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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guī)則 收攬法院最新裁判標準,匯聚類案法律適用規(guī)則。 本期導讀:買賣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為常見的合同類型之一,公正裁判買賣合同糾紛對于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最新發(fā)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本文重點篩選買賣合同糾紛相關案例進行思考分析,提煉相關裁判規(guī)則,同時搜集整理買賣合同糾紛中與該批典型案例所涉爭點相關的權威案例,供讀者參閱。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與他人簽訂合同,虛構交易事實,構成合同欺詐,受害方可請求撤銷合同——重慶重鐵物流有限公司訴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整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實為同一人控制的兩個公司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分別與同一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買賣合同,并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交易事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合同欺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與《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受欺詐一方可請求撤銷合同,法院應予支持,以彰顯法院在制裁違約、打擊欺詐、維護社會誠信的重要作用。 案號:(2014)成鐵中民初字第38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發(fā)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2.買賣合同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劃分、銀行存款憑條的證明力以及雇傭人員職務行為的認定——王風明訴孫元麗、孫子明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 一是關于舉證責任的劃分,債務人在主張還款后,負有舉證證明已還款的義務,在舉證不充分的情況下,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舉證責任不發(fā)生轉移。 二是銀行存款業(yè)務憑證作為證據時效力的認定,尤其是關聯(lián)性的認定。銀行存款憑條是銀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證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發(fā)生交易的業(yè)務憑據,不是由債權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條,該業(yè)務憑據只能證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實,不能證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償還了欠款,在有多筆欠款的情況下,更不能證明存款是用于償還了哪筆欠款。即,銀行存款憑條本身不能證明欠款存在關聯(lián)性。 三是雇傭人員職務行為的認定。根據以往的交易習慣及雇主與雇傭人員間親屬關系,應視雇傭人員簽字收貨的行為為職務行為。 本案中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不履行付款義務,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積極導向意義。 案號:(2013)臨蘭商初字第3091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發(fā)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3.出賣人未按約交付貨物,應承擔違約責任——游某與鴻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合同當事人應嚴守合同約定,全面、誠實履行義務。買受人充分履行了付款義務,但出賣人并未按約交付貨物且未告知買受人獲得認可,應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發(fā)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1.賣方未履行瑕疵告知義務,隱瞞了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實,構成欺詐,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 (1)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fā)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 案號:(2008)二中民終字第0045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發(fā)布指導案例17號 2.當事人隱瞞事實真相簽訂的合同無效,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諾貝有限公司訴ADI有限公司、 隆源有限公司、華電有限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當事人明知自己不是某商品在中國地區(qū)的獨家經銷商,無法將唯一總經銷權授予他人,卻向他人授權為唯一總經銷商,屬于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行為,由此簽訂的合同無效。該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0年第6期(總第68期) 3.買賣合同依法成立,買受人履行了付款義務,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供貨義務,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吉林省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訴長春市朝陽區(qū)農副產品經銷處購銷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買受人及時付款,買受人已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而被出賣人雖將入庫單、發(fā)貨票等有關的提貨手續(xù)交給了買受人,但買受人持這些手續(xù)去第三人處提貨時,并未實際得到合同約定數(shù)量的貨物,是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供貨義務,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1992)經字第39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4.主張請求權者完成舉證,相對方提出的反駁主張為抗辯,相對方需對該主張負舉證責任;主張請求權者所負的舉證責任尚未完成,相對方提出的反駁主張為否認,相對方不負舉證責任——浙江省金華市西村磚瓦廠與浙江金匯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根據與舉證責任之間的關系,應區(qū)分兩種不同意義上的反駁主張:一是抗辯,承擔舉證責任的反駁;二是否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反駁。否認和抗辯都屬于主張,二者都屬針對相對方主張的權利的要件事實而采取的防御方法。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抗辯是從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相對性關系出發(fā),針對這些要件事實所要證明的權利的形成、消滅和行使;而否認則針對相對方所要證明的要件事實的真實性,認為相對方主張的要件事實不真實。 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對某一事實提出正反不同的主張,此時如何識別被告針對原告主張的反駁是抗辯還是否認、原告針對被告反駁的第二次主張是抗辯還是否認,一般需考察主張請求權者所負舉證責任的完成情況:如果已經完成,則相對方轉變?yōu)楣舴?,此時相對方提出的主張為抗辯,相對方需對該主張負舉證責任。反之,若請求權者所負的舉證責任尚未完成,則相對方仍為防御方,此時相對方提出的反駁主張為否認,不負舉證責任。 案號:(2006)金東民初字第1893號;(2006)金中民二終字第580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8期 5.買方將賣方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申報抵扣或通過認證,就能推定其已經實際收取了發(fā)票載明的貨物——寧波甬靈有色合金有限公司與寧波力泰電池配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買方將賣方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申報抵扣或通過認證,就能推定其已經實際收取了發(fā)票載明的貨物,且應據此認定欠款數(shù)額。 案號:(2007)寧民二初字第82號;(2008)甬民三終字第14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6.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結果責任應由主張權利受制的當事人承擔——重慶二中院判決喻流元訴富農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對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發(fā)生爭議時,以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為由抗辯,應對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權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案號:(2012)渝二中法民終字第663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2年8月23日 7.購買方接受并提交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作為認定實際交易價格的直接證據——中國航油集團寧夏石油有限公司訴寧夏蘭星石油銷售(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購買方接受銷售方開具的載明價格與合同價格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提交稅收征管機關認證的情況下,應當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作為認定實際交易價格的直接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雙方協(xié)商一致變更了合同價格。 案號:(2010)民二終字第130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1年第1輯(總第25輯) 8.企業(yè)法人應對其員工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五糧珍感覺(北京)酒業(yè)有限公司與孫懷富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企業(yè)法人應對其員工在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簽收確認等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案號:(2011) 二中民終字第16947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買賣合同糾紛裁判規(guī)則與案例適用》,田朗亮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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