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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按: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作為債權的擔保。存單質押,即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存單質押糾紛往往涉及出質人、質權人、開具銀行等多方當事人的權益。本文總體上以法律依據、參考案例、實務要點三個部分,對存單質押糾紛的相關裁判規(guī)則作了系統(tǒng)整理、歸納與提煉,力求全面反映最高裁判機關對于此類糾紛的基本解決思路,以饗讀者。 來源:文法書院〔ID:xzx-lawyer〕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二)債券、存款單。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0號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8日法釋〔2000〕44號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一百條 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fā)銀行核押后又受理掛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第一百零二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釋〔1997〕8號公布,自1997年12月13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八條 對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
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該存單持有人與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利用存單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存單持有人對侵犯他人財產權承擔賠償責任,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因其過錯致他人財產權受損,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上有重大過失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僅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存單虛假而接受存單質押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出質的,即便存單系偽造、變造、虛開,質押合同均為有效,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5.《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2007年7月3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二條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以下統(tǒng)稱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定期存單作質押,從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由借款人償還本息的貸款業(yè)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為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職業(yè)。
第四條 作為質押品的定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
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質押品。
第五條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單作質押的小額貸款(以下統(tǒng)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存單開戶銀行可授權辦理儲蓄業(yè)務的營業(yè)網點直接受理并發(fā)放。
各商業(yè)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行實際,確定前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額度。
第六條 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fā)生權利瑕疵的情形。對于借款人以公開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fā)放貸款。
第七條 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存單質押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存單本金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各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
第八條 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分筆發(fā)放的貸款除外。
第九條 存單質押貸款利率按國家利率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十條 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請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應當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按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但累計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
第十一條 質押存單存期內按正常存款利率計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時,停止取息。
第十二條 憑預留印鑒或密碼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須向發(fā)放貸款的銀行提供印鑒或密碼;以憑有效身份證明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應轉為憑印鑒或密碼支取,否則銀行有權拒絕發(fā)放貸款。
以存單作質押申請貸款時,出質人應委托貸款行申請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中訂立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質押條款。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姓名(名稱)、住址或營業(yè)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定期存單確認情況;
(六)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存續(xù)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存單。
第十六條 出質人和貸款人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存單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貸款人可繼續(xù)保管質押存單,在存單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
第十七條 存單開戶行(以下簡稱存款行)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及質押合同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xù),并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妥善管理質押存單及出質人提供的預留印簽或密碼。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由貸款人承擔責任。
用于質押的定期存單在質押期間丟失、毀損的,貸款人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并與出質人共同向存款開戶行申請掛失、補辦。補辦的存單仍應繼續(xù)作為質物。
質押存單的掛失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口頭或函電形式,但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xù)。
申請掛失時,除出質人應按規(guī)定提交的申請資料外,貸款人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質押合同副本。
掛失生效,原定期存單所載的金額及利息應繼續(xù)作為出質資產。
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
第十九條 質押存續(xù)期間如出質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戶和繼承手續(xù),并繼續(xù)履行原出質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第二十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償還質押貸款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的定期存單退還出質人,并及時到存單開戶行辦理登記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后,出質人憑存單保管收據取回質押存單。若出質人將存單保管收據丟失,由出質人、借款人共同出具書面證明,并憑合法身份證明到貸款行取回質押存單。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依第十六條的約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處分質押的定期存單:
