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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張寅案考略

 Povetkin 2016-10-22

  張寅案即張寅大獄,也稱之為李福達案,結案于嘉靖六年(1527年)。至嘉隆之交,徐階利用《世宗遺詔》平反大禮、大獄,涉案官員應此復職恤錄。隆慶二年十月至隆慶三年間,龐尚鵬等煅鑄“李同”冤案,后以龐尚鵬上《以誅逆賊正國法以銷禍本事疏》,稱:李午初名福達,詐稱張寅,“復聞嘉靖四十五年四川妖賊蔡伯貫反逆就擒,狀招以山西李同為師,即李午之孫也,傳習白蓮教?!?span style="FONT-SIZE: 12px">[①]”由此而翻案。

  時人郭子章[②]、李詡[③]等質(zhì)疑龐論,吳瑞登《兩朝憲章錄》[④]、卜大有《皇明續(xù)記》[⑤]、支大綸《皇明永陵編年信史》[⑥]、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紀》[⑦]、等仍持張寅論。沈德符《萬歷野獲編》[⑧]、谷應泰《明史記事本末》[⑨]、張廷玉《明史》[⑩]、等則采龐疏之說,認為“是獄始明”。由于二種不同說法的并存,嚴重影響了人們對該案的客觀認知,探究張寅案真相,有助于澄清一些流傳已久的不實說法。張寅與反賊李福達二者身份是否同一的問題,是此案的焦點。龐尚鵬與常泰等人的奏疏至今存世,以這些第一手資料為線索,與其他傳世文獻相比照,可發(fā)現(xiàn)一些歷史細節(jié)。筆者梳理相關史料,爰成此篇,以期能收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隆慶“平反”運動中的龐尚鵬與張寅案

  嘉靖四十五年(1567年)十二月十四日,明世宗崩于乾清宮。首輔徐階夜與門人、侍讀學士張居正共謀,所草擬《世宗遺詔》猶如“罪己詔”,將先朝弊政歸咎于己死的世宗皇帝身上,推卸了自己的應負之責。又否定嘉靖先政,“凡先帝所去,如大禮大獄及建言得罪諸臣,悉起用之,不次超擢,立至公卿,其已死者悉為贈官蔭子?!?span style="FONT-SIZE: 12px">[11]隆慶改元開始了平反大禮、大獄運動,徐階的所作所為主要為達個人政治利益,洗刷自身劣跡,轉移視線,也籠絡了部分人心。次則報了當年張璁斥他為延平府推官的一箭之仇。

  隆慶元年(1567年)正月,吏部上報的“復職恤錄”名單,張寅案涉案官員御史馬錄、盧瓊、都御史李璋、大理寺左少卿徐文華、都給事中劉琦等人已名列其中[12]。八月,贈“刑部尚書顏頤壽為太子少?!?span style="FONT-SIZE: 12px">[13]給事中張逵、常泰俱贈光祿寺少卿[14]。九月,“追賜刑部尚書顏頤壽,祭葬如例”[15]。隆慶二年(1568年)十一月,復大理寺卿湯沐原職[16]。隆慶三年四月,復故刑部右侍郎王啟原職,賜照品級祭葬,給事中沈漢、王科、等人俱贈太常寺少卿[17]。……事隔四十余年,當事人多數(shù)已亡故。從恤錄實施的過程來看,時間跨度比較大,在這場反大獄運動中,龐尚鵬扮演了主力干將的角色。

  龐尚鵬(1524年-1581年),字少南,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進士,曾與羅嘉賓劾奏戚繼光、張四維、胡宗憲等人而出名,稱:“戚繼光剿賊無功,通番有跡,參將張四維不能邀截,縱寇復逞。”[18]隆慶元年九月,龐尚鵬與凌儒等人對武英殿大學士郭樸攻不止。郭樸曾經(jīng)指責徐階“謗先帝,可斬也[19]”,“龐尚鵬論樸員才使氣,無相臣體。上以樸先朝舊臣,雅稱慎靜,尚鵬言妄,不聽?!?span style="FONT-SIZE: 12px">[20]在連番攻擊后,郭樸只得致仕回籍,龐尚鵬升任大理右寺丞。隆慶二年(1568年)二月,擢為“右僉都御史”[21]。

