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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問題研究

 天涯逸客 2016-05-02

潘軍:《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問題研究》,載于《中國海洋法學(xué)評論:中英文版》2014年卷第1期(總第19期),第94~166頁。


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問題研究


潘軍*



內(nèi)容摘要:東海陸架位于中國、日本、韓國三國之間,是中國大陸領(lǐng)土的自然延伸。東海最寬處小于400海里的事實表明,即使三國各自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200海里以內(nèi)的大陸架也會出現(xiàn)重疊區(qū),如果主張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就會出現(xiàn)大面積重疊區(qū),大陸架的劃界勢必通過三國間的相互談判解決。三國目前都在尋求不同的國際法理來支持各自的主張。中國一貫主張自然延伸原則和公平原則;韓國在黃海及東海西部主張等距離方法,而在東海東部主張自然延伸原則;日本則傾向于等距離方法。中、日間釣魚島主權(quán)的爭端將直接影響中、日在東海南部的大陸架劃界。中、韓于2012年分別提交的東海部分劃界案使三國在東海的大陸架劃界爭端升級到一個新階段。

關(guān)鍵詞:東海 200海里以外大陸架 沖繩海槽 釣魚島 劃界案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自然延伸原則 等距離方法 公平原則


一、前言


大陸架最初是源于海洋地質(zhì)學(xué)和地貌學(xué)意義上的一個自然概念,指環(huán)繞大陸的淺海地帶,即大陸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直至海底坡度顯著增加的大陸坡折處為止,也可以說是被海水覆蓋的大陸。隨著人類對海洋認(rèn)識的不斷加深、對海洋資源的不斷渴求、對國家管轄海域欲望的不斷增強以及對海洋開發(fā)能力的不斷提高,法律大陸架這一概念應(yīng)運而生。[1]伴隨海洋法的不斷發(fā)展和演化,法律大陸架歷經(jīng)了1945年《美國關(guān)于大陸架的底土和海床的天然資源的政策》(也稱《杜魯門公告》)、[2] 1958年《大陸架公約》[3]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4](以下簡稱《公約》)三個時期?!豆s》重新界定了法律大陸架的概念,使得沿海國在向聯(lián)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5]提交劃界案并獲認(rèn)可之后,有權(quán)且有可能將其法律大陸架擴(kuò)展至其領(lǐng)?;€200海里以外。從20011220日俄羅斯提交第一項劃界案起,委員會截至目前共收到70項正式劃界案[6]以及46項申請國表明從測算領(lǐng)?;€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以下簡稱“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大致范圍的初步信息。[7]目前有條件的沿海國(尤其是島國)都希望利用《公約》的相關(guān)條款(如洋脊條款等)來盡量擴(kuò)展其200海里以外大陸架。[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和大韓民國在東海的海洋權(quán)益方面存在著深刻的沖突,這些沖突表現(xiàn)在島礁主權(quán)、海域劃界以及資源開發(fā)等相互交織的各個方面。隨著中國和韓國于2012年年底先后向委員會提交了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部分劃界案,中、日、韓三國在東海的矛盾上升到了一個新的層面,各國都想依據(jù)國際法最大限度伸張自己的海洋權(quán)益,利益沖突將更加尖銳、白熱化,這使得本已錯綜復(fù)雜的東海局勢更加難以控制。本文結(jié)合國內(nèi)外的最新研究動態(tài),對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涉及的主要問題做一簡要分析。


二、東海概況


東海是西太平洋的邊緣海之一,大致位于北緯23.0°~33.2°,東經(jīng) 117.2°~

131.0°之間,為韓國、日本、中國臺灣和中國大陸所環(huán)抱。[9]東海以長江口北角與韓國濟(jì)州島南端的連線為界北臨黃海,隔日本九州島和琉球群島東臨太平洋,南接臺灣海峽與南海相通,西為中國大陸,面積約77萬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50米,其中陸架面積約46萬平方公里,平均水深72米。

