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哪些共同財產可以約定? 夫妻關系續(xù)存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兩類,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離婚后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認定,以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 一、法定共同財產 ?。ㄒ唬┓ǘü餐敭a的范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guī)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lián)合財產制等。根據(jù)我國新婚姻法規(guī)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guī)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guī)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ǘ┓ǘǚ蚱薰餐敭a特征 (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xù)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jīng)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具有時間性的。 ?。ǘ﹥H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xiàn)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二、約定共同財產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ǘ┊斒氯艘馑急硎菊鎸?/div> ?。ㄈ┊斒氯擞H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ㄋ模┎贿`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離婚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導讀: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除此以外還有以下原則: 1、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隨著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常常涉及生產資料。因此,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f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jīng)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 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體現(xiàn)。我國法律規(guī)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么,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 、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授權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人民法院要結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數(shù)量、財產的實際狀況、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和生活習慣經(jīng)濟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yǎng)經(jīng)濟幫助等聯(lián)系起來統(tǒng)盤考慮。同時,人民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后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5、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這是由我國當前婦女經(jīng)濟地位所決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割?!痘橐龇ā肥┬形迨陙恚覈鴭D女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顯提高,基本上實現(xiàn)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繼續(xù)保留“照顧女方”是沒有必要的。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種因素,婦女的經(jīng)濟地位、生活能力總體上相對較弱,男女經(jīng)濟地位短期內還不能實現(xiàn)完全平等。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實踐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則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離婚中處理財產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7、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應由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包括: (1)其父母所盡撫養(yǎng)義務供給的物品; (2)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3) 本人創(chuàng)作、表演、競技等所得的財產; (4) 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5)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財產。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無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財產只由負責撫養(yǎng)他的父或母代為管理。 以上是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您可以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作為參考,具體要如何分割你們的夫妻財產,還需要你們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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