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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案多人少問題,提高訴訟效率,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正式作出《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qū)選擇對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情節(jié)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進一步簡化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相關訴訟程序。 《決定》特別強調,試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由此可見,立法機關的基本態(tài)度是提高效率不得以損害司法公正為代價,提高效率要受制于司法公正。 《決定》要求兩高制定具體的試點辦法,報立法機關備案。試點期限為兩年。試點期間,兩高要向立法機關作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后,根據(jù)情況來決定修改法律或者恢復實施原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決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8月22日發(fā)布了《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于刑事速裁程序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正式啟動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試點。 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立法機關作了《關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報告認為,刑事速裁程序試點以來,達到了刑事訴訟效率明顯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充分體現(xiàn)、當事人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促進司法改革整體推進的明顯效果。專家學者也對此基本持肯定意見。 本人作為一名律師,從事刑事辯護多年,但此前并未接手過速裁案件的辯護(有些案件公訴機關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但終因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等各方面的原因導致改變了程序),本人對于刑事速裁程序的了解也主要通過網(wǎng)絡的公開宣傳,對此的態(tài)度也和大家基本一致。但是,在2015年底承辦了一起刑事速裁案件后,引起了本人對刑事速裁程序的深刻反思,改變了本人對刑事速裁程序的態(tài)度。 這個案件比較簡單。劉某和賈某晚上在酒店喝啤酒,喝著喝著酒沒了,劉某說出去再買幾瓶,就出去開車買了幾瓶啤酒,在回來路上劉某迷路了,加上當天沒休息好,就迷迷瞪瞪撞在了路邊的橋墩上了,劉某又在車上喝了一些啤酒,接著趴在方向盤上睡了。第二天早上,巡邏警察發(fā)現(xiàn)劉某有酒后駕駛的嫌疑,通知交警出警,經(jīng)吹氣檢測酒精含量208mg/ml,經(jīng)血液檢測酒精含量為261mg/ml。于是,劉某被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拘留,后被訴至法院。 從本案的基本情況來看,檢測結果無法證明是駕駛時的酒精含量,駕駛結束后無論如何喝,都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不是正在駕駛時當場查獲的,駕駛時的酒精含量應當?shù)陀趯嶋H檢測的酒精含量,因此從證據(jù)上來看,事實并不是特別清楚,證據(jù)并不確實、充分。但是承辦檢察官聽不進去辯護律師這些話,她于是繞開律師單獨與被告人溝通,說適用速裁程序就輕判,言外之意是你不同意就建議重判你。劉某哪見過這個陣仗,在承辦檢察官連哄帶嚇的情況下,就同意了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鑒于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是拘役三至四個月,但口頭承諾是拘役三個月,我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覺得拘役三個月是適當?shù)模蔷幸鬯膫€月就偏重了,也就沒有反對。 正式開庭時,法官只問了律師一個問題,對適用速裁程序有無異議,然后在宣讀起訴書后,不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直接進入最后陳述,當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劉某拘役四個月。 從審判程序來看,上述做法是符合《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那么問題就來了: (1)沒有法庭調查、沒有法庭辯論,還叫審判程序嗎?審判本來就是控辯雙方依法平等對抗、法院依法居中裁判的訴訟活動?,F(xiàn)在簡化成法院對檢察院的單純蓋章確認,還有演戲的必要嗎?直接取消法院審判算了。而《刑事訴訟法》二次修正前的簡易程序和“被告人認罪程序”只是不再對定罪部分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控辯雙方可以就量刑問題進行辯論,法官最后居中裁判。應當說,這才是符合《決定》的試點。因此,現(xiàn)在的做法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如前所述,立法機關的《決定》只是授權兩高簡化訴訟程序,如縮短辦案期限、送達時限、簡化證據(jù)出示方式、針對爭議問題調查、辯論、當庭宣判等方面,但是還是必須要保持訴訟構造,而堅決不允許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眾所周知,律師只提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意見,不讓律師實質性的參與程序,很難做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不要說充分保障了。因此,僅保障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只是最基本的保障,而讓辯護律師實質地參與程序,才能算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當下,刑事案件整體辯護率低于30%的今天強調這一點尤為重要。 (2)根據(jù)司法實踐,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審時間平均五到十分鐘,實際上大多五分鐘,宣布法庭紀律、核實一下當事人身份、宣布權利義務、宣讀起訴書后時間就差不多了,最后陳述和宣判只占用了極少的時間,太快了,以前的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審一般也不過是二十到三分鐘,五分鐘能保證司法公正嗎?能夠讓公眾樹立對法律的尊重嗎?就算殺只雞、烙一張餅也不只五分鐘吧? (3)目前,很多公檢法辦案人員只是單純?yōu)榱送七M程序而推進,時間緊急,往往沒時間聽取律師意見,甚至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根本沒有司法公正的念頭,往往覺得差不多就行了。 當然,本人挑了那么多毛病,是不是就一定堅決反對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呢?我本人是主張對刑事速裁程序進行改造的。 (1)借鑒刑事和解程序的思路,正式建立認罪協(xié)商機制,將律師和當事人與公訴機關的協(xié)商引入審查起訴階段,將辯護的實質性工作放在審查起訴階段,只要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可以充分體現(xiàn)從寬,這也符合中央關于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改革方向。具體設想有兩個方面: 一是擴大程序適用的范圍,目前為止,刑事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偏窄,本人建議凡是基層法院審判的案件除涉及暴力犯罪應判處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貪污賄賂犯罪、贖職犯罪等,原則上允許控辯雙方認罪協(xié)商,但是有礙司法公正的個別案件,公訴機關可不接受認罪協(xié)商。 二是對于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在案證據(jù)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的,可以允許控辯雙方認罪協(xié)商。如此一來,既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又可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避免因錯判導致對司法公正的傷害。 對于以上方面的案件,法官主要從認罪的自愿性、對于認罪后果的認知性等方面予以審查,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符合條件的,裁決采納認罪協(xié)商意見。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認罪協(xié)商案件,必須保障有律師的參與,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 (2)從節(jié)約時間與簡化程序上下功夫。提高效率需從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huán)節(jié)共同發(fā)力,偵查環(huán)節(jié)原則上限定于一至二周之內,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限制于一周內,審判環(huán)節(jié)要求當庭判決,偵查、起訴階段可以充分協(xié)商,審判階段對定性不持異議,僅限于量刑辯護,完全可以做到公正與效率相統(tǒng)一。 (3)刑事和解程序主要是被告人一方與被害人一方交易,但是,只應當允許當事人影響程序而不允許當事人控制程序,尤其是避免雙方因感情用事造成司法不公正,因此,認罪協(xié)商程序應當是控辯雙方的交易,可以考慮刑事和解納入認罪認罰協(xié)商程序,更為周全,更加全面。 總之,應當建立律師主導、當事人自愿、依法協(xié)商、依法審查、尊重控辯協(xié)商意見的認罪認罰協(xié)商意見,平衡國家干預與當事人自由之間的關系,更加充分地尊重人權、保障自由。 本文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盈”辯護團隊核心律師、辦案質量中心主任辛本華律師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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