東海海底地勢與中國大陸一致,由西北向東南傾斜,由東海陸架、東海陸坡、沖繩海槽、[10]硫球西側(cè)島坡及島架幾大地貌單元組成。東海陸架是中國大陸向海的自然延伸,地形平坦,北寬南窄,寬度一般為400公里,最大寬度601公里,最小寬度310公里,至陸架坡折帶后水深急劇加大,形成東海陸坡。東海陸坡呈弧形的北北東南南西向扇狀分布,也是北寬南窄,寬度一般為40~50公里,最寬處約70公里,最窄處約28公里,坡度北部緩、南部陡,地勢呈階梯狀下降,陸坡上存在眾多深切海底峽谷,并在坡底峽谷外側(cè)形成濁流沉積,使陸基和陸坡坡底區(qū)域地形復(fù)雜。沖繩海槽為一向東南方突出的舟狀長條形洼地,縱向約1200公里,橫向100~150公里,水深由東北向西南逐漸變深,最大水深2716米,[11]槽底微地貌復(fù)雜。

東海在地質(zhì)構(gòu)造上處于歐亞板塊和太平洋板塊之間,新近紀(jì)以來東海陸緣發(fā)生強烈張裂,沖繩海槽逐步拉張形成。東海在區(qū)域構(gòu)造總體表現(xiàn)為東西分帶的特征,自西向東依次為浙閩隆褶區(qū)、東海陸架盆地、釣魚島隆褶帶、沖繩海槽盆地和琉球隆褶區(qū)等5個一級構(gòu)造單元,構(gòu)造年代也是自西向東逐漸變新。浙閩隆褶區(qū)包括中國大陸外側(cè)的一系列島嶼和水下暗礁,總體上呈北東向延伸。東海陸架盆地由一系列北北東至北東向的凹陷組成,新生代沉積厚度發(fā)育明顯。

沖繩海槽以西的東海陸架具備大陸的基本特征:與中國大陸有共同的古老陸核和相同的地殼結(jié)構(gòu),有與沿海陸地相連的地質(zhì)構(gòu)造與礦產(chǎn),有承襲性的地形,并且廣泛分布著以陸源物為主的沉積物,因此與中國東部大陸同屬一個整體,為穩(wěn)定的大陸地殼。而沖繩海槽以東的琉球隆褶區(qū)則不具備東海陸架的這些特征。沖繩海槽由于上地幔的抬升和地殼的急劇減薄,地殼性質(zhì)已由減薄陸殼向過渡性地殼轉(zhuǎn)變,在南段軸部的中央裂谷帶形成了新生洋殼。因此,東海陸架、東海陸坡和沖繩海槽構(gòu)成了被動型大陸邊緣。[12]另外,大西洋型陸架一般通過陸坡與洋盆直接相接,而西太平洋海底發(fā)育著海溝、島弧和邊緣海盆,這種構(gòu)造格局的大陸架一般終止于邊緣海盆,由島弧與大洋盆地相接。東海陸架正是這種西太平洋型陸架,自然終止于沖繩海槽(邊緣海盆的雛形),由琉球島弧與太平洋海盆相接。


三、東海周邊各國劃界案的相關(guān)情況分析

《公約》對中、日、韓三國均在1999年之前生效,[13]根據(jù)劃界案提交期限的要求,三國均于2009513日之前完成了提交劃界案的相關(guān)法律手續(xù),日本于200811月提交了部分劃界案,中、韓于20095月分別提交了初步信息。中、韓又于201212月分別提交了東海的部分劃界案,日本雖未提交東海劃界案,但對東海大陸架劃界的立場已基本明確。沿海國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建立屬于沿海國的專屬權(quán)利,盡管委員會的建議不對劃界案提交國產(chǎn)生當(dāng)然的法律拘束力,但從《公約》第76條第8款和目前的國家實踐來看,委員會建議的實際約束力是毫無疑問的,[14]中、日、韓三國對此也極為重視,三國均極力在《公約》的框架下有所行動。


(一)中國


1.中國概況及其國內(nèi)法對海洋權(quán)益的主張

中國位于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陸地面積約96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約1.8萬公里,內(nèi)海和所主張的邊海面積共約470萬平方公里,同14個陸地鄰國接壤,與8個海上鄰國毗連或相向。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涉及國家管轄海域的國內(nèi)法,如:19589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guān)于領(lǐng)海的聲明》[15]

