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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啟盛 本文為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注明來源 2015年7月19日新聞:近日,上海市交通執(zhí)法總隊聯(lián)合公安、屬地街鎮(zhèn)等部門,在靜安寺、陸家嘴、大柏樹、桃浦鎮(zhèn)以及浦東國際機場和虹橋樞紐設卡,開展全市范圍大規(guī)模網絡'專車'非法客運專項整治行動。市交通執(zhí)法總隊表示,下階段將對已立案查處的非法客運網絡'專車'司機的相關違法情況,同步通報其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通報其所屬街道。 那么,問題來了:
若員工有兼職行為,用人單位能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兼職'專車'司機,嚴重影響工作的,例如銷售員、采購員等利用外出較多的職務便利,上班時間兼職當'專車'司機,或者員工下班后兼職'專車'司機被單位指出,而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這里要注意:
第一,該員工與用人單位應是全日制用工,因為法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有權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員工的兼職行為,嚴重影響工作的,因注意舉證問題。員工兼職行為,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必須是造成'嚴重影響',這是一個模糊的概念,需要根據(jù)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勞動者兼職的具體行為來綜合判斷。輕微影響或者沒有影響時,用人單位都無權據(jù)此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90條、91條主張損失;
第三,用人單位如果發(fā)現(xiàn)員工有兼職'專車'的,可通過書面通知、會議記錄等形式,要求員工不得兼職,若員工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證明員工的兼職行為'嚴重影響工作'。此方法法律風險最小。
能否直接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員工兼職的,視為嚴重違法規(guī)章制度,一律予以辭退'?
有觀點認為,勞動者精力有限,如果長時間工作,例如白領白天工作,晚上當'專車司機',即便沒有影響工作效率,長期以往也會導致勞動者身體狀況下降,工傷或者患病、非因工負傷的發(fā)生概率上升,最終導致用人單位承擔本不該發(fā)生的用工成本,所以可以通過規(guī)章制度限制員工的兼職行為,如果兼職,則視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此觀點有一定道理,但筆者并不贊同。
第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被法律嚴格限制,法律禁止用人單位另行規(guī)定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秳趧雍贤ā焚x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當兼職'時,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該權利應嚴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內。員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確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里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應受到限制。法律既然對用人單位在員工兼職時得以解除的條件作了明確規(guī)定,則用人單位不得再加重和限制勞動者義務,鞏固自身權益;
第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是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但下班后,在非工作區(qū)域,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是否仍然具有約束力,筆者認為應從嚴限定(兼職涉及商業(yè)秘密或在職競業(yè)限制等除外,兼職勞動的存在應以不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為前提)。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用人單位不得剝奪,但勞動者可以放棄,法律沒有限制勞動者自愿加班的行為,那么同理,勞動者因生活所迫,自愿放棄休息,兼職'專車'司機,亦無可厚非;
第三,法律規(guī)定,員工兼職行為嚴重影響工作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有觀點認為,規(guī)章制度中直接規(guī)定'禁止兼職',就代表此事'經用人單位提出',一旦員工存在兼職行為,則屬于'拒不改正',所以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此觀點對本法條之解釋,過于牽強。法條中的'拒不改正',是勞動者有兼職行為,經用人單位提出,拒絕改正,仍堅持兼職之行為,其中存在先后順序和邏輯關系,而如果直接在規(guī)章制度中約定'禁止兼職',一旦員工有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予解除勞動合同,系剝奪了勞動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加重了勞動者的義務,也是對法律的誤讀和曲解。
最終意見:用人單位可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禁止兼職',以明確單位的立場,但如果發(fā)現(xiàn)員工有兼職行為,還是建議用人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在員工拒不改正的情況下,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可以把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實習編輯/孫顯 為無訟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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