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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全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賜稿授權發(fā)布,供朋友圈分享,謝絕未經(jīng)授權轉載!實務文章投稿:szlaw@qq.com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收到后15日內起訴,有的當事人未起訴,而是另行申請仲裁后,再次起訴;有的當事人超過15日才起訴,人民法院能否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對此問題,主流觀點認為,只要當事人收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在15日內沒有起訴,該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便發(fā)生法律效力,排除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當事人逾期再另行申請仲裁后起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均應當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摋l文并無“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后15日”內起訴的時間限制,如果當事人超過15日起訴,或者另行申請仲裁后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受理并作出實體審理,而不宜裁定駁回起訴,否則,可能會造成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無法救濟的局面出現(xiàn)。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鄙鲜鰲l文中的“仲裁裁決”從條文所使用的詞語和立法本意來看,應當是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實體裁決,而非僅就程序所作出的處理決定、通知。 就普通民事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對于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如果條件發(fā)生變化或當事人有新的證據(jù),照樣可以提起新的民事訴訟,訴權并未受到限制或剝奪,而對于訴訟能力較差和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而言,如認為只要當事人收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在15日內沒有起訴,便喪失了訴權,未免有“一棍子打死”之嫌,過于武斷,缺乏司法的柔性和親民,恐難以為社會公眾所認同和接受。 二、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撤回起訴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當事人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有人認為,當事人撤訴或按照撤訴處理都意味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了程序性的結論,當事人再行訴訟,違反了仲裁前置的原則,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對于非因當事人自身原因所致,審判實踐中,如人民法法院主動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jù)或申請追加當事人等原因而要求其撤回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重新起訴,因為此種訴權的“放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當事人在補充證據(jù)或追加到當事人后另行訴訟的,應當受理,避免當事人徒遭程序空轉的煩惱。 三、當事人收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書15日內分別向勞動共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一個法院以原告未在期限內交費為由按照自動撤訴處理,另一個法院是繼續(xù)審理還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有觀點認為,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原告未在期限內交費,視為自動撤訴,這種不利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身原因所致,而按照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訴處理的裁定,當事人不能對此上訴,送達后即生效,意味著人民法院對該當事人的起訴進行了程序處置,同時排斥了當事人再行向其他法院另行訴訟的權利。 筆者認為,應當繼續(xù)審理。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奔热辉嬖谑盏街俨貌脹Q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書即不生效,一個法院以原告未在期限內交費為由按照自動撤訴處理,只是程序上作出的處理,對當事人的糾紛并沒有作出實體處理,不妨礙另一個法院作出實體判決,也不會因此與前一個法院作出的裁定結果相沖突。 四、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先后分別受理立案的,如后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先行裁定駁回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且裁定生效,先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是否將案件主動移送? 有人認為,后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先行裁定駁回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錯誤的,應當由當事人申請或先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建議后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程序加以解決,在管轄權異議裁定撤銷前,應當先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案件審理,而不能主動將案件主動移送。如兩個法院發(fā)生管轄權爭議,應當按照民訴法的程序層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筆者認為,后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并非對案件本身當然無管轄權,只是受理時間在后,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應當讓位于先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而已,如果后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已經(jīng)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并已經(jīng)生效,在此情形下,根據(jù)管轄恒定的原則和訴訟經(jīng)濟效率的要求,而應由先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直接將案件主動移送給后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 五、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可否分案判決? 有人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均構成獨立的訴,既然是分別立案,則應當分案裁決,符合一案一裁(判)的司法原則。至于可能出現(xiàn)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重復處理予以保護的問題,可以作技術處理,判決尾部注明“本判決執(zhí)行后,則關聯(lián)案件的判決不再執(zhí)行?!?/p> 筆者認為,仲裁裁決所指向的僅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提出的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仍然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提出的仲裁請求,而非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訴訟請求,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只能圍繞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仲裁階段提出的仲裁請求作出一個實體判決?!秳趧訝幾h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xù)審理?!睋?jù)此規(guī)定,“并案審理”言下之意意味著并案判決。如果不并案判決,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針對一個仲裁裁決而出現(xiàn)了兩個民事判決,無疑導致在執(zhí)行中出現(xiàn)兩個判決重復執(zhí)行還是擇一執(zhí)行的尷尬局面。 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未提前訴訟的仲裁裁決事項,如發(fā)現(xiàn)有誤,是否可以變更或撤銷? 該問題的實質在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標的是申請人在仲裁階段提出的仲裁請求還是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此兩項請求有時一致,有時相反。舉例說明,如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仲裁未支持勞動者仲裁請求,則兩項請求一致,而仲裁支持了勞動者仲裁請求而單位不服起訴,要求不予支持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則兩項請求相反。 對此問題的態(tài)度,有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據(jù)此規(guī)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只要對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整個仲裁裁決不生效,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不是仲裁裁決結果,而是申請人在仲裁階段提出的仲裁請求事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決,而不受當事人是否未提前訴訟的限制。況且,人民法院不能坐視仲裁裁決錯誤而袖手旁觀信手拈來,否則,有違司法的公正。 筆者認為,任何一方當事人只要對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整個仲裁裁決即不生效,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誠然不是仲裁裁決結果,但是仍然要應遵循“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不能脫離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原告未提前訴訟的仲裁裁決事項,視為雙方當事人接受和認可,某種程度上也是雙方接受裁決裁決部分事項達成的某種合意,應當予以尊重。即使仲裁裁決有誤,也不會損及其他案外人的利益。故對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裁決中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事項,不必重新審理,只需在裁判文書事實查明部分表述,并在判決主文中將其列入,作為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的依據(jù)。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郵政專遞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是否適用勞動爭議仲裁送達程序? 有人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送達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這里所指的“民事訴訟關于送達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不僅包括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而且包括最高院關于規(guī)范送達文書的相關規(guī)定,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郵政專遞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應當適用于勞動爭議仲裁送達程序。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郵政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是專門規(guī)范人民法院以郵政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司法解釋,而非規(guī)范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郵寄送達仲裁相關文書的依據(jù)?!秳趧尤耸聽幾h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送達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應當指的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幾種具體方式。在該《辦案規(guī)則》中,對于郵寄送達的方式?jīng)]有明確要求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郵政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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