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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規(guī)則】 行為人因受被害人欺凌,使用刀具將被害人腹部、面部及腰背部多處刺傷,造成被害人肝破裂,經(jīng)鑒定被害人構成重傷,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之后,行為人自首投案,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為了使被害人損失得到及時彌補,取得良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人民法院可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diào)解。因行為人具有悔罪表現(xiàn),并得到了被害人諒解,雙方就附帶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span> 【關 鍵 詞】 刑事 故意傷害 刀具 鑒定 重傷 自首投案 附帶民事訴訟 調(diào)解 經(jīng)濟損失 審判效果 社會效果 悔罪表現(xiàn) 諒解 和解協(xié)議 【基本案情】 王XX出生于1993年9月,2009年11月下旬,王XX的朋友陳X邀請王XX前往某附屬中學,王XX與陳X在該中學門口遇到梁XX等十余人,梁XX等人將王XX與陳X帶至某小區(qū)內(nèi)。梁XX坐在花壇邊,要求王XX蹲下,王XX不肯屈從,梁XX即向王XX實施暴力,致使王XX左額部受傷。王XX隨使用刀具刺向梁XX,導致梁XX腹部受傷、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處被刀刺傷。經(jīng)鑒定,梁XX的傷情構成重傷,王XX的傷情構成輕微傷。王XX于當日向司法機關自動投案。 公訴機關以王XX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審理期間,梁XX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王XX賠償經(jīng)濟損失。 【爭議焦點】 行為人因受被害人欺凌,使用刀具將被害人刺傷,造成被害人重傷,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之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行為人具有悔罪表現(xiàn),并得到了被害人諒解,人民法院可否就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diào)節(jié)。 【審判結果】 經(jīng)一審法院調(diào)解,雙方最終就附帶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并在刑事部分開庭前履行完畢。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王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規(guī)則評析】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過真誠悔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公、檢、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給予從輕、減輕處罰。刑事附帶民調(diào)解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而言:1.調(diào)解能夠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2.調(diào)解可以產(chǎn)生良好的審判效果。3.調(diào)解產(chǎn)生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并非所有附帶民事訴訟都可以進行調(diào)解,此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加以區(qū)分:第一種情況是自訴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第二種情況是公訴案件中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第三種情況是公訴案件中,由于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對于前兩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diào)解,對于第三種情況,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diào)解。 行為人遇到被害人后,被害人欺凌行為人,因行為人不服從,被害人對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人遂使用刀具刺向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腹部受傷、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處被刺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構成重傷。而之后,行為人自首投案,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此情形下,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良好的審判效果,人民法院可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diào)節(jié),以使雙方就附帶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和解協(xié)議。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未經(jīng)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 逮捕決定書 起訴意見書 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guī)避】 指導性案例 有效 參照適用
王XX故意傷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受理 (C0405012) 【罪 名】 故意傷害罪 【權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審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檢 索 碼】 P0815++182BJ++HD0312B 【審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一審程序 【公訴機關】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 王XX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nèi)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XX(1993年9月出生)應朋友陳X的請求來到某附屬中學,二人在學校門口遇到梁X某等十余人,后被帶到某一小區(qū)里。被害人梁X某坐在花壇邊,讓被告人王XX蹲下,被告人王XX不服從,被害人梁X某首先動手打了王XX,王XX隨后持刀將被害人扎傷,致其腹部開放性刀刺傷、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處刀刺傷,經(jīng)鑒定為重傷。被告人王XX左額部受傷,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當日,王XX向公安機關投案。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因故意傷害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經(jīng)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調(diào)解,雙方最終就附帶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并在刑事部分開庭前履行完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合議庭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 王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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