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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薩寫了很多大案,也看過很多冤案,總體的感覺就是很多冤案不可思議。冤案本身的判決并沒有什么難度,出現(xiàn)冤案的原因大多是司法機關(guān)急于破案,在明知道嫌疑人很可能不是兇手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有罪,導致一些人被冤殺或者冤枉坐牢多年。老薩對西方的陪審員制度有所了解,貌似只要采用了這個制度,這些冤案中的很多就不可能出現(xiàn)了,下面聽老薩說一說。
●真正的唐建敏是無辜的,被槍決的又是誰? 2002年仲夏的一個早晨,搶劫犯“唐建敏”站在湖北省宜昌市郊外的一處空地上,凝視著腳下的黃土地,等到了法院執(zhí)行死刑的槍響。 一顆子彈穿透他的頭顱,將這個歹徒送到地獄。 在落網(wǎng)前大約一年的時間里,這個窮兇極惡的歹徒在當?shù)?/span>4次搶劫獨行女市民,并將其中兩位捅成重傷。但若僅是如此,還不足以為我們所關(guān)注。 我們要告訴您的事實是:真正的唐建敏在死囚被槍決十二年之后,依然活著。 這個曾經(jīng)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由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zhí)行槍決的死刑犯,已然娶妻生子,一家人常年在北京打工。 死囚為什么“復活”了? 2009年,湖北省檢察院啟動調(diào)查。后查明:在湖北宜昌,搶劫犯“唐建敏”從被抓獲、羈押、審查起訴、審判,直至最終被驗明正身、明正典刑,司法機關(guān)都沒有發(fā)現(xiàn)他原來并不是唐建敏,而是名叫張文華。 槍斃了一個“冒牌”的唐建敏,自然不妨礙真正的唐建敏好好活著。 可是,張文華又是誰?他何以能夠一路通行無阻,以唐建敏之名受審領(lǐng)死?又是什么原因,讓他至死也不肯表露自己真實的身份? 張文華曾于1997年在襄陽犯下另一起謀殺案,其在逃亡路上還書信“舉報”了“同伙”徐浩。 當?shù)乇O(jiān)獄里,至今還關(guān)押著這名已喊冤17年的“同伙”徐浩,他還苦苦等待著,那已被槍決的張文華有朝一日能夠“落網(wǎng)”,以查清這起謀殺案,還自己一個清白。 張文華說他叫唐建敏,警察就記錄他是唐建敏。 案子就這么辦下去了。 如今,隨著張文華“冒名”死亡被發(fā)現(xiàn),有關(guān)徐浩殺人的案子也成了說不清的“死囚遺案”,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就是死無對證。 這也引起了湖北省檢察院的高度關(guān)注。該院目前正著手重新梳理此案。 我們相信:只要回歸常識,注重證據(jù),還原事實真相并不困難。 活著的唐建敏是無辜的,被槍決的死囚“唐建敏”又是誰? 在死囚的真實身份下,還隱藏著另一樁謀殺案和一個已喊冤十余年的“殺人同伙” 9月16日,“南水北調(diào)”水源地丹江口水庫旁的河南省淅川縣厚坡鎮(zhèn)。連續(xù)數(shù)日的陰雨后,天氣放晴,一些人甚至重新穿回了短袖。 地里空著,還不到種麥的季節(jié),65歲的前河村老支書李明占也就閑在家里,沒有出門。 提起村民唐殿忠家九年前的一樁遭遇,李明占至今還記憶猶新,同時哭笑不得,“因為這事實在是太離譜了!” 十四年前的夏天,李明占受托轉(zhuǎn)交村民唐殿忠家一份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稱唐的兒子唐建敏因犯搶劫罪,被執(zhí)行死刑,讓家人前去領(lǐng)尸。 “當時唐家沒人,也就無人去領(lǐng)尸。”李明占說。 