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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某混凝土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7日,公司成立時的股東分別為A、B、C、D、E。2009年7月1日,公司股東B、C、D、E作為甲方,A作為乙方,某金屬公司作為丙方,共同簽訂一份《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一、乙方同意將混凝土公司經(jīng)營權承包給甲方,承包期從2009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二、甲、乙雙方商定年承包金為800萬元,此800萬元為甲乙共享,各股東按股份享有,為稅前所得。三、承包金支付時間為:第一年:在簽訂本協(xié)議后3日內(nèi)支付給乙方200萬元;其中預付2010年乙方應得的承包金48萬元。甲方應在以后每年7月31日前支付給乙方應得的承包金152萬元/年,甲方在支付乙方應得的承包金時應當代扣代繳乙方應交的所得稅,甲方向乙方出示代扣代繳納稅憑證。四、甲方承包期間盈虧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擔,與乙方無關,盈虧額度不論多大,乙方享有本協(xié)議確定的承包租金不變。五、丙方自愿為甲方承包提供連帶責任的擔保,在甲方不能按時足額付款給乙方時,承擔向乙方連帶付款責任。六、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應得的承包金,每逾期一天承擔違約金5000元,逾期一個月未支付承包金,乙方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 2012年3月19日,混凝土公司召開股東會議,E將持有的公司10%股權作價轉讓給F,且E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均由F繼承。同日,B、C、D、F作出一份情況說明,承認2009年7月1日的《承包協(xié)議書》繼續(xù)有效。 2012年11月25日,混凝土公司召開股東會,B、C、D、F要求終止2009年7月1日的《承包協(xié)議書》履行,并認為此次會議之前的承包金應當支付,但終止之后不應再支付,而A不同意終止合同履行。 A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B、C、D、F支付拖延的承包金合計243.2萬元、違約金80萬元,并提前支付未到期后四年的承包金合計608萬元;金屬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經(jīng)中級法院一審、江蘇省高院二審,判決(1)2009年7月1日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書》于2012年11月25日解除;(2)B、C、D、F支付A承包費合計152.832876萬元及違約金;(3)金屬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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