  龐尚鵬以右僉都御史之職兼理九邊屯田,時在隆慶二年(1568年)九月八日?!睹鲗嶄洝仿c二年九月甲寅條有載:“九邊屯田歸并江北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總攝?!?span style="FONT-SIZE: 12px">[22]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完《清理鹽法疏》后,隨即開往遼左、趕赴邊關,開始他的巡歷九邊清理屯田之行?!?span style="FONT-SIZE: 12px">[23]九邊轄區(qū)相當遼闊,包括了遼東、薊州、宣府、大同、延綏、山西、寧夏、固原、甘肅九個邊防重鎮(zhèn)。巡歷至山西時,李同案發(fā),龐尚鵬以“欽差總督江北等處鹽法兼理九邊屯田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身份上《以誅逆賊正國法以銷禍本事疏》,聲稱白蓮教首李同供為李午之孫,要求朝廷對“凡未經(jīng)恤錄者”進行恤錄。龐疏言:

    臣自為書生時讀嘉靖初年《欽明大獄錄》,前后翻異若矛盾,然及詢諸海內(nèi)士大夫,乃知李午系山西太原府五臺縣人,本逆賊李鉞之侄,初名福達,因發(fā)戍迯歸竄居陜西洛川縣,倡白蓮教,聚眾稱亂攻殺長史,屠其城,后余黨盡滅,惟午變姓名占籍該府徐溝縣,詐稱張寅,納授太原左衛(wèi)指揮使,數(shù)被韓良相等詰其罪,悉夤緣脫免,已而,巡按山西監(jiān)察御史馬錄捕治之,午即賂武定侯郭勛移書請托,欲待以不死。錄飛章劾勛黨逆賊,執(zhí)其手書及午反狀以聞。[24]

從徐階到龐尚鵬,如此事件之發(fā)展,并非是自然之演進,乃出于有目的而為之。盡管龐疏經(jīng)過了精心編織,但仍有疑點。第一,龐尚鵬所謂詢諸海內(nèi)士大夫乃知“李午”是山西太原府五臺縣人,這與馬錄等涉案官員認為“李午”系山西崞縣人相左。龐尚鵬夸大其詞,此誤實為弄巧成拙。第二,屠城后的李午仍在老家太原府轄區(qū)內(nèi)居住,改名張寅,納授成為太原左衛(wèi)指揮使。但作為一個謀反重犯竟如此招搖過市,有悖常理;第三,龐尚鵬所說“巡按山西監(jiān)察御史馬錄捕治之”,也不符合實情,事實上張寅是自投官府。例如,嘉靖五年七月,馬錄黨聶賢等奏言:“山西太原府崞縣人李福達,……官司捕得其子大義、大禮,案治之,福達窘,乃身自抵?!?span style="FONT-SIZE: 12px">[25]可見龐尚鵬是有意污蔑,龐疏又言:

    逆賊李午與其親男李大仁、李大禮等乃脫然于法網(wǎng)之外,業(yè)有成案,人不敢復言。臣亦以事經(jīng)數(shù)十年,無從發(fā)其隱矣。近巡歷山西三關至安綏訪徐溝、洛川二縣,皆李午狼蹲之鄉(xiāng)也。質(zhì)知故老,益知其詳。復聞嘉靖四十五年四川妖賊蔡伯貫反逆就擒,狀招以山西李同為師,即李午之孫也,傳習白蓮教,自言為大唐子孫,當出世安民,結謀倡亂,扇惑人心。隨該四川撫按移文山西,捕李同下獄,反復按問,佐驗甚明,稱李大仁、李大禮,皆號為祖師。查刊該《大獄錄》姓名來歷,一一相同。則李午以妖術傳家,世為逆賊,別無可疑。今撫按衙門將李同等依律坐斬,題欽依聽秋后處決。臣復行山西按察司,取原發(fā)招由與《大獄錄》參對,彼此互見,不謀同符。[26]

觀龐尚鵬的巡歷路程是先東后西依次展開,受古代交通工具速度所限,加上系列行動,多需較長時間,此疏應已在隆慶三年。龐疏說“臣亦以事經(jīng)數(shù)十年了,無從發(fā)其隱矣”,聲明之前不能翻案的原因,大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意。又言“捕李同下獄,反復按問。”說明這位“李同”經(jīng)過多次審問,不肯服輸,但終被屈打成招。另外,據(jù)《明實錄》嘉靖四十五年正月戊午條載:“四川官兵討妖賊蔡伯貫等,擒之,降其眾七百余人?!?span style="FONT-SIZE: 12px">[27]又,《明實錄》嘉靖四十五年九月庚戌條載:“初,四川妖賊蔡伯貫等既擒,都御史劉自強摉捕其黨與數(shù)百人悉案殺之?!盵28]可確認蔡伯貫等擒獲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正月,悉案殺之于當年九月之前。而李同案發(fā)生在龐尚鵬于隆慶二年(1568年)九月八日兼理九邊之后的巡歷期間,與蔡伯貫就擒時間相隔了接近三年之久,這其中原因與目的則不言而喻。既稱狀招“李同”為師,所謂的邪教幕后老大李同也不可能悠然在家近三年,等待著龐尚鵬等人來抓。很顯然,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戚繼光、郭樸等身為官員,面對龐尚鵬的污蔑之詞尚且無可奈何,“李同”僅是一位平民,無異于一只待宰的羔羊。對于龐尚鵬翻案的真?zhèn)涡?,史家支大綸則一言道破:“龐尚鵬時閱四十稔,妖寇及縉紳當事者物故幾盡,又何從而訊其真?zhèn)魏酰轩i欺死鬼之無知,徼恩典以沽名,亦足丑也?!?span style="FONT-SIZE: 12px">[29]

