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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我國刑法分別規(guī)定了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兩罪在犯罪對象上相互包容、交叉,在認定中易發(fā)生混淆,且法定刑差異較大,因此對兩罪進行甄別很有必要。本文從實務(wù)視角,通過分析相關(guān)案例和權(quán)威觀點,對二者進行了對比和區(qū)分。供讀者參閱。 A6.H19808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1.明知被退回的甜煉乳三聚氰胺超標,仍回爐用于生產(chǎn)煉奶醬并進行銷售的,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岳超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案要旨: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退回的甜煉乳三聚氰胺超標,仍將退回的甜煉乳回爐生產(chǎn)煉奶醬,屬于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應(yīng)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而不成立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案號:(2010)滬一中刑終字第332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1年第2輯 2.生產(chǎn)、銷售含有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豬肉制品的行為成立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黃某某等生產(chǎn)、銷售有害食品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生產(chǎn)、銷售死因不明的豬肉制品,該制品中含有超標準的有害細菌,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而非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號:(2013)溫甌刑初字第43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1.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區(qū)別在于摻入物質(zhì)及構(gòu)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兩者在犯罪客體、主體方面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往食品中摻入的必須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在食品中摻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敗變質(zhì)所引起的。(2)構(gòu)成犯罪的條件不同。前者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刑法第144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就構(gòu)成犯罪;而后者是危險犯,只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構(gòu)成此罪。 (摘自《刑法罪名精釋(上)》,周道鸞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摻入的原料與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摻入的原料不同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摻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敗變質(zhì)所引起的,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中摻入的則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5版),郎勝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3.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區(qū)分方法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上都相同,主觀上都出于故意,犯罪對象都與食品有關(guān),但前者是行為犯,后者是危險犯,前者的法定刑重于后者,區(qū)別的根本在于對象性質(zhì)不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對象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已經(jīng)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前者是有毒、有害的,后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相應(yīng)地,主觀認識上也不同,即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生產(chǎn)、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摻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如果行為人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誤以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生產(chǎn)、銷售,則只能按照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chǎn)品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由于兩罪的犯罪成立條件和法定刑的較大差異,使得司法實踐中區(qū)別兩罪很有必要。否則,就會在構(gòu)不構(gòu)成犯罪以及處刑上存在很大差別。有毒、有害食品自然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可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是不是有毒、有害食品?食品無毒無害,這是食品應(yīng)具備的基本條件。無毒無害,是指不造成食用者的急性、慢性疾病,不構(gòu)成對人體的危害,或者食物中雖含有極少量有毒、有害物質(zhì),但在正常食用情況下,不致危害人體的健康??梢姡^食品的有毒、有害是相對的,必須在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的限量要求下鑒別食品的毒害性。例如氰化物是有毒的,但是我們吃的糧食均含有一定成分氰化物,應(yīng)注意的是,它不得超過一個相對的數(shù)值或者指標,不然,就會危害人體健康。如糧食安全標準中有氰化物(以HCN計)的指標< 5mg=""> 那么,如何劃清兩罪所指的不同食品呢?我們認為,根本在于兩點:一是毒源不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毒害”來自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的毒害性,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的“毒害”來自食品原料本身。非食品原料是指不具有營養(yǎng)價值的物品,在這種物質(zhì)內(nèi)不僅無蛋白質(zhì)、脂肪、維生素等營養(yǎng)價值的含量,而且人也不能消化吸收這種物品。這種物品添加在食品中主要是為了防腐、上色、保鮮等。這些物品或者受到污染而有毒性,或者本身含有毒性,由于量大而對人體有害。食品原料的毒性主要是受到污染或者變質(zhì)腐敗等造成。二是摻入方式不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毒害”是故意摻入,是行為人積極的作為;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毒害”多是在生產(chǎn)、銷售中受到污染或者變質(zhì)而引起,不存在摻入的積極作為。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故意摻入,盡管食品遭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污染,也不能讓行為人承擔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責任。正是由于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人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物質(zhì),刑法才讓行為人承擔比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更重的刑事責任。 (摘自《刑法分則實務(wù)研究(上)》,王作富著,中國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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