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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約“最近陸地”的正確理解: “最近陸地”(nearestland)一詞在MARPOL附則I、II、IV、V及相關修正案中均有體現(xiàn),系指按照國際法劃定領土所屬領海的基線(澳大利亞東北海域另有規(guī)定),直接關系到船舶油類、有毒液體物質、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海位置。例如MARPOL附則V(2011修正案)規(guī)定在非特殊區(qū)域,允許船舶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外排放未經處理的食品廢棄物。我國早在1996年就宣布了由78個基點構成的中國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因此配圖連線所示位置才應是我國東部水域的“最近陸地”。 MARPOL 公約中的定義: 因此,去澳大利亞的船舶需要特別注意,下圖為某中國散貨船因傾倒垃圾在澳大利亞被罰:
船舶違反公約距離規(guī)定排污,除船舶管理與操作人員主觀上缺乏防污染控制意識而有意排污外,歸根溯源存在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源于船舶管理與操作人員缺乏對公約的研究與理解,對“最近陸地”的概念想當然地從字面理解而不仔細去研究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某些船長和大副對“最近陸地”的理解也都是望文生義,認為是形象的可見的陸地,而并非公約正確意義上的“領海基線”;另一方面歸因于信息的缺乏,不了解沿岸國領?;€的確定方法以及相關基點的地理位置,導致一部分船長在航行中無法確定“最近陸地”。 姚老師認為, 這種情況比防污染控制設備的缺陷所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因為這是船方在錯誤理解“最近陸地”含義的指導下造成的非法排放,會留下直接證據(jù)。 結語 從目前掌握的船員了解情況可以看出必然有大量船員因對“最近陸地”概念理解有誤而在不符合MARPOL公約要求的水域內進行污染物的排放處置。姚老師希望所有船舶管理與操作人員能提高船舶防污染意識,正確理解公約法規(guī)的各項要求,糾正認識上的誤區(qū),嚴格按照公約要求進行污染物的排放處置,避免因對公約要求理解不當所致污染事故的發(fā)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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