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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疑 【案情】 2006年3月,張女士與王先生經人介紹戀愛,當年,兩人按當?shù)仫L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共同生活期間,兩人生育了兩個兒子,2010年11月,兩人在民政機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1年5月,張女士因王先生好吃懶做不顧家而與之發(fā)生口角,兩人多次爭吵后于2012年元月開始分居。2012年5月,張女士向法院提出離婚,王先生答辯稱不同意離婚,并向法庭提供欠條復印件一張,稱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曾向被告父母借款4萬元。原告稱該借款不真實,欠條上的名字也不是自己書寫,不知道借款的事情。后經法院依法審查,該筆借款確系被告本人書寫,被告父親的陳述與借條內容也有出入,且被告父親與被告有明顯的利害關系,法院沒有認定該份證據(jù)的效力。 【釋疑】 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經常會向法庭提交一些證明夫妻共同債務的借條或者欠條,而債權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的直系親屬或好朋友,對于這些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往往表示不知情。那么,如何判定這些債務的真假,以及如何認定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就成了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一方面,既要防止以夫妻假離婚分割財產等情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一方制造虛假債務騙取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離 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過審查,能夠依法認定證據(jù)效力的,會在審理中作出認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是對該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本案中,王先生對借款的時間、用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也未舉證證明所負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的合意,更沒有證據(jù)證明款項 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經營,而且父子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利害關系,法院最后通過綜合審查,對于王先生為其父親出具的借條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另外,如果一方當事人所舉的債務證據(jù)被認定為偽證,則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guī)定對當事人給予罰款或拘留的制裁。對于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不但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或“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會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后果。 (程安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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