·19922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海及毗連區(qū)法》[16]

·19965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的聲明》[17]

·19986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jīng)濟(jì)區(qū)和大陸架法》[18]

·2002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19]

·2010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hù)法》[20]

·20129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guān)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lǐng)海基線的聲明》[21]


這些法律的頒布,為逐步在《公約》框架下劃定所有中國管轄海域做了有效的準(zhǔn)備。同時,中國政府于19821210日簽署《公約》,于1996515日批準(zhǔn)《公約》,《公約》于199677日對中國生效。

2.中國2009年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初步信息

中國國家海洋局自1996年開始先后組織進(jìn)行了三次大陸架專項勘測、調(diào)查,收集了東海陸架和沖繩海槽大量的地貌、地質(zhì)構(gòu)造和沉積物方面的數(shù)據(jù)。根據(jù)《公約》第76條第8 款、《公約》附件二第4條、《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以下簡稱《議事規(guī)則》)附件一第3條以及《公約》締約國大會第72 號決議和第183號決議的有關(guān)決定,中國常駐聯(lián)合國代表團(tuán)于2009511日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以下簡稱秘書長)正式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guān)于確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以下簡稱中國初步信息),涉及中國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該初步信息共17頁,包括12條、8個附圖及4個附表。

中國初步信息指出,基于《公約》第76條第4、5 款和《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科學(xué)和技術(shù)準(zhǔn)則》(以下簡稱《準(zhǔn)則》)第 2.2.8 段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中國利用全球水深數(shù)據(jù)和中國實測水深資料,編制了東海大陸架及其周邊海域的海底地形圖,以中國政府公布的第14號(兩兄弟嶼)、15號(漁山列島)和17號(臺州列島—2)基點為量算起點選取了4組海底地形剖面,[22]利用 Caris Lots 軟件確定了大陸坡腳(所有剖面圖中的C 點,參見圖1),[23]大陸坡腳位于沖繩海槽西坡,并得到大陸坡腳外60海里的點(所有剖面圖中的E 點,參見圖1),證明了中國在東海的大陸架自然延伸超過200海里,而且坡腳外60海里的定點均未超過350海里。[24]中國選取最大水深點(所有剖面圖中的D 點,參見圖1)作為中國在東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點,這些點距大陸坡腳的距離均不超過60海里,以此確定上述外部界限位于沖繩海槽軸部。[25]



1 中國2009年初步信息剖面1位置示意圖



2 中國2012年劃界案外部界限位置示意圖 [26]


3.中國2012年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

1)劃界案的提交和受理

2009512日提交初步信息以后,中國政府對提交東海劃界案的工作進(jìn)行了最后的評估和審查,2012916日宣布東海大陸架劃界案的相關(guān)技術(shù)準(zhǔn)備工作已經(jīng)完成并擬提交劃界案,20121214日向秘書長正式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以下簡稱中國劃界案)。[27]委員會官方網(wǎng)站同日發(fā)布了表示收到中國劃界案的第63份大陸架公告,[28]對中國劃界案的審議被列入委員會于2013715日至830日在紐約舉行的第32屆會議的臨時議程中。

2)中國劃界案執(zhí)行摘要的概要

中國劃界案的執(zhí)行摘要指出:地貌與地質(zhì)特征表明東海大陸架是中國陸地領(lǐng)土的自然延伸,沖繩海槽是具有顯著隔斷特征的重要地理單元,是中國東海大陸架延伸的終止;中國東海大陸架寬度從測算中國領(lǐng)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劃界案中確定的劃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由10個定點定義(圖2);劃界案是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中國政府提交本劃界案不妨害中國以后在東海或其他海域提交其他劃界案;中國國家海洋局與中國地質(zhì)調(diào)查局、中國科學(xué)院等部門合作完成了劃界案的編制,委員會現(xiàn)任中國籍委員呂文正[29]對劃界案的編制提供了技術(shù)咨詢和協(xié)助;中國與日本、韓國在劃界案涉及的海域尚未完成大陸架劃界,并保證該劃界案不會妨害今后中國與相關(guān)國家之間的大陸架劃界。

