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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糾紛案件 (一)一般管轄 1.合同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①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購銷合同: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約定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④保險合同: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1)無管轄權——未履行,約定履行地與當事人住所地不重合 (2)有管轄權 ——未履行,但約定履行地與當事人住所地重合 ——合同履行 ①只有實際履行地 貨幣:接收貨幣方 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 其他:義務履行所在地 即時結清:交易行為地 財產租賃、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使用地) 網絡買賣合同:買受人住所地 收貨地 ②既約又履行 約=實 約≠實(約定履行地優(yōu)先) (二)協(xié)議管轄 1、適用范圍: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財產類);國內與涉外案件 2、選擇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法院,可以約定兩個以上法院; 3、條件:確定且惟一;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4.特殊情形: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xié)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xié)議無效的,管轄協(xié)議無效。 (2)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由簽訂管轄協(xié)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同轉讓:協(xié)議管轄對合同受讓人有效。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xié)議,或者轉讓協(xié)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五、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1.移送管轄:無→有 2.管轄權轉移:有→無(從有管轄權法院轉移給沒有管轄權法院,發(fā)生在上下級之間): 上級轉移給下級:確有必要;需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①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②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六、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2.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應訴管轄)。 3.對于被告既提出管轄權異議又應訴進行實體答辯的,不能視為被告接受受訴法院管轄。 4.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fā)現(xiàn)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不構成應訴管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七、應訴管轄 1、適用范圍:各類案件,包括人身和財產;國內與涉外案件 2、對于原告的起訴,本院沒有管轄權;被告未提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 3、條件: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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