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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陳濤因與他人做生意急需入股資金,于2008年6月將自有房屋一套抵押銀行,貸款50萬。并于同年8月將該房出租給趙麗用作門市房,年租5萬元。與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五年,并未告知趙麗該房已抵押。陳濤出租該房時銀行并不知情。同年10月,陳濤由于生意經(jīng)營不善,陳濤與其合伙人的公司面臨破產(chǎn),銀行為實現(xiàn)其債權,通過法院訴訟程序?qū)⒎课菖馁u給劉某。 劉某成為該房屋的新所有權人之后,要求趙麗盡快騰空并交付房屋,但是趙麗已經(jīng)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購置設備等,投資20多萬元。如果退出該房屋,將面臨巨大損失。所以堅決不同意騰房。 之后,劉某將趙麗訴至法院,要求趙麗立即騰房。無奈之下,趙麗找到北京京創(chuàng)律師,請教如何彌補自己的損失。 【辦案簡析】 經(jīng)過律師對該案件的相關材料的整理,律師確認以下事實: 1、 陳濤將該房抵押給銀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合法有效。 2、 銀行作為合法的債權人,通過法院訴訟程序?qū)⒃摲课菖馁u給他人,抵押權得到實現(xiàn),這一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3、 陳濤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在先,將房屋出租給趙麗在后。 4、 陳濤將該房屋出租給趙麗時沒有書面告知該房屋已經(jīng)被抵押的事實。 【法律分析】 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chǎn)出租的,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租賃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趙麗要求新房主劉某繼續(xù)履行原承租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也就是說,劉某有權要求趙麗騰退房屋。 其次,趙麗的租期并未到,她的損失如何得到彌補? 陳濤與趙麗簽訂了租賃合同,從銀行行使抵押權后,陳濤與趙麗的租賃合同就無法繼續(xù)履行。趙麗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陳濤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chǎn)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于是,律師代為追加原房主陳濤為該騰房訴訟的第三人,要求其承擔趙麗因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28萬元。 經(jīng)過庭審訴訟,法院判決: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等相關規(guī)定,判決趙麗騰退房屋交與劉某,陳濤賠償給趙麗各項損失共26萬元。 【律師點評】 抵押的房屋能否對外出租?承租房屋時,是否應當考察該房屋是否已經(jīng)被抵押的事實?承租期間房主將房屋抵押對承租合同是否有影響?這些有關抵押權的問題在承租房屋時并非想的太多,真真實實的發(fā)生在我們的身邊。 一般來說,房屋先被抵押后被出租,承租的權利會受到抵押權的影響,承租人應當謹慎堤防。要么征得抵押權的書面同意,要么與出租人簽訂明確的違約責任,以保障萬一該房屋被實現(xiàn)抵押權時,自己無家可歸。 反過來,如果房屋先被出租,后被抵押,則承租的權利不受抵押權的影響,即便將來該房屋被拍賣,承租人可以繼續(xù)在承租期內(nèi)使用費該房屋。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所以,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您的房屋已經(jīng)設定抵押權,在出租房屋時,應當如實并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經(jīng)被抵押的事實,以免除將來自己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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