不料,一個多月后,已經(jīng)“死”在宜昌的唐建敏居然回家了。當時,這位剛從北京打工回來的青年搞不懂:鄉(xiāng)親們?yōu)楹味加闷婀值哪抗饪粗?/span> 死囚“復活” 唐建敏是唐殿忠的二子,時年30歲,常年在外打工。 由于平素里父子關(guān)系很不好,他去到哪兒也不告訴家里,甚至不留聯(lián)系方式。法院的通知,讓村里人很是吃驚:這小子在外面違法犯罪,被槍斃啦! 一個多月后,村里人再次大吃一驚:已經(jīng)“被槍斃”了的唐建敏活生生地走回來了,“正在村口晃蕩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的刑事裁定書中寫道:“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縣的唐建敏,于2000年9月30日晚,穿夾克、戴帽 子跟蹤女子黃婭,在宜昌市珍珠路實施搶劫,搶走黃婭身上的一部手機及錢包。此后,唐建敏又連續(xù)作案,搶劫三名女子,并將其中兩人捅成重傷。2001年8月 19日,唐建敏被警方擒獲。”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唐建敏”死刑。“唐建敏”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湖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并由院長吳家友簽發(fā)了執(zhí)行死刑命令。 宜昌市中院于2002年6月6日對“唐建敏”執(zhí)行了死刑。 可是,既然唐建敏還活著,而且并未到過宜昌,那么,被處死的人又是誰呢? “唐建敏今年過春節(jié)還回來過,他帶著老婆、孩子在北京打工。”李明占說,“我們到現(xiàn)在都納悶:法院是如何判刑,又如何驗明正身的?” 關(guān)于在宜昌被處死的罪犯“唐建敏”的真實身份,多年以后才為前河村人所知曉。 2008年8月,一名從北京來的律師找到唐殿忠,詢問張文華與他家有何關(guān)系。 唐殿忠告訴遠道而來的律師,張文華是唐建敏的表弟,家住湖北襄樊(今襄陽),是姐姐唐殿榮的兒子,但已經(jīng)很久不來往了,他和姐姐家也多年沒走動。 律師告訴他:張文華就是死在宜昌的“唐建敏”。 在逃犯說:“我已跳江而亡” 張文華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人?他為何冒用表哥的身份,直至最后被處決? 襄陽市政法機關(guān)給出的問題答案是:張文華是一名一直未能抓獲的殺人在逃犯。 1997年7月26日,襄陽縣(今襄州區(qū))襄東加油站門口花池內(nèi)發(fā)現(xiàn)一具身長170厘米、長發(fā)的年輕無名男尸,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勒死。 同年7月30日,馬東、鄭衛(wèi)東、韓靜、王靜分別到派出所報案及認尸,確認死者為襄樊市傳染病醫(yī)院保衛(wèi)科科員、23歲的李峻。 幾人的報案均稱:張文華逃走前曾告知他們、并且逃走后也從外地打來電話說,他和迎旭小學教師徐浩因練膽量,把李峻殺害,并拋尸。 張文華時年25歲,初中文化,未婚,做紙品生意,父母為退休工人。 死者李峻是張文華的朋友,雙方還是傳銷上下線的關(guān)系。徐浩則是張文華的初中同學,迎旭小學音樂教師。張文華曾數(shù)次提出將其銷售的紙品送到學校代銷,被徐浩謝絕。 此后,張灣派出所又接連收到張文華的兩封“舉報信”。 “舉報信”稱:7月24日晚9點多鐘,他和徐浩、李峻三人在他家喝酒,徐浩用繩子勒李的脖子,他則抱住李。過了20分鐘,徐浩用錘子砸李的頭部。然 后,他們開雄風摩托車拋尸。徐浩把李拖下來,放在路邊,并用尖刀戳尸體的臉、頸、腹部。他們把血衣、刀子等扔在路邊,將車放在棗陽市的一家摩托車修理鋪, 后搭乘公車回家。 