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原審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依安縣,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依安縣,系被害人王文東父親。 原審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淑琴,女,1948年6月12日出生于黑龍江省依安縣,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依安縣,系被害人王文東母親。 訴訟代理人王文德,男,漢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黑龍江省依安縣,原審上訴人之子。 原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段青山,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長春市,漢族,無職業(yè),住長春市朝陽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F(xiàn)刑滿釋放。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衣洪昌,男,1965年4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長春市,漢族,無職業(yè),住長春市綠園區(q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衣洪飛,女,1987年9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長春市,漢族,無職業(yè),住址同衣洪昌。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長春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地址長春市。 訴訟代理人楊劍,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長春宇航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地址長春市。 訴訟代理人王照云,該公司副經(jīng)理。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長春市朝陽區(qū)。 訴訟代理人原麗娜,該公司法律顧問。 審理經(jīng)過 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段青山犯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長刑終字第9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上述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王維國、李淑琴申訴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吉刑監(jiān)字第196號再審決定書,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段青山于2012年8月12日10時許駕駛吉A41283號長安牌大型普通客車,沿長樂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長春市南關區(qū)幸福鄉(xiāng)供電所門前處超車時駛入道路左側,遇被害人王文東由東向西橫過長樂公路,其車右前部與王文東身體相接觸,致王文東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段青山一直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文東系交通事故致頭、胸部受外力作用,致顱腦及胸部臟器重度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jīng)長春交警支隊南關區(qū)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段青山一方過錯導致事故發(fā)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王文東不承擔事故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段青山駕駛的吉A41283號長安牌大型普通客車的車籍所有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長春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該車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衣洪昌購買,被告人段青山系衣洪昌雇傭的司機。吉A41283號汽車已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被害人王文東死亡后,其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交通費4709元、住宿費960元,王文東胞兄王文德誤工損失1924元。被害人王文東父親王維國現(xiàn)年66歲,母親李淑琴現(xiàn)年64歲,二人育有四子。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段青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段青山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段青山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予以賠償。死亡賠償金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保護二十年,計算為150199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王維國保護14年,李淑琴保護16年,被害人王文東應負擔四分之一,合計為39793.13元;被害人親屬王文德的誤工損失費為1924元;喪葬費17098.5元;交通費4709元;住宿費960元;上述款項合計214683.63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保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應對吉A41283號汽車投保的車險承擔理賠責任。被告人段青山系衣洪昌的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重大過失致被害人死亡,應與雇主衣洪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因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認定被告人段青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50199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人民幣39793.13元、誤工損失人民幣1924元、喪葬費人民幣17098.5元、交通費人民幣4709元、住宿費人民幣960元,合計人民幣214683.63元。不足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衣洪昌賠償,被告人段青山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衣洪昌應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其他訴訟請求。 再審中原審上訴人王維國、李淑琴及訴訟代理人王文德提出,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及其他費用共計200萬元;被告人段青山不構成自首,量刑輕。 本院查明 經(jīng)再審查明,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段青山犯交通肇事罪和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認定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段青山供述、證人王某某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及到案經(jīng)過、有交通費、住宿費、有王文東在城鎮(zhèn)居住的證明材料等書證證實,足資認定。 關于原審上訴人王維國、李淑琴提出被告人段青山不構成自首,量刑輕的理由。經(jīng)查,被告人段青山自首的行為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原審判決認定段青山系自首并無不當,根據(jù)被告人段青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原審判決量刑適當。 關于原審上訴人王維國、李淑琴及訴訟代理人王文德提出,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及其他費用共計200萬元的理由。經(jīng)查,被害人王文東在長春市居住二年,有長春市幸福派出所和長春市南關區(qū)幸福鄉(xiāng)紅嘴子村民委員會證實王文東在本村村民周玉平家居住兩年的事實,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的理由應予支持。2011年度吉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796.57元,王文東死亡時34周歲,死亡賠償金應保護20年,即17796.5720年=355931.40元。原審判決對其他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正確。原審上訴人提出的其他費用共計200萬元的理由因無法律根據(jù),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青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段青山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應對肇事車輛吉A41283汽車投保的車險承擔理賠責任。被告人段青山系衣洪昌的雇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重大過失致被害人死亡,應與雇主衣洪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4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三項和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長刑終字第9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對該兩項予以維持的部分,即被告人段青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其他訴訟請求的部分。 二、撤銷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4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第二項和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長刑終字第9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對該項維持部分,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50199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人民幣39793.13元、誤工損失人民幣1924元、喪葬費人民幣17098.5元、交通費人民幣4709元、住宿費人民幣960元,合計人民幣214683.63元。不足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衣洪昌賠償,被告人段青山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衣洪昌應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維國、李淑琴死亡賠償金人民幣355931.4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人民幣39793.13元、誤工損失人民幣1924元、喪葬費人民幣17098.5元、交通費人民幣4709元、住宿費人民幣960元,合計人民幣420416.03元。不足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衣洪昌賠償,被告人段青山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衣洪昌的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洪堯 審判員曲海洪 代理審判員李忠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雅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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