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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就這樣免責嗎?
作者:劉慧慧律師
導讀:“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同時規(guī)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安部令第123號》文中,而兩文對“實習期”的定義是不同的,不得將后者中的規(guī)定理解為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A2駕照對應牽引車,如果A2實習期不能開牽引車牽引掛車,根本就無“實習”可言,不僅一般人不理解,這也是對現(xiàn)實的嘲弄。面對投保的牽引車,保險人不僅必須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義務,還必須履行明確說明、解釋等義務,否則,必須承擔保險責任。
近日,法制報以《實習期內駕駛員肇事保險公司能拒賠嗎?》為題發(fā)文,文中指出:雖然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格式條款中“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這一內容是法律所作的強制性規(guī)定……由此可知,任何一名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都應當知道“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所以,雖然保險公司在原告金某投保時沒有提示該免責條款,但由于該條款是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可以認定這項內容屬于投保人明確知曉,保險公司有權據此不予賠償。
上述文章結論可以總結為:保險公司可以不提示免責條款,僅憑“實習期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這條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就直接免除保險責任。
我們知道,開車時遇到牽引車牽引掛車是件很危險的事,但開牽引車牽引掛車的司機其實更危險。他們是在拿命換生活,很多掛車司機付出了血淋淋的生命。這篇文章給大家上了一課,同時不禁心底也打起了問號。真的是如此嗎?筆者不敢茍同,相信很多人也不敢茍同,詢問了周圍的相關朋友,甚至連保險公司車險業(yè)務員、很多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員、A2駕駛員、輔導B2升A2的駕校老師也不理解。
一、現(xiàn)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
第十一條第二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通過上述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需要對該條款作出提示,該提示必須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同時,保險人需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 法制報案例中的結論錯在哪里?
該案例總結在制造一種與現(xiàn)行司法解釋相悖的輿論導向,而這種歪曲司法本意的解釋,表明上迎合了強勢的保險人的利益,實則如同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將善良無知的投保人的法律利益拋諸腦后、視而不見。
二、法制報案例結論有如下三點錯誤:
(一)錯誤的認為保險人可以不向投保人作出引起其注意的提示,甚至可以不提示免責條款。當然,強勢的保險人在投保單和保險單的“明示”部分都會寫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之類的語句(擁有強大的法律團隊,這點當然不會落下)。但是,這樣的幾句話放那里,有多少保險人就真的提示投保人看了?
(二)錯誤的認為保險人不需要向投保人解釋免責條款。投保人可能看到了相關的“明示”,但是有多少人理解?據筆者所知,很多人都不知道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三)錯誤的認為投保人自己明確知曉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使我“不曾告知”,因為你“明知故犯”,所以結果是你出事你擔責,我保險人不保險。
三、什么條件下可以牽引掛車?