3)大陸坡腳、最大水深點和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形成過程

根據(jù)《公約》第76條第4(b)款和《準(zhǔn)則》第5.1.3、5.4.5段,劃界案中大陸坡坡底區(qū)域被確定為陡峭的東海陸坡下部與相對平坦的沖繩海槽陸基上部之間的地形突變帶?;?/span>200×200米網(wǎng)格的多波束水深數(shù)據(jù)和海底地形特征及走勢,自陸坡向沖繩海槽選擇一系列地形剖面,在坡底區(qū)域確定了12個坡度變化最大之點作為大陸坡腳。以12個坡腳為基點向東外推60海里生成外部包絡(luò)線,證明中國在東海的大陸架自然延伸到?jīng)_繩海槽軸部。根據(jù)地質(zhì)構(gòu)造、地殼結(jié)構(gòu)、巖石學(xué)和地貌特征,確定了沖繩海槽的軸部區(qū)域,利用19962002年間中國在相關(guān)海域調(diào)查獲得的實測多波束水深資料以及全球水深數(shù)據(jù)30'×30'水深數(shù)據(jù),選擇一系列垂直于沖繩海槽走向的地形剖面,在沖繩海槽張裂的中心區(qū)域選取了10個最大水深點(FP1~FP10)作為確定東海部分海域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定點,各定點的連線即為該次劃界案大陸架的外部界限,且定點間的連線不超過60海里。[30]該外部界限未超過大陸坡腳外60海里的包絡(luò)線,亦未超過從測算領(lǐng)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的范圍。


(二)韓國


1.韓國概況及其國內(nèi)法對海洋權(quán)益的主張

韓國位于朝鮮半島南部,北隔朝韓非軍事區(qū)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相鄰,三面環(huán)海,東為日本海(韓國稱東海),東南為朝鮮海峽(韓國稱大韓海峽),西南瀕臨黃海(韓國稱西海),面積約9.9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全長約1.7萬公里。[31]

韓國對大陸架權(quán)利的主張始于197011日通過的第2184號《海底礦產(chǎn)資源開發(fā)法》和1970530日的第5020號《總統(tǒng)令》。[32]基于上述國內(nèi)法,韓國宣布擁有其海岸外海床和底土上自然沉積物的勘探和開采的主權(quán)權(quán)利。隨后,韓國先后達(dá)成、制定了如下涉海法律:


·1974130日《日本和大韓民國關(guān)于確定鄰接兩國的北部大陸架邊界協(xié)定》[33]

·1974130日《日本和大韓民國關(guān)于共同開發(fā)鄰接兩國的南部大陸架協(xié)定》[34]

(上述兩個協(xié)定以下簡稱“1974年協(xié)定[35]

·19771231日《領(lǐng)海法》[36]

·《領(lǐng)海法實施令》,即1978920日第9162號《總統(tǒng)令》[37]

· 經(jīng)1995126日第4986號《法案》修訂的《領(lǐng)海及毗連區(qū)法》[38]

·199688日《專屬經(jīng)濟(jì)區(qū)法》[39]

· 經(jīng)199197日第13463號、1996731日第15133號《總統(tǒng)令》修訂的《領(lǐng)海及毗連區(qū)法案實施令》[40]

· 經(jīng)199197日第13463號、1996731日第15133號和20021218日第178033號《總統(tǒng)令》修訂的《領(lǐng)海及毗連區(qū)法案實施令》[41]


韓國于1983314日簽署《公約》,于1996129日批準(zhǔn)《公約》?!豆s》于1996228日對韓國生效后,韓國對大陸架權(quán)利的主張逐步明晰,轉(zhuǎn)向立足于《公約》最大限度地主張領(lǐng)?;€200海里以外的法律大陸架。

