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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斌|法官如何說理:中國經(jīng)驗與普遍原理

 坐井說天 2016-02-15
中國司法的裁判文書一直因缺乏說理而飽受批評。究其原因,并不能簡單歸咎于法官的腐敗、無能或缺乏督促機制。影響裁判說理的因素,既有隱藏弱點、注重判斷、直接溝通等普遍原因,也有其特殊原因,即特定的“法民關系”。在當代中國的“積極法民關系”下,法官的主要說理對象是當事人以及一般公眾,而非專業(yè)的法律共同體成員。法民關系對裁判說理的制約影響,在德國和美國也同樣適用,是一個普遍原理。因此,司法改革無論是模仿德國還是美國,只要不改變中國特殊的法民關系,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司法裁判文書的說理特征。法學界和實務界要把握“四五司法改革”的歷史機遇,應當從實際出發(fā),結合法民關系的現(xiàn)實特點,完善中國法官的裁判說理。
凌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文刊于《中國法學》2015年第5期。本文是文摘版,注釋從略,點擊頁面左下角可獲取原文。

長久以來,中國法官都背負著一個惡名:裁判不說理。這一狀況飽受學界的批評,卻始終沒有明顯的改善?!?/p>

然而,這里有一個前提性的問題(亦即法理學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充分的探討:中國法官為什么“裁判不說理”?對于中國法官“裁判不說理”的理論解釋,最有代表性的是四種看法。一是腐?。ā胺ü偻鞣ú门?,不敢進行說理”),二是無能(“法官素質不高,沒有能力說理”),三是缺管(“缺乏督促措施,法官不愿下功夫說理”),四是——再往深究就只能歸結為一個萬能解釋——體制(“現(xiàn)行司法制度的原因”)。這些看法反映了中國學者長久以來對本國司法實踐的典型誤解。

中國法官的“裁判不說理”,并非無知之舉,而是有意為之。少數(shù)法官的腐敗、大多數(shù)法官的無能、外部激勵不足以及體制問題都不能成為恰當?shù)睦碛?。中國法官“裁判不說理”的可能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不僅是影響中國法官、而且是影響各國法官說理方式的普遍因素。

一是,掩飾比說理重要,自我防衛(wèi)是裁判說理的首要原則。裁判說理的基本性質是防衛(wèi)性的,首先要考慮的不是強化論點,而是隱藏弱點。說理是虛弱的,而且說理還會暴露虛弱之處。這決定了中國法官裁判書寫的基本特征:“簡約化說理”。二是,判斷比說理重要,息訟止爭是裁判說理的主要目的。一個司法決定包含了判斷和說理兩個部分,說理服務于判斷,給出的是一個司法判斷為什么正確的可能理由。也正是這一點,決定了中國法官裁判書寫的第二個特征:“個案化說理”三是,溝通比說理重要,判前溝通是裁判說理的基本前提。溝通的內容常常并不筆諸文字,但其意義卻常常比寫在裁判文書里的宋體正楷更為重要。也就決定了中國法官裁判書寫的第三個特征:“程式化說理”。以上三個原因,各國皆然,在中國同樣如此。這實際上是裁判說理具有的防衛(wèi)性、輔助性和后置性決定的。

既然掩飾、判斷和溝通是影響裁判說理的普遍因素,為什么單單中國法官“裁判不說理”?為什么中國法官的裁判說理呈現(xiàn)為“簡約化”、“個案化”和“程式化”的特定風格?這其中必定還有更深層次的特殊原因。這個原因就是:對中國法官而言,當事人比律師重要。裁判說理不能僅僅考慮“誰在說理”,還必須考慮“向誰說理”。兩者在司法實踐中的主體間關系,就是筆者所謂的“法民關系”。本文希望進一步表明的是,中外法官裁判說理的風格差異,正是源自于“法民關系”的不同特征。

典型的法民關系是兩類:一類稱之為“消極法民關系”,法官主要的說理對象是法律同行,當事人以及一般公眾通常處于“消極”狀態(tài)。一類稱之為“積極法民關系”,法官主要的說理對象是法律外行,受到當事人(有時還要擴展為一般公眾)的“積極”影響。在當代中國的積極法民關系中,之所以法官傾向于選擇“簡約化”、“個案化”和“程式化”的裁判說理,最為重要的原因是他們必須直接面對當事人的審查。

法民關系的不同,決定了說理內容上的差異。美、德法官是對律師說理,其“預期聽眾,至少對于上訴審法官來說,主要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以及關心此案的公眾,而是其他法官以及實務和學術法律人”。因此歐美法官的說理內容通常僅限于法理,而且說服標準較低。相比之下,中國法官主要是對當事人說理。這決定了,中國法官的說理內容通常不限于法理,而且說服標準更高。而且,當法官的說理內容不限于法理教義,還必須貼近常理常情、公理婆理,就會和當事人處于同等的解釋地位。

與此同時,當事人這一說理對象,也決定了中國法官在裁判說理上需要隱藏更深,判斷更慎,溝通更多。法官和學者不約而同地看到,“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主要是認為法院是一個說理、講理的地方”,法院既然是“人民群眾說理的地方”,而不僅僅是“法律人說理的地方”,就必然要尊重“人民群眾的說理方式”,而不僅僅是“法律人的說理方式”。

關于中國法官說理方式及其可能原因的探討,并非僅僅適用于中國。中國經(jīng)驗和美國經(jīng)驗、德國經(jīng)驗一樣,也可以具有普遍意義。法民關系對于裁判說理的影響,主要體現(xiàn)為兩個方面:一是法官的解釋地位,二是法官的說理側重。

