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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衍生訴訟裁判規(guī)則大數據分析

 昵稱31014543 2016-05-08
破產衍生訴訟裁判規(guī)則大數據分析(一)
——破產撤銷權糾紛(浙江省2007—2015)
閱讀提示:
破產撤銷權是破產法中限制債務人不當清償行為,以保護其整體債權人的利益的一項制度,體現了破產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及公平受償的原則。管理人對破產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限內損害債權人平等受償的行為可以依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重整重組團隊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自2007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范圍內審理的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件共計97份裁判文書進行搜集整理,加以數據分析,并從程序范疇和實體范疇對法院裁判要旨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本報告,以供破產法律實務工作者參考借鑒。
檢索途徑:
 中國裁判文書網、浙江法院公開網、無訟案例、OpenLaw。
檢索范圍:
2007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公布的案件。
審理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內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基層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破產撤銷權糾紛
文書數量:97

一、 浙江省破產審判數據統(tǒng)計
1. 破產撤銷權類型分布
自2007年6月1日新破產法實施起至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范圍內公布的84例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件中,以《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提起的破產撤銷權糾紛有50例,以《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提起的破產撤銷權糾紛有37例,其中有3例是同時以《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提起的破產撤銷權糾紛。具體的撤銷權類型分布如下:
(撤銷權類型分布數據統(tǒng)計)

                          (撤銷權類型分布圖)

2. 審判程序分布
根據浙江省范圍內公布的97份破產撤銷權糾紛裁判文書的審判程序來分析,一審案件占絕大多數,甚少有進入再審程序的,具體情況如下:
(審判類型分布數據統(tǒng)計)

                            (審判類型分布圖)

3. 裁判結果
(1) 一審裁判結果
數據采集樣本中,一審支持破產撤銷權的共 46例,占73%;一審駁回破產撤銷權的共17例,占27%。
                        (一審案件裁判結果)

(2) 二審裁判結果
數據采集樣本中,二審案件共20例,具體裁判結果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數據統(tǒng)計)

                           (二審裁判結果分布圖)

(3) 再審裁判結果
        數據采集樣本中,再審案件共1例,裁判結果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破產撤銷權糾紛常見問題裁判意見
(一) 程序范疇
1、 訴訟主體問題
(1)以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為原告主體
浙江中行律師事務所與浙江遠景鋁業(yè)有限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雖新為民集團、為民公司作為企業(yè)法人在其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仍可作為民事主體參加訴訟,但在新為民集團、為民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案已由人民法院受理且依法指定相應管理人的情況下,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撤銷權訴訟,并無不當?!景柑枺海?014)紹柯商初字第2987號】
 
(2) 以破產管理人作為原告主體
杭州科億化纖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關于原告主體的問題,破產管理人經法院指定作為破產清算的專門機關。萊珈福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案由本院受理后,本院已指定浙江凱麥律師事務所為科億公司破產管理人,科億公司破產管理人已依法刻制公章,具有法律認可的訴訟主體資格,故其以科億公司破產管理人起訴并無不當?!景柑枺海?015)杭蕭瓜商初字第865號】
金華唯一不銹鋼帶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金東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關于破產管理人的訴訟資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的第九條規(guī)定: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并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本案被上訴人金華唯一不銹鋼帶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可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案號:(2013)浙金商終字第1255號】
 
2、 訴訟時效問題:是否適用撤銷權1年的除斥期間以及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浙江佳路利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對于被告提出已過撤銷權1年的除斥期間的辯稱,與破產法設定的管理人有取回權的立法本意不符,破產法設定管理人有撤銷權、取回權等權利,目的是為了破產企業(yè)資產實現最大化,最大程度的實現債權人公平受償權,該期間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的20年期間,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案權利侵害之日為2013年1月16日,原告在2015年1月接管后,發(fā)現本案清償行為已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在知道后兩年內提出,未過訴訟時效,故對被告的辯稱,本院不予支持?!景柑枺海?015)湖吳商初字第587號】(相關案例:(2015)湖吳商初字第588號)
 