2.韓國2009年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初步信息

按照《公約》第76條第8款和《公約》締約國大會的第183號決議,為滿足《公約》附件二第4條和《公約》締約國大會的第72號決議規(guī)定的期限,韓國2009511日向秘書長提交了表明其在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以下簡稱韓國初步信息)。韓國初步信息指出,從測算領(lǐng)海寬度的基線量起韓國在東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位于沖繩海槽,但此次提交的初步信息僅限于根據(jù)1974年協(xié)定建立的日韓共同開發(fā)區(qū)內(nèi)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韓國初步信息還指出:定義大陸坡腳的4個定點(FOS-1~FOS-4)由《公約》第76條第4(b)款確定;定義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4個定點(KOR-1~KOR-4)與1974年協(xié)定建立的定義日韓共同開發(fā)區(qū)南部界限的4個定點相同;外部界限的其它兩個定點(KOR-5KOR-6)分別是韓國200海里界限與日韓共同開發(fā)區(qū)東部和西部界限的交點(圖3)。各定點相關(guān)數(shù)據(jù)的列表和相關(guān)區(qū)域的海圖分別包含在該初步信息的2個附件中。該初步信息中海圖顯示的韓國所主張的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區(qū)域約1.9萬平方公里,與中國和日本主張的大陸架區(qū)域存在重疊。


3 韓國2009年初步信息外部界限位置示意圖[42]



4 韓國2012年劃界案外部界限位置示意圖[43]


3.韓國2012年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

2009511日提交初步信息后,韓國對相關(guān)區(qū)域的科學(xué)數(shù)據(jù)進(jìn)行了徹底的評估和審查,并完成了東海劃界案的編制,于20121226日向秘書長提交了正式劃界案(以下稱為韓國劃界案)。[44]委員會官方網(wǎng)站20121228日發(fā)布了表示收到韓國劃界案的第65份大陸架公告,[45]對韓國劃界案的審議也被列入了委員會于2013715日至830日在紐約舉行的第32屆會議的臨時議程中。

韓國劃界案的執(zhí)行摘要指出:劃界案按照《公約》第76條第4(b)款和《準(zhǔn)則》第5.1.3段選取了大陸坡坡度變化最大的6個定點來確定大陸坡腳的位置,大陸邊的外緣由《公約》第76條第4(a)(ii)款(海登堡公式[46])確定;劃界案中最終定義外部界限的85個定點的位置由大陸坡腳外推60海里后稍作調(diào)整(85個定點的地理坐標(biāo)列表見執(zhí)行摘要中的表1),以至不影響日本在東海的領(lǐng)海;劃界案中所有定點均不超過從測算領(lǐng)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且定點間連線的長度不超過60海里(圖4);劃界案涵蓋的區(qū)域目前尚未在韓國和其它相關(guān)沿海國之間明確劃界,韓國已作出真誠努力向委員會和相關(guān)鄰國保證,劃界案不會妨害東海的大陸架劃界問題,也不會妨害相關(guān)鄰國在劃界問題上的立場;韓國外交和貿(mào)易部,韓國國土、運輸和海洋事務(wù)部,韓國知識經(jīng)濟(jì)部,韓國地球科學(xué)與礦產(chǎn)資源研究院以及韓國水文和海洋局合作完成劃界案所有文件、海圖、圖表以及數(shù)據(jù)庫的準(zhǔn)備和編制工作;委員會現(xiàn)任韓國籍委員樸永安[47]對劃界案的編制提供了技術(shù)咨詢和援助;劃界案只涉及韓國在東海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一部分,不妨害韓國未來提交的有關(guān)其他海域的任何劃界案。

4、韓國劃界案的特點

1)自2009年提交初步信息以來進(jìn)行了充分的準(zhǔn)備

韓國在2009511日提交初步信息之后的3年半內(nèi),除了對相關(guān)區(qū)域的科學(xué)數(shù)據(jù)進(jìn)行了徹底的評估和審查外,還對劃界案的編制進(jìn)行了精心準(zhǔn)備,編制了800頁左右的正式文件,劃界案執(zhí)行摘要的頁數(shù)比初步信息增加了近一倍(由8頁增加到13頁),確定外部界限的定點的數(shù)量也大幅度增加(由6個增加到85個),確定定點的方法也更加科學(xué)、更加符合《公約》的要求(由直接援用1974年協(xié)定中的日韓共同開發(fā)區(qū)界限上的點,轉(zhuǎn)為使用《公約》第76條第4(a)(ii)款的海登堡公式)。