兩封“舉報信”均是用空白信用社儲蓄存款憑條寫的,還畫圖標明了拋尸地及存放摩托車的位置。在信中,張文華將殺人和毀尸的主要責任都推給了徐浩。 對于自己的去處,張文華做了這樣的交代:“我罪大惡極,幾天晚上睡不著,良心吃不消。你們看到我時,已跳漢江而亡,或吃安眠藥死在山里。” 當然,后來發(fā)生的事實是,張文華既沒有“跳漢江而亡”,也沒有“吃安眠藥死在山里”。虛晃一槍后,他到了鄰近的宜昌市,繼續(xù)作惡,直至被當?shù)鼐角塬@,被法院判處極刑。 死囚遺罪 張文華以表哥唐建敏之名作別了人世,并且直到最后一刻,也沒有講出自己的真名。這并不難理解! 因為張文華之后搶劫4個女人,并且將2人捅傷,應(yīng)該屬于搶劫罪。在搶劫罪尚沒有搞出人命的情況下,有可能不判處死刑。所以張文華謊稱自己是唐建敏,目的就是掩蓋自己之前殺人的惡性,想減輕罪行。 這讓他的殺人罪行未得到法律上的追究,成為漏罪。 更為重要的是,他的死,讓其“舉報”的“徐浩殺人”難以對質(zhì),成為一樁身后疑案。在他逃亡期間,徐浩被抓,并被認定有罪,判處死緩。 但十多年來,徐浩一直喊冤。 根據(jù)湖北省襄樊市中級法院的認定:1997年7月24日晚,張文華與襄樊市傳染病醫(yī)院職工李峻為嫖娼產(chǎn)生矛盾,張文華遂生殺李之心。 7月25日上午8時許,張文華邀約徐浩共同殺李,徐當即同意。二人商定用酒將李灌醉后殺死。 當晚9時許,張、徐二人將李騙至張家,張文華以比賽力氣為名,從李峻背后把李抱住,徐浩見狀,即取出事先準備好的塑料繩一根,把李峻頸部套定,猛勒。 張文華用一鐵錘猛擊李峻頭部后,也用繩索緊勒李頸部。見李死亡后,二人方才罷休。而后,二人騎摩托車拋尸,并用尖刀亂刺李峻的臉、頸、腹部等。 很明顯,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與張文華的“舉報”有出入。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用鐵錘猛擊李峻頭部的是張文華,而非張文華所“舉報”的徐浩。毀尸也是二人的共同行為,并非徐浩一人所為。 張文華一死,徐浩的案子也成了死無對證的疑案。 舉報信還是陷害信? 記者在襄陽市二十中教師宿舍找到徐浩家時,看到的景象堪稱慘淡:法院判決、律師辯護詞、證人證言、申訴材料,鋪滿了客廳,外加茶幾。當時是下午1點,徐的母親、退休教師趙克鳳連早飯都沒吃上。沙發(fā)上擺著徐父的遺像。 趙克鳳以“真兇舉報在逃,無辜替罪坐牢,真兇落網(wǎng)已斃,無辜仍押牢內(nèi)”二十四字來形容這起案件。 她說,自己整天沉溺于案情之中,根本無心收拾。 徐浩的父親徐新玉2002年過年前,因兒子在獄中無法團圓,心情激動,突發(fā)腦溢血。2004年去世,死時65歲,家人明確的說:老爺子是被氣死的! “以前是我們夫妻倆一起為兒子跑各個司法機關(guān),要求再審,他走以后,就是我一個人在跑。” 趙克鳳認為,公安機關(guān)完全采信了殺人真兇張文華在逃時寫的陷害信,立即對徐浩刑拘調(diào)查,并完全按照在逃兇手的意圖,對徐浩刑訊逼供,用殘暴的手段,獲取了徐浩“參與殺人”的口供。 隨后檢察機關(guān)、法院也同樣采信了在逃兇手的陷害信,給徐浩認定了殺人罪。 拿到減刑裁定,就撕了 從襄陽城區(qū)以西約10公里的梁坡,是湖北省襄樊監(jiān)獄所在地。徐浩在這里服刑。 監(jiān)獄獄政科曾科長證實,徐浩進入監(jiān)獄以后,就一直不認罪,狀態(tài)非常不好,不與任何人交流。“他說自己心已死,就是塊‘行尸走肉’。” “從管教到監(jiān)獄長,在他身上耗費的精力是最多的,盡量給他做工作,開導他。”曾科長說,徐浩最嚴重的時候是在父親去世以后,一度出現(xiàn)了精神病的“亞木僵”狀態(tài)。近兩年情況好轉(zhuǎn),徐浩開始參加一些勞動,并且愿意在監(jiān)所健身文化活動時為大家彈奏電子琴。“他的電子琴彈得非常不錯!”