(一)質押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貸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貸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質人被宣告破產的;
(四)借款人或出質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 質押合同、貸款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各方當事人均可按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存款行出具虛假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或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確認書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存款行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質物進行確認,或者貸款行接受未經確認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質押的,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貸款人不按規(guī)定及時向出質人退回個人定期儲蓄存單或在質押存續(xù)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并掛失的,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商業(yè)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銀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zhèn)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辦理個人存單質押貸款業(yè)務適用本辦法。
6.《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guī)定》(2007年7月3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單位包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單位定期存單是指借款人為辦理質押貸款而委托貸款人依據開戶證實書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存款行)申請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
單位定期存單只能以質押貸款為目的開立和使用。
單位在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時,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金融機構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對開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開立、使用單位定期存單的管理。
第五條 借款人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除按其他有關規(guī)定提交文件、資料外,還應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開戶證實書,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開戶證實書;
(二)存款人委托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托書;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鑒或密碼。
開戶證實書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應同時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為質押貸款目的而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xié)議書。
第六條 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托書一并提交給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和確認書。
貸款人經審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委托書及時退還給借款人。
第七條 存款行收到貸款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后,應認真審查開戶證實書是否真實,存款人與本行是否存在真實的存款關系,以及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申請書上的預留印鑒或提供的密碼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時預留的印鑒或密碼一致。必要時,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實有關情況。
第八條 存款行經過審查認為開戶證實書證明的存款屬實的,應保留開戶證實書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xié)議書,并在收到貸款人的有關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開具單位定期存單。
存款行不得開具沒有存款關系的虛假單位定期存單或與真實存款情況不一致的單位定期存單。
第九條 存款行在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同時,應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確認后認為存單內容真實的,應出具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確認書應由存款行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與單位定期存單一并遞交給貸款人。
第十條 存款行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的內容包括:
(一)單位定期存單所載開立機構、戶名、賬號、存款數額、存單號碼、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實準確;
(二)借款人提供的預留印鑒或密碼是否一致;
(三)需要確認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存款行經過審查,發(fā)現開戶證實書所載事項與賬戶記載不符的,不得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并及時告知貸款人,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第十二條 經確認后的單位定期存單用于貸款質押時,其質押的貸款數額一般不超過確認數額的90%.各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貸款人不得接受未經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作為貸款的擔保。
第十四條 貸款人對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預留印鑒和密碼等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丟失、毀損或泄密的,由貸款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訂立質押條款的,質押條款應符合本章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名稱、住址或營業(yè)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單位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賬戶、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存款行是否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了確認;
(六)單位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質押合同應當由出質人和貸款人簽章。簽章為其法定代表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質押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款項。
第十九條 出質人和貸款人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約履行合同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第二十條 存款行應對其開具并經過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登記備查,并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材料。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被退回時,也應及時登記注銷。
第二十一條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償還所擔保的貸款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退還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單位定期存單后,應將開戶證實書退還貸款人并由貸款人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依法定方式處分單位定期存單:
(一)質押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貸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貸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條 有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和出質人可以協(xié)議以單位定期存單兌現或以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處分單位定期存單。以單位定期存單兌現時,貸款人應向存款行提交單位定期存單和其與出質人的協(xié)議。