首先,法民關系制約著法官的解釋地位。也就是說,裁判的說理程度與司法的權威成比例。司法的權威越高,法官說理的防衛(wèi)性越低,判斷的自由度越大,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溝通越簡單。當代的美國、德國和中國司法呈現(xiàn)為高、中、低的遞減序列。就此而言,美國、德國和中國法官裁判書寫的長度,正好符合三個國家中法官地位的高度:說理的詳略大體與權威的高低成正比。

一如前述,美、德法官面對的主要說理對象是律師、法官和法學教授這些“法律人”同行。因此,美國和德國的終審程序都是法律審,是“法律人說理的地方”。對于名義上兩審終審、實際上多審也未必終審的中國司法而言,每一審都包含事實審。因為在“人民群眾的道理”中,事實始終比法律更為重要。這正如在“法律人的道理”中,法律始終比事實更為重要。

盡管中國法官的裁判說理有其自身特點,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改進的余地。基于裁判說理的影響因素和一般原理,我們可以對裁判文書說理改革的現(xiàn)有方案,做進一步的思考。這方面,學界的建議雖多,不外兩種模式:模仿德國還是借鑒美國。總的來說,這類裁判說理的改革建議都過于學理化和理想化了,對中國法官的現(xiàn)實處境(特別是所處的法民關系)缺少必要的洞察。

一方面,基于中國法官在解釋地位上更接近于德國同行而提出的改革方案(即效仿德國模式的“推理型裁判”),必須考慮到中國法官面對的說理受眾完全不同。中國法官盡管也會努力尋求實定法的根據(jù),但是其“找法”的目的首先是妥善處理案件,爭取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最大接受,而不是法教義學的“實定法秩序的體系化解釋”。原因很簡單,中國司法的政治和社會地位,迫使法官們尋求最大程度的立法保護。

另一方面,基于在說理受眾上更接近于美國同行而提出的建議(即效仿美國模式的“修辭型裁判”),則必須顧及到中國法官所處的解釋地位。就其政治地位和社會公信力而言,中國司法的威信只是“微信”。這就使得中國法官的“修辭余地”更小,更需要按部就班,謹小慎微。這種“防衛(wèi)型司法”必然在裁判說理上形成“簡約化”、“個案化”和“程式化”的寫作風格。

總之,中國法官所處的積極法民關系,使其面對的說理難度,要比美德同行更大,這決定了中國法官的說理原則:既要讓普通人易于理解,又要防備普通人的潛在質疑;既要符合法律的一般學理,又不能過于學理。忽視乃至違反這一法民關系的裁判文書改革,只會加重中國法官面臨的實踐困境。當代中國的法民關系沒有改變,司法裁判文書的說理特征也就不可能有根本性的變化。

以往法院系統(tǒng)內的改革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jīng)驗教訓??傮w而言是兩種思路。一是通過正面引導,漸進式地推動中國法官裁判說理水平的整體提高。典型的代表是“案例指導制度”。一種是形成倒逼機制,激勵法官自我約束。“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開”就是這樣的被寄予厚望的制度突破口。

對于下級法院而言,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實際上是一種“獎賞”。的確會給一些法官更大的激勵,寫出法律推理更清晰、理由論證更充分、特別是對法律規(guī)則做出進一步澄清的裁判。但是就裁判說理層面而言,法官們很可能不會在裁判中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這是因為,援引指導性案例需要“類比推理”。而類比推理很容易受到當事人乃至一般公眾的質疑。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開也會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尤其是寫得過差的裁判文書,很可能會被“曬”出來,成為公眾嘲諷的對象。

不論是“獎賞”還是“倒逼”,現(xiàn)實的法民關系決定了,這樣的激勵只會對少數(shù)地區(qū)和少數(shù)法官有意義。對于大多數(shù)地方的大多數(shù)法官而言,他們裁判文書的讀者只有當事人。只有當事人讀者的法官,不會有動力把時間花在裁判書寫上??梢詤⒖挤▏痉ǖ闹贫仍O置,引入類似“案情總結”(Conclusion)和“裁判日志”(Rapport)的內部文件制度,在裁判說理之外,鼓勵法官將案件的思考過程記錄下來,但是不對外公布。好的裁判說理要求將一份裁判文書當做一個整體來寫,而不能割裂為零散甚至矛盾的各個部分。在保留現(xiàn)行裁判文書基本結構的基礎上,應當強化各部分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體現(xiàn)一以貫之的寫作思路。

就絕大多數(shù)案件而言,從中國法官裁判說理的實際特點出發(fā),以其中好的裁判書寫來引導差的裁判書寫,或許是更為可行的改革方式。法院系統(tǒng)可以從內部培訓的角度,加強關于裁判說理范本的篩選、學習和討論。此外,目前的裁判說理范本(包括“最高法院公報案例”和“指導性案例”)還太過注重“法律關系”,以實體法的法律解釋為主。要真正實現(xiàn)“類案類判”,應當是“法律關系”與“法民關系”并重。

如果具體案件不能得到當事人和普通公眾的信服,一般性的法治目標也注定難以實現(xiàn)。而個案總是處于特定的法民關系之中。對中國法官裁判說理的認知與改進,離不開對其所處的法民關系的深入思考。承認、直面和認真對待法民關系的客觀制約,是我們理解、反思和完善中國法官裁判說理的必要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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