2)大陸架劃界采用自然延伸原則

在此次提交的劃界案中,韓國在確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原則上也采用了自然延伸原則,與中國類似,韓國主張存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并自然延伸至沖繩海槽。但在處理最終外部界限的位置上,韓國與中國的做法有所不同,中國是選取沖繩海槽相關(guān)位置的10個最大水深點作為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最終界限,而韓國則走得更遠(yuǎn),僅將依據(jù)大陸坡腳外推60海里得到的包絡(luò)線略加調(diào)整后即作為最終外部界限,該界限超越了沖繩海槽內(nèi)的最大水深點,局部已距日本12海里領(lǐng)海界限非常近,這無疑會更加激怒日本,且容易給委員會留下非常過分的印象,無益于劃界案的審議。相反,中國以最大水深點作為自然分界線的做法似乎更加合乎客觀實際和情理。

3)主張的權(quán)利范圍較提交初步信息時明顯擴(kuò)張

韓國在2009年提交初步信息時為了不招致日本更多的抗議,一方面直接選用了1974年協(xié)定中的日韓共同開發(fā)區(qū)界限點作為外部界限,但另一方面又在初步信息中聲明其最終的外部界限在沖繩海槽,可以說為其2012年提交正式劃界案埋下伏筆。在2012年正式提交的劃界案中,韓國的真實主張表露無疑,不再繼續(xù)使用1974年協(xié)定中的日韓共同開發(fā)區(qū)界限點,所涉及的200海里以外大陸架面積比2009年的1.9萬平方公里翻了一番,擬定的外部界限雖然還屬于沖繩海槽范圍,但卻越過了沖繩海槽的最大水深點,向東南方向更靠近日本38~125公里,同時也超越了中國在沖繩海槽主張的外部界限,局部距日本12海里領(lǐng)海界限的最近處只有約17海里。

4)定義大陸架外部界限時選用了經(jīng)濟(jì)實惠的公式線

與中國劃界案類似,韓國劃界案在用無反證方式(第76條第4(b)款)確定了大陸坡腳之后,也毫無例外地選用成本相對低廉的海登堡公式(大陸坡腳外推60海里公式)來定義200海里以外大陸架最終外部界限的參照線。這種做法在委員會已收到的70項劃界案中相當(dāng)普遍,因為另一個可選項——愛爾蘭公式[48]1%沉積巖厚度公式)的技術(shù)要求相對較高,勘測受設(shè)備、所處海域的氣候以及海底地貌、地質(zhì)環(huán)境的制約較大。因此,理論上雖然存在適用愛爾蘭公式比適用海登堡公式能得到更遠(yuǎn)界限的可能性,但實際上只有極少數(shù)發(fā)達(dá)的沿海國在劃界案中選用愛爾蘭公式來定義少部分界限,例如澳大利亞2004年劃界案10個區(qū)塊中只有2號區(qū)塊(澳大利亞南極領(lǐng)地區(qū)塊)中定義外部界限的157個定點中的60個由愛爾蘭公式定義,其它9個區(qū)塊中只有極個別的定點選用愛爾蘭公式來定義。[49]這一事實再次證明,建立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是一項對科學(xué)性要求極高的高難度工作,對發(fā)展中國家尤為如此。

隨著中、韓2012年相繼向委員會正式提交東海部分劃界案,中、日、韓三國在東海圍繞大陸架劃界的海洋爭端將日趨激化,近期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三國在此海域的沖突會趨于緩和。



*潘軍,加利福尼亞大學(xué)伯克利分校法學(xué)院2012—2013年度高級訪問學(xué)者,北京大學(xué)法學(xué)院2009—2010年度訪問學(xué)者,江蘇建筑職業(yè)技術(shù)學(xué)院副教授,主要從事國際法、海洋法研究。電子郵箱:pj670805@126.com。本文獲教育部 2009年人文社會科學(xué)研究規(guī)劃基金項目《基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中國未來海洋權(quán)益的外大陸架法律問題研究》(09YJA820068)資助,作者為該項目主持人。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

[1]賈宇:《試論中日東海共同開發(fā)與中國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關(guān)系》,載于《中國海洋法學(xué)評論》2009年第1期,第12~27頁。

[2] 150 - Proclamation 2667 -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spect to the Natural Resources of the Subsoil and Sea Bed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28 September 1945, at http://www.presidency./ws/?pid=12332, 1 March 2014.