  隆慶改元以來,冤案泛濫呈奔騰之勢,隆慶三年(1569年)七月,刑科給事中魏體明指出:“有司率泥成案,憚于平反,又多引嫌卻避,即在重辟,心知其冤而莫為伸理?!?span style="FONT-SIZE: 12px">[30]冤枉者即將處死,有司明知是冤案也坐視不管。九月初四日,刑部尚書毛愷借災言事:“今災異頻仍由刑獄冤濫所致,其弊有六,曰濫詞、曰濫拘、曰濫禁、曰濫刑、曰濫擬、濫罰,六者皆足以殃民生、召災異。宜嚴飭內(nèi)外諸司禁革,犯者以輕重黜罷。”[31]九月二十五日,刑科右給事中許天琦奏曰:“今刑獄之濫,其源有六:一則有司承上官意指,殺人媚人;一則傾任書吏,因公行威,舞文析律;一則以贓罰為名,多受民詞而陰濟其貪;一則干譽悅名之士,務苛察刻深謂之風力,雖心知其冤而莫之省;一則以威嚴恐喝,令民誣服而不敢訴;一則長吏教化不先,使民棄仁誼而死財利。故獄訟繁興。宜飭所司督責郡縣,務以仁明公恕、遏惡未形為急,毋相習為濫,以傷天地之和?!?span style="FONT-SIZE: 12px">[32]許天琦把“有司承上官意指而殺人媚人”放在首條一針見血予以痛斥,當時法紀已極度敗壞,法治徒具空文,在如此冤案叢生的黑暗環(huán)境下,在反大禮大獄運動的特殊時期里,煅鑄“李同”冤案用以推翻張寅案已不足為奇。

  冤獄泛濫的現(xiàn)象最終也引起了明穆宗的重視與警覺,隆慶三年(1569年)十二月十七日,龐尚鵬被罷職。“先是,巡按山西御史郜光春論劾總理屯鹽右僉都御史龐尚鵬心術狡猾、行事乖謬,乞賜罷斥”[33]。吏部尚書楊愽議留之,明穆宗言:“近來吏部不查各官賢否?應去應留,專事掩飾,殊為欺詐。于是,愽上自訟請解職,上以愽既引罪,令致仕,奪該司官俸半年,勒尚鵬閑住?!?span style="FONT-SIZE: 12px">[34]隆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穆宗詔高拱復起,隆慶四年(1570年)正月十八日高拱抵京,最終,未經(jīng)甄別的反大禮大獄運動被叫停。

  由上可見,徐階利用遺詔于隆慶元年正月開始平反恤錄涉案官員,龐尚鵬等煅煉“李同”案在隆慶二年(1568年)九月二十八日之后。一前一后,前后矛盾。但由于龐疏落款無日期等多方面原因,以致混淆視聽,以訛傳訛,形成了李同案事在嘉靖四十五年的輿論,縱使郭子章、支大綸也未能識破這一點。而另有史家更以此謬論供為恤錄憑證,如《明史》云:嘉靖“四十五年正月,四川大盜蔡伯貫就擒。自言學妖術于山西李同。所司檄山西,捕同下獄。同供為李午之孫,大禮之子,世習白蓮教,假稱唐裔,惑眾倡亂,與《大獄錄》姓名無異,同竟伏誅。暨穆宗即位。御史龐尚鵬言……乞追奪勛等官爵,優(yōu)恤馬錄諸人,以作忠良之氣。由是福達獄始明。[35]”《《明史記事本末·李福達之獄》的記述大抵相同。都將李同案放在穆宗即位恤錄之前,有意無意間突出了隆慶元年平反恤錄張寅案涉案官員是事出有據(jù),并頌為徐階、龐尚鵬之功,馬錄等儼然成正人君子,貶抑了張璁、桂萼等人。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又認為蔡伯貫“直至隆慶三年就擒”[36],這也是揣摩臆測的結果,此三文所述均背離史實,故皆不足取。

