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張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如皋市某管委會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所轄某村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之間拆遷補償款發(fā)放使用情況。管委會認為涉訴信息涉及他人個人信息,向該村村民石某、郝某二人征求意見。石、郝二人回復不同意向申請人提供。同年9月23日,管委會作出答復,稱張某申請的該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因權利人不同意公開,故不予公開。張某不服該答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 在審理此案過程中,合議庭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應予以保護;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信息不屬個人隱私,應予以公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且公民個人有權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分,對于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結合到本案,張某申請公開的信息系該村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拆遷補償款的發(fā)放使用情況。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shù)囊?guī)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單位、個人的房屋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規(guī)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由此可見,房屋拆遷補償款發(fā)放使用情況不涉及特定公民的個人信息,明顯不屬個人隱私,管委會以涉訴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在其征詢石、郝二人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作出不予公開的答復,明顯不當。 來源:江蘇法制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