[3]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signed in Geneva on 29 April 1958, at https://treaties./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XI-4&chapter=21&lang=en,1 March 2014.

[4]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833U.N.T.S.3), adopted on 10 December 1982 and went into effect on 16 November 1994, at https://treaties./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lang=en,1 March 2014.

[5]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是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的一個專門委員會,設(shè)立于1997年,專司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事項,其具體職能是審議沿海國提交的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并提出建議以及應(yīng)沿海國要求對其編制劃界案提供技術(shù)咨詢,每屆任期5年,迄今已歷4屆(1997、2002、2007、2012)。委員會按“公平地區(qū)代表制”由21名海洋地質(zhì)、地球物理及海道測量等領(lǐng)域的專家組成,專家由締約國從其國民中選出,以個人身份在委員會任職。《公約》希望通過委員會的設(shè)立,能夠把沿海國在確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問題上可能遇到的困難減少到最低限度。

[6]Submissions to the CLCS,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Sub-mission.htm, 1 March 2014.

[7]Preliminary Information to the CLCS,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preliminary.htm, 1 March 2014.

[8]方銀霞、周建平:《〈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架的法理和應(yīng)用條件》,載于《中國海洋法學(xué)評論》,2006年第1期,第73~84頁。

[9]East China Sea, at http://en./wiki/East_China_Sea, 1 March 2014.

[10]沖繩海槽西部是東海大陸架,東部是琉球島弧。海槽的位置、規(guī)模及深度可以說是東海海底最顯著的地球物理特征。參見秦云山著:《中國東海的地質(zhì)》,北京:科學(xué)出版社1996年版,第1頁。

[11]Okinawa Trough, at http://en./wiki/Okinawa_Trough, 1 March 2014.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執(zhí)行摘要,第2~4頁,下載于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chn63_12/executive%20summary_CH.pdf,2014年3月1日。

[13]中國、日本、韓國向聯(lián)合國交存《公約》批準(zhǔn)書和加入書的時間分別為1996年6月7日、1996年6月20日、1996年1月29日。根據(jù)《公約》第308條第2款,對于在第60份批準(zhǔn)書和加入書交存以后批準(zhǔn)或加入《公約》的每一國家,在第1款限制下,《公約》應(yīng)在該國將批準(zhǔn)書或加入書交存后第30天起生效。下載于http://www./Depts/los/reference_files/chronological_lists_of_ratifications.htm#The%20United%20Nations%20Convention%20on%20the%20Law%20of%20the%20Sea,2014年3月1日。

[14]范云鵬:《論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載于《中國海洋法學(xué)評論》2007年第1期,第151~161頁。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guān)于領(lǐng)海的聲明》,1958年9月4日,下載于http://www./zwgk/fwjgwywj/shfl/201211/t20121105_5205.html,2014年3月1日。

[16] Law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5 February 1992,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CHN_1992_Law.pdf, 1 March 2014.

[17]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15 May 1996,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CHN_1996_Declaration.pdf, 1 March 2014.

[18]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 Act, 26 June 1998,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chn_1998_eez_act.pdf, 1 March 2014.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下載于http://www./zwgk/fwjgwywj/shfl/201211/t20121105_5210.html,2014年3月1日。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hù)法》,2010年3月1日,下載于http://www./zwgk/fwjgwywj/shfl/201211/t20121105_5206.html,2014年3月1日。

[21]State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Diaoyu Dao and Its Affiliated Islands, 10 September 2012,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DEPOSIT/chn_mzn89_2012_e.pdf, 1 March 2014.

[22]其中第14號(兩兄弟嶼)基點在剖面1和剖面2中沿不同方向使用了兩次。每條剖面線包括6個定點:剖面線起始點A、剖面線與200海里界限的交點B、大陸坡坡度變動最大點C、沖繩海槽內(nèi)的最大水深點D、大陸坡腳沿剖面線外推60海里定點E、剖面線末端點F。4條剖面線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準(zhǔn)則》要求的“從屬權(quán)利檢驗”,即證明中國在東海從中國領(lǐng)?;€量起200海里界限以外存在大陸架區(qū)域。

[23]CARIS, Maximize Your Territorial Claims, at http://www./products/lots/index.cf-m, 1 March 2014.