3、 訴訟程序問題: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是否需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
浙江點金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破產撤銷權糾紛中,法院認為,被告光大銀行杭州分行關于訟爭抵押合同及抵押權效力已經生效判決書確認,管理人應先行對生效法律文書啟動再審程序的抗辯主張,因破產撤銷權的成立,本就以相關擔保行為的依法成立、生效為前提,否則即無破產撤銷權適用余地,故訟爭抵押合同及抵押權雖經生效判決書確定,但不影響管理人依法行使破產撤銷權。【案號:(2015)紹柯商初字第1301號】
杭州科億化纖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其對科億公司的債權已經本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的抗辯,因破產法是特別訴訟程序,破產撤銷權是基于受理企業(yè)破產這一新發(fā)生的事件而產生,由破產法予以特別規(guī)定,故從破產法的立法本意考慮,撤銷無需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本院不予采納?!景柑枺海?015)杭蕭瓜商初字第865號】
 
(二) 實體范疇
1、 破產撤銷權的行使不以行為人存在主觀惡意為構成要件
浙江點金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破產撤銷權糾紛中,法院認為,被告主張其在接受抵押擔保時系屬善意,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行為時的主觀善意并不屬于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例外情況?!景柑枺海?015)紹柯商初字第1301號】(相關案例:(2015)杭蕭瓜商初字第865號)
 
2、 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可撤銷范圍
(1) 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的定義
浙江中漢卓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與倪林毓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中漢卓信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案涉車輛轉讓給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轉讓財產時,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據此判斷,中漢卓信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以2438000元的價格購買案涉車輛,2012年10月9日以1150000元的價格將案涉車輛轉讓給被告,中漢卓信公司并非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案涉車輛?!景柑枺海?014)杭富商初字第558號】
        溫州市甌華對外貿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與溫州新世紀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本案中,甌華公司與房開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簽訂的《購房合同》,不論《購房合同》是否已經辦理預登記,由于《購房合同》并不具有無效情形,為有效合同,且甌華公司已支付大部分購房款,房開公司也實際交付了房屋,合同已經部分履行,因此與涉案房產有關的財產權利屬甌華公司所有。2013年1月8日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解除《購房合同》并約定各自退還已付房款、房產,不再追究違約責任,其實質是甌華公司以自己的財產對房開公司的余欠購房款進行清償。該行為不僅涉及債務清償問題,而且涉及用以清償債務的財產價格是否合理問題。眾所周知,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溫州市場房價大幅度上升,《協(xié)議書》約定以《購房合同》約定的價格退還房屋,價格明顯不合理?!景柑枺海?014)浙溫商終字第894號】
 
【相關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
        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數?,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2)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a)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的理解
        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與沈健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被告沈健認為債務形成時浙江大明特種紙業(yè)有限公司已經以保證形式為涉案債務提供擔保,而保證擔保兼具信譽擔保和財產擔保性質。法院認為,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中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是指只要債務人以其財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其自身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且債務人針對該債務之前未提供過財產擔保,管理人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的理解應該是指債務人沒有以自身的財產為該筆債務提供過擔保,而不是指該債務本身沒有其他財產擔保。因此,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認為公司保證擔保兼具財產擔保性質,也是屬于可撤銷的行為?!景柑枺海?015)衢巡商初字第36號】
        劉海明與舟山方舟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裁定對歐威寶公司重整。2011年6月17日,歐威寶公司對該公司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間發(fā)生的債務,向上述債務的擔保人劉海明以房產抵押提供反擔保。由于歐威寶公司提供反擔保的上述債務,在2011年6月17日設立抵押權之前并無其他財產擔保,因此歐威寶公司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中列舉的情形。劉海明主張該項規(guī)定的“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是指債務人本身的債務,缺乏依據,不能成立?!景柑枺海?013)浙民申字第269號】
 
b) 設定財產擔保在債務形成之后
        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與應輝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被告認為債務形成時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已形成財產擔保合意就可理解為已構成財產擔保債務。法院認為,涉及到本案,即為債務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時間是以被告應輝與健立公司雙方有抵押合意的時間為準還是以抵押登記時間為準的問題。鑒于“提供擔保”的本質是權益的讓渡和取得,故應以權益實際轉移時間作為判斷的依據。根據物權法,抵押權人經抵押登記后才實際取得抵押權,因此提供抵押擔保的時間應以抵押登記時間為準,而不宜以雙方形成抵押合意的時間為準,故即使應輝關于其與健立公司的抵押合意形成于本案債務形成之時的抗辯為真,也不能認定本案所涉的債務系成立之時已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景柑枺海?015)衢巡商初字第34號】
 
