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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發(fā)現,近期該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有個普遍現象,即在孩子兩歲半左右是夫妻離婚的“危險期”。為此,法官提醒離婚當事人在提出離婚訴訟時多為年幼的孩子著想,畢竟“世界上最好的家,就是爸爸愛媽媽!”如果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也要本著好聚好散、呵護孩子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孩子的撫養(yǎng)權。 因育兒瑣事矛盾升級 2015年1月,原告王天逸將被告余華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關系,同時主張孩子王一凡的撫養(yǎng)權歸原告。 法官審理得知,孩子的到來,給兩家人帶來歡喜亦帶來憂。月子期間,原、被告兩家人就因喂奶時間、能否吹空調等事情鬧得不可開交。隨著小孩長大,兩家人又因給孩子聽的早教音樂、看的兒童書籍發(fā)生分歧。2014年底,被告搬回娘家居住,因一次回來看孩子雙方發(fā)生扭打直至報警,雙方矛盾不可調和。 法院最終判決,婚生子女隨母親生活;父親探視時間充分保障。 【法官說法】 數據顯示,涉撫養(yǎng)權糾紛的離婚案件中,孩子年齡在2至3歲之間成為一種現象。“2周歲”作為法律上關于哺乳期的一個最長時限,僅是法院裁判撫養(yǎng)關系歸屬的其中一個參考標準,即使超過2周歲,到3歲、4歲,孩子仍屬幼小,判歸母親撫養(yǎng)的可能性仍然很大;當然,經雙方協(xié)商或法官對父母雙方條件作綜合判斷,仍可能判2周歲左右的孩子歸父親撫養(yǎng)。 爺爺奶奶沖在前 原、被告通過相親認識。婚后,原告希望有自己獨立的小家庭,而被告父母卻過度參與小夫妻的生活,使得原告不能忍受,并認為這種家庭模式不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遂起訴離婚,并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 庭審中,被告的父母作為代理人提供了家庭錄像照片、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的證人證言、爺爺的高收入證明和奶奶退休前被授予優(yōu)秀教育工作者的榮譽證書等大量證據,證明老兩口多么疼愛和適合撫養(yǎng)孩子。 【法官說法】 在確定直接撫養(yǎng)人的問題上,應首先比較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和對孩子的情感付出,如果條件相當才能去考慮近親屬的因素,故爺爺奶奶試圖替代父親與母親搶孩子的方法根本不可取,更何況隔代撫養(yǎng)對孩子的成長教育存在很多弊端。 “試管”寶寶是香餑餑 在原告劉某與被告孫某的離婚案件中,因被告患不育癥,2011年夫妻商議決定在醫(yī)院進行胚胎移植手術,終于誕下可愛的女兒。 其后,劉某將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孩子身上,家庭關系日漸淡漠。訴至法院要求撫養(yǎng)權時,女方提出孩子生養(yǎng)的種種艱辛,不能失去孩子;男方卻說自己未來可能不會再有孩子,不能放棄撫養(yǎng)權。 法官發(fā)現,因“試管”寶寶實在來之不易,勸任何一方放棄撫養(yǎng)權都是在挑戰(zhàn)難關。很多夫妻會為了爭取撫養(yǎng)權,承諾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yǎng)費,甚至在共同財產分割上作出巨大讓步。 【法官說法】 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屬,主要是從有利于孩子身心發(fā)展的角度衡量雙方條件綜合判斷。即使不能將孩子判歸撫養(yǎng),仍會保障其定期探望的權利。與其在法院爭奪孩子的撫養(yǎng)權,不如在撫養(yǎng)或探望時,給予孩子更多的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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