注解:木僵(stupor)指患者不言不語、不吃不喝、不動,言語活動和動作行為處于完全抑制狀態(tài),大小便潴留。由于吞咽反射的抑制,大量唾液積存在口腔內(nèi),側(cè)頭時順著口角外流。如果患者的言語活動和動作行為明顯減少,但是還沒有達到完全消失的地步,則稱為亞木僵狀態(tài)。
曾科長承認,徐浩至今仍然不認罪,一直要求案件重審。而管教干部則不主動提起,以免給他造成刺激。 據(jù)徐母說,徐浩入獄后,沒有主動申請減刑,在服刑9年后,監(jiān)獄很關(guān)心他,主動申請為徐浩減刑到有期徒刑20年。徐浩在拿到減刑裁定后,就撕了。 “我沒有殺人”,“我知道我的案子不大好改,我也不想給法官添麻煩。請尊敬的省高院法官判我立即執(zhí)行死刑,這樣,我母親就用不著鳴冤了。”在2009年8月24日的信函上,徐浩這樣寫道。 據(jù)悉,在徐浩殺人案的辦理過程中,曾因證據(jù)不足,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3月19日裁定,準予襄樊市檢察院撤訴。 但僅僅一個月之后,1999年4月19日,檢方未補充任何新的證據(jù),法院卻判決徐浩死緩。 而根據(jù)最高法關(guān)于執(zhí)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jù),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死無對證的“遺案” 湖北真武律師事務(wù)所主任董文高在10多年前是徐浩的辯護律師,從一審到終審,他至今持徐浩“無罪”的觀點。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不能證明他沒有實施犯罪,因此,公訴方提出的大量證據(jù)就證明了被告人有罪。”董文高律師說,這真是荒唐可笑。 他認為,判決徐浩犯故意殺人罪“既缺乏直接證據(jù),間接證據(jù)也不能形成證據(jù)鏈條”。 在當時的辯護詞中,董文高律師即直指,張文華在逃亡途中連寫兩封信“檢舉”徐浩,行為違反常理。 “張文華是這起殺人案的主犯,按照殺人犯的一般行為心理,要么是害怕,銷毀證據(jù),畏罪潛逃;要么約上同伙,繼續(xù)作惡。但張文華則不然,說他害怕,他 卻能在犯罪后找來好友馬東、鄭衛(wèi)東,不厭其煩地把他和徐浩如何犯罪講給他們聽,連細節(jié)也不放過;說他繼續(xù)作惡,那么徐浩幫他殺了人,他們的關(guān)系應(yīng)該更親 近,他有必要馬上出賣徐浩嗎?” 已去世的徐父為兒子書寫的申訴材料里,也有類似的分析。 徐父設(shè)問:張文華起了殺人之心后,就“邀約徐浩一同殺人”,事后,又是告訴“朋友”,又是寫“檢舉信”,他是怕自己的罪行不被別人知道?還是怕公安機關(guān)不知道?如果是后悔害怕,為何不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這是明顯的栽贓陷害。 董文高說,該案甚至沒有物證。僅找到一把刀鞘,還沒有徐浩的指紋;在拋尸現(xiàn)場提取到腳印,并非徐浩的;作案用的兇器錘子、繩子,以及血衣,無一提取到。 此外,法院認定,張文華和徐浩將運送尸體的摩托車丟在了摩托車修理鋪。而在摩托車修理鋪李峰的證人證言上,也顯得超越了常理。 案發(fā)后的7月31日,辦案民警帶著徐浩到棗陽市的李峰摩托車修理鋪,但李峰沒有認出徐浩。8月3日,民警拿著張文華和徐浩的照片給李峰辨認,李峰認 出了張文華是送摩托車修理的兩個人之一,并沒有認出徐浩。但在案發(fā)五個月后的當年12月31日,李峰辨認照片,反而準確認出了徐浩。 民警是如何讓李峰辨認的呢? 案卷顯示,民警一共出示了6張照片,其中有4張是明顯的囚犯照片,另有1張上的男子有30來歲,剩下的1張就是20歲時的徐浩照片。 徐母認為,李峰先前已得到過“疑犯20來歲”的信息。這些因素,都直接誘導他選擇了徐浩的照片。 徐母還稱,據(jù)李峰母親說,民警直接指著徐浩的照片,讓李峰辨認簽名。“這種行為明顯是公安局為了盡快結(jié)案,做出的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張文華冒用他人名義被處死。經(jīng)查實后,其“遺案”蹊蹺之處愈顯突出,引起了湖北省檢察院的重視。