承兌匯票的債權債務產生時間
        浙江金港船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與浙江民泰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嶺松門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從本案來看,受理金港公司破產申請的時間為2012年6月29日,金港公司與被告設定抵押權是在2012年4月20日。該抵押權設定是在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本案金港公司與被告雙方簽訂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的時間分別為2012年1月30日、3月6日、3月15日。被告代為支付票據款項的時間分別為2012年8月1日、9月6日、9月17日。因此,本案的關鍵是金港公司與被告設定抵押權以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在設定抵押權后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也即金港公司與被告存在債權債務的節(jié)點是以金港公司出票日期或者說雙方訂立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日期還是以被告墊付承兌匯票票款的日期。從本案來看,金港公司系出票人,被告系委托付款人,故在出票日,金港公司與被告存在委托付款的委托關系,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從金港公司與被告簽訂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來看,被告只有在墊付票款之日起,才享有處置金港公司抵押物,并要求金港公司清償墊付款及支付利息的權利。故本案金港公司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在被告墊付票據款以后產生,金港公司與被告在設定抵押前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故原告提出撤銷權請求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構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景柑枺海?013)臺溫商初字第1810號】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九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二十條: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c)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確認為有抵押權的債權能否提起撤銷權訴訟
        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與浙江衢州柯城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被告認為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公示被告?zhèn)鶛酁橛械盅旱膫鶛嗖⒔o予被告有抵押權的債權表決票,現請求撤銷系反言行為應予以禁止,法院認為,在破產案件中破產管理人對債權的審核是個動態(tài)的過程,最終以經法院裁定的無異議債權為準,在此之前為保障債權人的表決權,將被告?zhèn)鶛喑醪阶鳛橛械盅簷嗟膫鶛鄬Υo不妥,現管理人依據其查明的實際情況依法提出撤銷權訴訟,系履行職責,并不不妥,不屬于反言行為。【案號:(2015)衢巡商初字第35號】
 
d) 對破產受理前一年內的“新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是否能撤銷
        浙江點金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三筆借款均發(fā)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所涉的擔保行為雖然發(fā)生在債務形成之后,但從時間上反映,其不是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提供擔保,而是對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的新債務提供擔保,該抵押擔保合同的簽訂具有主合同對價利益,本案亦不存在債務人通過惡意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向他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可撤銷行為或無效行為的情形,該借款行為及擔保行為的發(fā)生沒有欺詐一般債權人的意思表示,也未減少債務人被假設已喪失清償能力當時所擁有的責任財產,其不具有改變某一債權人原有清償地位的不公平性質,并未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本案所涉的擔保行為不屬于可撤銷的范圍。【案號:(2014)浙紹商終字第5號】(相關案例:(2013)浙紹商終字第296號)
 
對于該問題的處理,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裁判意見
        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與浙江衢州柯城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文義來看,該規(guī)定并未針對債務形成時間是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一年之內還是一年之外而有所區(qū)別,即沒有被告所稱的“老債務”、“新債務”的區(qū)別,而是對在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破產企業(yè)實施的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這樣一種偏頗性財產處分行為進行規(guī)范,將其列為可行使撤銷權的范圍。本案被告與健立公司之間的設立抵押行為正屬于上述條文規(guī)定的可撤銷情形?!景柑枺海?015)衢巡商初字第35號】
 