單位定期存單處分所得不足償付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款項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另行追償;償還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款項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應當退還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質押存單期限先于貸款期限屆滿的,貸款人可以提前兌現存單,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兌現的款項提前清償借款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提存的具體辦法由各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確定。
貸款期限先于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履行其債務的,貸款人可以繼續(xù)保管定期存單,在存單期限屆滿時兌現用于抵償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經與出質人協(xié)商一致,貸款人提前兌現或提前支取的,應向存款行提供單位定期存單、質押合同、需要提前兌現或提前支取的有關協(xié)議。
第二十七條 用于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項下的款項在質押期間被司法機關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機關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的,貸款人應當在處分此定期存款時優(yōu)先受償。
第二十八條 用于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在質押期間丟失,貸款人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并申請掛失;單位定期存單毀損的,貸款人應持有關證明申請補辦。
質押期間,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申請掛失時,應向存款行提交掛失申請書,并提供貸款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質押合同副本。
掛失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口頭或函電形式,但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xù)。
掛失生效,原單位定期存單所載的金額及利息應繼續(xù)作為出質資產。
第三十條 出質人合并、分立或債權債務發(fā)生變更時,貸款人仍然擁有單位定期存單所代表的質權。
第三十一條 存款行出具虛假的單位定期存單或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存款行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存款行不按本規(guī)定對質物進行確認或貸款行接受未經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的,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不按規(guī)定及時向存款行退回單位定期存單的,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質押貸款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際結算和融資活動中需用單位定期存單作質押擔保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吉林市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2003年1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21號公布,答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節(jié)錄)
吉林市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以下簡稱商業(yè)銀行)因為貸出款項,并通過存單質押而取得了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以下簡稱交通銀行)出具的存單。依照本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案商業(yè)銀行以存單質押請求兌付而起訴,應屬存單糾紛案件。商業(yè)銀行在接受出質存單后向交通銀行進行了核押,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質押合同有效,交通銀行應承擔本案所涉存單的兌付責任。但應以該存單質押的債權為限。
【參考案例】
1.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質的存單形式要件完備,質權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金融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河南省安陽汽車運輸總公司訴河南省林州市臨淇鎮(zhèn)臨淇信用合作社南莊分社、河南省林州市臨淇鎮(zhèn)臨淇信用合作社質押存單兌付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質的存單格式及單位印章等存單形式要件完備,即對外產生法律約束力,質權人對此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有足夠理由相信該存單的真實性的,金融機構應承擔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8年第2期(總第54期)。
2.以存單出質未經開具該存單的銀行核押的,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中國工商銀行蠡縣工行與石家莊市商業(yè)銀行維明街支行、石家莊市金秋實業(yè)開發(fā)公司質押存單貸款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對出質存單進行核押的意義在于使存單的真實性得到存單開具機構的再確認,從而使存單成為具有完全權利內容的權利證書,但法律未規(guī)定核押是簽訂質押擔保合同的必經程序,故銀行未對存單進行核押,不具有過錯,亦不影響質押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載沈德詠主編:《立案工作指導與參考》2003年第2卷(總第3卷)。
3.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人有重大過失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僅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訴山東省華興摩托車有限責任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存單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監(jiān)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有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對出質存單的形式要件未予充分注意,未采取向出具存單的銀行核押或詢問等有效措施,應當認定對簽訂無效質押合同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上有重大過失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僅對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因存單質押合同無效而導致質權落空所產生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見李京平:《存單法律關系真實、合法與否與金融機構之民事責任的關系以及存單另行質押后質押權是否成立——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及山東省華興摩托車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華興企業(yè)集團總公司借款擔保糾紛與存單糾紛兩再審案》,載宋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裁判規(guī)范與案例指導·第二卷(2011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9—322頁。
4.接受注明“不得質押”字樣的存單出質的,不享有存單質權。
——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市冶金運輸總公司、北京泰宏國際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存單明確注明不得抵押或質押內容,債權人對此明知仍接受設定質押的,則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不應享有存單質押權。
案例索引:見劉京香:《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市冶金運輸總公司、北京泰宏國際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載姜興長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04年第2輯(總第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頁。
5.存單出質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質押合同有效。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與胡波、武漢美西鞋業(yè)有限公司存單質押合同糾紛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鄂民監(jiān)二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在存單質押合同糾紛中,即使存單持有人并非存單所有權人,但經查實,存單質押權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上無過失,且有理由相信存單持有人有代理權限進行存單質押,則存單質押的行為符合《合同法》表見代理的相關規(guī)定,該存單質押合同應為合法有效。存單所有人以未授權為由要求確認該代理行為無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見熊彥:《表見代理適用于存單質押合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與胡波、武漢美西鞋業(yè)有限公司存單質押合同糾紛案》,載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編:《全國法院再審典型案例評注(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52—556頁。