二、嘉靖張寅案始末

  張寅,山西太原府五臺縣人,其父張友明生前在北京工部替役,“后與秦太監(jiān)家贅為義女婿,在武定侯家往來”[37]。張寅從事“南北兩京并蘇杭徐州等處往來買賣”[38],兼作太原府周邊放帳。并置買了省城太原“太子府巷門面房八間”,在“五臺縣地名西村東冶、徐溝縣地名同戈鎮(zhèn)、太谷地名田受莊、小店莊俱有房屋地土”[39]。正德十四年(1519年),遇明王朝“預防虜患十分緊急缺乏錢糧事例”,張寅將長子張大仁納銀免歷起送赴部辦事,三子張大禮納充本布政司承差。正德十六年(1521年),遇“為措處銀兩接濟工程以便官民等事例”及“議處余剩劄付以濟營建宮室事例”,將次子張大義上納晉府候缺典膳,張寅亦上納山西太原左衛(wèi)指揮使職位[40]。以“遇事例”捐獻財物的方式換取官職,在古代山西晉商之中并不少見,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海峰,七十歲回家鄉(xiāng),“公歸者,因入資司,晨拜命為潼關衛(wèi)千戶”[41]。主要是出于追求社會聲譽與成就感而博取官職。

  張寅為人較節(jié)儉,因財物與三位徐溝縣人魏恭、常泰、薛良結仇。魏恭任陜西洛川縣典史,“因賒借馬匹,張寅不與,亦懷仇恨”[42]。常泰任戶科給事中,“先年在京中進士時,曾問張寅借銀,不與,后又將己女與張大禮子結親,先要銀一百兩,張大禮不肯,因此懷挾仇恨”[43]。薛良乃當?shù)責o賴,專一“教唆詞訟”,曾“借張寅銀一十五兩,累被張寅逼討,不與?!庇忠蜓α家蚣楸迫酥滤腊?,懷疑到張寅“唆使劉意(死者兄弟)告狀愈加仇恨”[44]

  “教唆詞訟”以告狀為生,在當時社會主要是通過誣告而謀利。這種現(xiàn)象在明代成化、弘治間已較為常見,例如,成化十一年(1475年),刑部等官員說:

    臣竊見近年以來,有等刁潑之徒,不務本等營運,惟以告狀為生,甚至將不干己人命等事,捏作干己。及將革前事情埋藏,改年月,捏作革后。及有開款三、五件者,有十余件者,牽告男婦三四十人或五六十人者。及至從人到官勘問,有監(jiān)三五個月者,有一二年者,其被害之人畏其牽纏,只得講和,用財買免。其無籍原告因而得財,方肯招回。[45]

又,弘治十一年(1498年)十一月,刑部題準一條相關新例時,述及了這樣的狀況:“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騙害良善,起滅詞訟,欺打平人,結成群黨,捏詞纏告,制縛官府不得行事?!?span style="FONT-SIZE: 12px">[46]教唆詞訟之輩結黨誣告之風對明代社會為害實為非淺,但法外用刑與官員不作為也是滋生冤案的溫床,如成化時,給事中白昂指出:“大理寺審錄,有詞稱冤人犯,駁回。在外衙門再問,多偏執(zhí)已見,不與辯明,或用非法重刑,鍛煉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加酷刑,雖有冤枉,不敢再言?!?span style="FONT-SIZE: 12px">[47]不法官員利用“教唆詞訟”之輩,不擇手段狼狽為奸,產(chǎn)生的危害性就更不可小覷。

  嘉靖三年(1524年),薛良聽聞“魏恭任洛川縣典史,曾被知州劉永振訪知福達改名李五,陜西謀反逃走又改名張寅,徐溝縣潛住”[48]。又見張寅長年于各處買賣,就妄將張寅作張英系反賊李五變易姓名,訐告張英帶領張大仁、大義、大禮、等人窩住惑眾。謀反在明朝是“十惡”之首罪,知而首告者將得到犯人的全部財產(chǎn)。明律規(guī)定:“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chǎn)、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chǎn)。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span style="FONT-SIZE: 12px">[49]薛良狀告張寅不僅只是仇恨,更有對于財富的渴望。巡撫都御史畢昭逮捕了張大義與張大禮。但大義、大禮認為是誣告,并具狀讓家人送官府告薛良先年威逼董米萬妻劉氏自縊身死等項已結案件,并指控魏恭之子魏槐與陜西鄜州知州劉永振等人朋盟誣陷“以無影妖言絕陷全家”[50]。魏槐、劉永振等的放風行為,應有借刀殺人之意。劉永振系太原縣人,與魏恭是上下級又是同鄉(xiāng)關系,太原縣與徐溝縣相鄰,包括崞縣、五臺縣,都屬明代太原府轄區(qū)。