(3) 放棄債權的
        浙江子城律師事務所與上海浩微進出口有限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支付聲明的性質問題。浩微公司認為該支付聲明性質為抵銷行為,是澳林克公司對貨物質量不合格可能支付的賠償和免除售后服務風險作出的對價協(xié)議。原審法院認為,抵銷的前提是雙方護膚到期債務,但澳林克公司出具該支付聲明時是否應對浩微公司進行賠償及賠償數額尚未確定(此案正在訴訟中),故對浩微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澳林克公司無需浩微公司支付剩余貨款817244元,并未獲得相應利益,實質系放棄債權行為,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且時間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應予以撤銷。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債務人澳林克公司承認自己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并確認了對浩微公司的賠償金額,其行為實際屬承認債務(至于用價款抵作質量賠償款實為支付方式),不符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故管理人之訴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但破產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guī)定涉及債務人財產處理行為中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管理人有權追回。因此管理人若對債務人自行確認的債務的真實性存在異議,可依破產法第三十三條提起確認之訴,主張債務人的確認行為無效,而非撤銷,法院應對債務人所承認的債務的真實性進行實體審查后作出判決?!景柑枺海?012)浙嘉商終字第169號】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3、 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撤銷范圍
(1) 個別清償時債務人具有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與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企業(yè)法人具備破產原因必須能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關于蓋倫公司在2012年12月28日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問題。管理人編制的債權申報表確認無異議的76戶債權人中,72戶債權人的債權系貨款,供貨時間均在2012年12月28日之前?,F也沒有證據證明買賣雙方存在口頭約定付款時間或者事后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事實,也沒有證據證明就貨款支付時間存在交易習慣,故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蓋倫公司應在收到貨物的同時支付相應的價款,而實際上蓋倫公司在收到貨物同時并沒有支付貨款,據此足以認定蓋倫公司在2012年12月28日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另外,蓋倫公司出售廠房所得款項于2012年12月28日償還銀行借款的行為,也印證了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關于蓋倫公司是否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三條,蓋倫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顯示,截止2012年12月28日,蓋倫公司的資產總額為26790417.96元,負債總額為39171907.57元,蓋倫公司的負債總額已明顯超出資產總額,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F也沒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蓋倫公司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故應認定至2012年12月28日蓋倫公司已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綜上,蓋倫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償還溫州銀行未到期借款時已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景柑枺海?014)浙溫商初字第1672號】
 
(2) 個別清償是否區(qū)分債務人主動清償和債權人主動扣劃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關于被告辯稱本案所涉其他款項系被告主動扣劃,不應撤銷一節(jié),因佳路利與被告交行湖州分行是借款合同關系,是平等的主體,被告交行湖州分行只是佳路利的債權人,無論是交行湖州分行按合同扣劃還是佳路利主動歸還,均是對雙方形成的債權債務的一種清償方式,目的為了消滅雙方債權債務,因此,被告該辯稱,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景柑枺海?015)湖吳商初字第588號】
 
(3) 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個別清償是否屬于可撤銷范圍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有上述情形的,債權人取得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取回。原告訴請撤銷的還款金額中有7652287.97元發(fā)生于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該清償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案號:(2015)湖吳商初字第588號】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4、 破產撤銷權不被支持的情形
(1) 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例外
        溫州華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浙江樂清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象陽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企業(yè)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的,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4月26日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被告清償的兩筆借款均在2012年5月10日到期,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破產申請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裁定予以受理,因此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4月26日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該提前清償債務行為依法不應予以撤銷?!景柑枺海?014)溫樂商初字第951號】
 
【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二條: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2) 對有擔保物權的債務個別清償
        浙江鼎聯律師事務所與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玉環(huán)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于2014年4月21日、22日在欣爾利公司的銀行賬戶內扣劃了178468.92元,本案雙方對償還2013年6月4日欣爾利公司于被上訴人簽訂編號為興銀臺玉二短貸(2013)106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沒有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由于該筆借款700萬元由欣爾利公司的自有房產進行抵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四條“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的規(guī)定,故上訴人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扣劃欣爾利公司銀行賬戶內的款項178468.92元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景柑枺海?015)浙臺商終字第358號】
 
【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四條: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3) 必要的個別清償
        金華唯一不銹鋼帶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與金華中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為債務人金華唯一不銹鋼帶有限公司進行驗資及內賬清理的行為屬勞務行為,支付的是勞務費,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應有所區(qū)別。勞務費具有工資屬性,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雖發(fā)生在本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的六個月內,但該履行行為不屬撤銷范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景柑枺海?013)金東商初字第181號】
 
【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六條: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二)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4) 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
        溫州華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江濱支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在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依合同約定對其銀行賬戶進行扣息共計286413.84元,該清償事實從形式來看符合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撤銷權條件的個別清償,但客觀事實來看,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該個別清償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不違約,如不先清償到期債務,則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已構成違約,必須向被告償還除債務本金及利息外,還需支付逾期利息及復利。由此可見,2012男6月21日至2012年9月21日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的個別清償利息行為并沒有使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財產受到損害,也直接使其免除了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該個別清償行為事實上使江南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財產受益?!景柑枺海?014)溫樂商初字第919號】
 