需要牽引掛車,必須有牽引車頭。先看看駕駛牽引車需要什么條件。公安部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guī)定》中對原先準駕車型A(大型客車)、B(大型貨車)、C(小型汽車)進行了細化區(qū)分。新版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區(qū)分為:A1(大型客車)、A2(牽引車)、A3(城市公交車)、B1(中型客車)、B2(大型貨車)、C1(小型汽車)、C2(小型自動擋汽車)、C3(低速載貨車)、C4(三輪汽車)。
用表格來表示的話,A2駕照對應牽引車,準駕車輛車型如下:
四、普通人對開牽引車牽引掛車的疑問
對上述駕照限定,常人的理解多數(shù)都是:只要取得A2駕照,就可以開牽引車了,開牽引車肯定可以牽引掛車。A2駕照實習期要開牽引車牽引掛車才算實習,否則只能駕駛增駕A2以前的車型,怎么算實習期?難道,A2實習期僅僅開個車頭在路上晃悠?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目前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實習期不得駕駛牽引車”,沒有直接規(guī)定“A2實習期不得駕駛牽引車”,更沒有直接規(guī)定“A2實習期不得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
“機動車”等于“牽引車”嗎?誠然,“牽引車”是“機動車”的一種,但是絕對不可劃等號。
對跑貨物運輸?shù)娜藛T來說,駕照通常由B2升至A2。對一個拿B2駕照多年駕駛大貨車的老司機來說,辛辛苦苦增加準駕車型到牽引車的A2駕照,終于可以開牽引車了,他當然就想當然的認為牽引車實習期就是“開牽引車牽引掛車”進行實習一年?!盃恳嚨挠锰幘褪强梢話燔嚕玫搅?/span>A2駕照,實習期就該開牽引車掛車才算實習,有A2駕照的老司機陪同就可以了。”這是人的慣性思維,如果從來沒有人出來糾正,他將永遠這樣認定下去。保險人作為收了老司機保費的人,對承保車型為“牽引車”的,就應該站出來做這個“糾正者”,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也是基于保險合同強勢方的責任。
利用好搜、百度各搜索下,發(fā)現(xiàn)很多人都在發(fā)問“A2駕照實習期是否可以開牽引車”。這說明什么問題?起碼法制報上說的“明確知曉”,從來就不存在,并不是每個人都明確知曉的。這些問題中更加直接點的,甚至還有人直接以“a2駕駛證實習期不開掛車算不算實習”作為發(fā)問標題(http://wenda.haosou.com/q/1378783498063652)。這是在打法律的臉?還是在打保險人的臉?還是保險人可以霸氣地說“這些投保人素質太低了,我不賣給他保險了”?
如果A2駕照實習期不得牽引掛車,對B2升A2駕照司機的最大最直接的疑問就是:我好不容易熬到B2升至A2駕照了,難道還要開一年B2駕照對應的貨車后才能開牽引車?前面開的幾年大貨車時間沒開夠???難道國家要求的是A2實習期可以開牽引車,但是后面沒有掛車出去?就開個牽引車頭算實習嗎?開個牽引車頭行駛在路上有必要嗎,國家就鼓勵這樣的浪費汽油嗎?
檢索實習期牽引掛車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例,案例非常多,筆者為那些常年奔波在外的實習期牽引掛車的司機心酸不已。他們或他們所屬的物流公司交了商業(yè)保險費,從來沒有人告訴他們保險合同條款是什么,條款是什么具體的意思,一直就樸素的以為出險了就可以得到保險金賠償,以為有了A2駕照就可以開牽引車牽引掛車。可是,出險之后,付出了車損人傷、甚至是人亡的代價,卻被強勢的保險公司多以一句簡單的“實習期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拒賠,多么殘酷的現(xiàn)實!
再看看上述法制報文章,普法作用還是很明顯,可以幫助改改老司機的樸素認識。但是,誤導民眾以為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提示、解釋等義務,這點是絕對錯誤的。
五、“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正式解釋從未發(fā)布
一份行政法規(gu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一份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公安部令第123號》,這兩份文件看似均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且同時均在分號前的語句中強調“在實習期內”。實則,歧義很多。
(一)對“實習期內”怎么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公安部令第123號》第六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公安部令第123號》屬于部門規(guī)章,不能與作為行政法規(guī)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效力相提并論。
(二)目國家并沒有正式發(fā)出關于“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正確、清楚、唯一的解釋,而《公安部令第123號》擴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原有規(guī)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公安部令第123號》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對比兩份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不難發(fā)現(xiàn):《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僅規(guī)定初次申領駕駛證的12個月對應的實習期,不得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而《公安部令第123號》的規(guī)定不僅包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意思,還擴大了實習期的范圍,擴大到所有準駕車型的實習期,均不得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
這樣明顯的下位法對上位法的擴大解釋,擴大了上位法規(guī)定的“實習期”范圍,是否違反了上位法的立法目的?歡迎大家共同討論。
(三)A2駕照實習期開牽引車牽引掛車,違反的是部門規(guī)章,并非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 結合《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才算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規(guī)定,保險人僅需對該條款作出提示。而《公安部令第123號》屬于部門規(guī)章,不屬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提到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故保險人除對該免責條款作出提示之外,還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第5號《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問題的答復》一文中“這里所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保險人未就“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沒有讓投保人理解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理應承擔保險責任。 鑒于此,法制報文章中的觀點,很可能是誤導了保險人,也忽悠了投保人。同時,筆者也建議該文章中所指的掛車司機方,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被強勢者的宣傳文章蠱惑。
(四)“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至少有三種解讀的前提下,有多少人可以準確的理解該規(guī)定的意思?
