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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鄭重聲明:為保護委托人隱私,此文中均采用化名)2009年9月6日,李明通過鏈家中介公司與劉強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經(jīng)紀成交版),約定購買朝陽區(qū)百子灣路X號5幢2單元302戶房屋,成交價格為250萬元。合同明確約定了交易房款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以及交易方式。同日,李明按約定合同約定支付十萬元購房定金。2009年9月15日買賣雙方在鏈家中介做了網(wǎng)簽,但由于房價飚長,在2009年10月5日,賣方通知李明由于簽訂合同時未征得愛人的同意,因此不愿意再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聲稱愿意雙倍返還定金,由此產(chǎn)生了二手房買賣糾紛。李明先生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張仁藏律師。經(jīng)過詳細專業(yè)的講解,李先生決定委托張仁藏律師代理本案。
【律師辦案過程】本律師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首先,協(xié)助委托人通過電話錄音的形式,搜集到對方之妻對訟爭房屋的買賣是知道并同意方面的證據(jù),并依法配合法官從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朝陽支行調(diào)取了劉強之妻《同意出售房屋的證明》,補正了合同的瑕疵;由于該房子已經(jīng)辦理了網(wǎng)簽手續(xù),賣房不能實現(xiàn)一房二賣,同時也保證了該房屋買賣合同具備履行條件。 綜上,我們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方以各種理則拒不履行合同的做法,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應當受到法律的禁止;作為守約方的委托人,相關權益應當受法律的嚴格保護。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chǎn)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精神,也強調(diào)了要“制裁惡意違約行為,保護購房人利益?!焙汀肮餐S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因此,委托人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 【法院審判】 朝陽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了張仁藏律師代理意見,依法判決雙方應繼續(xù)履行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辦案小結】 本案是一起二手房買賣糾紛。在房價持續(xù)上漲的情況,賣方在利益的驅動下借此要求解約,往往使購房者利益嚴重受損,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張仁藏律師建議在購房時應仔細審查合同,相關條款盡可能約定更明確些,最好選擇專業(yè)的律師進行陪購,避免糾紛才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張律師建議】 二手房交易流程長(含資金監(jiān)管、贖樓、按揭申請、過戶、再抵押、交接等繁瑣程序),涉及主體多(買方、賣方、中介、擔保公司、銀行、公證處、國土房產(chǎn)局等),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需要簽訂售房委托書、購房委托書、預約買賣合同、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按揭擔保服務合同、正式買賣合同等十個法律文件),風險無處不在(從媒體的頻繁報道中可見一斑),而委托律師全程參與,化風險于萌芽狀態(tài),無疑是買賣雙方的明智選擇! 其實很多案例在后來看了其風險都完全可以在簽訂合同或委托書時予以避免,只是糾紛沒有發(fā)生前,人們都忽視了他,并錯誤地認為只有在打官司時才應當找律師,簽約時律師可有可無,由此埋下禍根,一旦糾紛發(fā)生后悔莫及!提高防患意識,規(guī)避風險,化解糾紛,張仁藏二手房律師團除專職代理二手房訴訟、仲裁糾紛外,還為買賣雙方提供全程陪購、陪售法律服務,目前該非訴訟業(yè)務量日漸上升,并有趕超訴訟案件之勢!歡迎買賣雙方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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