  嘉靖四年(1525年)五月初二日,張寅投見畢昭,自訴名叫張寅,非張英,仍謄前詞具狀告薛良等人。巡撫都御史畢昭經(jīng)過密訪地方調(diào)查,口審,并拘人審問。俱不得洛川事情,也沒有人說張寅系李五緣由。將張寅送按察使李玨處作身體檢驗,也無薛良所稱李五“手脂生龍虎形左肋有朱砂字樣”[51]。六月,提魏槐到司省候聽理,魏槐稱只是曾與徐溝縣鄉(xiāng)親們敘說李五惑眾燒煉緣由,沒有與薛良說張寅即是李五。巡撫都御史畢昭審明此案后,因侍親于嘉靖四年(1525年)七月十二日離任。薛良與張寅又各具前詞赴告。七月二十日,“陜西抄送李五夥賊何蠻漢原招前來,及稱李五事內(nèi)人犯各病故,無憑開解”[52]。陜西反饋結果是沒有人能證明張寅與李五的關系,薛良又指張寅為李福達,早年跟隨崞縣反賊王良、李鉞謀反。經(jīng)李玨調(diào)查五臺縣知縣楊琦、文水縣縣丞署徐溝縣印曾巍、崞縣知縣仇相等人,又通據(jù)眾證及各縣結狀查審,認定薛良所告多虛,將前項情由逐節(jié)開款寫具揭貼尾后,開稱必是薛良因仇展轉捏告陷害。連人引赴都御史江潮處,后經(jīng)江潮復審,得出的結果與李玨相同。就將薛良責打發(fā)回,要將薛良問擬誣告謀反引例發(fā)口外為民[53]

  時張大仁在京不知事已勘明,與郭勛訴張寅事,郭勛寄信山西巡按御史馬錄為訟其冤。巡按御史的主要權責,一是考察糾劾地方官吏,二是斷理冤獄。嘉靖五年(1526年)五月因郭勛信函的到來,馬錄卻欲乘機利用張寅一案傾陷郭勛。因大禮議之故,反對派視郭勛為眼中釘肉中刺,他們無時不在搜索“劣跡”以供彈劾。馬錄游說江潮、李玨、李璋等人,與給事中常泰、刑部郎中劉仕(洛川縣人)等會面。于是,就附會薛良以張為李,以五為午,又采用了恐嚇、利誘、嚴刑威逼等手段使得多人證成張寅系反賊李福達[54],而“張為縣中鼎族,譜牒甚具,錄詆為偽,一切涂抹”,“科部暨鄺洛父老,皆附和同詞”[55]。醉翁之意不在酒,馬錄、常泰、劉琦、張逵、等交章彈劾郭勛黨逆罪,謂罪當連坐。世宗“詰責郭勛,勛乞恩輸罪囚為寅辯其枉,寅子大仁亦奏雪父枉。[56]”嘉靖五年(1526年)六月,戶科右給事中鄭一鵬所上《為糾劾事先該巡按山西監(jiān)察御史馬錄劾奏武定侯郭勛囑讬犯人張寅事情疏》,言:“陛下何惜一勛,不以法哉。如蒙伏望皇上大奮乾剛,將郭勛革去管事,重加罪譴。其張寅事仍行山西撫按衙門差官押解陜西撫按衙門審,系情真照依先題事例,明正典刑?!?span style="FONT-SIZE: 12px">[57]馬錄等人欲以雪片般地彈劾摧毀郭勛,他們認為張寅案全程由地方官員所撐控。

  世宗命系張寅等人來京集三法司會審,嘉靖六年(1527年)正月,張寅等押解到京,三法司于二月二十二日在京畿道審訊,世宗之前有令“戒毋狥私酷拷[58]”。刑部尚書顏頤壽在匯報審理結果時,言:“眾證明白,俱與原招相同。及審得李福達、李大義、李大禮、郭氏及伊親趙勝并高武、李景福、張子義等各言詞不同,支事掩飾,難結合無,候催陜西洛川縣干證人等到日,容臣等會問,通行用刑鞠審,取具歸一供詞,議擬情罪明白,奏請定奪。[59]”張寅等對洗雪冤情的渴望,到了顏頤壽口中成了“各言詞不同,支事掩飾”,顏頤壽不但無視張寅的冤情,見形勢不利于己,就說等陜西證人到日再審,并一味偏向馬錄之說,最后提出用刑鞠審的要求。

  張寅在京畿道被審訊之時,他的二十多位鄰里與友人不畏被謀反罪牽連的危險,從山西趕到北京為張寅伸冤。還沒等他們進北京城,戶科給事中常泰于嘉靖六年(1527年)二月二十六日上《為捕逆賊以正國法以絕禍本事疏》,大肆誣陷,言:

    又訪得李福達死黨二十余人,潛與大仁傳報消息,其間如魏慶、王玄、張公、吳保、張老人等廣攜財物,明住城外缸市李大仁屋內(nèi),朋同營救,輦轂之下豈賊黨縱橫之地!及照伊親薛濟、趙勝、楊拆等山西問擬供明,何冤可辯?乃令其家人薛奎、趙禮、賈文章扶同逆賊假稱分豁捏詞代辯,其情甚有可惡。[60]

常泰要將“反賊死黨”的罪名戴在這二十余人頭上,這樣不但可以阻止他們?yōu)閺堃煸?,還得依謀反罪處死,這招甚為毒辣。隆慶年間龐尚鵬炮制“李同”冤案時,疏中卻說:李福達“倡白蓮教,聚眾稱亂攻殺長史,屠其城,后余黨盡滅,惟午變姓名占籍該府徐溝縣,詐稱張寅,納授太原左衛(wèi)指揮使?!?span style="FONT-SIZE: 12px">[61]余黨盡滅,僅剩李福達一人。兩人雖極力誣張寅系反賊李福達,但卻自相矛盾。

  三月二十六日進行的審訊?!袄锢享n大善、高五說稱只知是張寅,徐溝縣同戈里住,正德六年置買莊田”,“趙勝說稱與他做親,是張寅”[62]。顏頤壽則仍執(zhí)前詞,對此,世宗言:

    顏頤壽等職掌刑名奉旨推問事情,不行從公審鞠,卻乃偏情回護,非止一端,且不查究。況薛良所訐事情已經(jīng)畢昭等委官勘問招誣,若今勘是實,原問官員俱該參究,你每緣何不將兩情虛心細審,輙欲扶同入人重罪,非朕恤刑之意,這一干人犯且都監(jiān)著,待齋祀畢日,拿在午門前,待朕親問。[63]

皇帝親自巡視監(jiān)獄直接察訊獄囚并非史無前例,魏明帝、晉武帝、北魏孝文帝、隋文帝、唐太宗、宋太宗等都曾有過親錄囚案之事。時任首輔楊一清以皇帝不親獄訟為理由勸阻了世宗。四月四日的再次審訊結果,顏頤壽等乃改擬張寅造妖言律,世宗認為:

    死刑大獄不可輕有出入,這起人犯,各官所問先后情詞不一,及著你每會問及多偏聽回護,不肯從公詳辨,謀反重罪先乃率意加人,今改擬妖言,亦不見追出妖書下落,這等含糊不明,有礙發(fā)落,必得原問原勘官員俱來質(zhì)證,方得明白,各犯且都牢固監(jiān)著。李玨、江潮、李璋吏部便推相應官更替。巡撫、兵部各差千戶一員前去,待各官交代,守催來京,畢昭也行文取來,原問三司官同并委官楊琦等都著山西接管巡按御史,差官拘送前來,馬錄既已交代,不見回京,錦衣衛(wèi)便差的當官校拿解來京,待各官俱到之日,奏請問理。[64]

沒有證據(jù)胡亂判為妖言罪,不妥。世宗認為顏頤壽等審案含糊不清,就命原問原勘官員畢昭、李玨、江潮、李璋等人入京作當面對質(zhì)。而馬錄久不見回京,當錦衣衛(wèi)百戶劉泰與旗校郭深等欲行山西時,獲得馬錄早已在北京城,“于大興隆寺僧人宋玉房內(nèi)潛住”[65]。對于當時的馬錄來說,不可能不關注事態(tài)的走勢,潛住期間與顏頤壽等官互相傳遞消息與商議對策的可能性難以排除。四月,有刑部主事唐樞上疏言:

     是時李玨因見薛良非良民,以見福達指龍虎形肋無朱砂字,又見五臺縣張子真戶內(nèi)實有張寅姓名,又見崞縣左廂都查無李伏答軍籍并李五名貫,遂茍且粗率,因小疑而誤大獄,據(jù)織智而釋元兇,殊不知五臺縣嘉靖元年黃冊始收,張寅父子入戶時,張寅年五十四歲,則張子名衛(wèi)輝店內(nèi)之交,可考而知矣,崞縣止有在城坊,李福達其行五,故又私稱李五,今改福達字為伏答,乃于左廂都追查,又以李五為實名,求其貫址,安可得耶?則軍籍之無查可考而知也,況福達既能妖書妖唱燒煉等事,安知其無妖術?若果有妖術,則龍虎形朱砂字亦不能盡?必薛良之誣矣?此第四疑之不當疑,可得而明矣。[66]