按照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來看,該保險免責條款“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正確解讀為:不管是持什么類型的駕照,在相應的實習期均不得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即使是可以駕駛牽引車的A2駕照實習期也不得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
悲哀的是,我們絕大部分人都是一般人,無法準確理解《公安部令第123號》規(guī)定的真實意思。按照一般人的理解,“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至少有如下三種解讀:
第一:是指第一次最初拿駕照(不論駕照類型,通常是C1)實習期開“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對應牽引車的A2駕照實習期肯定是可以開牽引車的,牽引車后面肯定是有掛車的,因此A2駕照實習期肯定是可以開牽引車牽引掛車的,可能需要有個老司機多陪同指導就行。
第二:是指所有駕照類型只要在實習期開“機動車”就不得牽引掛車,包括A2實習期也不得牽引掛車。
第三:“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在分號之后,并沒有“實習期”作為定語,因此是指不論實習與否,駕駛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而駕駛牽引車可以牽引掛車。
(五)多數(shù)老司機、物流公司都持第一種觀點。這意味著什么呢?
在這種背景下,法院、保險人直接認定免責條款屬于禁止性規(guī)定,直接推定個人或物流公司應該準確理解該規(guī)定的明確意思,這是保險公司在強奸民意,還是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在誤導民眾?
保險人利用投保人的無知,或者說利用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本身的不一致、歧義或不明,只管不停的到處吆喝賣保險、收保費,大肆鼓吹出險了肯定賠、賠付快、各種服務怎么好,忘記自己的明示提醒義務和解釋義務。這樣的合同向對方,權利義務對等性在哪里?
特別憤概的是,保險人忘記某些投保車型的高風險性,一味追求高風險車型的高保費,至始至終忘記對應的風險提示義務,結果在投保人真的出險時,拋出一副是你投保人“明知故犯”的嘴臉,就是不承擔保險責任,這與IS利用它掌控下的幾歲的孩子充當炮灰、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有什么分別?
六、總結
一般人第一次拿駕照為C1,剛拿C1駕照,實習期肯定不能開機動車牽引掛車。這點應該是所有人的共同理解,因為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明確的指出了這個實習期的具體含義。
但是,我們多數(shù)人都只是一般人,不是保險法專家。即使《公安部令第123號》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相結合,要推出“A2駕照實習期駕駛的牽引車不得牽引掛車”,中間也還隔著好幾種解讀,并非一般人可以準確做到。即使可以推導出,也屬于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需要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可氣的是,保險人經常把我們一般人當做保險法專家。保險人將具有多種解讀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作為保險責任免除條款,面對投保車型為牽引車時,絕對有義務明確、清楚地向投保人解釋“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真實意思是“A2駕照實習期間不得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否則,投保人在A2實習期出險了,保險人必須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有誰為一般人說話嗎?當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可以突然站出來為一般人說話,作出明確的新的解讀說:A2駕照實習期,當然可以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開個牽引車頭出去絕對不是國家的本意,對此可以同時附加系列條件,例如只需要有老司機陪同。但是,按照現(xiàn)在的審判實踐來說,這個新解讀貌似還從來沒有入司法的眼。
希望我們的A2駕照司機朋友都謹記,現(xiàn)行保險人的真實意思是將“A2駕照實習期間不得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作為免責條款。我們既要合理爭取利益,也要在新的解讀入司法之眼前,按照強勢者的規(guī)則上路!否則,出險要被拒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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