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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周優(yōu)育,南長區(qū)法院助理審判員,1983年3月生,本科學歷,碩士學位)
【案情】 欲查賬遭拒,隱名股東打官司 2007年6月11日,李某與甲公司簽訂投資協(xié)議一份,約定:李某與甲公司聯(lián)合投資入股乙公司,因乙公司的總注冊資金共計8000萬元,由甲公司出資200萬元占2.5%的股份,由李某出資800萬元占10%的股份,雙方共12.5%股份;該12.5%的股份均以甲公司的名義入股; 甲公司保證??顚S?,李某對于其實際出資的10%的股份擁有所有權、支配權、收益權。次日,李某支付了800萬元;甲公司向李某出具了800萬元的收據(jù),并載明該800萬元系投資乙公司的投資款。后因李某對乙公司的運營及分紅情況持有異議,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對乙公司行使股東知情權:查閱并復制乙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南長區(qū)法院于今年3月18日開庭審理此案,原告李某、被告乙公司、第三人甲公司到庭參加訴訟。
【審判】隱名股東非股東,判決駁回 庭上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進行了激烈辯論。 原告李某認為:自己已履行了股東最重要的出資義務,當然就是乙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乙公司的財務資料; 即使甲公司才是乙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因為甲公司怠于行使股東權利,李某也可以經(jīng)甲公司授權代位行使股東權利。 被告乙公司認為:乙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中并無李某的名字,甲公司才是公司的股東。 第三人甲公司認為:甲公司認可其名下10%的股份實際歸李某所有,同時甲公司也同意李某行使其股東權利,故甲公司無需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股東知情權系股東固有權,即自股東依法取得股東地位或股東資格之日起當然取得。李某是乙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不是乙公司登記于股東名冊的股東,且未依法獲得乙公司的股東資格,故不能以實際出資人的身份享有股東的權利。同時,股東知情權是基于股東身份而行使的一種權利,具有身份權屬性,不能被單獨轉讓或代位行使,故對李某提出的因甲公司怠于行使股東權利,要求享有股東知情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隱名股東”未顯名不能主張股東知情權 事實上,“隱名股東”這一稱呼僅僅是民間約定俗成的說法,在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中從未有使用“隱名股東”這一詞語的條文。在我國《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是用“實際出資人”來指代這一概念。因此,“隱名股東”從來就不是“股東”。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實際出資人的出現(xiàn),所以司法實踐中涉及實際出資人的案件仍大量存在。一方面,實際出資人實際投入了資本,依法應享有投資收益的權利;另一方面,公司內部因為實際出資人的出現(xiàn),公司內部自治的平衡被打破。 因此,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兼顧實際出資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各方主體的利益。比如: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投資協(xié)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名義股東違背了投資協(xié)議的約定,損害了實際出資人投資收益權利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但實際出資人僅憑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要求向公司行使股東知情權、公司內部治理的表決權等類似主張的,則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倘若,實際出資人認為確有必要詳細了解公司運營的實際情況,則應通過合法途徑成為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方可行使股東權利。因此實際出資人在選擇隱名前應綜合考量其行為的商業(yè)風險、法律風險,作出謹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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