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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市、縣級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主體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法律賦予了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個人或集體財產的權力。此處所講的國家是指廣義上的國家政權,而要形成法律上的責任主體,就需要明確由哪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哪一個部門來代表國家行使征收權?!墩魇諚l例》明確規(guī)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是代表國家行使房屋征收權的主體,從狹義上講,我們也可以稱其為征收人、征收主體,并且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房屋征收權,而不能由國務院,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級人民政府行使,也不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構來行使。此處所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直轄市以外的設區(qū)的市、直轄市所轄區(qū)、自治州等;二是縣級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直轄市所轄區(qū)除外)、縣、自治縣等。 房屋征收權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是有一定原因的。首先,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不直接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征收條例》施行前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也主要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來負責的。其次,房屋屬于不動產,我國的不動產實行的是屬地化管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可以通過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行征收。再者,若由國務院直接實行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幾乎無法尋求救濟,這也不符合法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精神和意圖。而如果由省級人民政府直接實施房屋征收,也將導致被征收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尋求救濟的成本升高,也就不利于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房屋征收補償是一項紛繁復雜的工作,征收過程中,需要政府搜集和掌握大量的信息例如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歸屬、被征收人人數、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面積等,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來完成這些工作,難度是相當大的,而市、縣級人民政府更加貼近人民群眾,了解當地的具體情況,更適合來完成這項工作,法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房屋征收權也是考慮到了房屋征收的效率和社會效果等因素。雖然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不具有法定的房屋征收權,但是房屋征收的實踐中,有權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另外,《征收條例》也沒有賦予鄉(xiāng)鎮(zhèn)級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權,即鄉(xiāng)鎮(zhèn)級人民政府同樣不能代表國家行使房屋征收權,因為房屋征收是一種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重大財產權利的行政行為,將房屋征收權賦予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2. 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過程中補償的責任主體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市、縣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房屋征收權,同時也代表國家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合理補償。正如《征收條例》第17條的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產停業(yè)的損失的補償等。但同時,由于條例第25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睆V大民眾肯定會產生誤解,以為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其實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機構,本質上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一種行政授權行為,并沒有因此改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補償責任主體的地位。 3. 市、級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 《征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币虼耍?、縣級人民政府還是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 在房屋征收實踐中,房屋征收當事人對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往往各持己見,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從而影響了房屋征收的進程,因此就需要有一個主體來對征收補償問題進行裁決,以保證征收工作順利進行。這里講的裁決權應該由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來行使就涉及到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權限分工問題。在我國的征收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答復》(注釋[2005]9號)中通過批復的形式予以確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p> 這條批復使得法院不能成為前面講的裁決者,雖然這條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作出的,但在《征收條例》頒布之后,法院對此類問題的立場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實踐中仍然是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代表國家行使房屋征收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4. 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范圍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補償責任主體和征收補償決定的作出主體,其具體的職責范圍如下: (1)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2) 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3) 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jiān)督。 (4) 接受群眾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5) 對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的目的進行論證,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規(guī)劃。 (6) 對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為“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或者是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并據此修改方案。 (7)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于房屋征收決定涉及人數較多的,召開政府常務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8) 籌措征收補償費用、確定用于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來源。 (9) 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處理。 (10) 作出征收決定并進行公告。 (11) 對房屋征收進行宣傳、解釋。 (12)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3) 受理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行政復議。 (14) 制定補助和獎勵規(guī)則,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助和獎勵。 (15) 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16) 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相關差價。為由于舊城區(qū)改建被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7) 對于不履行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義務的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 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和本條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19)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20) 根據條例規(guī)定,對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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