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頭條 優(yōu)選 增員 新聞 第1234期|編發(fā)/保險論壇 境外保險“灰色地帶”要小心一些香港保險代理公司或經(jīng)紀公司或某個代理人,采取在國內設立一個理財公司或者是財富管理公司、或者是與內陸保險中介機構進行合作的方式,對境外保險產品進行推銷。這些財富公司會向國內有保險需求的人提供方案,具體簽單行為,則是內陸客戶到香港之后由特定的經(jīng)紀公司負責后續(xù)選擇簽單工作。 香港無資質不得內陸銷售香港保險代理人或經(jīng)紀公司銷售人員需要獲得銷售資質,并且實際上只能在香港境內推銷相應產品,不能去內陸銷售香港的保險產品。通常,保險公司不會也難以深究其內陸客戶在內陸所通過的銷售渠道或銷售人員是否符合相關資質。 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會擾亂境內保險市場競爭、干擾國家外匯管理秩序,造成境內消費者被誤導和權益維護成本高,可能存在非法向境外轉移和藏匿財產等違法犯罪問題。 境內咨詢、理財、保險中介等機構或個人收受境外機構利益,在境內以產品說明會、理財高峰會、理財知識講座等名義宣傳、推介境外保險機構保險產品的行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險產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為,構成為促成交易而開展宣傳、招徠的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行為。 ●境內簽單、境內承保的境外保險產品非法銷售; ●境內介紹、境外簽單、境外承保變相的境外保險產品非法銷售; 境內行業(yè)黑名單、機構追責保險營銷員、保險中介機構或保險公司存在組織或協(xié)助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的,應依法采取納入保險從業(yè)人員黑名單,給予行政處罰等方式,追究中介機構、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進一步查清、查實這類機構和個人接受境外保險機構以各類名義支付的報酬和利益往來情況。 境外匯報認定、依法處理保監(jiān)會將對境外保險機構構成事實上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非法在境內銷售保險產品的行為和事實進行認定,并通過相關渠道對境外保險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各保監(jiān)局在開展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工作時,應積極向地方黨委和政府匯報,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支持,協(xié)調地方公安、工商、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共同參與,綜合治理和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行為。 各保監(jiān)局應將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相關案例及時向行業(yè)內部通報,并通過主流媒體、網(wǎng)站等宣傳渠道進行披露,形成對從事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個人和機構的有效震懾。 香港等境外保險與大陸保險各有利弊,對于消費者而言不管是哪一種保險,都應當詳細了解保險條款和責任,避免給自己造成損失。相對而言,境外保險由于不受到大陸政策監(jiān)管,針對這一風險,保監(jiān)會等都曾多次發(fā)文提醒: 9月23 保監(jiān)會官網(wǎng)發(fā)文提醒:非正規(guī)渠道購買的境外保單(地下保單)不受內陸法律保護,萬一發(fā)生糾紛,消費者只能赴境外進行維權、訴訟;且后續(xù)服務不便,消費者辦理續(xù)期繳費、申請理賠等事宜都必須親自到境外辦理;最關鍵的是良莠難分,消費者極有可能被一些非法營銷人員誤導,更有可能買到假保單,導致自身利益嚴重受損。《買保險要多個心眼,看清這四個問題》 2月2日 部分境外險企內部下發(fā)通知自2月4日開始,境外投保,采用國內銀聯(lián)卡刷卡購買保單時,每筆交易不得超過5000美元。內陸相關部門開始收緊赴港購險通道。3月11日,在港中資保險公司中銀人壽暫停內陸人士使用銀聯(lián)信用卡或銀聯(lián)戶口通過“通聯(lián)支付”繳交保費。 3月22 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新聞發(fā)布會公開提醒:個人到境外出差、旅行、留學期間購買人身意外險、疾病險等小額保險,將不受任何限制;但如果是到境外購買人壽險或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則存在著風險,因為現(xiàn)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尚未對其開放。 4月22 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內陸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提醒:購買香港保險需親赴香港簽訂合同,大額(100萬港元)保單無法通過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裁決。再次強調香港保單不受內陸法律保護(適用于香港法律),萬一發(fā)生合同糾紛,香港法律訴訟費用較高。且匯率和外匯政策風險可能只是無法順利續(xù)期。香港等境外分紅險演示利率不規(guī)范存在誤導因素等。 與大陸保險產品一樣:對于投保境外保險產品的風險提示,是為了引導消費者理性看待境外保險產品,客觀分析投保境外保險產品的利弊,目的在于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因此,理性看待境外保險。香港保險等產品選擇,應當避開非法保單和誤導銷售,符合自身風險需求和承受能力。也無需過度妖魔化境外保險。
|
|
|
來自: 昵稱14532071 > 《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