唐樞振振有詞地認為李玨斷案存在偏見,不能因薛良是個無賴就不相信他。張寅身上沒有龍虎形與朱砂字,那李福達既能妖書等事,怎么就知道李福達沒有妖術,既然有妖術那就可以盡,不應當去懷疑??商茦兴f的妖書也是無中生有,馬錄、顏頤壽等也沒找出妖書,唐樞已拿來當證據(jù)使用,并以妖書推出就有妖術,不知是什么樣的妖術?那就連唐樞自己也無法說清楚了。顯然,妖術能盡龍虎形與朱砂字之說,在現(xiàn)代人看來無疑是無稽之談。

  在李玨、李璋、江潮等人抵京之后,于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初三日,“仍會官廷訊,乃歸罪于薛良,言良原與張寅有隙,將李五妄作李福達,李福達妄作張寅,并無聚眾謀反,惑眾稱亂等情。[67]”至此,方證得張寅并不是什么反賊李福達。至于被誣詳情,仍需進一步審訊,世宗認為此案還欠明白,“怒三法司展轉支調(diào),但以一良當罪?!睂⑷孔镓煴M歸于薛良一人,也是不客觀的,應依法追責炮制冤案的官員。于是,“顏頤壽、劉玉、王啟、劉文莊、湯沐、顧佖、汪淵并聶賢、徐文華及江潮等,同各犯俱下三法司,署印官用刑推究,又原問官具言馬錄主張,所主何意,又錄言私囑書帖尚多”[68]。此案深入審理將涉及到處理一伙膽大妄為報復心理極強的官員,當時朝廷中能敢于得罪這股強勁勢力的人并不多。

  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初五日,世宗以諸臣不稱任使,乃命張璁攝都察院、桂萼攝刑部、方獻夫攝大理事,審理張寅案。經(jīng)過一番審訊,對張寅家族譜系及其親屬關系理清后,又“查得成化十八年山西黃冊內(nèi)有李福達名字,彼時方七歲,至弘治二年王良、李鉞謀反時,方十四歲,豈有謀反充軍山丹衛(wèi)之說也,計今嘉靖六年李福達年五十二,今張寅年已六十七,發(fā)就種種矣,何得以張寅即李福達也?”須發(fā)盡白的張寅比崞縣李福達大出十五歲。并“搜馬錄篋中有大學士賈詠、御史張英、都御史張仲賢、大理寺丞汪淵、工部侍郎閔楷私書[69]”,與馬錄等人所勾連的官員也大多浮出水面,最終“具得張寅被誣狀”[70],使馬錄等締黨陷害張寅一家的罪行暴露無遺,張璁等對該案依法進行了判決。九月初七日,經(jīng)世宗同意,后來,又將張寅案先后會問招稿集訂為一書,名《欽明大獄錄》頒布于世,以示刑罰之公。

  自經(jīng)隆慶年間龐尚鵬鬧劇之后,不少史家也并沒有因此被糊弄,仍能清醒地看待此案。吳瑞登云:“薛良之挾仇,張寅之受枉,馬錄故入人罪,顏頣壽扶同執(zhí)問。世宗令詔獄,寅得辨雪,錄乃遣戍。恤無辜正法律,其英明果斷蓋千載所無?!?span style="FONT-SIZE: 12px">[71] 支大倫評價張璁時,曰:“張寅大獄,盡割法吏之成案,活一家數(shù)十無辜之命,以摧蔽主植黨之奸,豈世俗??伈伈者埒哉!”[72]即便對大禮之臣極為仇視的徐學謨,言:“是役也,因大禮而成大獄。郭勛武夫,輒以議禮而受上寵信,頗驕恣無忌,目無旁人,如爭文武兩宴,雖其所執(zhí)為是,而士大夫已側目之矣,馬錄本非相知,何得以張寅事為囑,而錄又識事淺,遂欲摭拾張寅以傾勛,而內(nèi)外雷同,群然黨護,互相影射,無一指實,而坐人以謀反,忽改而為妖言。萼之獄詞,頗詳而核?!?span style="FONT-SIZE: 12px">[73]馬錄等人陰謀炮制冤獄,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間,玩火終自焚。而張璁、桂萼、方獻夫等人為民審冤,維護法律,勇于懲治囂張的犯官團伙,也理應得到公正的贊揚。

注釋:

  [①](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39-41頁。
  [②](清)談遷:《國榷》卷53,世宗嘉靖六年。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第3361頁。
  [③](明)李詡:《戒庵老人漫筆》卷8《論大獄》,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328頁。

  [④](明)吳瑞登:《兩朝憲章錄》卷3,嘉靖五年丙戍至六年丁亥止,《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編年類》,第537頁。