6.以違法行為產生的存單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山東省華興摩托車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華興企業(yè)集團總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出質人以存單向金融機構提供質押擔保,該存單雖各項要素齊全,印鑒真實,形式合法,但該存單系基于違法行為產生的,存款人與存款銀行之間沒有實際存款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關于“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有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的規(guī)定,應認定以該存單為質押物的權利質押合同無效。
案例索引:見李京平:《存單法律關系真實、合法與否與金融機構之民事責任的關系以及存單另行質押后質押權是否成立——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及山東省華興摩托車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華興企業(yè)集團總公司借款擔保糾紛與存單糾紛兩再審案》,載宋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裁判規(guī)范與案例指導·第二卷(2011年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9—322頁。
7.存單出質經金融機構核押的,金融機構應承擔向質權人兌付該存單的責任。
——中國農業(yè)銀行北京市豐臺區(qū)支行與上海銀豐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北京萬翔實業(yè)總公司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以經過出具存單的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進行質押的,不得以存款關系的瑕疵對抗質權人,質權人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行使質權。即只要存單經過出具的金融機構核押以后而出質的,盡管確實沒有實際上的存款關系或者實際存款數額與存單上記載的不一致,也應當確定質押合同有效,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案例索引:載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2002年第2卷(總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8.存單所載款項系公款私存的,不影響該存單質押的效力。
——河南省洛陽市商業(yè)銀行丹城路支行訴中國建設銀行山西省長治市支行等貸款擔保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經終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出質人以存單為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存款行以存單項下的款項系公款私存為理由拒絕向質權人付款,因是否公款私存并不影響質押的效力,故存款行應以存單項下的款項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書(200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308頁。
9.存單質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未將存單質押告知出具存單的銀行,銀行對該存單被掛失或者被扣收出質人拖欠該銀行的逾期貸款,不承擔責任。
——交通銀行長沙分行黃興支行與中國農業(yè)銀行長沙市分行等抵押擔保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1996〕經終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出質人將其定期儲蓄存單交給質權人提供質押,其先后兩次在未告知出具存單的銀行該存折已經質押給質權人的情況下,要求該銀行直接在其存款賬卡上扣款,并將設定質押交付給質權人的存折故意申請辦理存折掛失,對該存款最終全部被出具存單的銀行扣收了出質人拖欠該行的逾期貸款,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出具存單的銀行并不知道存單、存折已經質押給質權人,質權人與出質人均未作出存單、存折已作質押的書面聲明,因此,出具存單的銀行對該存單、存折作為“質物”產生的后果不承擔義務。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154頁。
10.債權人對出質的存單審核不細,對存單質押無效導致的自身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桐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實業(yè)信用社訴中國工商銀行桐城市支行、李光輝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終字第0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債務人持戶名系他人的存單為自己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債權人在未經審核出質人真實身份及出質是否為出質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即接受存單質押,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又不能以質押的存單項下的款項優(yōu)先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索引:見沈光明:《桐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實業(yè)信用社訴中國工商銀行桐城市支行存單案》,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6年第3輯(總第5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331頁。
11.不持有存單原件的一方當事人主張存單質權的,依法不應支持。
——瑞麗市姐告渝瑞實業(yè)總公司重慶分公司與中國農業(yè)銀行重慶市大渡口支行存單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權利質押關系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而且以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作為生效要件。在雙方當事人對同一存單均主張質押權利時,對于不持有存單原件的一方,即使能夠證明出質人已對其作出質押擔保的意思表示,亦因缺乏權利憑證交付的生效要件,而使質押關系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編著:《最后的裁判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疑難百案再審實錄(擔保與金融案件卷)》,中國長安出版社2007年版,第91—96頁。
12.存單質押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質權人可以直接兌付、扣劃存款的,應認定合法有效。
——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中心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營業(yè)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長江支行存單質押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因《物權法》、《擔保法》對存單質押的質權人實現其質權的方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質權人可以直接兌付、扣劃存款,則開具出質存單的銀行應質權人的要求兌付存單后,在無其他導致質押合同無效因素的情況下,出質人請求認定兌付、扣劃行為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見雷繼平:《質權人未通知出質人直接扣劃出質存單項下的存款是否構成侵權》,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民商事審判指導》2008年第2輯(總第1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4頁。
13.質權人的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直接向已對質押存單核押的金融機構要求兌付,該金融機構拒絕兌付導致質權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山西省中孚租賃有限公司與山西省婁煩縣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太原市商業(yè)銀行北大街支行借款擔保糾紛再審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質權人的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對質押的存單進行處分即兌付存款來實現債權的,依法應予支持;質押的存單已經核押的,質權人可以直接向核押該存單的金融機構要求兌付,質權人行使該項權利可不依賴出質人而獨立行使,對質押存單核押的金融機構依法應向質權人兌付該存單所記載的存款本息,其拒絕兌付導致借款逾期,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見吉瑞田、郭志榮:《太原市商業(yè)銀行北大街支行與山西省婁煩縣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山西省中孚租賃有限公司借款擔保糾紛再審案——金融機構應對經過其核押的質押存單承擔兌付貴責任》,載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編:《審判監(jiān)督指導》2006年第1輯(總第1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125頁。