 不構成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情形
        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與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蓋倫公司在還款過程中存在變賣廠房與清償貸款兩個行為,但因蓋倫公司的廠房抵押于銀行,蓋倫公司只有歸還全部貸款才能獲得銀行同意解除抵押,因此應當將蓋倫公司出售廠房的行為與還款行為視為一個整體。此外,被告提供的溫州房價的報道在宏觀上體現了溫州總體房價的下滑趨勢,可以證明原告的還款行為在客觀上產生了避免債務人財產減少的效果。二審法院認為,破產法第三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所針對的行為是“個別清償行為”而不是“財產變現行為”。即使財產變現行為使債務人財產受益并不能推出個別清償行為也必然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結論。本案中蓋倫公司拍賣抵押廠房的行為不屬于個別清償行為,蓋倫公司在取得拍賣款后的個別清償行為并沒有使蓋倫公司受益,也沒有使蓋倫公司的全體債權人共同受益,相反還使得為同一筆貸款提供保證擔保責任的蓋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免除了保證責任,一定程度上具有幫助蓋倫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利害關系人逃廢債務的嫌疑。這種以損害普通債權人共同利益、破壞公平受償順序的個別清償行為即使其資產處置本身可能使債務人財產受益,也是明顯有悖于破產法公平清償債務的基本原則的。由于蓋倫公司提前清償溫州銀行未到期的借款本息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蓋倫公司有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故管理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沒有抵押部分的個別清償行為?!景柑枺海?014)浙溫商終字第1672號】
 
(5)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的個別清償
【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五條: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6) 其他:屬于行使破產抵銷權的情形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債權人行使破產抵銷權,應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存在互負債權債務關系;(2)時間上債權人應當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企業(yè)負有債務;(3)對于特定期限內成立的債務,債權人主觀上需無惡意。具體到本案,被告對佳路利享有的債權是依據雙方簽訂的《打包貸款合同》、《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合同》、《出口訂單融資合同》、《出口商業(yè)發(fā)票融資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等一系列合同,向佳路利提供貸款而形成。被告對上述債權的形成主觀上并無惡意,因此被告對佳路利享有的債權真實、合法。被告對佳路利負有的債務系因被告對一系列外匯合同項下的以佳路利為收益人的信用證等托收、結匯所得款項,而形成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以上債權債務均形成于破產申請受理日之前。且不存在破產法規(guī)定的不得抵銷的情形。破產抵銷權行使的程序條件是債權人據以主張抵銷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申報并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本案中,被告未經申報即進行了抵銷,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該程序瑕疵尚不構成破產抵銷權行使的實質性障礙。故對被告認為,原告訴請中該部分款項系被告行使破產抵銷權,不應予以撤銷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案號:(2015)湖吳商初字第586號】
三、 結語
        自新破產法實施起,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夠完善等原因,在破產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的爭議點,法院裁判規(guī)則的整理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相關立法的目的以及了解目前的司法實踐態(tài)度,以更好地運用破產法處理破產案件以及相關衍生訴訟。
        以上是我們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重整重組團隊對浙江省范圍內公布的破產撤銷權糾紛裁判規(guī)則的數據分析,鑒于文書數量的限制,裁判觀點可能不夠全面,我們將逐步擴大案件的檢索范圍,并對破產衍生訴訟的其他類型糾紛進行分析歸納,以供大家參考。

 
【重整重組部】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重整重組部是一支專注于企業(yè)重整清算、并購重組業(yè)務領域的專業(yè)法律服務團隊,現由十多名經驗豐富、勤勉盡責的優(yōu)秀律師和助理組成,由高級合伙人李斌(現為杭州市律師協(xié)會重整與清算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擔任首席律師和團隊負責人。
重整重組團隊具有豐富的重整重組經驗和危機化解的全套解決方案。重整重組團隊自組建以來,一直以拯救危困企業(yè)、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為己任。新企業(yè)破產法實施以來,已先后擔任16家破產企業(yè)的管理人和危困企業(yè)的破產預重整法律服務項目,同時還以政府清產核資項目顧問、投資者的法律顧問、債權人的代表等身份參與多家破產(危困)企業(yè)的重整重組工作,能夠迅速發(fā)現和挖掘危困企業(yè)的核心價值,盤貨存量資產,謀劃重組再生方案。
重整重組團隊將始終勤勉盡職、忠實履職,盡心盡力提供專業(yè)、高效的重整重組法律服務,為危困企業(yè)重整重組披荊開路,為投資者實施禿鷲計劃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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