9月16日,湖北省檢察院常務(wù)副檢察長、新聞發(fā)言人徐漢明稱,該院已著手重新梳理該案,如確有重大疑問,將進行再審抗訴,要求法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再審。 我國知名法律學者、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認為,此案非常離奇,也稱將密切關(guān)注案件進展。 不能說的“秘密”? 張文華“冒名”被槍決是誰發(fā)現(xiàn)的,何時發(fā)現(xiàn)的?記者來到宜昌,未得到理想答案。 根據(jù)湖北省檢察院鄂檢控申回復[2009]23號回復函,是徐浩母親趙克鳳去信反映“唐建敏實際未執(zhí)行死刑”后,該院才指派宜昌市檢察院監(jiān)所檢察部門開展調(diào)查的。 經(jīng)查閱卷宗,走訪辦案人員、照片對比、文檢鑒定,后確認:因犯搶劫罪被執(zhí)行槍決的實為冒唐建敏之名的殺人犯張文華。 也就是說,死囚張文華被執(zhí)行槍決七年之后,2009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官方回復函,才最終確認了他的真實身份。 記者前往宜昌市檢察院監(jiān)所處,處長趙青表示,未聽聞過該起調(diào)查。 而在“唐建敏”四次搶劫案發(fā)地的宜昌市西陵區(qū)公安分局,其政工科科長胡紹紅也表示,未對此案有任何印象。 那么,徐浩母親趙克鳳是如何得知張文華冒名被處決一事的呢? 趙克鳳告訴記者,張文華被處決,是2008年自己從襄樊市政法委副書記姚家聯(lián)處聽說?;蛟S是姚體恤她為兒子跑了10多年,姚也是同樣是有兒有女的人,加上其時姚已接近退休,就告訴了她這個“秘密”。 姚家聯(lián)是何時得知張文華已冒名他人被執(zhí)行槍決?難道襄陽市政法機關(guān)早已知道,卻秘而不宣? 記者聯(lián)系上姚家聯(lián),姚稱已退休,無意再提起此事,刻意回避了記者的提問。
這個案件疑點眾多。
1. 抓住嫌疑人,難道不要確認身份?
張文華被捕,供認自己叫做唐建敏。這并不稀奇!老薩看過的殺人案件,流竄犯被捉住以后,不會有什么人主動說自己真實姓名,一般都會胡說一個。正常的辦案邏輯,自然首先就要去案犯供認的戶籍所在地查詢,看看是否有這個人,身份是否屬實,同時看看這人身上還有沒有其他案件。 奇怪的是,司法機關(guān)最終卻以唐建敏的名字給張華文定罪,似乎根本沒有做以上的這些事。但你說沒有調(diào)查吧,好像也不是,因為最后領(lǐng)尸通知書還是發(fā)到了唐建敏家,說明警方還是知道他家的地址,也就是應(yīng)該做過了調(diào)查。但既然做過了調(diào)查,所有戶籍都有登記照片,一看就知道是不是本人。如果再慎重一點,也可以找到村長等人辨認一下,到底是不是這個人。全中國一年死刑犯也就幾千人,湖北省能有多少,頂多幾十人。這幾十個人沒人確認一下身份,能有多費事。更況且湖北省和湖南省是鄰??!為什么不做?這點非常奇怪! 難道是已經(jīng)知道張華文涉嫌殺人案件中,有個嫌疑人徐浩已經(jīng)被捕入獄,而且很可能是冤案,所以故意將張趕快槍斃,造成死無對證的局面!
2. 抓捕嫌疑人以后,要不要通知家屬
理論上,被捕入看守所以后,都要通知嫌疑人家屬。張華文被槍決以后,領(lǐng)尸通知書能夠發(fā)到唐的家里,說明地址根本是知道的,為什么不發(fā)個通知呢? 即使家里關(guān)系再不好,知道兒子要被槍斃,多少也是要去看一看的吧。 如果家屬一到,這個人是不是唐建敏豈不是非常清楚。 這又是很奇怪的事情!
3. 殺人犯會在自己逃亡的時候,主動檢舉同伙?