  [⑤](明)卜大有:《皇明續(xù)記》卷上,《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第11冊,北京出版社,第680頁。
  [⑥](明)支大綸:《皇明永陵編年信史》卷2,《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第76冊,齊魯書社,1997年,第54頁,第91頁。
  [⑦](明)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紀》卷1,《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 》,第10冊,北京出版社,第523頁。
  [⑧](明)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18《刑部·權臣述史》,上海古籍,2012年,第393頁。
  [⑨](清)谷應泰:《明史記事本末》卷56《李福達之獄》,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871頁。
  [⑩](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6《馬錄等傳》,湖南,岳麓書社,1996年校點本,第2997頁。
  [11](明)高拱:《掌銓題稿》卷1,轉引自《高拱全集·上》,中州古籍,2006年,第187頁。
  [12](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2,隆慶元年春正月壬戌。
  [13](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1,隆慶元年八月甲申。
  [14](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1,隆慶元年八月乙巳。
  [15](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2,隆慶元年九月丙子。
  [16](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26,隆慶二年十一月庚申。
  [17](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31,隆慶三年四月乙亥。
  [18](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474, 嘉靖三十八年七月戊子。
  [19](明)唐鶴征:《皇明輔世編》卷5《徐文貞階》,轉引自《高拱全集·下》,中州古籍,2006年,第1477頁。
  [20](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2,隆慶元年九月甲戌。
  [21](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7,隆慶二年二月癸卯。
  [22](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24,隆慶二年九月甲寅。
  [23]鄧智華:《龐尚鵬清理九邊屯田考》,《青海社會科學》2008年第1期。
  [24](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39-41頁。
  [25](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66,嘉靖五年七月丙戌。
  [26](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39-41頁。
  [27](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554,嘉靖四十五年正月戊午。
  [28](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562,嘉靖四十五年九月庚戌。
  [29](明)支大綸:《皇明永陵編年信史》卷2,《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第76冊,齊魯書社,1997年,第54頁,第91頁。

  [30](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35,隆慶三年七月辛丑。
  [31](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37,隆慶三年九月甲戌。
  [32](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37,隆慶三年九月丁未。

  [33](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4,隆慶三年十二月乙卯。
  [34](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4,隆慶三年十二月乙卯。
  [35](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6《馬錄等傳》,湖南,岳麓書社1996年校點本,第2997頁。
  [36](明)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18《刑部·權臣述史》,上海古籍,2012年,第393頁。

  [37](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88頁。
  [38](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88頁。
  [39](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54頁。
  [40](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四庫未收書輯刊》,壹輯·拾伍冊,北京出版社,上卷,第648頁,下卷,第689頁。
  [41](明)張四維:《條麓堂集》卷21《海峰王公七十榮歸序》,明萬歷二十三年張?zhí)┽缈瘫?,《續(xù)修四庫全書·集部別集類》,第600頁。
  [42](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89頁。
  [43](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93頁。
  [44](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89頁。
  [45]《皇明條法事類纂》卷39《陳言事》,第582頁。
  [46]黃彰?。骸睹鞔衫齾R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年版,第884頁。
  [47](清)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50《大理寺》,北京古籍校點本,1992年版,第1071頁。
  [48](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上卷,北京出版社,《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第649頁。
  [49](明)李東陽等:《大明會典》卷168,《律例九·刑律一》。
  [50](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49頁。
  [51](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91頁。
  [52](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91頁。
  [53](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92頁。
  [54](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94-695頁。
  [55](明)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紀》卷1,《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第10冊,北京出版社,第523頁。
  [56](明)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紀》卷1,《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第10冊,北京出版社,第523頁。
  [57](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20,《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88頁。
  [58](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72,嘉靖六年正月甲午。
  [59](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59頁。
  [60](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24頁。
  [61](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39-41頁。
  [62](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61頁。
  [63](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62頁。
  [64](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74頁。
  [65](明)不著輯者:《欽明大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版社,第676頁。
  [66](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23頁。
  [67](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80,嘉靖六年九月壬午。
  [68](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80,嘉靖六年九月壬午。

  [69](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80,嘉靖六年九月壬午。

  [70](明)卜大有:《皇明續(xù)記》卷上,《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第11冊,北京出版社,第680頁。
  [71](明)吳瑞登:《兩朝憲章錄》卷3,嘉靖五年丙戍至六年丁亥止,《續(xù)修四庫全書·史部編年類》,第537頁。

  [72](明)支大綸:《皇明永陵編年信史》卷2,《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第76冊,齊魯書社,1997年,第91頁。
  [73](明)徐學謨:《世廟識余錄》卷4,臺灣,國風出版社,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九月十日,第112-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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