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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盡管財政部和國家發(fā)改委等部門不斷出臺PPP新政策,但筆者通過以往操作實踐注意到,PPP項目與現有中國法律制度的多方面沖突問題,仍未得到有效的解決,社會投資人在項目的運作中處境尷尬。 1與土地制度的沖突 依照現行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權的獲得包括無償劃撥、有償出讓等方式。有償出讓方式又可細分為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而針對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法律硬性規(guī)定采用招拍掛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方式。 2與稅收制度的沖突 地方政府在一些PPP項目招標文件或與社會投資人簽訂的投資協議中承諾某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但由于稅務主管部門實行中央、省、市、縣的垂直領導且稅收優(yōu)惠承諾缺乏稅收制度法律層面的支持,在實踐中稅收優(yōu)惠政策常常不被稅務主管部門接受。在筆者提供法律服務的某一體育場館PPP項目中,就出現了地方稅務部門拒絕接受政府關于項目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承諾,而要求社會投資人繳稅的情況。 3與價格制度的沖突 社會投資人投資的BOT項目中運營環(huán)節(jié)的收益為社會投資人的核心收入來源,項目運營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方式直接影響社會投資人的投資回報。但對于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BOT項目,比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等道路基礎設施和污水處理等項目,其定價和調整必須經地方政府和物價部門批準確定,社會投資人在決定收費標準時自主權非常小,處于弱勢地位,難以根據運營成本或市場供求變化自行及時調整,并且由于收費標準調整的期限較長,一旦確定便在一個固定時期內無法進行調整,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投資人的營運收入。 4與國有股權轉讓制度的沖突 BT投融資模式下的回購分為資產回購和股權回購兩種。在全部項目投資均由投資人負責的BT項目中,通常以資產回購的方式進行(或回購100%的股權),但在投資人投資只占其中一部分的項目中,回購則只能以股權回購的方式體現,但此種情況,應未改變BT投融資的本質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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