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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國家撫恤金補償新政策的執(zhí)行,撫恤金的數額大幅提高。可是死者的近親屬之間因死亡撫恤金的分割糾紛卻越來越多,在實踐中還是有一些問題經常困擾我們。就是死亡撫恤金的性質及分配的方法或者原則,在立法上沒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沒有建立起死亡撫恤金分配的完善制度。由于死者近親屬之間對死亡撫恤金的性質及應如何分割的規(guī)定不明確,所以在近親屬之間分配撫恤金時產生爭執(zhí),以至訴至法院解決糾紛。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提高人們的法律素質,是解決這類問題迫切需要,是推動社會法制建設的具體體現。下面試著通過對死亡撫恤金性質和分配方法的分析,從而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明確認識此類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死亡撫恤金的性質
顧名思義,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生活費,因而死亡撫恤金是基于死亡而發(fā)放的撫恤金,所以帶有撫慰其家屬,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
1、死亡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夫妻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具體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依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撫恤金則是死者死亡之后所獲得的補償,所以死亡撫恤金不是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而是作為在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的財產性補償,所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死亡撫恤金有精神撫慰性質。
死亡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yǎng)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所以因死亡而發(fā)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國家發(fā)放這些費用,是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yōu)撫那些依靠勞動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3、死亡撫恤金不能作為遺產。 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繼承產生于死者死亡之時,遺產也因此在死者死亡時由其生前合法取得且實際存在的財產轉化成了可供合法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撫恤金不屬于死者遺產的問題,目前在我國民眾中有一部分人存在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死亡撫恤金是基于死者去世的事實而得到的一筆補償金,怎么不是遺產呢。這種錯誤認識,很明顯是對遺產的定義和死亡撫恤金性質的不熟悉及理解錯誤。
4、死亡撫恤金死者不能遺囑分配。
死亡撫恤金的發(fā)放后,其如何分配不體現死者的意志,而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前述遺產的定義中,可知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既然死亡撫恤金不是遺產,死者當然不能再去世之前加以分配。死亡撫恤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生活費,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如果根據死者的意志為轉移,就改變了死亡撫恤金的性質和國家發(fā)放死亡撫恤金的初衷。
二、死亡撫恤金應如何分割
對死亡撫恤金如何分割呢?對此我國的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guī)定,則按規(guī)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guī)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
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 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yǎng)的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近親屬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死亡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參照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死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會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死亡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對于死亡撫恤金的分配,現行法律無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所以應當按照已有的相關法律的立法意圖,并結合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分配的范圍和方法,鼓勵生活條件優(yōu)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貧困或生活條件差的人,從而能合法合理的分配好,更能使中華民族得傳統美德得到弘揚。
有這樣一個案例,王某共有六名子女,王某去世后,其中一子王拿出王某在去世前立的一份遺囑,遺囑中除了對房產進行了分配,還對其死后單位發(fā)放的死亡撫恤金進行了分配。王某遺囑中,寫明死亡撫恤金全部由一子繼承,其他子女不得干涉。對此,王某的六名子女對死亡撫恤金分配產生了很大分歧,訴至法院。后經法官對相關法律的耐心解釋,王某的六名子女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筆者認為,死亡撫恤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國家發(fā)放這些費用,是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yōu)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筆者認為,撫恤金既然不屬于遺產,就只能參照《繼承法》中的遺產分割方法,以主要照顧、優(yōu)撫、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扶養(yǎng)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進行分割。如果不視情況的,絕對平均分配,不能體現立法目的,更不能充分體現中華民族敬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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