于藥食者,凡四十二種”集為1部,殿于篇首。將“水部”單獨列為一類與緊接下來的“火部”一樣,都是李時珍首開其端的。“土部”亦然,“舊本三十九種,散見玉石部”,但瀕湖先生認為“土者五行之主”,“其為德,至柔而剛,至靜有常,兼五行生萬物而不與其能”,為了構(gòu)建他的以五行為框架的本草分類體系,遂“集土屬六十一種為土部”。雖然《本草經(jīng)集注》、《新修本草》、《證類本草》都設(shè)有“玉石部”,舊本“共二百五十三種”,為使人清晰地認識到他的本草分類方法是以五行為架構(gòu)的一種嶄新體系,遂“并入二十八種,移三十二種入水部、三十九種入土部、三種入土器部、一種入介部、一種入人部”,“集其可以濟國卻病者一百六十一種為金石部”。將“木”作為藥物分類的獨立類別,始自《新修本草》,是按藥物的自然屬性而設(shè)立的一個部類。《本草綱目》的“木部”,表面看去,似乎也是如此。實則不然,李時珍在“木部”的前言中開宗明義就指出:“木乃植物,五行之一?!币徽Z道破了其實質(zhì)。并且進一步說:“喬木苞灌,根葉華實,堅脆美惡,各具太極。”于是將“舊本木部三品,共二百六十三種”,“并入二十五種,移一十四種入草部、二十九種入蔓草、三十一種入果部、三種入菜部、一十六種入器用部、二種入蟲部,自草部移入二種,外類、有名未用移入十一種”,“是為木部,凡一百八十種”。 綜上所述,《本草綱目》設(shè)立水部、火部、土部、金部、木部,顯然是在五行學(xué)說的影響和啟示下,將之運用于本草分類之中,并成為其主要框架體系的。水、火、土、金、木的排列順序,既不是五行相生的順序,也不是五行相克的序次,這又是李時珍的另一高明之處。不僅如此,李時珍也深知僅僅利用五行,是不能將眾多的藥物品種分成一個“物以類從,目隨綱舉”的分類體系的,于是他又將“木”這一包含了本草學(xué)全部植物藥的部類,進一步細分為草、谷、菜、果、木四部,并將“雖屬尾瑣,而倉猝值用,亦奏奇功”的“服帛器物”,“集其可備醫(yī)用者,凡七十九種,為服器部”,“從草、木也”。早在《荀子·王制》中就有云:“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币簿褪钦f,草、谷、菜、果、木、金、石等植物藥和動物藥可以歸屬于五行之中,但禽獸和人與之有著不同的特性,理應(yīng)另立門類,遂單獨設(shè)立蟲、鱗、介、禽、獸、人部。 在每一部類之下,再按照其自然屬性進一步分類,如水部分為天水、地水2類;金石部別為金、玉、石、鹵石4類;草部厘為山草、芳草、隰草、毒草、蔓草、水草、石草、苔類、雜草、有名未用10類;谷部劃為麻麥稻、稷粟、菽豆、造釀4類;菜部甄為葷辛、柔滑、蓏菜、水菜、芝栭5類;果部類為五果、山果、夷果、味、蓏、水果6類;木部分為香木、喬木、灌木、寓木、苞木、雜木6類;服器部析為服帛、器物2類;蟲部別為卵生、化生、濕生3類;鱗部厘為龍、蛇、魚、無鱗魚4類;介部劃為龜鱉、蚌蛤2類;禽部訂為水禽、原禽、林禽、山禽4類;獸部析為畜、獸、鼠、寓、怪5類。 總之,《本草綱目》藥物分類法的實質(zhì)是五行與自然屬性分類的混合體,通過上面的論述應(yīng)該得以澄清了。實際上,在《本草綱目》一書中,舉凡四氣五味、升降浮沉、歸經(jīng)、藥物功效等的解說,處處都是運用陰陽五行來說理立論的。限于篇幅,茲不贅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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