[24]東海海底屬于海底洋脊,根據(jù)《公約》第76條第6款,可以主張從測算領(lǐng)海寬度的基線量起最遠(yuǎn)350海里的大陸架。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關(guān)于確定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第6頁,下載于 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preliminary/chn2009preliminary-information_chinese.pdf,2014年3月1日。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執(zhí)行摘要,第5頁,下載于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chn63_12/executive%20summary_CH.pdf,2014年3月1日。

[27]Submission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4 December 2012,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submission_chn_63_2012.htm,1 March 2014.

[28]Receipt of the Submission Made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CLCS.63.2012 (Continental Shelf Notification),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chn63_12/clcs_63_2012.pdf, 1 March 2014.

[29]Lu Wenzheng, Curriculum Vitae,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members_curriculumvitae/LuCV.pdf, 1 March 2014.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執(zhí)行摘要,第6頁,下載于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chn63_12/executive%20summary_CH.pdf,2014年3月1日。

[31]The Republic of Korea, at http://en./wiki/South_Korea, 1 March 2014.

[32]Sun Pyo Kim,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Interim Arrangements in North East Asia,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4, p. 175.

[33]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djacent to the Two Countries,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REATIES/jap-kor1974north.pdf, 1 March 2014.

[34]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concerning Joint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ern Par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djacent to the Two Countries,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REATIES/jap-kor1974south.pdf, 1 March 2014.

[35]上述兩個協(xié)定為日、韓單方協(xié)定,日、韓私自劃定約8萬余平方公里的所謂“日韓共同開發(fā)區(qū)”。中國于1974年2月4日發(fā)表抗議聲明,指出這是侵犯中國主權(quán)的行為而未予承認(rèn)。

[36]Territorial Sea Act, Law No. 3037 of 31 December 1977,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77_Law.pdf, 1 March 2014.

[37]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Territorial Seas Act, promulgat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78_Decree.pdf,1 March 2014.

[38]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Law No. 3037, promulgated on 31 December 1977, amended by Law No. 4986, which was promulgated on 6 December 1995,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5_Law.pdf, 1 March 2014.

[39]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ct, No. 5151, promulgated on 8 August 1996,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6_EEZAct.pdf, 1 March 2014.

[40]Enforcement Decree of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promulgat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 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3463, 7 September 1991 an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133, 31 July 1996,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6_Decree.pdf, 1 March 2014.

[41]Enforcement Decree of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 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3463, 7 September 1991,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15133, 31 July 1996, an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7803, 18 December 2002, at http://www./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2002_Decree.pdf,1 March 2014.

[42]Preliminary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the Republic of Korea, 11 May 2009, p. 7,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preliminary/kor_2009preliminaryinformation.pdf, 1 March 2014.

[43]Executive Summary of Partial 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Pursuant to Article 76, Paragraph 8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Republic of Korea, December 2012, p. 9,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kor65_12/executive_summary.pdf, 1 March 2014.

[44]Submission by the Republic of Korea,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submission_kor_65_2012.htm, 1 March 2014.

[45]Receipt of the Submission Made by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CLCS.65.2012 (Continental Shelf Notification), 28 December 2012,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kor65_12/kor_clcs65_2012_en_fr.pdf, 1 March 2014.

[46]該公式由參加第三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的美國地質(zhì)學(xué)家H. D. Hedberg提出,故按“海登堡公式”命名。

[47]Yong Ahn Park, Curriculum Vitae, at http://www./Depts/los/clcs_new/members_curriculumvitae/ParkCV.pdf, 1 March 2014.

[48]該公式由參加第三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的愛爾蘭地質(zhì)學(xué)家P.R. R. Gardiner提出,故按“愛爾蘭公式”命名。

[49]薛桂芳、王冠鈺:《澳大利亞外大陸架劃界初探》,載于《中國海洋大學(xué)學(xué)報(社會科學(xué)版)》2009年第6期,第2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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