恕老薩孤陋寡聞,我還真沒聽說有過這種事情。殺人犯殺了人,一般就是文中說的兩種情況,一是立即遠走高飛,隱姓埋名躲起來。二是破罐子破摔,伙同 同伙繼續(xù)殺人犯罪。
而張文華在殺人后,在逃跑之前,卻不慌不忙的將殺人細節(jié)告訴多個好友,并且說是同徐浩一起干的,又知道他們肯定回去報案,這顯然不符合邏輯。
張此舉目的是什么? 如果是后悔,那應(yīng)該去公安機關(guān)投案,這樣還可以減刑! 如果是夸耀,誰會在殺人之后,立即對這么多人說具體的殺人細節(jié),難道不怕這些人去舉報?即使就是像夸耀,一般也是在案發(fā)多年后,向一樣劣跡斑斑的同伙夸耀,至少保證這個人不會揭發(fā)自己。
至于寫檢舉信就更不可思議! 張華文說寫信目的是自己后悔了,自己寫信是為了明白犯罪經(jīng)過,自己已經(jīng)投河或者服毒自殺。 粗一看,邏輯也通。犯罪分子后悔犯罪,在死前揭露一切。 但搞笑的是,張文華不但沒有自殺,而是繼續(xù)作案多起,被發(fā)現(xiàn)的已經(jīng)搶劫4人,重傷2人,顯然說明他根本沒有想死。 甚至最后被捕時,他連自己真實姓名都不承認,說明他試圖盡一切力量掩蓋之前犯罪的事實。這同寫揭發(fā)信坦白,簡直就是自相矛盾。 那么他所謂的后悔犯罪,像警方坦白,也就很可能是假話。
總之,張文華所謂坦白自己和徐浩一同殺人,明顯對他和徐浩沒有任何好處。本來警方并不知道這是誰干的,張文華主動向朋友供述是自己和徐浩干的,然后自己逃跑,卻留徐浩在老家,這于情于理都不可思議。 隨后又寫信繼續(xù)揭發(fā)徐浩,又連續(xù)寫了兩份信,唯恐警方不知道徐浩殺了人。這可以得出一個很明顯的結(jié)論,張文華不管動機到底是什么,他多是在試圖致徐浩于死地。 張文華明白,警方急于破案,一定會先將徐浩抓捕歸案。
4. 徐浩殺人案的疑惑
徐浩殺人案目前其實很簡單,根本不能確認。用律師的話來說,第一沒有直接證據(jù),第二間接證據(jù)。 所有的證據(jù)僅僅為張文華的揭發(fā)信,而張文華本人已經(jīng)被槍斃,死無對證,沒法指認。 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徐浩顯然不應(yīng)該定為故意殺人罪。即便上帝知道徐浩真的是殺人犯,但你沒有足夠證據(jù),也不能定罪。 沒想到他卻被判成死緩,還在鑒于里面關(guān)押了10多年。 徐浩在監(jiān)獄內(nèi)的種種表現(xiàn),似乎可以表現(xiàn)他有極大的冤情。如果真是殺人犯,殺了人沒有被槍斃而是死緩,似乎應(yīng)該高興一下。畢竟那個張文華因為搶劫4次,重傷2人,貌似罪行比徐浩還要輕,并沒有搞出人命也被槍斃了。 但徐浩十多年來拒絕改造和減刑,這就不同尋常。正常來說,他是死緩,只要正常服刑,沒有重大劣跡,自己再提出申請,就可以在2年以后轉(zhuǎn)為無期,再在2年以后轉(zhuǎn)為20年。服刑完20年以后,他就可以釋放,如果期間還有立功表現(xiàn),就可以繼續(xù)減刑。 徐浩入獄時候應(yīng)該是不到30歲,這樣服刑24年也不過是五十多歲,有生之年還可以出獄。 奇怪的是,徐浩根本沒有提出任何申請,這樣導致9年以后才轉(zhuǎn)為20年有期徒刑,等于白白多坐了5年牢,這很不尋常。 顯然同一般的罪犯不同!