【實務要點】
1.存單出質應當通知存單債務人。
適用解析:存單質押的實質屬于債權出質,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轉讓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段餀喾ā芬?guī)定存單質押應在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存單后方才生效,并未規(guī)定以存單等債權憑證出質時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由于存單的性質決定,其兌付方式與喪失補救具有不同于票據及其他權利憑證的特點。因此,存單出質應當通知存單債務人,即第三債務人,使其知道存單已經質押的事實,以此保護存單質權人的利益。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61頁。
2.以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出質的,即便存單系偽造、變造、虛開,質押合同均為有效,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適用解析:存單核押是指質權人將存單質押的情況告知金融機構,并就存單真實性向金融機構咨詢,金融機構對存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存單上或以其他方式簽章的行為。存單的質押并不需要經過核押這個程序,但核押具有獨特的法律意義。存單質押屬于權利質押,權利的存在依賴于義務入的承諾,存單開出行核押存單即等同于承諾存單所記載的債務,權利即被視為存在。依《擔保法》第七十七條關于存單質押的規(guī)定,義務人核押存單后,不得向存款人支付存單上的款項,更不能接受存款人的掛失,而負有向質權人的“兌現義務”。
要點索引:見曹士兵:《關于核押的法律意義和構成要件》,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2002年第1卷(總第1卷),第83—86頁;另見“中國工商銀行始興縣支行與中國建設銀行黔西縣支行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經終字第197號),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卷,第137—138頁。
3.存單出質經簽發(fā)銀行進行核押或者登記的,再行掛失造成存款流失的,簽發(fā)銀行應承擔民事責任。
適用解析:為防止存單出質后,出質人又到存單簽發(fā)行掛失而使質權落空,以存單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押合同自存單交付之日起生效。存單出質經簽發(fā)銀行進行核押或者登記的,再行掛失造成存款流失的,簽發(fā)銀行應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背書質押的存款單,不得對抗第三人。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61頁。
4.以虛開的存款單進行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
適用解析:虛開的存款單指由金融機構出具但無實際存款內容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真實存款單。認定此類質押關系無效的主要理由是,出質債權自始不存在,以自始不存在的標的訂立的合同屬于自始無效合同。對于此類糾紛的實務處理方法:接受存款單質押的債權人明知存款單為虛開而接受的,金融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接受存款單質押的債權人在審查存款單的真實性上有重大過失的,金融機構的責任相應減輕,僅在出質人之后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接受存款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款單真實性上的重大過失,是指存款單的真實性上存在明顯瑕疵,相對人因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未能發(fā)現的情形。
要點索引:見曹士兵著:《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58頁。
5.以偽造、變造的存款單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
適用解析:以偽造、變造的存款單出質的,因標的虛假,質押合同無效,質權自始未設立。債權人以存款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可告知其另案起訴出質人。因為,存款單的持有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有效的法律關系,金融機構對偽造、變造存款單的持單人不負清償之責,對接受存款單質押的債權人也無兌付責任。
要點索引:見曹士兵著:《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58—359頁。
6.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存款單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適用。
適用解析:不法占有人,如因偷、搶、騙、拾得占有存款單的當事人,以第三人的存款單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不能取得質權。因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出質人合法占有出質財產為要件,以偷、搶、騙、拾得形成的占有屬于不法占有,不符合質權善意取得的要件,故無論債權人是否知悉存款單的真實情況,債權人均不能取得質權,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適用。
要點索引:見曹士兵著:《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60頁。
7.行為人以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存款單出質的,應注意審查債權人是否符合質權的善意取得。
適用解析:行為人以合法占有的存款單出質,比如以保管、借用的存款單出質的,如果債權人對存款單的真實權利狀況不知情,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發(fā)生作用。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在接受存款單出質時主觀上如果屬于善意,并系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即發(fā)生合法債權)占有存款單的,債權人可以取得存款單質權。實務中,由于存款單系記名有價證券,債權人在接受存款單出質時對存款單記載的真實權利人為明知,當存款單記載的存款人與出質人不是同一人時,債權人不構成善意,不能取得質權。
要點索引:見曹士兵著:《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60—361頁。
8.債務人以家庭成員的存款單出質的,不屬于日常家務代理的范圍,債權人不能取得質權。
適用解析:基于一般人的理性認識,處分他人財產應征得他人的同意,即使他人系家庭成員,故債務人以家庭成員的存款單出質,包括丈夫以妻子的存款單出質,其行為應當超出了日常家務代理的范圍。因此,當債權人明知出質人非存款單的權利人,如果沒有存款單權利人關于出質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即便出質人與存款單的權利人之間具有家庭成員關系,甚至是夫妻關系,債權人也不能取得質權。
要點索引:見曹士兵著:《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61頁。
9.在質押存單上加蓋假核押章的,應區(qū)別情況處理。
適用解析:第一,若當事人向銀行授權部門的授權人提出核押,由授權人員蓋核押章的,則章的真假不影響核押的真實性。因為蓋章僅為核押手續(xù),核押程序的正當是認定核押法律意義的關鍵。第二,若向銀行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核押,所蓋核押章是假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代表人責任來認定。即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確系超越權限,當事人又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核押行為無效;如果當事人向銀行的非授權人員提出核押,無論核押章真假,核押行為都無效。
要點索引:見吳慶寶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民商裁判疑難問題(續(xù))》,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頁。
10.有價證券兌現或提貨日期晚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無權提前兌現或者提貨。
適用解析:如果允許質權人提前兌現或者提貨,就等于要求第三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將加重該第三人的責任,對該第三人不公平,也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對此,質權人應當于證券到期日實現兌現或者提取貨物而受償,或者在被擔保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于證券上權利行使的日期之前將證券轉讓,以所得價款受償。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62—663頁。
11.如果權利憑證雖然記載有期限,但該期限并不限制權利的行使,質權人則無須等待該期限屆至即可行使質權。
適用解析:比如定期存款單上記載的存款期限,該期限不是存款權利行使期,存款人可以在定期存款到期之前的任何時間提款,以存款單出質的,質權人行使質權不受存款單上記載的期限限制。
要點索引:見曹士兵著:《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76頁。
實習編輯/代重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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