5. 一種推論 純理論的一種推論。 第一件殺人案出現(xiàn)以后,警方由于抓不到張文華,本著命案必破的原則,將張供“揭發(fā)”的徐浩抓起來,這樣多少也是破了案。 稍后張文華的揭發(fā)信,也為給徐浩定罪加了些籌碼。最終,徐浩被判處死緩,進入監(jiān)獄服刑。 而幾年以后,張文華因為搶劫罪也被捕,同是在湖北省,而他謊稱自己是唐建敏。當時照常理來說,應(yīng)該去查清楚身份,而實際卻沒有。一種可能是查了,發(fā)現(xiàn)此人就是張文華,卻因為明知道徐浩這個是冤案,徐的父母又在不斷上訴,萬一穿了幫,沒辦法收場,只得將張以唐建敏的名字槍斃。 而唐建敏因為常年在外打工,其實對這個事情也不會太重視,最多認為是搞錯了。 而徐浩的父母還在苦苦等著張文華歸案,卻不知道他實際已經(jīng)被槍斃了。本來,這就可能永遠不會穿幫,因為徐的父母再也不可能知道張已經(jīng)被槍決,更不可能知道張被槍決是冒名唐建敏,根本就無從查起。 好在襄樊市政法委副書記姚家聯(lián)同情這個老太太,最后告訴了他真相,還是有些人有良知的。 但即使是這樣,張文華已經(jīng)槍斃,死無對證,這件案子就很難說了。因為張文華才是關(guān)鍵人物,他可能還知道很多證據(jù)和細節(jié),他一死,也就一切都完了。
6. 引進西方陪審制度 這個案件為什么老薩要說陪審制度呢?因為這個案子其實非常滑稽,到處漏洞百出,甚至可笑。就徐浩本身來說,在證據(jù)如此不足的情況下,怎么能夠認定他是殺人犯,并且判處死緩呢? 根本沒有道理。 這個案子中很明顯的一件事,就是法官判案的時候受到一些干擾,并沒有按照一般原則判案。 如果是西方的陪審員審判,就不可能出現(xiàn)這種問題。 西方的陪審制度也非常復雜,簡單來說,就是任何一個美國公民,都可以做陪審員。歐洲也是類似,例如,英國1972年《刑事審判法》規(guī)定,凡屬選民,年齡在18 - 65歲,并從13歲開始在英國居住5年以上的男女,都可擔任陪審員。 當然,一些和案件有關(guān)系的職業(yè),比如警察,記者,政客,法官,律師等不得擔任陪審員,這主要是為了公正,防止他們因為立場問題影響審判。 同時英語不好的,家中有困難的,有犯罪記錄的,有宗教方面禁忌的,也不得擔任陪審員。 任何住在案件發(fā)生地,同原告被告認識的人,也都不允許擔任。
其他所有公民,都有義務(wù)做陪審員。
一旦案件開始,法院隨機抽取一群陪審員,在抽取的同時,這些陪審員就完全隔離,不得和任何人見面,不得看任何有關(guān)媒體節(jié)目和報道,甚至不能單獨接觸法官,在正式裁決之前,陪審員之間也不允許交流。
然后,由雙方律師去掉其中4到5人,這主要是公平起見,律師一般會去掉最有可能同情對方的陪審員。 最終,陪審員大概是12人(有大小陪審團之分,大的是23人)!陪審員參與整個庭審,并且最終做出是否有罪判決。陪審員不需要精通法律,甚至不需要細致了解法律,只需要根據(jù)自己的生活常識和感受對證據(jù)進行判斷,做出是否有罪判決。 12個人中,只要有9個人意見一致,才可以做結(jié)論。 需要說明的是,陪審員只是定罪,并不是量刑。 至于如何量刑,則是法官的事情,一般認為量刑是比較有專業(yè)性的。
陪審員制度最大的特點,可以有效避免司法的腐敗,避免通過收買行賄影響最終判決,更不會受上級領(lǐng)導的左右。 在隨機抽取之前,試圖行賄者無法知道陪審員是誰。而候選的陪審員有數(shù)千人,數(shù)萬,甚至幾十萬人之多,提前行賄根本也是不可能的。一旦被選取之后,陪審員也就立即隔離,想行賄也就無從談起。 即使有孫悟空的能力鉆進去行賄,想要收買12個人是非常困難的,其中只要有一個人舉報,你就加上一個行賄罪,罪上加罪,很少有人敢這么做。 在目前我國的司法現(xiàn)狀下,司法獨立不存在,那么陪審員制度是最實際的司法改良,代價也是最小。 我們以前也學蘇聯(lián),搞了什么人民陪審員,但都是做做樣子,這些人民陪審員上不上庭沒有任何區(qū)別。
更遺憾的是,我們最新的1992年憲法中,居然已經(jīng)刪除了陪審員的條款,也就是說這個制度沒有憲法依據(jù),那還搞根毛??! 而我們的所謂人民陪審員,只是所謂泥塑的菩薩,跟著聽聽案情看看熱鬧,真正的庭審合議跟他們完全沒有關(guān)系,所以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應(yīng)該直接將人民陪審員取消,留著反而難看。
各國實行陪審員制度都很久,英國有幾百年歷史,小說《紅與黑》里面,于連就是陪審團定的罪。美國早在建立初期就搞了,沙俄也在大革命之前完善這個制度。至于我們?可望而不可即哦! 7.一個中國湖南人在美國做陪審團的經(jīng)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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